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6〕93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镇村产业升级补贴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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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6〕93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

镇村产业升级补贴奖励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镇村产业升级补贴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7日

东莞市镇村产业升级补贴奖励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镇村产业升级补贴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加快推动我市镇村集体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镇村产业升级补贴奖励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按照《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镇村集体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委发〔2012〕24号)文件要求,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补贴奖励镇村产业升级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公开透明,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引导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充分发挥引导和激励作用,带动产业高级化,增强镇村集体经济发展动力。

(三)严格规范。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广泛接受监督;村(社区)使用拨付至支农专户的奖励补贴资金,应经属地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第四条 建立东莞市镇村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下称“市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全市镇村集体经济发展工作;审定镇村产业升级补贴奖励项目;指导、检查、督促各镇(街道)和各有关单位落实推动镇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各项工作。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召集人,副秘书长担任副召集人。下设办公室(下称“市集体经济发展办”),负责市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局局长兼任。

第五条 各镇(街道)相应建立由镇(街道)主要领导担任总召集人的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指导本辖区镇村集体经济发展工作;负责审核本辖区申报镇村产业升级补贴奖励项目。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补贴奖励对象和项目

第六条 各镇(街道)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每年5月前申报本辖区镇村产业升级补贴奖励项目,经市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纳入下年补贴奖励计划,市联席会议审议时间原则上在下年度预算批复前完成,由市财政安排补贴奖励资金预算。

第七条 未经市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审议的项目不纳入补贴奖励范围。市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审定一次,原则上安排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 镇(街道)申报镇村产业升级补贴奖励资金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业主(或权属)属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直属单位(含镇街经济联合总社、镇街资产经营公司、镇街独资企业,不含挂靠部分,下同)、村(社区)集体(含股份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社、村委会、居委会、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村组独资企业,不含挂靠部分,下同)。对于合作项目,项目业主(或权属)属于上述主体在合作项目中所占物业或股份对应比例部分。

(二)经镇(街道)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审议并公示,符合《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镇村集体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委发〔2012〕24号)的有关补贴奖励条件。

(三)项目于2012年8月24日(含当日)后批准实施。

(四)市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补贴奖励: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因违反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正在接受调查的;

(三)违反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四)其它不应给予补贴奖励的情形。

第十条 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对象,可就以下类型项目提出补贴奖励申请。

(一)镇(街道)或村(社区)自行投建、自有产权、纳入省市“三旧”改造范围、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工改工”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市财政根据竣工验收报告载明的建筑面积计算,分别按以下标准对相关镇(街道)、村(社区)给予补助:容积率为1.5-2.0(下限含本数,上限不含本数,下同)的,补助60元/平方米,每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容积率为2.0-3.0的,补助80元/平方米,每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容积率为3.0以上,补助100元/平方米,每宗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二)村(社区)将旧村、旧工业区改造为高科技产业园、创意产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创新型经济项目,建筑面积达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竣工验收后可经属地镇(街道)审核,按改造施工前6个月相关旧项目实收租金总额的50%,向市财政申请一次性给予改造、装修、招商期间的租金补助,每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镇(街道)、村(社区)改造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自有产权商务楼宇,按竣工验收图纸二层(含二层)以上部分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一次性补助,每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村(社区)投资回购本镇(街道)范围内旧厂房、旧市场、旧商铺等旧物业及闲置地,并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同意,确保回购物业3年内不进行再次转让,交易完成后由镇(街道)按国土证或土地交易合同中载明的用地红线核定其用地面积,由市财政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奖励,每宗最多不超过500万元。

(五)村(社区)通过整合15亩(含)以上土地实施拆除重建改造,发展产业项目,已取得项目开发权,改造方案已经市“三旧”办批准并办理了施工许可,在旧厂房拆除或旧地块平整后,市财政分别按相关合同、协议或国土证载明的用地面积,实施以下补助,每宗最多不超过500万元:以租赁形式取得开发权的,补助60元/平方米;以收购、回购、流转出让、划拨补办出让、完善征收手续后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补助80元/平方米;对原有厂房自行改造的,补助40元/平方米。已按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享受了市财政相关奖励的,不再给予相关地块的回购补助。同时,对村(社区)改造后自行建设的新厂房,报建环节应缴纳的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先按规定征缴,竣工验收后按征缴额的50%返拨给村(社区)。整合15亩以下土地的,按一事一议原则,由市集体经济发展办核定该项目的申报资格。

(六)村组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信托方式投资市重点工程等优质项目的(欠发达村申请市财政补助资金投资信托计划的除外);或在市重点项目、产业园区征地过程中,相关村(社区)不即期支取相关征地补偿款,而通过信托计划将补偿款投入市重点项目和产业园区建设的,除约定的回报外,在投资满1年后,按照投资总额的1‰-5‰给予奖励。投资金额在1000-3000万元的,奖励投资金额的1‰;投资金额在3000-5000万元的,奖励投资金额的3‰;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投资金额的5‰。

