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2017〕2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东府〔2017〕2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进一步
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4日
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建设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推进东莞制造与电子商务融合创新发展,探索具有东莞特色的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路径,形成并巩固我市在政策创新、产业链完善、企业集聚、货源充足等方面的竞争优势,发挥电子商务扩出口、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战略性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8号),以及《关于实施“东莞制造2025”战略的意见》(东府〔2015〕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全市电子商务发展以“让东莞制造插上电子商务翅膀”为核心,以推动生产制造企业应用电子商务转型发展、区域电子商务聚集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涉农电子商务特色发展为主攻方向,全面推进电子商务实现跨越式发展。
第二条 稳步推进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加快组建东莞市电子商务专家咨询委员会。依托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专家咨询委员会以及国家有关部委、省有关部门智囊资源,充分发挥电子商务领域专家智库的咨询作用,进一步完善涉及电子商务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工作决策机制,推动全市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由市财政对创建工作所需经费给予统筹考虑。
第三条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激励、扶持作用,进一步增强电子商务企业创新、创造活力,进一步调动传统制造企业应用电子商务转型发展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消费增长。
第四条 大力实施“千百十”工程,积极引导和鼓励传统制造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加快转型发展,推动电子商务企业与制造企业实行产销对接,鼓励制造企业开展柔性化制造、个性化定制生产。由市商务部门牵头,依托电子商务行业协会、服务机构力量,整合各方优势资源,面向全市5000家传统制造企业,分行业、分区域举办各类交流会、洽谈会、对接会、宣讲会等活动,挖掘和物色500家有条件、有潜力的重点企业进行深入诊断和个性化辅导,力争通过2-3年努力,培育50家应用电子商务成功转型发展的企业,并以此带动更多传统制造企业转型发展。
第五条 支持销售型电子商务企业发展。鼓励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开展网络零售和网络批发业务,对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或增长速度较快的电子商务销售企业,按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比上年新增部分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
大力推进东莞产品“网上行”。深入开展“广货网上行(东莞)”活动,支持东莞“触电”制造企业参加获市商务部门认可的境内外电商展会,推动线上线下互动,促进东莞产品“全国行”“全球行”。
第六条 支持服务型电子商务企业发展。鼓励服务型电子商务企业为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个人)提供网络零售、网络批发、网络商铺代运营、营销推广、数据分析、咨询培训、电商物流、电商金融等服务。对年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或增长速度较快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按年度营业收入比上年新增部分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
第七条 支持电子商务创新型企业发展。鼓励面向企业、个体经营者或消费者提供互联网金融、远程教育、医疗、交通、家政、娱乐等服务的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对年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或增长速度较快的电子商务创新型企业,按年度营业收入比上年新增部分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
第八条 鼓励有实力的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培育一批影响力较大的公共平台,为更多国内外企业沟通、洽谈、合作提供优质服务;培育一批竞争力较强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全面配套支持;培育一批知名度较高的自建平台,鼓励企业利用自建平台加快品牌培育,拓展营销渠道。对运营时间达两年以上,且连续两年年度纳税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本土电子商务平台予以一次性的奖励。
第九条 实施重大电子商务项目招引工程。以产业、货源、区位等优势资源吸引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服务企业落户东莞,并通过龙头企业带动更多关联企业进驻,实现以商引商、抱团发展。鼓励国内外知名综合型或垂直型电子商务企业在莞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结算中心;鼓励国内外知名、市场占有率高的电子商务企业在莞投资设立重大项目,或将企业总部迁移至莞。大力支持技术研发、数据分析、研发设计、人才培训、代运营、电商金融、营销策划、摄影制作等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在莞开拓业务。
第十条 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园开发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布局合理、总量调控、市场运作原则,支持有条件、有潜力的镇街(园区)高标准、高起点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园。支持东莞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中心园区建设。鼓励依托“三旧”改造项目(“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打造一批电商村、电商街、电商谷等电子商务集聚区。
