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7〕65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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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7〕65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

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

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7日


东莞市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6〕91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02号)要求,为加快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及物业管理(统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策引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实行社会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

(二)坚持以改革促发展,统筹兼顾、稳步推进“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改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障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三)坚持“先移交后改造”的原则,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要求,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促进城市基础设施优化整合。

二、移交范围

国有企业(含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我市市属企业)将在我市各镇街范围内的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的管理职能以及所涉及的有关资产,按政策要求进行分离移交。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所在地政府指定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相关维修改造费用由国有企业和相应各级人民政府按有关政策规定共同分担。

三、工作目标

2018年底前实现全部移交,2019年起移交单位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

四、组织领导

(一)成立东莞市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不纳入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工作完成后自行撤销),负责研究分离移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的协商与处置。由市有关领导任组长,市国资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人力资源局、市社保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房管局、东莞供电局、市公安消防局、市东江水务公司等单位(市属国有企业)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负责统筹推进工作。

(二)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按要求制定具体的供水、供电、供气和物业管理维修改造技术标准(根据粤府办〔2016〕91号精神,同一地区的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执行相同的政策标准),切实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应建立专项工作组,负责组织维修改造项目实施及具体接收工作,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

五、工作流程

(一)提交申请。国有企业(移交单位)负责做好“三供一业”前期调研、社会稳定评估、可行性分析、资金筹集等准备工作,并向东莞市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三供一业”办)提交分离移交书面申请。

(二)组织对接。市“三供一业”办受理申请后,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移交单位与接收单位进行对接,确定相关移交事项,明确移交过渡期间的设施管理维护责任主体及工作分工。

(三)测算费用。各相关单位、移交双方对需移交设施项目进行现场勘测、设计,确定维修改造方案及工程预算,确定分离移交过渡期,并对维修改造方案及移交事项进行协商、论证和审核,确定最终改造方案及工程预算。

(四)签订协议。移交双方对测算费用无异议后,由移交双方共同起草并签订分离移交协议书。报市“三供一业”办备案。此项工作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

(五)履行协议。移交双方按协议书约定履行协议,在过渡期内各自履行自己的职责。移交方要及时申报和支付资金,做好过渡期内的管理工作。接收方要及时启动维修改造工作,确保在过渡期内将维修改造工程按协议要求维修改造到位。

(六)组织交接。过渡期满后,交接方按协议将应移交的所有事项移交接收方管理,并签订移交备忘录,报市“三供一业”办备案。此项工作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

六、职责分工

(一)国有企业(移交单位)是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移交单位和各接收单位要根据“三供一业”设备设施的现状,据实测算,共同协商维修改造实施方案等事项,签订分离移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工作有效衔接。

(二)市水务局负责制定供水分离移交的维修、改造标准,指导供水分离移交工作;大市区范围(莞城街道、东城街道、南城街道、万江街道)由东江水务有限公司作为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供水移交的接收主体,负责组织实施供水接收;其他各镇由当地镇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供水企业作为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供水移交的接收主体,负责组织实施供水接收。

(三)市经信局会同东莞供电局负责制定供电分离移交的维修、改造标准,指导分离移交工作;东莞供电局(含下属各镇街供电分局)作为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供电移交的接收主体,负责供电接收的组织实施。

(四)市城管局负责制定供气分离移交的维修、改造标准,指导供气分离移交工作;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指定单位作为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供气接收工作的责任主体,会同有关供气企业负责供气接收的组织实施。

(五)市住建局负责制定物业小区分离移交的维修、改造标准;市房管局负责指导物业管理分离移交工作,指导移交单位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指定单位作为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物业管理接收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物业管理移交的组织实施(已进行房改的职工家属区,可由业委会通过市场化选聘管理机构或业主自我管理)。

(六)市人力资源局和市社保局负责指导接收单位按照政策标准接收安置“三供一业”涉及的从业人员,若按照有关政策无法接收的人员,由国有企业(移交单位)妥善安置。

(七)对于接收单位为市属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的,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的规定,由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负责指导移交单位做好分离移交涉及的资产实行无偿划转的相关程序。

(八)涉及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分离移交工作要积极配合国有企业(移交单位)进行政策宣传、加强维稳,做好协调、管理和服务,顺利完成本地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相关各项工作任务。

七、其他事项

其他未尽事宜由市“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单位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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