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6〕89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工作要点〉的通知》
东府办〔2016〕89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深化医药卫生
体制改革近期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工作要点》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2日
东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工作要点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粤府办〔2016〕74号)和《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卫生强市的实施意见》(东委发〔2016〕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近期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下简称“医改”)工作提出以下要点。
一、 全面深化公立医院改革
(一)落实政府责任。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粤府函〔2016〕128号),按时保质编制并实施东莞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明确各类机构功能定位,加强整合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全面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投入责任。(市卫生计生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继续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市公立医院继续实施取消药品加成政策(中药饮片除外),取消300元以上耗材加成以及取消患者自主选择医用耗材加成。开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工作,建立完善以社会效益、工作效率和质量安全为核心的绩效评价机制。同步推进公立中医医院改革,落实对中医医院投入倾斜政策,制订实施差别化价格调整、绩效考核等政策。(市卫生计生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负责,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局、市社会保障局、市医管中心参与)
(三)健全科学补偿机制。制订完善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政策措施,实行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为主,增加政府补助、改革支付方式、医院加强核算及节约运行成本等多方共担的补偿机制。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逐步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步骤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要与医保支付、医疗控费等政策同步实施。(市卫生计生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社会保障局分别负责)
(四)完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推动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落实公立医院人事管理、内部分配、运营管理等自主权。推动实现院长职业化、专业化,建立院长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和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公立医院财务预算管理、成本核算和控制,强化内部控制,推进三级公立医院落实总会计师制度。(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市人力资源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医管中心参与)
(五)深化编制人事制度改革。创新编制管理方式,按照省统一部署,逐步实行编制备案制。率先开展公立医院编制管理改革试点。在岗位设置、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管理使用等方面,对编制内外人员待遇统筹考虑。按照国家规定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对医院紧缺、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由医院采取考察方式予以招聘,结果公开。(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局、市卫生计生局、市财政局、市社会保障局分别负责)
(六)加快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完善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逐步提高医务人员收入待遇和医疗机构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医院的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市卫生计生局、市人力资源局、市财政局分别负责,市医管中心参与)
(七)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落实国家和省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政策措施,结合我市医疗费用水平和增长幅度以及不同类别医院的功能定位等实际情况,分类确定控费要求。2016年10月底前,合理确定并量化区域医疗费用增长幅度。列出具体清单,对辅助性、营养性等高价药品不合理使用情况和10种典型单病种费用实施重点监控,遏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势头。(市卫生计生局、市社会保障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医管中心参与)
(八)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一步落实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重点做好预约诊疗、日间手术、信息推送、结算服务、药事服务、急诊急救、优质护理等工作。三级医院全面实施预约诊疗,提升医疗服务水平,改善群众就医感受。健全医疗纠纷预防调解机制,依法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市卫生计生局、市司法局分别负责)
二、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一)全面推开分级诊疗工作。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6〕128号),出台我市加快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方案,按照“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要求,全面开展分级诊疗工作。2016年底前,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诊疗和管理率要达到30%以上。逐步扩大分级诊疗试点病种,将多发病、慢性病和结核病等纳入试点病种范围。(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参与)
(二)扩大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根据国务院医改办《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医改办发〔2016〕1号)要求,出台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方案。明确签约服务主体,优化签约服务内涵,建立和规范签约服务收费,完善签约服务激励约束机制,加强签约服务绩效考核。签约服务费用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分担。2016年底前,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15%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市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残联参与)
(三)提升基层服务能力。坚持“政府办、政府管”的运作模式,巩固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优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布局,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能力。鼓励二级以上医院医师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多点执业。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制度,基层医疗机构可自主调整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自主从单位上年度收支结余部分中提取不低于60%用于增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实行核定任务与定额补助挂钩、适时动态调整等方法,加强绩效考核,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市卫生计生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负责,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局参与)
三、进一步完善全民医保体系
(一)推进建立稳定可持续的筹资和保障水平调整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8%以上,医保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不低于420元,人均个人缴费不低于150元。新增筹资主要用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并加大对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的支持力度。研究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稳定可持续的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市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市卫生计生局参与)
(二)巩固完善居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实现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全覆盖,让更多大病患者减轻负担。规范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经办业务,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落实承办主体责任。完善基本医保、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有效衔接的政策。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广东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4〕63号)。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市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分别负责,市总工会、市残联参与)