(七)各镇(街道)通过融资担保公司为镇(街道)、村(社区)权证不完善的集体物业提供担保,向银行融资。贷款发放后,市财政按最高不超过3%的担保费率,对镇(街道)、村(社区)所支付的担保费给予50%的补贴,每宗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八)符合《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实施细则(修订)》(东府办〔2009〕7号)申请补办土地权利证书条件,且属于(或权属)镇(街道)、村(社区)、组集体的物业,其补办过程中缴交的税费,属市留成部分的,全额返拨给镇(街道)、村(社区)、组,用于镇(街道)、村(社区)、组集体债务的还本付息。

第十一条 第十条(一)、(二)、(三)、(五)项规定的奖励,如属于镇(街道)、村(社区)与第三方合作开发的项目,按照镇(街道)、村(社区)在项目中所占物业或股份比例,折算相应的补贴奖励金额。

第十二条 由镇(街道)对村(社区)自有物业实行集中统租、改建装修、统一招商、腾笼换鸟,以大企业统租替换小企业分租并保障村(社区)收益的,其相应开发项目适用第十条第(一)至(三)项奖励政策;由村(社区)以土地或物业入股、本村(社区)群众以资金入股成立新型合作组织,建设产业集聚区、都市型工业园和高层工业楼宇,其相应开发项目适用第十条第(一)至(五)项奖励政策;由村(社区)整合区内企业及村(居)民用地,形成连片土地,实施集约开发,其相应开发项目适用第十条第(一)至(五)项奖励政策。具体申请程序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按照发改部门的立项批复,同一立项、分期分步实施的项目,可在备齐相关申报材料的情况下分期申请奖补资金,申请同类型的补贴奖励视为同一宗项目连续计算,累计不得超过第十条规定的奖补上限。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或权属符合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三旧”改造项目,符合《加快推进“三旧”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的,可另行享受市财政的相关补贴或奖励。

第三章 申报资料

第十五条 符合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工改工”项目补助的,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镇村产业升级补贴奖励专项资金申请表(“工改工”类)》;

(二)“三旧”改造方案及市政府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三)市住建局核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的复印件;

(四)涉及市发改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需提供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五)如属于镇(街道)、村(社区)与第三方合作改造的项目,需提供相关合作合同的复印件。

第十六条 符合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创新型经济项目租金补助的,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镇村产业升级补贴奖励专项资金申请表(创新型经济类)》;

(二)有关单位核发的园区、项目认定批复文件或认准书的复印件;

(三)涉及“三旧”改造的项目,需提交“三旧”改造方案及市政府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四)市住建局核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的复印件;

(五)项目改造前租赁合同的复印件和前6个月租金收入证明;

(六)涉及市发改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需提供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七)如属于村(社区)与第三方合作开发的项目,需提供相关合作合同的复印件。

第十七条 其他类型的创新型经济项目申请审核方式:

(一)各镇(街道)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可向市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推荐不多于5个项目作为村(社区)创新型经济项目的备选项目。项目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所属镇(街道)的镇村集体经济转型升级产业载体发展专项规划,能提供适合创新型企业发展的工作环境、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水、电、通信、道路等公共设施完善,能根据客户需求和自身条件提供宽带网络、会务、展示等配套设施及服务功能。

(二)市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每年从中择优选定一批村(社区)创新型经济项目。经市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选定的村(社区)创新型经济项目,相应适用第十条第(二)项奖励政策。

(三)申报材料及办理程序可参考第十六条及第四章规定。

第十八条 符合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申请商务楼宇项目补助的,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镇村产业升级补贴奖励专项资金申请表(楼宇经济类)》;

(二)市住建局核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的复印件;

(三)属“三旧”改造项目,需提供“三旧”改造方案及市政府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四)如属于镇(街道)、村(社区)与第三方合作开发的项目,需提供相关合作合同的复印件。

第十九条 符合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申请回购旧厂房、旧市场、旧商铺等旧物业及闲置地奖励的,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镇村产业升级补贴奖励专项资金申请表(回购类)》;

(二)市国土局核发的土地证或完善用地手续后取得新土地证的复印件;

(三)镇国土部门对申请项目的宗地红线及测量情况出具的审核意见;

(四)交易合同的复印件;

(五)交易付款凭证的复印件;

(六)回购物业3年内不进行再次转让承诺书。

第二十条 符合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申请拆除重建改造项目补助的,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镇村产业升级补贴奖励专项资金申请表(拆除重建改造类)》;

(二)“三旧”改造方案及市政府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三)涉及市发改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需提供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四)市住建局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复印件;

(五)原土地证或完善用地手续后取得新土地证的复印件;

(六)以租赁形式取得开发权的,还需提供与土地所有者签订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七)以收购、回购、流转出让、划拨补办出让、完善征收手续后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还需提供有效土地交易合同的复印件;

(八)改造主体对旧厂房进行分期拆除改造或只对部分旧厂房进行拆除改造,需另外提供规划部门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复印件以及旧厂房前后的照片和城市管理综合执行分局出具的证明;

