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7〕5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7〕5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财政投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9日
东莞市财政投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电子政务项目的统筹规划和专业管理,提高政务信息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完善电子政务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管理办法和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东莞市财政投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东府办〔2013〕111号)进行修订完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投资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主要包括应用软件系统开发、智能化系统及改扩建弱电、服务器及存储设备、网络设备、信息安全产品、机房及配套设施、信息技术专业服务(含系统集成、监理、咨询、测评、托管服务、云服务、数据服务等)及其他政务信息化设施等新建、续建或改建项目。项目按照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分为涉密项目和非涉密项目。
第三条项目建设必须遵循“统筹规划、需求导向、资源共享、协同应用、务求实效、保障安全”的建设方针,坚持“安全、适用、集中、节约、共享”的建设原则。
第二章联合会审制度
第四条本市实行财政投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联合会审制度,联合会审成员单位包括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国家保密局等。
第五条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联合会审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市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编制全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承担全市电子政务公共基础资源项目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非涉密项目规划和建设方案进行技术评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重点项目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二)市国家保密局负责对涉密项目组织开展保密及技术评审;负责本市涉密电子政务项目的保密监督管理。
(三)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市电子政务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论证和审核批复,主要范围包括: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下同)涉及社会治理和民生服务的电子政务信息系统、政务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应用系统、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基础设施、信息资源数据库和云计算平台相关支撑体系等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或总投资虽不超过500万元,但属于上级财政资金与我市财政资金共同投资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
(四)市财政局负责编制项目建设资金预算;负责项目政府采购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按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绩效预算审核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联合会审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申报项目的审查和预算审核等日常监管工作,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召集联合会审成员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举行会议(以下简称“联审会议”),共同研究解决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具体问题和事项,对电子政务项目及其评审意见进行审议。联审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按需召开。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本单位电子政务项目的管理工作,应制定本单位的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制度和发展规划,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做好项目申报、项目建设、应用推广、运行维护、资产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八条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我市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建设总体发展规划的要求;
(二)遵守电子政务建设有关标准、规范和工作要求;
(三)按照集约化的要求充分利用已有基础软硬件设施和公共资源;
(四)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建设方案合理可行;
(五)实现政务信息资源数据充分共享和综合利用;
(六)有充分的建设依据和较好的预期效益;
(七)有明确的项目建设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具备较好的组织实施条件。
第九条本市优先支持以下类型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
(一)涉及民生工程、能有效解决社会问题的信息化项目;
(二)涉及提供方便群众和企业网上服务的信息化项目;
(三)涉及跨部门跨区域业务协同和联合互动,推进改革创新的信息化项目;
(四)涉及基础性资源共享和集约整合的政务信息化项目;
(五)涉及国家或省要求建设的重点信息化项目;
(六)有关支撑部门履行职能、提高政务效能的信息化项目。
第十条项目申报单位提出建设电子政务项目,应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统一通过“东莞市财政业务信息系统”进行申报(涉密项目相关材料须按保密要求提交市国家保密局)。申报材料要求如下:
(一)总投资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下同)的项目,应报送《项目申报表》。
(二)总投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下同)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报送《项目申报表》和《项目建设方案》。
(三)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下同)或按要求需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办理立项审批的项目,应报送《项目申报表》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具有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通信信息专业)的咨询机构编制,其中涉密项目可根据需要由申报单位自行编制,所发生的经费纳入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单独安排。
第十一条申报单位需要单独申请使用项目前期工作费用的,应对项目的必要性、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前期工作费用的用途等内容进行说明并报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市电子政务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经批准同意后,所发生的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
单独申请的项目前期工作费用主要用于支持本市重点工程项目、部分大型复杂项目和超前探索项目。对其余项目,申报单位可根据需要自行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前期工作,并将前期工作费用列入咨询费申报,如项目最终获得评审通过,所发生的费用可在项目总投资中列支(以最终批复的咨询费金额为限,超过部分由申报单位自行承担);如项目最终未获得评审通过,相关费用由申报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同一单位所报项目存在依存关系或关联密切的,应提供总体规划或合并为一个项目申报。如所报项目涉及多部门协调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事先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做好项目的统筹平衡和资源共享。
第十三条各单位全年可申报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须在当年6月30日前提交达到评审条件的下一年度项目申报资料,超越此申报时限的不纳入下一年度预算计划,将被放入再下一年度的项目预算申报库进行审核;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于审批环节增加,所需审核时间更长,项目申报单位应合理安排,适当提前申报,充分考虑申报材料修改和职能部门审核所需时间,确保在联审会议(原则上每年11月初召开)前取得经市政府同意的立项批复文件,项目方可列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执行。
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每年初结合实际工作情况,编制发布《年度电子政务项目申报指南》,具体明晰申报方法和要求。
第十四条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各单位电子政务项目投资建设,其中安排部分统筹资金,主要用于:
(一)对于未纳入政府年度预算计划,但项目申报单位要求必须在当年实施的新增电子政务项目,项目单位需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程序进行申报,在取得相关联审单位的一致同意后,由项目申报单位专题上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在统筹资金中安排经费。
(二)对于市政府已批准,但联审小组建议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财政资金安排情况进行分年度实施的项目,如因项目实施进度较快导致需提前使用以后年度资金的,可在已经市政府批准的项目投资总规模内,从统筹资金中解决,无需再另行上报市政府审定。
(三)用于全市电子政务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及联合会审单位组织对项目评审的工作经费。
第四章项目评审
▲对于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
第十五条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市国家保密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对不按要求申报或未达到评审条件的申报项目,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提出修正意见,退回申报单位修正后再重新申报。
第十六条非涉密项目由市电子政务办公室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内部评审、专家评审、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评审方式进行技术评审,并提出投资规模初审意见,具体评审流程和标准由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制定。
第十七条涉密项目由市国家保密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多部门联合评审、专家评审等方式组织保密评审,并提出投资规模初审意见,具体评审流程和标准由市国家保密局制定。
