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7〕83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外商投资与对外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7〕83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
促进外商投资与对外投资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促进外商投资与对外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0日
东莞市促进外商投资与对外投资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全面提升外经贸水平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6〕63号)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市外商投资与对外投资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促进外商投资与对外投资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用于鼓励外商投资,开展国际产能合作等方面工作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
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公开透明,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引导带动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充分发挥引导和激励作用,带动产业高级化,打造创新型经济强市。
(三)加强监督
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公开、公平、公正,广泛接受监督。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商务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计划;制定和公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审查评估,编制项目资助计划;检查监督项目实施情况,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计划,拨付专项资金;检查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项目的具体实施,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资金使用情况等负责。
第三章资助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专项资金资助对象须是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市税务部门纳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贸企业,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机构。
第七条申报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三)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资助(补贴)资金不予资助的具体范围〉的通知》(东财〔2016〕83号)规定不应予以资助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支持设立境外展销中心。对在东莞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商会)、进出口代理商、商贸集团在境外设立的产品展销中心,实际展销1000平米以上且符合以下条件的,按场地租金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一)受东莞市商务局核准(委托)设立,与市商务局签署合作协议;
(二)已办理境外投资核准手续;
(三)与超过50家东莞企业签署合作协议,为我市企业提供投资意向、市场热点、贸易发展动态搜集,向境外客商展示东莞产品等服务,境外展销中心展示超过50家企业的产品。
第九条对2016年1月1日后新引进(营业执照签发时间为准)首期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8000万美元的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允许类或鼓励类的项目和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日期起计算两年内完成首期注册资本出资的项目,分别予以支持:
(一)按项目实际到位首期注册资本每100万美元奖励5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项目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每个项目要求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日(两年)内完成出资后三个月内一次性申请该奖励,政策有效期内的项目最迟于2019年9月30日前来申请。
新引进优质项目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标准的,按最高标准给予奖励,但不重复奖励。市内迁移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中本市企业出资部分都不纳入奖励范围。
第十条对我市2016年1月1日后增加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项目增资前投资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的现有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允许类或鼓励类的现有项目以及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日期起计算两年内完成出资的现有项目,按项目实缴注册资本每增加100万美元奖励5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支持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每个项目要求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日期(两年)内完成出资后三个月内一次性申请该奖励,政策有效期内的项目最迟于2019年9月30日前到市商务局申请。
第四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
市商务局每年公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组织申报专项资金。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相关规定进行申请。
第十二条项目评审和批复。
(一)市商务局负责审核和组织评审申报单位提出的项目资助申请,拟定项目资助计划。
(二)审定的资助项目,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及项目,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资助计划;在公示期间对项目或申报单位有异议的,由市商务局与市财政局组织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第五章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和奖励两种资助方式。
第十四条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资助或奖励,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市财政不重复给予资助或奖励。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根据已下达的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按预算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助资金。
第十六条单位收到项目资助资金后,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市商务局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市商务局根据《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东府办〔2006〕6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
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抽查评价重点项目。
第十九条各单位严禁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资助项目、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和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申报单位申请资助有关规定。
(一)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即列入不良名单并予通报,3年内取消其申请资助的资格;如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申报单位需建立申报资料严格审核机制。申报资料需由申报单位就职的现任工作人员报送,申报人员需同时出示身份证及工作证。
(三)严格项目的费用支出管理。每个纳入资助范围的项目,费用支出超过1万元的,须通过单位银行账户付款。以货款抵扣、折让等方式支付费用的,不予纳入资助的范围。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落实相关的操作办法。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18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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