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6〕96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快科技四众平台建设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
加快科技四众平台建设实施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加快科技四众平台建设实施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7日
东莞市加快科技四众平台建设实施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53号),加快推进众创、众包、众扶、众筹(以下简称“四众”)等“互联网+”背景下创新创业模式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活力,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四众平台是指在“互联网+”背景下服务于科技创新工作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统称,包括科技众创平台、科技众包平台、科技众扶平台和科技众筹平台。
第三条 市财政安排科技四众平台资助资金,用于对科技四众平台建设及其所开展活动等进行资助;鼓励镇街(园区)设立配套资金用于对科技四众平台及相关项目的扶持。到2020年,建成科技四众平台不少于30个,通过科技四众平台培育发展的科技项目不少于300个。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鼓励发展科技四众平台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四众平台的组织认定和资助申请受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和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章 科技众创平台
第五条 科技众创平台主要是指众创空间。众创空间是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趋势、有效满足网络时代大众创新创业需求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众创空间作为针对早期创业的重要服务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等共同组成创业孵化链条。
第六条 东莞市众创空间是指在本市注册成立的、符合《东莞市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实施办法》(东府办〔2015〕84号)中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八有”条件(其中孵化场地面积不限),且具备以下特征的独立法人单位:
(一)线上与线下相结合。众创空间应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办公条件,建有线上服务平台,整合利用外部创新创业资源,开展多元化的线下活动,促进创新创业者的信息沟通交流。
(二)孵化与投资相结合。通过自设、合作共设、引入落户等方式设立专门的孵化基金,投资在孵企业(项目),已有2个以上投资案例。
(三)导师与服务相结合。建立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专兼职导师队伍,制定清晰的导师工作流程,完善导师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在聘创业导师数量不少于3人,并与不少于5家在孵企业(项目)签订辅导协议。众创空间须为创业者提供检验检测、研发设计、小试中试、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社会化、专业化服务。
(四)每年发布的申报通知或指南中规定的其它条件。
众创空间的有效期为三年,已认定的众创空间每三年复审一次。
第七条 对经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资助按照《东莞市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实施办法》(东府办〔2015〕84号)规定的C档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资助政策执行,但不享受“第十二条 孵化器政策类扶持”的扶持政策。同一单位同时认定为东莞市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不能重复申请同一类资助。市级众创空间获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认定的,可按照A档、B档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享受资助政策,分别给予最高150万元和最高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优先鼓励支持与我市“十三五”规划重点扶持产业领域相关的众创空间。
第八条 对经市级众创空间推荐且获得国家级、省级或市级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创客团队或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支持:
(一)人才扶持。可推荐申报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东莞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等,并以同等条件享受我市及园区的各类科技、产业、金融、人才等政策。
(二)资金扶持。创客团队或企业参加市级或以上科技部门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奖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启动经费,具体以每年的创新创业大赛实施方案为准。该资助条款由市科技局负责执行,资金来源于“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
(三)场地扶持。创客团队或企业入驻众创空间的,原则上可享受2年内不超过2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租金补贴,补贴金额为每月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5元。实际支付场租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支付场租进行补贴。该资助条款由市科技局负责执行,资金来源于“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
(四)金融扶持。对经政府部门立项或推荐的以及通过试点银行开展新型信贷业务获得贷款的企业,市财政按照其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70%给予贴息(如超出当年预算的总额,则视情况调整贴息比例),每个项目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由市财政局执行;对投资于创客团队或企业项目的创业投资机构,给予投资额10%的风险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一年内对同一家创业投资机构的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由市科技局执行。以上内容具体按照《东莞市促进科技金融发展实施办法》(东府办〔2015〕66号)等政策规定实施,资金来源于“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
(五)活动扶持。组织专业培训机构免费为创客团队或企业提供员工技能、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对于参加市级及以上部门主办的培训的,经认定可给予培训经费20%,每年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参加由市级及以上部门主办的国内外知名展会,提供参展经费20%,每年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培训费用主要是指培训承办机构收取的有关培训、辅导、咨询等费用;参展经费包括参展费和布展费。如针对上述培训活动或展会市政府已有其他补贴政策的,则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补助。该资助条款由市科技局负责执行,资金来源于“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
(六)基金扶持。东莞市创新创业种子基金优先投资创客团队和企业,引导社会资本设立创客投资基金投资创客项目。该资助条款由市科技局负责执行。
(七)其他扶持。创客团队或企业可申请我市各类高层次人才住房,或申请入住由政府提供的具备“拎包入住”条件的人才公寓,并按实际支付的房租享受2年内不超过60平方米的补贴,该资助条款由市科技局负责执行,资金来源于“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创客团队或企业的人员符合条件,经认定评定为我市特色人才后,按照《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东府〔2015〕110号),可享受医疗、社保、子女教育、居留和出入境、通关等各项政策优惠,由市人才办负责执行。
第三章 科技众包平台