第十一条 支持打造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支持镇街(园区)建设产业特色鲜明、辐射引领效果显著的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予以一次性的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和引导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向规模化、标准化、集群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一)对开展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且达到一定规模的监管场所经营企业,按其每年新增纳入海关进口统计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与境外企业通过规范的“海外仓”、境外体验店、O2O境外展示厅和境外配送网店等模式,融入境外零售体系,逐步实现经营规范化、管理专业化、物流生产集约化和监管科学化。对东莞企业自建“海外仓”、境外体验店、O2O境外展示厅和境外配送网店,按其实际投入建设费用的一定比例予以一次性的奖励。
(二)落实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联合会议纪要精神,支持东莞市电子商务联合会与俄罗斯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合作。对工作开展所需经费按“一事一议”方式予以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加快国际邮件互换局兼交换站建设。积极推动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进驻,提高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物流效率和监管水平。对相关建设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由市财政予以配套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支持海关、检验检疫、外汇、国税等监管部门加大对通关、结汇、退税便利化设施的科技投入,提高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效率。对相关建设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由市财政予以配套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出台《东莞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认定办法》,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按档次分别予以奖励。同一企业进档升级的,予以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
第十六条 积极打造电子商务特色产业和“一镇一品”东莞品牌。鼓励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机构)推动本土企业和产品在各大平台建设产业带、特色馆等产业项目。鼓励镇街(园区)组织东莞企业抱团参与阿里巴巴“淘工厂”“中国质造”“重镇出击”等项目建设。
第十七条 推动涉农电子商务发展。鼓励本土企业依托各大平台积极发展涉农电子商务;大力推动大朗、厚街、大岭山、樟木头、谢岗等镇荔枝,以及厚街腊味、麻涌香蕉、石龙米粉、望牛墩及石碣蔬菜等本地特色农产品和加工食品依托电子商务平台实现网上销售。
第十八条 充分发挥电子商务行业组织作用。发挥电子商务行业组织在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作用,引导企业公平竞争、守法经营。支持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商会)在组织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培训、行业宣传推广、组织电子商务企业与制造企业对接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十九条 加强电子商务人才引进培育。按照《东莞市技能人才培养五年行动计划》(东府〔2015〕112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利用现有扶持政策和各类社会资源,加强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和本土大专院校的合作,加大电商创业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加快引进和培育一批实操型电子商务人才。
第二十条 加快建立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体系。加快建立涵盖市场活动、符合部门需求、适应发展趋势的电子商务统计制度,定期对电子商务市场主体状况、产品信息、交易规模、发展趋势、政策需求等开展统计分析和研究。鼓励各类企业、机构依照规定程序参与电子商务统计体系项目建设。
第二十一条 加强电子商务“东莞品牌”宣传。加强东莞建设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专题报道,利用搜索引擎、大型门户网站、微博等网络媒体和报纸等传统媒体,宣传东莞城市形象、电子商务园区、行业、平台和企业发展新趋势、新亮点、新成效,提高东莞电子商务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影响力和吸引力。
第二十二条 对国家、省电子商务项目予以配套奖励。对由我市和镇街(园区)商务部门组织推荐,且国家、省相关部门立项资助的各类电子商务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条件明确要求地方配套的,在国家、省财政资助资金到位后,经专家评审,可申请市级配套奖励,并根据项目实际绩效评价等级高低按比例进行事后配套奖励。其中,对国家立项并获得国家电子商务类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市财政按1:1的比例进行配套奖励;对省立项并获得省电子商务类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市财政按1:0.5的比例进行配套奖励。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一项目被列入国家和省多个电子商务类财政资金资助的,只能申请一项配套奖励。单个项目获得国家、省、市补助最高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且市配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鼓励镇(街)、市属园区出台电子商务政策。鼓励镇(街)、市属园区结合地方产业发展,从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电子商务企业集聚、传统专业市场与电子商务结合等方面制定出台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政策,实现市和镇(街)、市属园区协同联动。
第二十四条 市商务、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被检查的企业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关于加快推动我市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东府办〔2013〕121号)、《东莞市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意见》(东府〔2014〕1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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