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2017〕9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府〔2017〕9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机关
事业单位聘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0日
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工作效能,保障由市财政全额供给的市属机关、派出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聘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聘员是指服务于用人单位、不列入用人单位编制序列,以合同形式聘用,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的全职人员。聘员不担任行政职务,不执行公务,不在执法和涉密岗位工作。
第三条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编办)负责用人单位聘员员额的核定;市人力资源局负责对聘员聘用、解聘、考核等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聘员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标准,并落实相应资金。用人单位负责聘员的招聘、解聘、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普通聘员的员额实行全市总量控制,员额的具体数量由市编办牵头,会同市人力资源局和市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确定。
第二章聘员的分类
第五条 聘员分为普通聘员和特别聘员。
其中特别聘员是指用人单位为提高本单位管理和服务水平的特定需要而决定聘用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特别聘员应是在其专业领域有突出造诣,在国内外具有较高声誉的专家学者。
普通聘员分为六类,各类别基本要求如下:
第一类: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
第二类: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人员,或取得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人员;
第三类: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或取得研究生学历以上人员,或取得硕士学位以上人员,或具有技师、高级技师技能证的人员;
第四类:具有助理级职称以上的人员,或取得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以上人员,或具有高级工技能证以上的人员;
第五类:取得大专学历以上的人员,或具有中级工技能证以上的人员;
第六类:取得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人员,或具有初级工技能证的人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因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或公益性岗位聘用工作人员,在单位从事养护、后勤、水电、保安、保洁、园艺、厨房、生产、救生等工作人员,其聘用关系不纳入聘员管理范围,由用人单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劳务派遣或自主聘用的方式解决。
第三章聘员的聘用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聘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符合聘用岗位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身体健康。
第八条 新聘用四类或以下类别普通聘员,原则上应聘用本市户籍人员或在本市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人员(以社保参保时间为准),否则须先经市人力资源局同意。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聘聘员,应遵循年轻化、专业化的原则。新聘用的普通聘员一般不超过35岁,聘用的最高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学习经历和工作经历需符合岗位要求,特别聘员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第十条 用人单位聘用普通聘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拟定使用聘员计划,对聘用理由、聘用人数、人员类别、工作岗位以及本单位人员编制使用情况加以说明后,于每年9月向市编办申报下一年度的使用普通聘员计划。
(二)审定。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复的普通聘员员额总量内,由市编办按照解决单位缺编和实际工作需要的原则,审核用人单位聘用普通聘员的数量。
(三)聘用。根据市编办核准的普通聘员数量,由用人单位根据空缺类别和岗位进行聘用,拟聘人员必须符合相应类别基本条件,取得的职称证书或中级工(含)以上技能证书与岗位应有一定的关联性。用人单位可采用考试、考核、实操、考察等多种方式招聘,拟聘人员名单经党组(委)研究讨论决定后,报市人力资源局备案。
第十一条 若用人单位有较高类别的普通聘员岗位空缺,本单位已聘用的普通聘员中有符合条件的,可以进行类别晋升,优先聘用。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特别聘员,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后聘用。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三条 由市人力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聘员聘用合同标准文本。用人单位可使用聘用合同标准文本,也可在聘用合同标准文本的基础上增加需要明确的条款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聘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聘用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聘员的岗位任务确定。对首次聘用的人员可以规定试用期,试用期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在聘的普通聘员类别晋升的,应按新类别试用不超过6个月,在新类别试用不合格的,按原类别继续聘用。
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其中变更合同内容的,可签订补充协议或岗位变更书。
第十六条 聘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有关规定条款执行。
第十七条 聘员与用人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聘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结、转等手续。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聘员的考核原则上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粤人社发﹝2011﹞125号)执行,用人单位也可以以《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为基础,自行制定本单位聘员的考核办法。
第十九条 聘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不超过用人单位聘员总人数的20%,用人单位当年在综合性评比中被授予荣誉称号,或中央部委、省委或省政府给予“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的,该单位优秀等次的人数可增加至不超过聘员总人数的25%。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聘员应在绩效工资分配时给予适当奖励。聘员的年度考核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局备案。
第二十条 聘员年度考核结果与聘员工资档次调整、类别晋升及解聘挂钩。新招聘或类别晋升的聘员,执行该类别聘员第1档次的基本工资。从套入工资1档起年度考核累计2年合格的,工资提高到2档;从套入工资2档起年度考核累计3年合格的,工资提高到3档;从套入工资3档起年度考核累计4年合格的,工资提高到4档;从套入工资4档起年度考核累计5年合格的,工资提高到5档;从套入工资5档起年度考核累计6年合格的,工资提高到6档。聘员在同一党组(委)领导下的不同单位之间流动的,套入相应工资档次和年限可连续计算。聘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3年内不得晋升类别,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应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聘员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对聘员的工作指导、培训、考核及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聘员与用人单位因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等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或民事诉讼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聘员在聘期内的聘用合同书、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年度考核材料、奖惩材料、学历材料及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由用人单位存入个人档案。
第六章薪酬待遇
第二十四条 普通聘员薪酬档次、标准、公积金、保险、福利等按《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薪酬管理实施办法》执行。用人单位确有工作需要,在工作量大的岗位上招聘市场竞争激烈的专业人才,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经市政府同意后,适当提高薪酬标准。特别聘员薪酬、福利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安排普通聘员加班的,应当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按《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薪酬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支付普通聘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原则上从用人单位公用经费中解决。经济补偿(赔偿金)数额较大,公用经费难以解决的,可由用人单位向市财政申请专项经费解决。
第二十七条 聘员薪酬标准及福利待遇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编办根据本地区社会与经济发展水平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章纪律制度
第二十八条 各用人单位要严把聘员的进入关口,严格审核所聘用人员的相关材料,一经发现使用虚假材料的,应解除聘用关系,不得再录用。
第二十九条 聘员因聘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正常流动、辞职、解聘或退休等原因而离开单位的,用人单位应于聘用人员离岗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人力资源局、市财政局和市编办办理相关手续。经相关部门核实后,办理工资的核减、变动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结、转手续等。用人单位不得隐瞒拖延上报离岗人员或冒用聘员经费,防止冒领空饷现象发生,不得挪用、占用聘员经费。
第三十条 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违反相关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时已聘用在岗的聘员,其职称、学历或技能达不到本办法中现聘类别的新要求的,如年度考核合格可继续按原类别聘用。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时已聘用在岗的聘员根据其工作年限直接入轨套入各类别相应档次的工资,聘员工作年限从首次签订《机关事业单位普通聘员合同》起算,从2017年1月1日起按套入的工资档次执行新的标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时用人单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用的人员,其经费供给标准可参照《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薪酬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已纳入聘员管理的公安、检察院、法院招用的辅助人员,仍按照原渠道进行管理,省市有新政策出台后,按照新政策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局、市财政局和市编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各镇街(园区)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管理试行办法》(东府﹝2010﹞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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