第九条 众包分为研发创意众包、制造运维众包、知识内容众包和生活服务众包,本办法所指的众包主要针对研发众包。研发众包是指企业通过研发众包平台将部分研发过程(或技术问题)向不特定对象分发,对收到的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并对优胜者进行奖励的行为。
科技众包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为企业与社会大众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主要用于解决企业的研发众包问题。
第十条 申请认定的东莞市科技众包平台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东莞市注册登记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
(二)目标、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建有专门的线上服务平台;
(四)平台上一年度成功对接并完成的研发众包项目不少于50个,研发众包项目完成后必须申请或获得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
(五)积极推广众包模式,上一年度举办的以众包为主题的线下活动不少于3场;
(六)每年发布的申报通知或指南中规定的其它条件。
科技众包平台的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已认定的平台每三年复审一次。
第十一条 对经认定的市级科技众包平台给予以下支持:
(一)科技众包平台认定奖励。对平台运营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科技众包项目专项补贴。对在平台上成功完成的研发众包项目,按每个项目实际支付金额的10%给予平台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科技众包活动专项补贴。科技众包平台开展的以“研发众包”为主题的线上线下宣传活动纳入《东莞市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东府办〔2015〕67号)的资助范围。
(四)科技众包服务专项补贴。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初创企业、创客等创新创业者采用众包方式解决技术开发问题;鼓励创业团队、创客等创新创业者采用众包方式公开征求产品原型制造解决方案。对通过众包形式解决的技术开发项目与产品原型制造项目,市财政通过“科技创新券”的形式给予资助。
同一科技众包平台每年可享受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资金。
第四章 科技众扶平台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众扶主要针对科技创新创业活动的众扶,是通过政府和公益机构支持、企业帮扶援助、个人互助互扶等多种途径,共助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成长,构建创业创新发展良好生态的创新形式。
科技众扶平台是指提供科技众扶服务的平台。
第十三条 申请认定的东莞市科技众扶平台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东莞市注册登记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
(二)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人员不少于15名,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占机构人员总数的30%以上;
(三)目标、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建有专门的线上服务平台;
(五)平台上一年度服务对象不少于100个,且举办的以科技众扶为主题的线下活动不少于3场;
(六)每年发布的申报通知或指南中规定的其它条件。
科技众扶平台的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已认定的平台每三年复审一次。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市级科技众扶平台,给予以下支持:
(一)科技众扶平台认定奖励。经认定的市级科技众扶平台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科技众扶服务专项补贴。科技众扶平台可参照《东莞市促进企业研发投入实施办法》(东府办〔2015〕69号)和《东莞市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东府办〔2015〕67号)的有关规定,申请“科技创新券”的补助、科技活动资助和科技服务机构评定奖励。
优先支持和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行业协会等具备科技服务能力的组织开展创业教育、技术培训。支持具备信息平台的孵化器、大中型企业、行业机构通过信息化的手段为创业企业提供研发、管理、技术对接、融资、销售等企业成长方面的支持,以及每年指南中重点支持的方向。
第五章 科技众筹平台
第十五条 众筹可划分为实物众筹、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和股权众筹。其中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的非公开股权融资活动;股权众筹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本办法所指的众筹主要针对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
科技众筹平台是指针对科技企业开展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活动的线上平台,科技企业是指已申请或获得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
第十六条 申请认定的科技众筹平台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东莞市注册登记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
(二)科技众筹平台须满足中国证券业协会《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要求;
(三)目标、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建有专门的线上服务平台;
(五)上一年度针对东莞市科技企业成功进行的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项目不少于3个或融资额不少于1000万元;
(六)每年发布的申报通知或指南中规定的其它条件。
科技众筹平台的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已认定的平台每三年复审一次。
第十七条 对经认定的市级科技众筹平台给予以下资助:
(一)科技众筹平台认定奖励。对平台运营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科技众筹项目专项补贴。对在平台上成功完成的东莞市科技企业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项目,按每个项目实际融资额的10%给予平台奖励,每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20万元。
同一科技众筹平台每年可享受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资金。
第十八条 稳妥推进科技股权众筹。按国家与省有关部门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科技股权众筹融资,相关政策待国家监管部门监管办法出台后另行制定。
建立众筹项目与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联动机制。对通过众筹形式成功融资或成立的创新创业项目给予政策扶持,优先向风险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科技性金融机构推介众筹项目。鼓励引进国内外较成熟的众筹机构来莞设立分支机构。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科技四众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经费的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按照《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问责暂行办法》执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核、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机构及工作人员,市政府追回骗取的资金,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再享受东莞市政府各类资助,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办法将于2018年对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如有需要将再行调整。我市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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