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2017〕36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的通知》
东府〔2017〕36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义务教育
阶段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
积分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5日
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
第一条 为更好解决本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招生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年满6周岁且不超过18周岁,有正常学习能力,具有中国国籍的非东莞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含香港、澳门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统称“父母”)双方或一方须为中国非东莞市户籍公民(含香港、澳门户籍),并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就业或经商,持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港澳居民持有《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以及在东莞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台湾或外国国籍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不适用于本方案,其入学办法按照相应的入学政策申请。父母双方均是东莞市户籍的非东莞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不纳入积分制入学范围,由镇(街道、园区)教育部门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入学。
第三条 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的随迁子女必须年满6周岁(计算至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申请入读小学非起始年级的随迁子女,必须符合相对应的入学年龄;申请入读初中一年级的随迁子女必须是小学应届毕业生。
已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随迁子女,不能申请留级重读,如发现申请留级重读的,将取消其申请资格。
已在东莞市义务教育公办小学就读或在民办小学就读享受政府学位补贴的随迁子女可读至本学段结束;本学段结束后升读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初中或民办初中学校享受政府学位补贴的,需重新申请及计算积分。
第四条符合申请资格的随迁子女可以选择其父母一方的服务地或其父母双方或一方在东莞市拥有产权清晰的自有居所所在地的镇(街道、园区)作为申请地,通过积分制方式,申请入读申请地所在镇(街道、园区)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或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并享受政府学位补贴。
申请人父母在莞的服务年限、居住年限、参保年限、纳税情况、文化程度、国家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居所情况、科技获奖情况、职业技能竞赛获奖情况、参加社会服务情况、计划生育情况以及申请人在莞接受教育年限等方面情况作为计算积分的依据。
第五条 本方案中的“申请人”(即学生)选取父母一方作为“积分方”进行积分,除居所房产信息、房屋契税和计划生育积分项目外,其他积分项目父母双方不交叉或累计积分。
积分方式如下:
父母中一方是东莞市户籍,另一方是非东莞市户籍的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制入学只能以父母中非东莞市户籍的一方作为积分方进行申请和积分。
第六条 本方案共有六个积分项目,第一至五项为基本积分项目,第六项为加分项目。其中,第五项“在莞接受教育年限”项目为申请人(即学生)积分,第六项“加分”项目第6目第(2)点为申请人(即学生)和积分方(即申请人父母,下同)合计积分,其余积分项目为积分方积分。
具体积分项目、分值如下:
(一)在莞服务年限
在东莞行政区域内就业或经商的时间:
1.工作累计1-2年的,每满1年1分;
2.工作累计3-5年的,每满1年2分;
3.工作累计6年及以上的,每满1年3分。
(二)在莞居住年限
在东莞行政区域内居住的时间:
(1)居住累计1-2年的,每满1年1分;
(2)居住累计3-5年的,每满1年2分;
(3)居住累计6年及以上的,每满1年3分。
(三)在莞参保年限
在东莞市逐月缴纳的累计社会保险费年限(不含一次性缴费年限),包括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每缴纳1个险种每满1年1.5分,总分不超过100分。
(四)在莞纳税情况
在东莞市内累计纳税情况(该项可合计国税、地税税款的分值,税额以税款入库期计算,此项最高不超过100分):
1.个人所得税(本项可合计,总分最高不超过30分)
(1)近3个纳税年度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满3000元的,10分;满4000元的20分;满5000元的30分。
(2)近3个纳税年度除工资薪金外的其他个人所得税:每满1000元积1分,可累计,最高不超过30分。
2.个体工商户纳税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近3个纳税年度缴纳的税额,每满1000元积1分,可累计,最高不超过30分。
3.企业和其他单位纳税
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在其他部门登记注册的单位出资(合伙人)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认缴资本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的,近3个纳税年度缴纳的税额每满3万元积10分,可累计,最高不超过30分。
4.房屋契税
近5个纳税年度个人在本市购买住房所缴纳的房屋契税,每满1000元积1分,多套房屋契税可累计,最高不超过30分。
(五)在莞接受教育年限
1、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
(1)在东莞市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累计满2个学期的,3分;
(2)在东莞市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累计满4个学期的,6分;
