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2017〕17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东府〔2017〕17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97号),切实加强我市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推动东莞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助推东莞在更高起点上实现更高水平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的重要指示批示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家、省决策部署,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以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为统领,妥善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城乡建设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促进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自然环境和谐发展,努力为东莞在更高起点上实现更高水平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二、基本原则
公益属性原则。政府在文物保护中应发挥主导作用,发挥文物的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拓宽人民群众参与渠道,共享文物保护利用成果。
服务大局原则。始终把保护文物、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建设共有精神家园作为文物工作服务东莞在更高起点上实现更高水平发展这一大局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文物资源保护与城市发展的关系,把文物资源保护利用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科学统筹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城乡建设、民生改善,充分发挥文物资源传承文明、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
保护优先原则。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保护与创新、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在保护文物资源的同时,注重历史文化环境、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的保护,逐步形成点、线、面结合的立体保护体系,确保历史文化名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持续性。
突出重点原则。在全面保护各类文物资源,确保文物安全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对林则徐销烟池与虎门炮台旧址、南社村和塘尾村古建筑群等规模大、价值高的群体文物的保护与利用,强化资源整合,突出打造影响力大、效益好的历史文化特色品牌。
广泛参与原则。广泛宣传发动,提高全社会对文物和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意识。建立健全政府为主、全社会广泛参与的保护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助、捐赠和自办等多种方式,支持文物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以产权置换、补偿收购、长期租赁、作价入股、合作开发等市场和产业手段,参与文物资源开发利用。
三、主要目标
以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为统领,全面加强文物保护和合理利用,力争早日进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行列。到2020年,建立起相对健全、富有特色的历史文化名城整体、宏观的保护体系和文化遗产局部、微观的保护体系,构筑涵盖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以及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多层次保护网络,建设一批体现东莞地域特色的历史文化品牌和城市人文景观,形成具有深厚历史底蕴和充满时代气息的城市风貌,文物资源保护利用水平继续走在全省前列。
四、强化责任落实
(一)落实政府责任。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园区管委会作为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的责任主体,要树立科学保护文物的正确理念,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把文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建立由主管领导牵头的文物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好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保护为主、保用结合,在依法保护文物的基础上,有效挖掘文物蕴含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充分发挥文物的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建立健全文物保护责任评估机制,每年对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存状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落实部门责任。市、镇街(园区)文物部门要进一步提高依法管理水平和统筹协调能力,会同各有关部门建立文物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大对文物的日常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文物违法行为。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将文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相关规划,积极支持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在进行土地利用、道路修建和开发建设项目审批时,项目涉及到不可移动文物及其他可能埋藏文物的地带,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报请文物部门进行文物考古评估,并作为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项目审批的依据之一。财政部门要落实文物保护资金,及时抢救修缮存在安全隐患的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城乡规划部门要将文物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建设控制要求等纳入规划审批管理系统,并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教育部门要建立中小学生定期参观博物馆的长效机制,将文物保护纳入学校课程设置或教学计划。旅游部门在编制旅游规划和开发旅游项目时,应与文物保护规划相衔接,坚持文物保护优先的原则,把文物安全放在首位,有效保护文物本体及其环境风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持续性。公安、海关、工商、海洋渔业等部门要加大对盗窃、盗掘、盗捞、倒卖、走私等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其他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文物保护责任。
(三)落实社会责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在市、镇街(园区)文物部门指导下开展相关文物保护工作,加强对辖区内文物的监督与巡查,并与当地文物部门签订保护协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使用、管理不可移动文物,应当与属地村委(居委)签订保护协议,接受文物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保持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未经文物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进行装饰、装修。
五、加大文物保护利用力度
以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为统领,扎实有序推进文物保护与利用各项工作,提升文物资源对东莞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
(一)提高文物保护覆盖率
根据国家、省的部署,适时开展乡土建筑、老字号、近现代名人故居、革命文物、抗日旧址、工业遗产、改革开放重要史迹的调查、登记、认定和保护工作,建立覆盖全市域、涵括各历史时期、类型丰富的保护名录,扩大文物保护覆盖面。加大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公布力度。积极申报省级、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提高文物保护等级。
(二)提升文物资源完好率
进一步完善市、镇、村三级文物保护体系,健全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物保护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扶持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文物保护。大力实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按照“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依法科学规范修复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确保文物本体完好率100%。加强文物日常养护巡查和监测保护,提高管理水平,重视岁修,减少大修,防止因维修不当造成破坏。与宜居城乡名镇名村建设相结合,整治文物周边环境,整顿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违法违规行为,改善文物保存状况。
(三)提升文物资源利用率
按照保护优先、保用结合的原则,支持和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利用文物资源。对南社、塘尾、江边等传统村落,进行分类分级保护与活化利用。其中,对文物保护单位及不可移动文物,坚持不改变原状,作为历史文化的展示空间;对历史建筑,保持立面及特色结构与构件,内部进行适当改造,以满足现代生活需要;对其他建筑,经改造后与名镇名村风貌相协调,用于发展特色产业。