(九)如属于村(社区)与第三方合作开发的项目,需提供相关合作合同的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符合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申请项目报建费用返拨的,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镇村产业升级补贴奖励专项资金申请表(报建返还类)》;

(二)“三旧”改造方案及市政府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三)市住建局核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的复印件;

(四)报建环节已缴纳的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凭证的复印件;

(五)如属于村(社区)与第三方合作开发的项目,需提供相关合作合同的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符合第十条第(六)项规定,申请信托计划投资奖励的,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镇村产业升级补贴奖励专项资金申请表(信托奖励类)》;

(二)信托计划投资合同的复印件;

(三)投资信托计划支付凭证的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符合第十条第(七)项规定,申请项目融资担保费补贴的,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镇村产业升级补贴奖励专项资金申请表(融资担保类)》;

(二)担保合同的复印件;

(三)贷款合同的复印件;

(四)担保费支付凭证的复印件;

(五)贷款转存凭证的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符合第十条第(八)项规定,申请补办税费返还的,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镇村产业升级补贴奖励专项资金申请表(补办类)》;

(二)《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审批总表》;

(三)已缴办证税费凭证的复印件;

(四)属“三旧”改造项目的,需提供“三旧”改造方案及市政府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第四章 项目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二十五条 申请审核流程:

(一)符合第十条规定的项目,项目业主凭第三章列明对应所述材料向属地镇(街道)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属地镇(街道)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征询属地有关单位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提交属地镇(街道)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审议。

1. 申请“工改工”项目:属镇(街道)项目的,应征询属地镇(街道)资产管理机构及镇(街道)“三旧”办等单位意见;属村(社区)项目的,应征询属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及镇(街道)“三旧”办等单位意见。

2. 申请创新型经济项目:征询属地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及镇(街道)“三旧”办等单位意见。

3. 申请商务楼宇项目:属镇(街道)项目的,应征询属地镇(街道)资产管理机构及镇(街道)房管所等单位意见;属村(社区)项目的,应征询属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及镇(街道)房管所等单位意见。

4. 申请回购类项目:征询属地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及镇(街道)国土分局等单位意见。

5. 申请拆除重建改造项目:征询属地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镇(街道)“三旧”办及国土分局等单位意见。

6. 申请报建费返拨:征询属地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镇(街道)城建办、“三旧”办等单位意见。

7. 申请信托计划投资奖励:征询属地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或镇(街道)资产管理机构的意见。

8. 申请项目融资补助:属镇(街道)项目的,应征询属地镇(街道)资产管理机构等单位意见;属村(社区)项目的,应征询属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等单位意见。

9. 申请补办税费返还:属镇(街道)项目的,应征询属地镇(街道)“补办”办、财政分局及镇(街道)资产管理机构等单位意见;属村(社区)项目的,应征询属地“补办”办、财政分局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等单位意见。

(三)属地镇(街道)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且公示无异议后,镇(街道)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加具意见并签章。由属地镇(街道)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送交市集体经济发展办。

(四)市集体经济发展办初审,不符合政策规定和要求的,反馈相关镇(街道);基本符合政策规定和要求的,交由市镇村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审查核实,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经审查核实,符合政策规定和要求的,由市集体经济发展办提交市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审定;经审查核实,不符合政策规定和要求的,由市集体经济发展办反馈相关镇(街道)。

(五)经市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审定通过后,纳入下一年度补贴奖励计划,市财政安排预算批复后,由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到相应的资金专户:属镇(街道)项目的,拨付到所属镇(街道)财政专户;属村(社区)项目的,先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镇(街道)财政分局,再转拨到所属村(社区)财政支农资金专户。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镇(街道)申报镇村产业升级补贴奖励专项资金项目,经镇(街道)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镇(街道)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将拟申报单位和项目情况在镇(街道)政务网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公示期内没有不同意见或对反馈意见查实处理后,再由镇(街道)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加具意见并签章上报。市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审定后,获补贴奖励的单位、项目及资金情况,在东莞市农业局网站(http:// nyj.dg.gov.cn/)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对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当地集体经济发展办或市农业局提出异议,由受理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资金绩效评估和项目跟踪验收机制,由市审计、农业、监察、财政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能,采取不定期暗访、抽查等方式,加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严格防止借项目骗取补助、违规使用资金等行为。各镇(街道)加强对补贴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督促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落实指定用途及清偿债务,不得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补贴奖励、追缴补贴奖励资金和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各镇(街道)、村(社区)、项目业主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由市集体经济发展办会同有关单位对项目进行详细检查(包括改造项目的现场检查),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要收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若发现镇(街道)、村(社区)协助项目业主弄虚作假,则停止办理该镇(街道)、村(社区)有关财政补贴奖励申请。有关职能部门在项目审批流程中,严格按照办理时限要求办结,提高专项资金的审批拨付效率。各业务主管部门及镇(街道)工作人员在资金监督管理过程中失职渎职或违反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依法依纪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商市财政局等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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