(3)在东莞市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累计满6个学期的,10分。
2、申请入读小学非起始年级和初中学校:
(1)在东莞市公、民办小学接受小学教育累计满2个学期、有学籍的,2分;
(2)在东莞市公、民办小学接受小学教育累计满4个学期、有学籍的,4分;
(3)在东莞市公、民办小学接受小学教育累计满6个学期、有学籍的,8分;
(4)在东莞市公、民办小学接受小学教育累计满8个学期、有学籍的,12分;
(5)在东莞市公、民办小学接受小学教育累计满10个学期、有学籍的,16分;
(6)在东莞市公、民办小学接受小学教育累计满12个学期、有学籍的,20分;
(7)在东莞市公、民办中小学接受义务教育累计满14个学期、有学籍的,24分。
(六)加分
1.文化程度
(1)大专学历,5分;
(2)本科学历,10分;
(3)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15分;
(4)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30分。
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分别参照大专和本科学历积分。
2.国家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
(1)高级工或初级职称,5分;
(2)技师或中级职称,10分;
(3)高级技师或高级职称,15分。
3.居所情况:在东莞市拥有产权清晰的自有居所(已办理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备案),5年以内的(含5年),15分;5年以上的,30分。非住宅类房产不加分。
4.科技获奖情况(按就高不就低原则选取最高一项加分,多项不累加;同一项目获得多个专利或奖励的,选取其中一项加分。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的首次登记在案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可以获得加分,通过专利著录项目变更程序而成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不给予加分):
(1)满足以下任意一项,30分:近5年获发明专利授权的发明人;近5年获市级科学技术奖励的第一完成人或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前三完成人;近5年获市级及以上专利奖的发明专利发明人、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或外观设计专利设计人;
(2)近5年获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发明人,20分。
5.职业技能竞赛获奖情况(多项不累加;同一项目获得不同层次奖项的,选取最高一个层次加分):
(1)近3年参加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主办或联合部门、行业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10分;
(2)近3年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局或东莞市教育局推荐参加的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广东省教育厅主办或联合部门、行业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奖项的,15分;
(3)近3年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局推荐参加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办或联合部门、行业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奖项的,20分。
6.在莞参加社会服务:
(1)近5年在莞参加义务献血的,每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2)近3年申请人和积分方在莞参加市志愿者联合会及其会员单位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的,每满50小时2分,两人合计分值最高不超过20分;
7.计划生育情况:
(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20分;
(2)如实申报婚育信息的,5分。
第七条 各积分项目提供材料和具体操作见附件《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积分材料一览表》。
第八条 属地教育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积分、填报的志愿以及学位供给情况进行录取。其中,被录取到公办学校就读的随迁子女,由当地教育部门统筹安排;被录取但未能安排至公办学校就读的随迁子女,需自行向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申请入读,政府给予一定标准的学位补贴。
因申请人积分相同而超出积分学位供给计划数的,由申请地教育部门通过抽签、电脑派位或其他形式进行录取。
申请人因其父母服务地或自有居所变化需要转学到其他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或其他镇(街道、园区)民办学校享受政府学位补贴的,或申请积分入学未被录取需要再次申请的,需在新一年度的积分入学申请期间重新提出积分入学申请,各审核部门根据积分标准,重新评定申请人积分,并按照当年提供的学位数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
第九条 为确保本方案的公正、有效实施,各镇(街道、园区)应当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对积分制入学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及时处理积分制入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成立监察小组,接受群众、社会的意见反馈,监督本方案的实施。申请人、积分方在申请积分入学过程中发生资料造假等违规行为的,按照《东莞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方案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方案自2017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14日。《2016年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东府办〔2016〕36号)同时废止。
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积分材料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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