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2017〕41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门楼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府〔2017〕41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门楼牌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5日
东莞市门楼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门牌、楼牌(以下统称“门楼牌”)管理,实现门楼牌地址信息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适应城市建设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牌是指标示院落、独立门户编号名称的地名标牌。
本办法所称楼牌是指标示院落内楼房编号名称的地名标牌。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号的编制、使用,门楼牌的设置及管理,适用本办法。门楼牌的设置,应当以市民政部门公布的标准地名为依据。
经市民政部门批准命名的道路、街、巷两侧的院落、独立门户应当设置门牌。本市行政村或自然村,应该参照设置门牌。
使用门牌的住宅小区、商业区、工业区等院落内的建筑物应当设置楼牌。
第四条 市公安局是本市门楼牌管理的主管部门,各镇街(园区)公安分局及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门楼牌的编制、设置与管理的具体工作。
规划、国土、住建、房管、交通、城管、财政、民政等部门以及公用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部门做好门楼牌编制、设置与日常管理工作。
各镇街(园区)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当支持和协助公安部门做好辖区内的门楼牌编制、设置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门楼牌号的编制、使用,门楼牌设置及其日常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方便群众、尊重历史、保持稳定的原则。
第六条 规划、国土、房管、民政、住建、税务、城管等部门以及邮政、电信、电力、燃气、供水、银行等单位在登记地址信息时,应当以公安部门设置的门楼牌号作为法定地址信息。
建设单位申请房产测绘时提供的建筑物地址信息应当以公安部门出具的门楼牌号为准。
门楼牌作为标明地址信息的标志牌,不得视为建筑物的合法产权证明。
第七条 除历史形成的编号顺序以外,新建的路、街、巷的门楼牌应当按道路、街、巷的走向进行编号:
(一)东西走向的,由东向西编号,北侧为单号,南侧为双号;
(二)南北走向的,由北向南编号,西侧为单号,东侧为双号;
(三)东北、西南走向的,由东北向西南方向编号,偏西北侧为单号,偏东南侧为双号;
(四)西北、东南走向的,由西北向东南方向编号,西南侧为单号,东北侧为双号;
(五)非贯穿的街、路、巷,以入口处为起点向里编号,右侧为单号,左侧为双号;
(六)主要道路支出的次要道路、街、巷,由与主要道路相接或相近的一端起编,右边为单号,左边为双号;
(七)同一建筑物的商铺,应采用“门牌号+支号”的方式编设门牌,某地域预留号不足时也可按此种方式编设;
(八)在没有城市道路通行的成片建筑物,门牌的编设可以采用“片区名+编号”的形式,以“之”字形编设方法编号;
(九)楼牌的编号采用“片区名+编号”的形式,以“之”字形编设方法编号。
门楼牌号应当按照顺序排列,不得无序跳号、重号。根据实际规划情况,或在市区相邻建筑物间距超过四米的,一般应当留出备用的门牌号。
跨镇街(园区)建筑物的门楼牌号的编制由所涉镇街(园区)公安分局协商解决,存在争议的报市公安局核准。
第八条 经批准建造的建筑物,建筑物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申请房产测绘前到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门楼牌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门楼牌申请表;
(二)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行政机关批准建设的其他文件;
(三)总平面图。
申请农村建筑物门楼号牌的,持建筑物所在地镇街(园区)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第九条 经批准建造的临时建筑物,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临时门楼牌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门楼牌申请表;
(二)规划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回执;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受理申请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核实情况完成编号,经镇街(园区)公安分局批准后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门楼牌号通知书》。
《门楼牌号通知书》应当载明公安部门编列的门楼牌号。
第十一条 投资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自建筑物竣工验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凭《门楼牌号通知书》到建筑物所在地公安分局预约申请设置门楼牌。
第十二条 公安分局应当自收到制牌信息数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制牌安装单位。制牌安装单位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门楼牌的制作和安装工作。
门楼牌的制作和安装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三条 本市门楼牌的安装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沿街建筑物的门牌应当安装在面对正门的右上方距地面2.1米处;
(二)楼牌应当安装在房屋两侧外墙上,并安装在2-3层之间,被其他建筑物遮挡的,可安装在3-4层之间;
(三)同一道路、街的门牌或者同一住宅区的楼牌,应当安装在同一水平线上;
(四)有特殊情况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安装位置。
第十四条 依法被确认为文物、历史文化街区等特色建筑物的,可以安装与其建筑风貌相协调的特殊样式的门楼牌。
特色建筑物安装的特殊样式门楼牌,其具体样式由市公安局会同市规划、房管、文广新等有关主管部门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在门楼牌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门楼牌尚未设置、缺失、破损难以辨认的,应当核实登记,根据情况补充设置门楼牌,并通知建筑物所有人或持管理权证明的管理人做好保护工作。
建筑物所有人或持管理权证明的管理人应当爱护门楼牌,保持整洁,发现尚未设置、缺失、损坏或者难以辨认的,建筑物所有人可以持产权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持管理权证明的建筑物管理人可以凭建筑物所有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或者管理权证明代为申请办理。
第十六条 门楼牌需统一更换样式、规格的,由公安部门统一组织换发;建筑物所有人或持管理权证明的管理人也可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换发。
因建筑物拆除等原因需要注销门楼牌号的,建筑物所有人或持管理权证明的管理人应当到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注销。公安部门在日常工作中经核实可以主动注销,注销的原门楼牌号作为预留号或者历史资料保留存档。
第十七条 因路名变更需新设或者更换门楼牌的,市民政局应当在正式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市公安局及相关部门,市公安局和相关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路名变更信息分别通知镇街(园区)公安分局和相关部门;属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新路牌设置后及时完成门楼牌的设置及更换,并告知当事人相关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门楼牌号编制有错号、跳号、重号等情形的,建筑物所有人或持管理权证明的管理人可以向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公安部门也可以主动更正,并通知当事人相关变更事宜。
第十九条 因建筑物门面装修需暂时拆除门楼牌的,建筑物所有人或持管理权证明的管理人应当事先告知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并在门面装修完毕后三日内,将门楼牌安装在规定位置。
第二十条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门楼牌的档案管理,完善门楼牌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信息共享,并将门楼牌号编制、变更的信息予以公开,但法律、法规规定涉及个人隐私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一条 统一样式的门楼牌的制作、安装、日常维护和管理费用,由建筑物所在地的镇街(园区)承担。市公安局负责的门楼牌管理工作经费纳入部门年度预算由市财政负责安排。
本办法第十四条所称特殊样式门楼牌的制作、安装和维护费用,由要求安装特殊样式门楼牌的建筑物所有人或者持管理权证明的管理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因城市改造、路型变化、道路延伸、道路更名及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等原因需变更门楼牌信息的,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向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门楼牌地址变更证明。
门楼牌信息变更导致居民户口簿、不动产权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地址信息需作相应变更的,建筑物所有人和使用人可凭公安部门出具的门楼牌地址变更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地址信息变更,相关部门应当免费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在门楼牌日常维护管理中发生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其他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门楼牌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公安局可以根据行政管理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未经批准建造、改建的建筑物设置临时门楼牌,未经批准建造、改建的建筑物的信息由相关行政部门提供。
悬挂临时门楼牌的建筑物经依法批准保留使用的,可以申请换发正式门楼牌。建筑物被依法拆除的,临时门楼牌予以回收。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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