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7〕90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产业政策倍增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22 22:00:45

东府办〔2017〕90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倍增

计划”试点企业产业政策倍增扶持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产业政策倍增扶持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6日


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产业政策

倍增扶持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全面提升产业集约发展水平的意见》(东府〔2017〕1号)及《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行动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7〕11号),保障“倍增计划”实施成效,我市多项财政资金政策将按高于现行政策标准对“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给予扶持,现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按原政策补助标准计算的奖补资金,从原专项资金中列支;倍增部分奖补资金,在每年的市“倍增计划”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严格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使用。

第二章目录管理

第四条东莞市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倍增办”)负责统筹《“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产业政策倍增扶持资助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制定,确定可高于现行标准对“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给予扶持的财政政策范围及具体标准。《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倍增办根据部门意见每半年更新调整一次。

第五条制定原则:

(一)纳入《目录》的财政资金政策,需属于普惠政策,不包括配套资金。

(二)上调后的资助标准应符合下述要求:

1.对立项制项目给予无偿资助的,市财政资助经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的50%。

2.对事后奖补项目,属于荣誉(奖项)类的不需要审核实际投入的,奖励金额上调幅度由资金管理部门定,但不高于现行标准翻倍计算金额。属于根据实际投入按比例给予资助的,市财政资助经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的50%。属于需要审核项目实际投入的定额资助类项目,资助金额上调幅度由资金管理部门定,但不高于现行标准翻倍计算金额,且不超过经审核的项目实际总投入。

3.保险费补助及贴息类项目,资助标准可适当上调。

4.对于立项制项目、事后奖补项目中采用贷款贴息的形式给予补助的项目,市财政的贴息金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支付的利息金额。

第六条2017年开始组织申报的《目录》资金项目,统一按《目录》中“倍增计划”试点企业资助标准,给予“倍增计划”试点企业扶持。2017年之前申报、且在2017年2月10日后拨付资金项目(以资金拨付通知文件时间为准),可按《目录》中“倍增计划”试点企业资助标准,给予“倍增计划”试点企业扶持;已办理资金拨付项目,可进行追加扶持。

第七条“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如发生在《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资助(补贴)资金不予资助的具体范围〉的通知》(东财〔2016〕83号)及《关于东莞市财政资助(补贴)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补充通知》(东财〔2017〕98号)不予资助情形,追溯起始时间统一为2017年2月10日。

第八条《目录》作为“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的资助依据。资金管理部门组织项目申报时,应在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中,明确“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的资助标准及要求,提高针对性。

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九条资金管理部门根据《目录》,拟定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或市“倍增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资金使用计划通过后,市财政局将相关预算指标下达给资金管理部门,由资金管理部门办理资金拨付。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细则由市倍增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附件:“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产业政策倍增扶持资助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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