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2016〕79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东府〔2016〕79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25号),进一步完善我市养老服务体系,提升养老服务水平,现就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业健康持续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通过简政放权,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活力,突出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领域,为老年人提供形式多样、品种丰富的养老服务产品,满足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内需、促就业、稳增长、推动经济社会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基本原则
1. 完善市场机制,激发社会活力。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各类主体的活力,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拓展养老服务市场,鼓励和支持企业和社会组织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各类养老服务和产品。
2. 深化体制改革,加强实践创新。突破体制机制瓶颈,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动养老服务政策创新、服务供给模式创新、养老保障制度创新、监管方式创新,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3. 保障基本需求,注重统筹发展。全面保障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统筹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和其他多种养老形式,形成合理梯度。统筹养老服务与医疗服务、其他专业服务,实现合理分工、有机结合。统筹各类养老服务政策措施,形成政策合力。统筹城乡养老资源,促进城乡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信息为辅助,功能完善、设施先进、服务优良、标准健全、覆盖城乡的现代养老服务体系。居家生活的老年人得到养老服务的广泛支持,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社区全体老人。符合标准的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村(社区)。全市每千名老年人养老床位数达到35张以上。符合条件的老年人100%免费享受“平安铃”服务。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提升,全市养老服务业提供6000个以上就业岗位。
二、主要任务
(一)着力加快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各镇街、市有关部门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0.3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对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星光老年之家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出配套标准和规划指引。新建住宅小区,要按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快推进对道路、楼宇等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继续实施农村养老服务“幸福计划”工程,充分利用闲置的学校、厂房等资源建设托老所、老年人活动中心等互助型养老服务设施,为农村高龄独居、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加强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站)及村(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提高使用率,发挥综合效益。加快推进养老机构消防设施达标建设,力争在2016年底前,使全市养老机构全部达标,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二)着力推进养老机构建设
1. 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作用,重点为五保老人、“三无”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和失独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基本供养、护理服务。推进区域性敬老院建设,力争2017年前,以现有敬老院为基础,利用现有场地或空置的学校、政府办公场所等资源,通过改建、扩建、置换等方法,建成2所以上区域性敬老院,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积极探索公建民营模式,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制试点,制定社会资本运营公有产权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通过委托管理、合作经营等公建民营方式,逐步实现社会化运营。
2.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根据城乡规划布局,统筹规划建设各类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团体与政府共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吸引各类资本参与医养结合的高端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逐步形成我市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支持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改造,用于养老服务。积极向省争取下放港、澳、台、华侨和外国资本在我市设立养老机构登记许可权限,鼓励和支持港、澳、台、华侨和外国资本在我市设立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研究制定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通过税费优惠、资金补贴等扶持政策,大力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力争到“十三五”末,全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占养老服务机构总床位数的50%以上。
(三)着力发展和完善养老服务网络
依托我市现有机构建立市、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在市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的培训、示范和统筹规划;在镇(街道)设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负责统筹开展村(社区)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在村(社区)设立居家养老服务站,具体实施居家养老服务。大力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继续加强“平安铃”信息平台建设,进一步拓宽服务项目、扩大使用范围,确保全市符合条件的老年人100%免费享受“平安铃”服务。
(四)着力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制度
继续完善对我市户籍的“三无”、“五保”等特困老年人政府供养制度,保障其基本生活不低于全市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通过对老年人的生理、精神、经济条件、生活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科学确定服务需求,为其入住养老机构或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建立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制度,积极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引导保险公司进行产品创新,满足多样化养老机构责任保险需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全面建立和完善中低收入失能、半失能、高龄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减轻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负担,推动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发展评价与监测指标体系,科学、准确、及时地反映养老服务发展状况,实现市直部门、行业组织和社会单位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
(五)着力推广医养融合服务