(四)强化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文物保护
加强城市改造和新农村建设中的文物保护,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将文物保护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加强文物保护规划与各层次规划衔接,严格按照规划落实文物本体保护及周边环境风貌控制。在土地利用、项目立项审批时,项目涉及到不可移动文物及其他可能埋藏文物的地带,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报请文物部门进行文物考古评估,并作为审批的依据之一,工程建设应尽可能避开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不得进行工程建设,涉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村落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保护,防止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
(五)加强文物安全管理
落实文物管理单位主体责任。健全市、镇街(园区)、村(社区)三级文物安全管理网络,逐处落实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要建立和完善文物安全日常巡查制度,各镇街(园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分队要会同宣教文体局、文广中心,定期对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考古工地、文物维修工程进行日常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建立巡查档案。发现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整改;发生有损坏文物本体,或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有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要责令停止相关行为,依法依规对责任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村(社区)要安排专门领导负责文物保护,设立文物保护员,负责文物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六)打造东莞特色历史文化品牌
围绕“中国近代史开篇地”和“改革开放先行地”东莞这两大最突出的城市历史文化特色与价值,不断加大文物保护与利用力度,打造东莞历史文化的靓丽名片。
1.中国近代史开篇地品牌
科学有序实施《林则徐销烟池与虎门炮台旧址保护规划》,继续开展虎门炮台二期修缮工程,整治文物周边环境风貌,加强鸦片战争文物资源保护,延续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积极申报国家考古遗址公园。改善鸦片战争博物馆场馆和文物遗址参观设施,改造海战博物馆园区,升级基本陈列《鸦片战争》,打造陈列展览精品,把鸦片战争博物馆建设成为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遗址型专题博物馆,打造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国际禁毒教育和国防教育基地。
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结合虎门镇旧城改造和城市建设,整治林则徐销烟池、沙角炮台、威远炮台周边环境,拆除或改造不协调建筑、构筑物,整合文物、生态和现代人文等资源,规划建设集爱国主义教育、文化创意体验、生态休闲于一体的文化生态旅游景区,打造具有影响力的国际文化品牌和旅游胜地,擦亮和做大虎门作为中国近代史开篇地的历史文化品牌。
2.改革开放先行地品牌
开展改革开放重要史迹调查、认定和保护工作,加大改革开放实物资料征集、整理与展示力度。调整优化东莞展览馆基本陈列。实施高埗大桥旧址保护利用工程,建设改革开放主题公园。深入开展鳒鱼洲改革开放工业遗存专题调研,编制鳒鱼洲改革开放工业遗存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借鉴先进城市经验,根据现有工业遗存的历史价值和保存状况,分级保护展示与开发利用,对纳入历史建筑的,外观保存不变,内部开辟为改革开放实物资料展示空间,凸显改革开放先行地城市内涵;对其他工业遗存,实行改造开发,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打造成为改革开放工业遗存活化利用的范本。
(七)提升博物馆事业水平
1.完善博物馆设施。在国有博物馆方面,规划建设东莞市博物馆新馆、袁崇焕博物馆、蒋光鼐博物馆,完善国有博物馆体系。在非国有博物馆方面,重点引导企业发展产业类博物馆,推动博物馆由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转变,提升陈列展览质量和服务水平,提升博物馆对推动东莞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贡献率。
2.强化文物藏品管理。全面完成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公布全市可移动文物名录,建立可移动文物信息平台,实现可移动文物的动态管理。创新博物馆收藏理念,加大东莞经济社会发展变迁物证征集收藏力度,记录东莞时代发展变迁,丰富博物馆藏品体系。完善文物收藏环境监测和调控设施建设,加强文物藏品预防性保护。
3.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深入推进免费开放,举办流动博物馆,实现博物馆惠民文化服务的均等性、公平性和便捷性。改造博物馆陈列展览,引进精品展览,丰富展览内容,创新展示形式,提升博物馆公共文化产品的供给能力。
(八)大力发展文博创意产业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3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6〕88号),建立健全博物馆发展激励机制,制定和完善博物馆收入财政返还分配制度,提高返还比例,鼓励博物馆在坚持公益性、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基础上,依托文物藏品资源,与高校、企业等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推动社会资金与博物馆文物资源相结合,促进文博创意产业与其他产业的融合,开发具有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发展文物复制、工艺美术等文化产业;推进讲解宣教业务社会化,开展有偿讲解和设备租赁等活动,满足公众个性化文化消费和多样化文化需求。
六、完善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责任,坚持依法行政。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是文物保护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要树立文物保护法治思维,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城镇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涉及文物保护的事项,纳入重大行政决策范畴,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各镇街(园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对本行政辖区的文物工作负总责,对文物保护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对文物违法案件和安全事故要亲自过问、严肃处理。市将文物保护作为对镇街(园区)主要领导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对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或损毁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无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必须严肃追责。
(二)加大执法力度,严惩法人违法。要进一步强化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建立文物执法定期巡查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坚决制止与查处文物违法行为。开展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严防、严查、严办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的文物违法犯罪案件,实行文物法人违法零容忍。重点查处破坏、损毁不可移动文物本体,擅自迁移、拆除、修缮、原址重建不可移动文物,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违法建设,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用途,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不可移动文物灭失,破坏革命历史类纪念设施、遗址和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等六类法人违法案件。对法人单位违法造成文物本体损毁、灭失,或破坏文物环境风貌的,要尽可能恢复文物本体及历史环境风貌,依法追究实际责任人、单位责任人、上级单位责任人和属地政府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刑事责任。对实施文物违法行为的失信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多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惩戒。
(三)加大资金投入,落实经费保障。建立健全市、镇街(园区)、村(社区)三级和社会资金投入机制。市财政加大投入力度,安排文物保护与利用补助资金,对文物保护利用工程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补助。各镇街(园区)、村(社区)要根据本辖区文物保护的需要,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多措并举,落实保护资金的投入。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拓宽社会资金投入渠道和途径,广泛吸收社会资金用于文物保护及博物馆建设。探索对文物资源密集区的财政支持方式,在土地置换、容积率补偿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四)加大宣传推广,提升保护意识。加强文物法规、保护理念和保护成果宣传教育和普及推广。要充分利用文化遗产日、国际博物馆日、国际古迹遗址日等重要节日,开展文物公益宣传活动。组织文物精品展览、讲座进校园、进乡村、进社区、进军营,推进文物保护成果融入国民教育。将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规划,提高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构建全社会共同保护文物的良好环境。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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