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2016〕105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民政府2017年规章立法计划〉和〈东莞市人民政府2017-2021年规章立法规划〉的通知》
东府〔2016〕105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民政府2017年规章立法计划》
和《东莞市人民政府2017-2021年规章立法规划》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人民政府2017年规章立法计划》和《东莞市人民政府2017-2021年规章立法规划》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
为切实加强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立法项目启动时起草单位应提请市政府成立由项目分管副市长任组长,起草单位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其他有关单位分管领导任成员、相关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立法过程中重大事项和意见的研究与协调,确保按时按质完成立法任务。立法工作结束后,相关立法工作领导小组自行终止。
二、健全工作机制
各起草单位要制定详细的起草工作方案,组织精干力量,确定专人负责,明确起草进度,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协调,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切实提高规章起草质量。
三、严格计划管理
各起草单位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东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要求,落实规章立法计划和立法规划。未纳入计划的项目,市法制局原则上不予审查,不提请市政府审议。纳入2017年规章立法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必须在2017年度内完成;不能按时完成的,要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纳入2017-2021年规章立法规划的项目要积极推进,立法条件成熟并符合法定程序规定的可纳入下年度规章立法计划提请审议。各起草单位要明确每个项目的牵头人和联系人,适时向市法制局报送起草工作进展情况。
四、加强督促落实
要增强规章立法计划、立法规划的严肃性,严格落实立法工作责任,按时完成起草任务,起草工作完成情况将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范围。市法制局要及时跟踪了解规章立法计划、立法规划的落实情况,加强对政府立法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督促指导。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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