支持养老机构设置对内服务的医务室,鼓励养老机构和其他社会资本设置独立的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机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可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可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照医保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不具备内设医疗机构条件的养老机构,应与邻近的基层医疗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为老人就医提供方便。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待服务,包括优先挂号、就诊、交费、取药等。加快发展康复、老年病、长期护理、慢性病防治和临终关怀等延续性医疗服务的机构,鼓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提供老年慢性病防治、康复、长期护理和临终关怀等服务。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使用远程通信技术、全息影像技术、新电子技术和多媒体计算机技术对养老机构收养人员进行远程医疗会诊。
(六)着力发展养老服务产业
各镇街和相关部门要围绕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求,将养老服务业纳入现代服务业的范围,制定养老产业发展规划,健全市场规范和行业标准,放宽养老服务企业的准入门槛,放宽养老服务企业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住所(经营场所)等登记条件,对养老服务企业的审批登记实施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提供政策及技术指导服务。支持企业积极研发安全有效、适合老年人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加快高端养老社区建设,吸引各类资本参与高端养老社区的建设和运营,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养老需求。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发挥自身优势,通过家政服务、组织开展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方式,积极参与社区养老服务。
(七)着力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建立养老服务人才培养机制,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按国家相关政策将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纳入继续教育、职称和就业培训体系。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相关专业或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依托现有资源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加强养老服务职业教育培训,开展养老护理员远程培训试点,加强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建立专业社会工作人才引入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养老服务行业中逐步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完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对养老服务机构招用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应届高校毕业生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工资差额补助和社会保险补贴;对自主创办养老服务企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管理、运营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开展养老服务教育培训、研究交流、咨询评估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培育发展老龄产业协会、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养老服务企业商会、为老服务专业人员协会、老年学研究会等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开展养老服务行业标准制定、服务质量评估、服务行为监督及养老机构等级认定等事务,发挥其在行业自律、监督评估、沟通协调、服务中介、风险分担中的作用。积极培育为老服务特别是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服务的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公益慈善组织重点参与养老机构建设、老年产品的开发、提供养老服务等,使公益慈善组织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力量。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大资金投入。要加大投入,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按规定落实困难老年人有关底线民生保障政策。探索利用PPP模式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拓宽资金来源渠道。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按不低于50%比例的资金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体育彩票公益金要加大投入,为老年人配备健身器材。鼓励金融机构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支持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鼓励将无定向的慈善捐款重点投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并建立慈善资金的使用管理机制,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
(二)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将养老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养老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用地指标,加快办理项目用地手续。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鼓励将闲置的厂房、仓储用房、学校、度假村、农庄等存量房产和土地改建为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国有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办养老机构。严禁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三)落实扶持优惠政策。积极落实国家和省、市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及政府部门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费用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对退役士兵、毕业不超过两年的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中养老服务个体经营的,自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失业人员、残疾人从事养老服务业的,自登记注册之日起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镇街、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切实履行统筹规划、政府扶持、资金引导、典型示范、监督管理等职责。由民政局牵头组建市养老服务业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推进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各相关部门要落实分工、各司其职,紧密合作、齐抓共管,形成整体推进的合力。
(二)营造舆论氛围。通过社区宣传、新闻媒体、文艺作品等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广泛宣传敬老、养老、爱老、助老、孝老传统美德和养老服务先进典型,强化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观念,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老年人的氛围,形成具有东莞特色的现代和谐的养老文化,让东莞所有老年人都能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镇街、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的督促检查,加大工作绩效考核力度。要根据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市民政局要会同市政府督查室每年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落实情况。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9日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表
序号 |
重点任务 |
责任单位 |
时间进度 | |
主办单位 |
协办单位 | |||
1 |