(三)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建立病种管理式总额付费制度。研究逐步提高医保基金对中药饮片和中医非药物治疗手段的报销比例。探索按疾病诊断相关组(DRGs)付费。支持开展日间手术等。探索开展将住院前门诊检查费用纳入住院结算试点工作。(市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局参与)
四、完善药品供应保障机制
(一)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巩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成果,推进二、三级公立医院按规定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推进保障老年人和儿童基本用药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医药分开,禁止医院限制处方外流,患者可自主选择在医院门诊药房或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市卫生计生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
(二)推进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新模式。鼓励和引导跨区域联合采购。按国家部署稳步推进“两票制”(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按省的要求,将医用耗材(含高值医用耗材)全部纳入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建立健全药品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急(抢)救药品供应保障机制,对急(抢)救药品实行常态储备和动态监测。(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社会保障局参与)
(三)构建药品生产流通新秩序。进一步完善药品生产质量、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政策体系并监督实施。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准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严厉打击药品购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预防和遏制药品、医疗器械与耗材采购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试行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鼓励连锁药店发展。(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局分别负责,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参与)
五、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一)继续加强基层卫生人才培养。通过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在岗医师转岗培训、订单定向医学生培养、提升基层在岗医务人员学历层次等渠道,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省深化卫生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改革的统一部署,建立完善基层卫生人才职称评审制度。推进基层中医药人才培养计划。(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局参与)
(二)全面实施医师(药师)规范化培训。建立由政府统筹招录、资助、管理培训对象的管理制度。全面实施住院医师、全科医生、临床药师规范化培训。建设5个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和4个全科医生实训评估中心,加强基地内涵建设和管理,培训住院医师(含中医住院医师)219名、全科医生20名、临床药师20名。加强医院院长职业化培训。(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市财政局、市医管中心参与)
(三)加强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启动实施公立医院儿科、妇产科、精神科等专科订单定向医学生培养计划。开展儿科、精神科在岗医师转岗培训,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生适当向儿科、产科专业倾斜。鼓励二级以上医院扩充产科、儿科、精神科病床,增加人员配置,医疗机构薪酬分配向儿科、产科、精神科、急诊科等紧缺专业人才倾斜。加大老年医学、康复、健康管理等方面的人才培养力度。(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局、市残联、市医管中心参与)
(三)大力培养引进高层次卫生人才。制定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发展计划,适当放宽符合我市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年龄限制。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绩效工资总量的5%,统筹安排高层次卫生人才培养、奖励和引进经费,发挥市属公立医院院长专项资金的作用。2016年选派50名学科带头人、中青年骨干赴港澳以及国内高水平医疗机构进修培训,引进和培养一批医学领军人才、杰出青年医学人才和“东莞名医”。(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局、市医管中心参与)
六、提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
(一)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全市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45元。进一步扩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面,拓展服务内容。落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管理与指导。加强项目人员培训、实施效果监测和绩效评估,实行考核结果与经费拨付挂钩。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负责)
(二)加强妇幼健康保障。继续实施妇幼健康行动计划项目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实施免费婚前健康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出生缺陷综合防控等项目,实施孕产妇安全分级管理与服务。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工作。提供从婚前、孕前检查到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等覆盖生育全过程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整合市妇幼保健院和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妇联参与)
七、进一步健全综合监管体系
积极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健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开展经常性督导检查。加强医疗质量监管,强化医疗服务收费和价格监督检查。建立全行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费用等信息公开机制。加大医疗卫生行业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非法行医,严肃查处出租承包科室和违反技术准入有关行为。加快推动医药卫生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全市公立医院继续参加医疗责任险。(市卫生计生局、市发展改革局分别负责)
八、加快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
构建医疗卫生信息化体系,强化顶层设计,以集成、互通、共享为原则,建设“一中心三平台”(全市卫生计生数据中心,基本医疗、公共卫生、计生服务信息平台)。建立完善分级诊疗信息系统,实现区域内预约诊疗服务、双向转诊等分级诊疗信息管理功能。积极推进“互联网+健康医疗”服务。推动预约诊疗、线上支付、在线随访以及检查检验结果在线查询等服务,积极发展远程医疗、疾病管理、药事服务等业务应用。加强临床医学、公共卫生大数据应用发展工作。(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社会保障局、市电子政务办参与)
九、大力发展健康服务业
(一)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51号),形成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优势互补、良性竞争、分工协作、健康发展的新格局。鼓励公私合作办医。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市卫生计生局、市发展改革局分别负责)
(二)加强中医药强市建设。制定推进中医药强市建设的行动纲要,落实扶持中医药发展的医疗、医保和医药政策。继续提升中医医疗服务能力,推进“治未病”中医预防保健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中医药与养生、康复、养老服务结合。加强中医药传承,完善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传承制度和中医临床研修人才培养制度。推动中医药研发创新,支持中医医疗机构院内中药制剂的研制和使用,遴选挖掘一批疗效确切的中医临床名方特色制剂。打造中医药特色品牌,推进名院、名科、名医、名企和名药工程。(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参与)
(三)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出台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促进中医药与养老服务结合,开展医养结合试点工作。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市卫生计生局、市民政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参与)
十、加强组织实施
(一)健全强有力的医改组织领导体制和工作推进机制。充分发挥市医改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切实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和任务,安排专职人员负责医改工作,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推进改革任务落实。(市医改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二)加强医改宣传等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加强对医改政策和惠民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引导群众形成合理预期,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做好医务人员的宣传动员工作,调动广大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市医改办,市委宣传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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