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7〕37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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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7〕37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医疗卫生

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5日


关于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

相结合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78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东府〔2016〕79号)以及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转发民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粤民发〔2016〕89号)等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市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制定了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保障基本、统筹发展,政府引导、市场驱动,深化改革、创新机制,试点先行、以点带面”的原则,把保障老年人基本健康养老需求放在首位,按照“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信息为辅助”的思路,通过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的紧密对接和资源整合,激发各类服务主体的潜力和活力,推动医养融合发展,切实提高医疗卫生和养老机构的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为健康东莞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到2017年,全市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实现有效配置利用,实现“三个一批”即:建成一批兼具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资质及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以下统称医养结合机构),培养一批符合需求的专业化医养结合(老年护理)人才,发展一批有能力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65周岁以上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和健康管理率均达到60%以上。80%以上的全市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设绿色通道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5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可及性明显提升。

到2020年,全市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实现有序共享,建成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医养结合服务体系,基本适应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65周岁以上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和健康管理率均达到80%左右,基层医疗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明显提升,全市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所有养老机构能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各类养老机构与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就近就便、互利互惠”原则,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开展协议合作,形成医疗养老联合体确保入住老年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已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要根据医疗康复需求,与周边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健全急救急诊、预约就诊、双向转诊、定期巡诊、业务指导等合作机制。不能自主提供医疗服务的养老机构要与周边医院签订长期合作协议,2017年6月前签约率达到50%,2017年底实现全覆盖。签约后医疗卫生机构要为养老机构开通绿色通道,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具备规定条件的,可作为医院(含中医医院,下同)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鼓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与养老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合作共建。各镇街(园区)要整合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资源,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

(二)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稳步推进养老机构采取内设医务室、护理站、康复门诊或引入周边医疗机构分支机构等形式,满足老年人医疗服务需求。鼓励具备一定规模的养老机构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按程序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院和临终关怀机构,提高养老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能力。卫生计生部门根据权限对符合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养老机构,应按程序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负责做好医疗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管和医务人员培训,提高医务人员诊疗康复能力。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可享受社会办医的优惠政策。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纳入社会保险定点协议管理范围。

(三)科学统筹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布局。加强民政、卫生计生、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规划和审批等环节的合作,统筹做好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建设的规划衔接。制定集医疗和养老功能为一体的老年养护院基本标准。每千常住人口床位在4张以下的或辖区公立医院床位使用率在80%以下的镇街,适度增加设置护理、康复和养老病床,或将镇街公立医院转型为医养结合的医疗机构。鼓励依托现有资源,在医疗机构周边建设养老机构;鼓励医疗机构按规定申请设置养老机构,面向老年人开展集中居住和照料等服务。无内设养老机构但具有养老服务需求的医疗机构,可与其他养老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开展一体化健康养老服务。基层医疗机构和二级医院内设的养老机构,可享受与民办养老机构同等优惠政策。

(四)大力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护理服务能力。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城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合作机制,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合作,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为社区及居家老年人提供连续性的医疗、康复、护理和健康管理服务。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将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为辖区内老年人免费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的健康管理服务。对低收入的高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家庭病床等医疗服务的,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或服务补贴等形式给予保障。

(五)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老年病医院、老年康复医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健康管理中心等医养结合机构。在制定医疗卫生和养老等相关规划时,要按规定给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设立发展预留空间。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规范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大力推行网上审批。结合实际引进国内外知名专业医养结合品牌企业、养老机构、医疗机构、人寿保险机构和具有成功开发运营经验的相关企业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参与高端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鼓励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开展疾病防控、营养调理、中医养生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支持企业围绕老年人实际需求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食品药品、康复辅具、日常照护、文化娱乐等老年人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

(六)全面推进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结合公共卫生服务开展,为全市常住人口60周岁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并提供健康管理服务。鼓励为社区高龄、重病、失能或部分失能、失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慢病诊治、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康复指导、健康管理等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老年人工作。鼓励居家、社区、机构养老的老年人与家庭医生建立签约服务关系。完善家庭医生责任制,探索推进家庭医生团队入户为老年人服务制度。充分利用区域健康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对辖区内的老年人健康档案信息动态管理。

(七)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镇街医院特别是床位使用率不高的医院,可设立老年病科或组建医养结合病区、护理院,提高康复、护理床位占比,激活现存的床位,支持转型为康复、护理、临终关怀等接续性医疗机构,负责疾病较重需要住院的老年人康复护理相关工作,实行医养收费分开,在定点机构入住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社保基金按医疗保险规定支付,探索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机构以床日定额等付费方式结算相关费用。全面落实老年医疗服务优待政策,各医院要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及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挂号、就诊、转诊、取药、收费、综合诊疗等就医便利服务。积极探索建立护理转移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承接医院内需长期照护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逐步解决医疗机构中老年人“压床”问题。加快推进对医疗卫生机构等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工作志愿者定期为老年人开展义诊。充分发挥医院志愿者服务作用,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门诊导医、出院随访等服务。

