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2017〕19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占地及淹没区域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浏览量:          时间:2018-12-22 22:19:02

东府〔2017〕19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

工程占地及淹没区域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

迁入人口的通告


为做好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程概况。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是国务院要求加快建设的全国172项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之一,工程从西江水系向东引水至广州、深圳、东莞等地,着力解决我省珠江三角洲地区用水需求问题。工程干支线总长度113.1公里,涉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杏坛镇、勒流镇、伦教镇,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大岗镇、东涌镇,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东莞市虎门镇、沙田镇、厚街镇、大岭山镇、大朗镇、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新湖街道和宝安区松岗街道

二、工程占地(含淹没区,下同)范围。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在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建设的取水口、加压泵站、新建交水水库、盾构井(洞)口、检修道路、管理用房等建筑物的工程占地范围,详见附件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已批复的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占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不得开发和修建(装修)房屋及其他设施;不得开荒、修挖鱼塘和新栽种经济果木、花卉、农作物等。违反上述规定的,实施搬迁及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四、除新生儿随父母入户以及夫妻投靠迁入、原属地户籍人口回原籍落户(大中专院校毕业、参军复退、刑满释放)等按规定准许迁入外,禁止向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占地范围迁入人口。违反规定迁入的,一律不按移民安置,搬迁时不予补偿。

五、本通告发布后,工程占地及移民安置区内的实物调查工作,由项目法人单位会同我市有关部门实施。

六、工程占地内的所有单位、组织和个人要严格执行本通告的规定,积极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干扰实物调查和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竣工之日止。

特此通告。


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征收土地范围图(东莞市境内)5m1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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