各镇街、市有关部门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0.3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对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星光老年之家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出配套标准和规划指引。新建住宅小区,要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 |
市规划局 |
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市民政局,各镇街 |
持续实施 |
2 |
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快推进对道路、楼宇等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 |
市住建局 |
市交通局、市残联, 各镇街 |
2016年底前完成 |
3 |
继续实施农村养老服务“幸福计划”工程,充分利用闲置的学校、厂房等资源建设托老所、老年人活动中心、长者食堂等互助型养老服务设施,为农村高龄独居、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 |
市民政局 |
各镇街 |
持续实施 |
4 |
加强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综合服务管理中心(站)及村(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提高使用率,发挥综合效益。 |
市民政局 |
市卫生计生局、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各镇街 |
持续实施 |
5 |
加快推进养老机构消防设施达标建设,力争在2016年底前,使全市养老机构全部达标,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
市民政局 |
市公安消防局,各镇街 |
2016年底前完成 |
6 |
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作用,重点为五保老人、“三无”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和失独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基本供养、护理服务。 |
市民政局 |
各镇街 |
持续实施 |
7 |
推进区域性敬老院建设,力争2017年前,以现有敬老院为基础,利用现有场地或空置的学校、政府办公场所等资源,通过改建、扩建、置换等方法,建成2所以上区域性敬老院,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
市民政局 |
各镇街 |
2017年前完成 |
8 |
积极探索公建民营模式,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制试点,制定社会资本运营公有产权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通过委托管理、合作经营等公建民营方式,逐步实现社会化运营。 |
市民政局 |
市编办,各镇街 |
2016年底前完成 |
9 |
支持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
市民政局 |
市旅游局、市商务局 |
2017年底前完成 |
10 |
积极向省争取下放港、澳、台、华侨和外国资本在我市设立养老机构登记许可权限,鼓励和支持港、澳、台、华侨和外国资本在我市设立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服务。 |
市民政局 |
市公安局、市社保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工商局、市外事侨务局,各镇街 |
持续实施 |
序号 |
重点任务 |
责任单位 |
时间进度 | |
主办单位 |
协办单位 | |||
11 |
研究制定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通过税费优惠、资金补贴等扶持政策,大力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争取到“十三五”末,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占养老服务机构总床位数的50%以上。 |
市民政局 |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卫生计生局、市社保局、市食药监局,各镇街 |
2020年底前完成 |
12 |
依托我市现有机构建立市、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在市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的培训、示范和统筹规划;在镇(街道)设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负责统筹开展村(社区)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在村(社区)设立居家养老服务站,具体实施居家养老服务。 |
市民政局 |
各镇街 |
2017年底前完成 |
13 |
大力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 |
市民政局 |
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各镇街 |
持续实施 |
14 |
继续加强“平安铃”信息平台建设,进一步拓宽服务项目、扩大使用范围,确保全市符合条件的老年人100%免费享受“平安铃”服务。 |
市民政局 |
各镇街 |
2018年底前完成 |
15 |
完善对我市户籍的“三无”、“五保”等特困老年人政府供养制度,保障其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
市民政局 |
各镇街 |
2016年底前完成 |
16 |
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通过对老年人的生理、精神、经济条件、生活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科学确定服务需求,为其入住养老机构或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支持。 |
市民政局 |
市卫计局 |
2016年底前完成,并持续实施 |
17 |
加快建立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制度,积极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引导保险公司进行产品创新,满足多样化养老机构责任保险需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
市民政局 |
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各镇街 |
2017年底前完成 |
18 |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
市民政局 |
市财政局、市卫计局、市金融局 |
2017年底前完成 |
19 |
全面建立和完善中低收入失能、半失能、高龄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减轻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负担,推动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市民政局 |
市财政局、各镇街 |
2016年底前完成 |
20 |
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发展评价与监测指标体系,科学、准确、及时地反映养老服务发展状况,实现市直部门、行业组织和社会单位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 |
市民政局 |
各镇街 |
2018年底前完成,并持续实施 |
21 |
支持养老机构设置对内服务的医务室,鼓励养老机构和其他社会资本设置独立的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机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可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可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照医保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不具备内设医疗机构条件的养老机构,应与邻近的基层医疗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为老人就医提供方便。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待服务,包括优先挂号、就诊、交费、取药等。 |
市卫计局 |
市社保局、市民政局 |
持续实施 |
序号 |
重点任务 |
责任单位 |
时间进度 | |
主办单位 |
协办单位 | |||
22 |
加快发展康复、老年病、长期护理、慢性病防治和临终关怀等延续性医疗服务的机构,鼓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提供老年慢性病防治、康复、长期护理和临终关怀等服务。 |
市卫生计生局 |
市民政局 |
持续实施 |
23 |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使用远程通信技术、全息影像技术、新电子技术和多媒体计算机技术对养老机构收养人员进行远程医疗会诊。 |
市卫生计生局 |
市民政局、各镇街 |
持续实施 |
24 |
各镇街和相关部门要围绕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求,将养老服务业纳入现代服务业的范围,制定养老产业发展规划,健全市场规范和行业标准,放宽养老服务企业的准入门槛,放宽养老服务企业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住所(经营场所)等登记条件,对养老服务企业的审批登记实施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提供政策及技术指导服务。 |