第十八条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市国家保密局将评审意见提交联审会议进行联合会审。审定结果分为同意实施、暂缓实施和不予实施三种。
(一)评审结果为同意实施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会审意见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优化,预算下达后按政府采购要求实施。
(二)评审结果为暂缓实施的,市财政局暂不安排项目建设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可以对项目进行调整,待条件成熟后重新申报。
(三)评审结果为不予实施的,市财政局不安排项目建设资金;项目申报单位不得实施或重新申报该项目。
▲对于总投资500万元以上(或按要求需办理立项审批手续)的非涉密项目:
第十九条市电子政务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将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退回申报单位修正后再重新申报;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项目申报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转交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核批复,其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市发展和改革局收到转来的申报材料后,应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将不符合评审要求的项目直接退回申报单位修正后再重新申报。
(二)对符合评审要求的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局要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论证,主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项目应用价值和成本效益等全局角度出发,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初步估算,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确定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初步估算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初步估算的评审意见反馈给项目申报单位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同时抄送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市财政局。为确保预算编制的时效性,市财政局将已通过评审论证、已确定投资初步估算的项目提交联审会议进行联审,联审通过后纳入预算总盘子报市政府审定。
(三)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市发展和改革局意见,编制并提交《项目建设方案》,由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在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审核条件的《项目建设方案》进行评审,并会同市财政局确定项目投资规模和资金筹措计划,转交市发展和改革局。
(四)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规模等初步确定后,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市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市政府的批复意见,按审批权限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将作为市财政安排财政预算、项目建设采购招标的依据。
▲对于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涉密项目:
第二十条市国家保密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对不按要求申报或未达到评审条件的申报项目,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提出修正意见,退回申报单位修正后再重新申报。
第二十一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项目,市国家保密局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共同做好项目的保密监督管理、技术评审和预算审核等工作。
第五章项目实施和验收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局根据联审会议审议结果提出预算计划并报市政府审批,批复同意后,市财政局将各项目建设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十三条对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电子政务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采购招标前,须将实施方案报市电子政务办核准后方能进行政府采购招标。
第二十四条项目安排建设资金后,项目建设单位两年内未能开展项目建设,或变更建设项目的(国家、省明确提出建设需求或列入市重点项目的建设项目除外),原则上由市财政收回项目建设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如要使用资金须重新申报建设项目。
第二十五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作用,对大型、跨年度等不需要一次性支付经费的项目,按照“总体审核、分年划拨”原则,安排项目资金年度划拨计划,实现资金滚动使用。项目建设单位可按照总体审核金额“统一安排采购、分年给付资金”实施项目建设。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组织实施项目建设。
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将项目总投资严格控制在预算批复额度内,并按照财政预算批复内容使用项目资金。项目建设内容因工作实际需要变更,如变更事项小于等于预算批复额度5%且涉及金额小于等于10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向市电子政务办公室或市国家保密局备案;变更事项在预算批复额度5%-20%(含)之间或涉及金额在100-200(含)万元之间的,建设单位应报市电子政务办公室或市国家保密局审核同意;变更事项超过预算批复额度20%或涉及金额超过200万元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办理项目建设申报手续。
第二十八条项目批复已安排工程监理费用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须委托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对项目开展工程监理。
第二十九条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点项目及安全保护等级二级以上(含二级)的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测评资质的安全测评机构实施信息系统安全测评。
第三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妥善保管项目验收材料,并将项目验收结果报联合会审成员单位备案。
第三十一条用于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的涉密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国家保密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并在项目竣工后向市国家保密局提出投入使用申请或备案,通过审批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条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以及未能通过保密审批的涉密信息系统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市财政局不予安排项目运行维护经费。
第三十三条项目变更、验收和备案的具体要求参照《电子政务项目验收指南》。
第六章项目运行维护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四条电子政务项目的运行维护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遵照国家、本省和本市相关规定和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负责项目的运行维护,完善项目运维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行及持续发挥效用。
第三十五条项目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申请项目运行维护经费,质保期内项目不安排运行维护费。
第三十六条电子政务项目应按照《东莞市市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东财〔2016〕267号)有关规定进行预算项目入库的绩效评审,具体按《东莞市市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项目完成结果评价。项目验收通过半年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绩效和预定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绩效综合评价,并向市财政局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筛选部分有影响和有代表性的项目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重点绩效评价。
第三十八条项目实施过程评价。对总投资200万元以上,且实施期满一年(含一年)的跨年度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建设期内每年6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提交实施过程资金使用绩效情况报告。经绩效评价被认定为未达到建设目标的,项目建设单位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暂缓其后续项目的审批,并追究项目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应用过程中产生的信息资源,以及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所产生的信息资源属于市政府所有,各单位应统一依托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汇聚、发布和获取政务信息资源,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和社会化利用,实现业务协同和联合监管服务。项目应用产生的信息资源共享开放情况,应作为电子政务项目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本省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加强项目安全保密管理,市国家保密局、市公安局、市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按各自职能指导和协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电子政务系统安全保密工作。
第四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资产管理规定和要求,做好电子政务项目的资产管理工作,及时建立和更新固定资产档案。
第四十二条电子政务项目建成后,由于业务变化、设备报废或其他原因导致项目部分或全部内容需停止使用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按照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停用或报废手续,属于停用的报市电子政务办公室或市国家保密局备案,属于报废的按相关规定报市财政局审批。停用或报废的项目不得再申请运行维护经费。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各镇街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东莞市财政投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东府办〔2013〕1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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