东府办〔2017〕91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骨干人才子女入学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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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7〕91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

“倍增计划”试点企业骨干人才子女

入学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骨干人才子女入学资助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6日


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骨干人才子女

入学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全面提升产业集约发展水平的意见》(东府〔2017〕1号)及《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行动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7〕11号)政策第二十条“保障教育资源”中“按试点企业规模每年向试点企业提供最多6个公办义务教育入学指标;试点企业已享有子女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入学指标的,数量在原有基础上翻一倍执行。对试点企业骨干人才子女入读民办学校的,由政府通过购买一定数量优质民办学校学位的方式给予支持”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将试点企业倍增过程(3年或5年)中的财政贡献地方留成增长部分的50%或30%作为服务包资金额度。政府用于补助试点企业骨干人才子女入读民办中小学校的相关费用可从服务包资金中据实列支。

第三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严格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使用。

第四条市“倍增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倍增办”)负责统筹、指导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骨干人才子女入学资助工作的实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提供上一年度“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名单(含过往认定及新认定)、数据和购买民办学位需求;负责资金的申报、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

市教育局负责统筹市内各公办、民办学校的学位统计、调配以及保障。

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负责协助提供或核实试点企业相关数据信息。

市社会保障局负责协助核查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情况。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资金预算安排,对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章申报对象、指标分配及补助标准

第五条以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作为申报主体,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试点企业骨干人才与所在试点企业已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在该试点企业缴纳社保一个月或以上;

(二)为有利于试点企业引进和留住优秀人才,指标优先保障企业技术骨干、中高层管理人员子女,或企业认为有突出贡献的企业人员。

第六条公办学校入学指标分配安排如下:

(一)试点企业原已享有子女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入学指标的,在倍增期间指标数量按其认定前一年的基础上翻倍配置。

(二)试点企业原来未享有子女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入学指标的,在倍增期间分三个档次直接给予指标。具体档次标准为:试点企业被认定前一年营业收入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6个指标;营业收入2(含)—10亿元的给予4个指标;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给予2个指标。

(三)如翻倍指标少于按营业收入划分档次指标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以上试点企业公办学校入学指标不与市其他企业优惠入学指标累加使用。

(四)试点企业骨干人才可按指标为其子女申报入读试点企业所在镇街(园区)或自有房产所在镇街(园区)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享受本镇街(园区)户籍学生同等待遇。根据试点企业申报情况,市、镇街(园区)倍增办与市、镇街(园区)教育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切实做好试点企业骨干人才子女入读志愿学校的安排。公办学校指标主要解决试点企业骨干人才子女起始年级的入学问题,非起始年级由试点企业注册所在镇街教育部门视学位具体实际给予安排。安排入学的试点企业骨干人才子女,可在同一学校连续读至该学段结束,如升读下一学段,需按指标重新申报。

(五)各镇街(园区)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就近解决市镇两级试点企业骨干人才子女的入学问题,充分调配镇街(园区)内部资源,切实保障市级试点企业需求。

第七条民办学校学位补助指标分配安排如下:

(一)试点企业骨干人才子女在倍增期间选择入读我市(小学、初中和高中)优质民办学校的(含起始年级和非起始年级),按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补助标准给予补助支持。对试点企业按营收规模分三个档次给予补助指标。试点企业在倍增期间享有的民办学校学位补助指标数,其认定前一年营业收入10亿元(含)以上的,总额度为45个;其认定前一年营业收入2(含)—10亿元的,总额度为30个;其认定前一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总额度为15个。对于营业收入提前实现翻倍且经市倍增办认定实现倍增目标的企业,可继续纳入“倍增计划”重新分配所在档次的总额度指标。

(二)倍增期间,试点企业的年度可用额度等于总额度除以倍增周期。试点企业承诺3年实现倍增,倍增周期为3年;试点企业承诺5年实现倍增,倍增周期为5年。(详见下表)

(三)为调动试点企业积极性,实行补助指标与年度营业收入增长激励挂靠机制。试点企业承诺3年实现倍增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需完成30%或以上的增长任务;承诺5年实现倍增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需完成20%或以上的增长任务。完成年度增长任务的试点企业,当年可申报年度可用额度。试点企业每年可申报的实际额度,可通过如下公式计算得出:

可申报的实际额度=年度可用额度×(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年度营业收入增长任务)

当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除以年度营业收入增长任务的计算结果大于1时,取整为1;实际额度计算结果采用向上取整原则。

(四)倍增期间,从获得补助指标当年起,试点企业骨干人才子女可连续每年获得本实施细则的补助,直至该学段结束(或服务包奖励政策结束)。

(五)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可同时申报公办学校入学指标和民办学校学位补助。

第八条民办学校学位补助标准如下:

(一)针对第七条事项,试点企业骨干人才子女入读我市优质民办学校的,实行学校、学生双向选择。对每个民办学校学位给予一定额度补助。一学年学费不超过5000元的,据实补助;一学年学费超过5000元的,在补助5000元基础上,对超出部分的60%给予补助。一学年学费补助额不超过10000元。

(二)试点企业骨干人才子女入读我市优质民办学校的补助资金实行先垫后补和额度抵扣原则。试点企业先行支付学费,经审核后,政府拨付补助资金给试点企业。补助将每年从试点企业的服务包奖励额度中据实抵扣,补助上限不超过试点企业当年服务包奖励额度的50%,不足抵扣部分由试点企业与员工自行协商解决。

第三章申报程序及审核

第九条试点企业收集汇总本企业骨干人才子女公办学校入学和民办学校学位补助的情况,登录“智造东莞”平台统一申报。试点企业在“智造东莞”平台项目申报具体栏目中按操作提示要求,填写申报表格和上传佐证材料。

第十条市倍增办于每年3月底前公布“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名单、各试点企业公办学校入学指标数量;于每年9月底前公布各试点企业民办学校学位补助指标数量。

第十一条申报公办学校入学流程如下:

(一)市倍增办于每年3月底向试点企业发布公办学校入学申报通知。试点企业自行登录“智造东莞”平台填报申报表格。

(二)市倍增办于每年4月10日向市教育局提供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名单、各试点企业公办学校入学指标、申报入学子女和申报入读学校名单等相关数据。市教育局于5月10日将相关数据公布给各镇街(园区)教育部门,统筹协调好试点企业骨干人才子女学位安排和招生入学工作。各镇街(园区)倍增办会同本辖区教育部门做好试点企业入学正式报名工作。入学正式报名以市教育局每年的通知为准。试点企业按通知将所需材料统一交企业登记所在镇街(园区)教育部门。

第十二条市倍增办于每年9月底向试点企业发布民办学校学位补助申报通知。试点企业自行登录“智造东莞”平台填报申报表格并上传佐证材料。

第十三条市倍增办会同市教育局拟定试点企业公办学校入学指标和民办学校入读补助公示名单,分别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教育局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镇街(园区)倍增办会同本镇街(园区)教育部门就试点企业骨干人才子女入学名单分别在镇街(园区)政府门户网站和教育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民办学校入读补助名单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形成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四条市倍增办将资金使用计划上报市政府,经同意后,会同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程序。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申报单位或申报人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申报人以隐瞒或虚报情况的方式弄虚作假提出申报,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经查实后,取消申报资格,对已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倍增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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