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6〕113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品牌展会认定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6〕113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
重点品牌展会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重点品牌展会认定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2日
东莞市重点品牌展会认定办法
为规范东莞市重点品牌展会认定工作,培育品牌展会,夯实会展业发展基础,升级“华南工业展览之都”建设,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会展业发展实施意见》(东府办〔2015〕100号)精神,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重点品牌展会是指具有一定规模,与我市产业发展关系密切,能反映行业内的发展动态,体现行业发展趋势,能有效推动我市产业发展、促进市场消费、填补市场空白,并对行业发展起到引领和示范作用,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展览会,每年认定不超过10个。
对由市级或以上人民政府主办、市财政有出资支持举办的展会可认定为重点品牌展会,但不纳入以上指标。
二、认定条件
(一)属地要求
展会主(承)办单位或执行单位必须承诺申报的展会下一届仍在我市举办。
(二)行业范围
符合国家、省产业发展导向,与我市支柱产业、优势产业、特色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紧密相关,对推动产业发展、促进市场消费、填补市场空白具有积极作用。
(三)展会规模
展览场地规模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参展商在150家以上(含150家)。
(四)展会效益
邀请到会采购商1000人以上(含1000人)或组织到会观众1万人次以上(含1万人次)。
(五)展会信用
展会及参展商无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及其他违法案件,无重大责任纠纷,以及其他由市商务局认为属于丧失展会信用的事件或行为。
三、认定程序
(一)备案
凡申报市重点品牌展会的,展会主(承)办单位或执行单位必须在展会举办前1个月,向所属镇街、园区商务部门/会展办或市会议展览业协会进行备案,并由上述单位报市商务局备案,市属企业可直接报市商务局备案。
(二)申报
凡经备案,且符合认定条件的展会,均可由主(承)办单位或执行单位向各镇街、园区商务部门/会展办或市会议展览业协会提出申请,由上述单位加具意见报市商务局,市属企业可直接报市商务局。申请材料包括:
1.主办(承办/执行)单位的申请报告、申报表;
2.主办(承办/执行)单位的承诺书(确定下一届仍在东莞举办);
3.主办(承办/执行)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报年度参展商名录(包括企业名称、展览内容、展览面积、特装面积、所属地区、股票代码等);
5.申报年度采购商、观众信息登记数据汇总结果(需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
6.申报年度展会达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证明材料和依据,如租赁合同、场地发票、房产权证复印件等;
7.申报年度展会工作总结和现场图片2-3张(彩印);
8.申报年度展会的宣传费用明细表和发票复印件;
9.展会获国际、国家、省、市级荣誉称号或展会主(承)办单位/执行单位获国家、省、市级良好信用信息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10.下一届展会的场地租赁协议(展会周期在两年或以上的,可先行提供“场地租赁意向书”)或房产权证复印件;
11.下一届展会的回头参展商名单(对照申报年度展会)及参展合同或申请表复印件;
12.主办(承办/执行)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如知识产权保护机构、质量监督机构进驻展会现场的图片或证明材料等)。
(三)初审
各镇街、园区商务部门/会展办或市会议展览业协会根据重点品牌展会的认定条件,对申报的展会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核、推荐意见。市商务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是否符合认定条件进行复审。
(四)综合评审
根据《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市科学技术协会组织专家,根据评分标准,对申报项目的实绩进行评分,按得分高低排序,以1:1.5比例数量选出重点品牌展会(最多10个),再经市会展工作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确定入选项目名单。
对由市级或以上人民政府主办、市财政有出资支持举办的展会,由承办单位或执行单位直接向市商务局提交申报材料,再由市商务局汇总报市会展工作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确定入选项目名单。
(五)公示
入选项目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市会展工作联席会议提出,由市会展工作联席会议进行调查和处理。公示期满,对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市会展工作联席会议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六)认定
市人民政府审批认定后向社会公布。
四、评分标准
(一)得分项(最高100分)
1.展会规模(50分)
(1)展会面积(30分):展会面积达1万平方米得10分,每增加3000平方米加1分,最高得30分。
(2)参展企业数量(10分):参展商达150家得5分,每增加100家加1分,最高得10分。
(3)入场观众流量和构成(10分):采购商达1000人得1分,每增加1000人加1分,最高得5分;入场观众达1万人次得1分,每增加2万人次加1分,最高得5分。
2.办展质量(25分)
(1)参展商质量(11分):境外参展商比例达1%得1分,每增加1%加1分,最高得5分;市外参展商比例达5%得1分,每增加5%加1分,最高得3分;有境内外上市企业参展的,每3家得1分,最高得3分。
(2)参展商回头率(5分):申报年度展会结束后,预订下一届展会摊位的参展商数量达到申报年度参展商数量10%得3分,每增加10%加1分,最高得5分。
(3)获荣誉称号或良好信用信息情况(5分):获国家级荣誉称号或良好信用信息、国际展览联盟UFI认证的,得5分;获省级荣誉称号或良好信用信息的,得3分;获市级荣誉称号或良好信用信息的,得2分。
(4)展会特装比例(4分):展会特装比例占10%得1分,每增加10%加1分,最高得4分。
3.产业关联度(10分)
(1)与产业相关程度(5分):展览内容与我市五大支柱产业、四个特色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对应的,得5分;与其他产业相对应的,得2分。
(2)对产业促进作用(5分):能有效推进产业集群或集聚区形成和发展的,得5分;能有效促进消费的,得2分;其他得1分。
4.宣传力度(5分)
展会宣传力度,包括到国内外城市或展会的宣传力度,在国内外新闻媒体上的宣传推广力度,展会专设网站、微博、微信、短信等公共平台的经营管理情况:宣传投入成本达50万元得1分,每增加50万元加1分,最高得5分。
5.其他(10分)
(1)在专业展馆举办的展会(3分):在经市商务局认可的专业展馆举办的展会,得3分;在非专业展馆举办的展会,得1分。
(2)展会连续办展届数(3分):办展达2届得1分,每增加2届加1分,最高得3分。
(3)知识产权保护、质量监督情况(4分):展会举办期间,有知识产权保护机构进驻现场的,得2分;展会举办期间,有质量监督机构进驻现场的,得2分。
(二)扣分项
1.发现有与展会主题不符的参展企业,每发现1家扣1分。
2.展会举办期间被投诉有假冒伪劣展品,且查证属实的,每宗扣3分。
3.展会举办期间被投诉有其他方面(如虚假宣传、公共管理等),且查证属实的,每宗扣1分。
五、扶持政策
对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重点品牌展会,根据《东莞市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全面提升外经贸水平的实施方案》(东府办〔2016〕63号)和有关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资金支持,并在东莞市有关宣传推介中予以重点宣传。
六、监督管理
(一)如重点品牌展会因重大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或被媒体曝光且查证属实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认定资格。
(二)项目单位必须承诺下一届仍在东莞举办,如发现违反该承诺的行为,项目单位和负责人将被通报,获得的专项资金将被收回,且项目单位和负责人今后5年内不得申报市级财政支持项目。
七、附则
(一)按照本办法,每年认定上一年度东莞市重点品牌展会一次。
对于一年举办多届的展会,只认定其申报的一届;对于多年举办一届的展会,则认定其申报且未经认定的一届(不限于上一年度)。
(二)对于同质同类展会,按照“扶优扶强”原则,只对得分较高的展会给予认定。
(三)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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