市民政局 |
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工商局、市卫生计生局、市食药监局、市文广新局、市民政局, 各镇街 |
持续实施 |
25 |
支持企业积极研发安全有效、适合老年人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 |
市经信局 |
市商务局、市工商局 |
持续实施 |
26 |
加快高端养老社区建设,吸引各类资本参与高端养老社区的建设和运营,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养老需求。 |
市住建局 |
市规划局、市民政局 |
持续实施 |
27 |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发挥自身优势,通过家政服务、组织开展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方式,积极参与社区养老服务。 |
市房管局 |
市民政局,各镇街 |
持续实施 |
28 |
建立养老服务人才培养机制,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按国家相关政策将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纳入继续教育、职称和就业培训体系。 |
市人力资源局 |
市教育局、市社保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局 |
持续实施 |
29 |
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相关专业或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 |
市教育局 |
市人力资源局 |
持续实施 |
30 |
依托现有资源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加强养老服务职业教育培训,开展养老护理员远程培训试点,加强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 |
市民政局 |
市人力资源局 市教育局 |
持续实施 |
31 |
建立专业社会工作人才引入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养老服务行业中逐步设置社会工作岗位。 |
市民政局 |
市财政局,各镇街 |
持续实施 |
32 |
完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对养老服务机构招用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应届高校毕业生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工资差额补助和社会保险补贴;对自主创办养老服务企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 |
市人力资源局 |
市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
2016年出台具体措施 |
33 |
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管理、运营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开展养老服务教育培训、研究交流、咨询评估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 |
市民政局 |
各镇街 |
持续实施 |
序号 |
重点任务 |
责任单位 |
时间进度 | |
主办单位 |
协办单位 | |||
34 |
培育发展老龄产业协会、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养老服务企业商会、为老服务专业人员协会、老年学研究会等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开展养老服务行业标准制定、服务质量评估、服务行为监督及养老机构等级认定等事务,发挥其在行业自律、监督评估、沟通协调、服务中介、风险分担中的作用。 |
市民政局 |
各镇街 |
持续实施 |
35 |
积极培育为老服务特别是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服务的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公益慈善组织重点参与养老机构建设、老年产品的开发、提供养老服务等,使公益慈善组织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力量。 |
市民政局 |
各镇街 |
持续实施 |
36 |
要加大投入,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按规定落实困难老年人有关底线民生保障政策。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按不低于50%比例的资金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体育彩票公益金要加大投入,为老年人配备健身器材。 |
市财政局 |
市民政局、市体育局,各镇街 |
持续实施 |
37 |
探索利用PPP模式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
市财政局 |
市民政局 |
持续实施 |
38 |
鼓励金融机构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支持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 |
市金融局 |
市财政局、东莞银监局 |
持续实施 |
39 |
鼓励将无定向的慈善捐款重点投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并建立慈善资金的使用管理机制,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 |
市民政局 |
市财政局、各镇街 |
持续实施 |
40 |
将养老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养老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用地指标,加快办理项目用地手续。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鼓励将闲置的厂房、仓储用房、学校、度假村、农庄等存量房产和土地改建为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国有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办养老机构。严禁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
市国土局 |
市规划局、市民政局 |
持续实施 |
序号 |
重点任务 |
责任单位 |
时间进度 | |
主办单位 |
协办单位 | |||
41 |
积极落实国家和省、市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及政府部门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费用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
市国税局 |
市地税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外事侨务局、市文广新局、市民政局、东莞供电局 |
持续实施 |
42 |
对退役士兵、毕业不超过两年的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中养老服务个体经营的,自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失业人员、残疾人从事养老服务业的,自登记注册之日起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
市工商局 |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
持续实施 |
43 |
各镇街、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业和发展,切实履行统筹规划、政府扶持、资金引导、典型示范、监督管理等职责。由民政局牵头组建市养老服务业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推进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 |
市民政局 |
市相关部门,各镇街 |
2016年底前完成 |
44 |
通过社区宣传、新闻媒体、文艺作品等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广泛宣传敬老、养老、爱老、助老、孝老传统美德和养老服务先进典型,强化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观念,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老年人的氛围。 |
市委宣传部 |
市民政局、各镇街 |
持续实施 |
45 |
加强对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的督促检查,加大工作绩效考核力度,根据分工制定具体措施,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市民政局要会同市政府督查室每年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落实情况。 |
市民政局 |
市政府督查室 |
持续跟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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