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6〕68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东府办〔2016〕68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
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得到落实,建立健全抓督查促落实的长效机制,切实提高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4〕5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督查问责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16〕5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14〕1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把握督促检查工作的总体要求
督促检查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全面履行职责的重要环节,是落实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保障。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对促进科学决策、改进工作作风、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完成深化改革任务、落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求具有重要意义。
各镇街(园区)、各部门要深刻领会国务院和省关于加强督促检查工作有关文件精神,高度重视我市督查工作部署,牢固树立抓落实、抓实效的责任意识,把督促检查工作贯穿于政府工作的全过程,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二、进一步明确督查工作主要任务
(一)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对于市政府层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由市政府督查室统一进行立项跟踪,建立督办台账,定期跟进事项进展并向市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贯彻落实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作为工作重点,积极配合市政府督查室做好跟踪督查工作。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具体包括:
1.我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
2.市政府十件民生实事;
3.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
4.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
5.市政府工作协调会议定事项;
6.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7.其他专项督查事项。
(二)各地区、各部门重点工作
各镇街(园区)、各部门要明确承担督促检查的工作机构,抓好本单位、本系统承办的市政府主要目标任务、重要会议和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等的督查落实,要制定督查工作台账,加大推进力度,主动协调存在问题,确保完成任务目标。
各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督查,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市政府。
在推动工作过程中,各责任单位及各领导小组办公室如需联合市政府督查室以市政府名义开展专项督查,可提请市政府督查室进行专项督查立项,经市政府同意后,联合有关部门组成专项督查小组开展督查。
三、进一步规范督查工作流程
市政府督查室要对督查事项建立工作台账,分解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科学制定时间进度表。要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采取强有力措施加强督查,确保办理进度和实施成效。
(一)督查立项。对于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在年初由市政府督查室研究提出年度督查工作重点,并进行登记立项,梳理制定督办事项表,向责任单位发出督查立项通知,明确责任单位的工作内容、完成时限及办理要求。
对于各责任部门提请的需联合市政府督查室在市政府层面开展专项督查的工作,经市政府督查室审查立项后,向承办单位下发立项通知书,启动专项督查。
为确保督查实效,各单位、各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有关文件中提及由“市政府督查室”或“市政府督查部门”开展督查的,需征求市政府督查室意见,由市政府督查室进行审查立项。
(二)定期跟进。督查立项后,由市政府督查室会同责任单位定期跟踪汇总督查事项进展情况,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市政府督查室工作,准确、客观填报工作进展,并需在指定期限内及时向市政府督查室上报有关资料。对存在问题、推进较慢的工作事项,市政府督查室将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文件、实地察看、座谈交流、走访调研等方式开展实地督查,发现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推动工作落实。
(三)专题报告。市政府督查室将根据工作进展定期向市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对督查中存在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督查建议。
(四)下达督查通知书。对经连续多次被评定为进展滞后的工作事项,市政府督查室可向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下达督查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审定整改方案,部署推动整改工作,确保整改到位。
(五)挂牌督办。对进度严重滞后,经多次督办整改成效仍不明显的,市政府督查室可视情形向有关单位发出挂牌督办通知书,列明事项名称、责任主体和推进落实不力主要事实、督办要求、办理时限、申请解除的方式及程序等,通报各镇街(园区、)各部门,并视情况在新闻媒体公开。
(六)提请约谈。对多次督办后整改不到位的,提请市政府负责同志约谈该单位负责人,约谈记录报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并由督查机构存档;同一负责人一年内被约谈两次的,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作出说明和整改承诺,同时将约谈记录抄送组织、监察部门。对决策部署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并向社会公开。
四、进一步加强督查问责力度
各镇街(园区)、各部门在督查中发现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无正当理由未按时、保质、合规完成工作任务,影响工作大局的,应对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启动问责程序。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放弃、推诿工作任务的;
(二)因工作措施不得力、行动迟缓,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工作任务的;
(三)工作质量未达到要求或在工作中把关不严、弄虚作假、随意变通,虚报瞒报工作进度、成效的;
(四)无合法依据或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推进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挂牌督办期限到期后仍未取得明显进展或整改效果的;
(六)拒绝、阻碍督查人员开展督查的;
(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工作大局的其他情形。
五、进一步细化督查问责程序
督查问责要坚持事实清晰、定性准确,依法依规、处理恰当,跟踪整改、重在落实的原则。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监察、组织人事、审计、法制等部门建立督查问责部门联动机制。督查问责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确定拟核查问责问题及依据。对需要问责处理线索,市政府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召开核查问责工作会议,确定拟予核查问责的事项。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法制及相关职能部门研究提出拟问责事项的处理依据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将拟核查问责事项及依据报市政府审定。
(二)核查有关事项并提出问责初步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对有关事项进行问责后,市政府办公室将拟核查问责事项及依据转牵头职能部门和相关下一级政府进一步核查。在核查的基础上,有关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暂行办法》、《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提出问责的初步意见(包括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处理依据、适用条款、处理方式)送监察部门。
(三)实施问责。根据有关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上报的核查情况、问责处理初步意见,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法制等部门对核查事实是否准确、责任是否明确、处理方式是否恰当、适用法规是否准确等进行审核,形成问责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定。问责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由政府或其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问责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向司法部门移交线索。
(四)问责救济途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按照问责处理所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
(五)通报问责结果。市政府办公室要对问责情况进行内部通报,并视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公开通报。
各镇街(园区)、各部门要按要求抓好督查问责事项的整改落实工作,限期报送整改情况,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确保督查问责事项整改到位。
附件1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意见的通知.pdf
附件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督查问责工作的若干意见.pdf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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