(八)大力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市中医学会、市中医院要牵头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以“治未病”理念为核心,以慢性病管理为重点,开展面向老年人的中医健康体检、健康评估、健康干预,推广中医养生活动,促进中医药健康养老进社区、进家庭。支持养老机构开展融合中医药健康管理的养生保健、医疗、康复、护理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院、中医门诊部及中医诊室。鼓励新建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特色的护理院、疗养院。鼓励中医院采取自建、托管或与养老机构开展技术协作等多种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诊疗、急诊急救、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市中医院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置医养结合病区开展老年病、慢性病中医药防治工作,以及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加强转诊与合作,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养生保健的一体化健康养老服务。

(九)探索建立多层次长期照护保障体系。积极探索以居家护理、社区护理为主,机构护理为补充的长期护理体系,将医疗服务延伸到家庭。建立健全长期照护项目内涵、服务标准以及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和体制机制。探索建立政府补贴、保险缴费和使用者负担三合一的筹资机制,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和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全面建立和完善中低收入失能、半失能、高龄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进一步开发包括长期商业护理保险在内的多种老年护理保险产品,鼓励老年人投保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将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以及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认知知觉功能康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扶持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落实好国家和省的相关支持政策,要加大财政对公立医养结合机构的投入和补助。对被确定为我市医养结合试点的单位,按照我市资助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同时,拓宽医养结合机构的市场化融资渠道,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可通过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医养结合发展。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基本健康养老服务,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完善购买服务内容,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

(二)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做好用地、用房规划布局。鼓励将闲置的厂房、仓储用房、学校、度假村、农庄等存量房产和土地改建为医养结合机构,积极研究出台临时改变用途为医养结合机构的支持政策,理顺相关审批环节。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保障用地。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依法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允许存量建设用地和现有空闲用房设置医养结合机构。根据建设规划的原则和要求,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社会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专业化医养结合人才的培养、储备、使用机制。鼓励东莞卫生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将老年医学、康复、护理人才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加强养老护理员等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完善医养结合从业人员工资待遇、职称职务晋升、专业技能等级等制度,稳步提高工资福利待遇。落实养老护理员等特殊岗位补贴政策。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医师、护士在养老机构内开办诊所、护理站。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积极开展养老服务和社区服务信息惠民试点工作,充分依托社区各类服务和信息网络平台,提供居家护理、医疗、康复、保健服务和健康管理、人文关怀等服务。实现全市人口信息、居民健康档案数据和电子病历数据社会保险信息,以及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院和药店的相关信息整合,推进医养结合信息平台数据标准化和规范应用,实现跨部门、区域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最终建立统一的数据交换共享指标体系。组织医疗机构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以社会保障卡作为医养结合金融信息服务的有机载体,探索推进养老保险金、高龄津贴、失能补贴、特困老年人生活补贴、抚恤优待金等社会保障性资金领取“一卡通”,实现老年人就医、购药、医疗项目记录、医疗处方记录、实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等功能,提高工作效率。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推进医养结合工作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总体部署。认真落实和完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把医养结合作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内容积极推进,力争取得实效。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联动,落实工作职责,共同推进医养结合发展。发改部门要将医养结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物价标准和政策。卫生计生部门要将医养结合类型的医疗机构设置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予以鼓励和扶持,优先审批,对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的向属地卫生计生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设置条件和标准的,予以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民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申请设置养老机构的,要优先受理和审批,并按《养老机构许可办法》的有关设置标准,指导筹建和改造。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完善医养结合机构的建设标准和服务规范,制定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设置养老机构以及其他医养融合体的准入条件和管理规范。社保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并探索在医养结合服务方面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以及开展社会基本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部门要落实医养结合人才培养和职业资质鉴定、认定工作。财政部门要制定和落实相关投入政策,积极支持医养结合发展。国土部门要保障医养结合机构的土地供应和性质变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统筹规划医养结合机构的用地布局。保监部门要积极引导商业保险机构根据医养结合工作特点和老年人实际需求开发和推广适宜的商业保险产品。税务部门要贯彻落实有利于医养结合机构发展的优惠税收政策。老龄工作部门要做好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作。

(三)抓好试点示范。以我市被确定为第一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为契机,2017年,按照“一中心四组团”的城市布局,选择2家公立医院、2家公办养老机构、1-2家民办养老机构或民办医疗机构开展医养结合试点工作。规划建设一批特色鲜明、示范性强的医养结合试点项目,2017年初,东坑医院和洪梅医院必须启动试点工作,其余试点必须2017年6月启动并实现全市逐步推开。市卫生计生部门、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密切跟踪各试点情况进展,帮助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四)加强评估监督。市卫生计生部门、民政部门要牵头研究制定以落实医养结合政策情况、医养结合服务覆盖率、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无缝对接程度、老年人护理服务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评估体系,并将各镇街推进医养结合发展情况纳入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评估工作。加强对医养结合工作的日常监督,适时开展工作检查,定期通报各镇街(园区)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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