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6〕63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全面提升外经贸水平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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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6〕63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

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全面提升

外经贸水平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全面提升外经贸水平的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9日

东莞市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

全面提升外经贸水平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3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精神,进一步提振企业信心,扶持企业发展壮大,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的要求,通过制定和实施积极的政策措施,推动加工贸易与科技创新、资本运营、质量建设、生产性服务业等深度结合,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推动外贸回稳向好,促进外经贸提质增效,培育竞争新优势,在全国开放型经济发展中继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全省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目标贡献力量,为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奠定坚实基础。

(二)发展目标

力争到2020年,我市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取得新的重要成果:一是加工贸易对全市的产业带动作用更加突出。加工贸易逐步向全球价值链高端跃升,形成传统优势产业稳定发展,先进制造业和新兴产业快速发展,制造业与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的产业新格局,打造有全球影响力的先进制造基地。二是加工贸易增长动力由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科技创新成为加工贸易发展的主动力。加工贸易企业累计设立研发机构3000个,加工贸易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占比达5%,规上加工贸易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达1%。加工贸易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进一步提升,加工贸易进出口产品中高新技术和机电产品占比分别达45%和80%。三是加工贸易企业竞争力获得显著提升。一批企业通过资本运营实施兼并重组,上市发展,扩大经营规模,提升整体竞争力。培育一批拥有自主品牌、产值超过100亿元的加工贸易骨干企业和转型升级示范企业。加工贸易企业逐步向质量效益型发展,全市加工贸易企业累计国内发明专利授权量4000个,拥有自主品牌数量达15000个。四是保持东莞外经贸强市地位。东莞外贸总额继续保持全国前列。利用外资总量在珠三角九市中排名前列。

二、大力推动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全面提升东莞外经贸水平

充分发挥企业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中的主体作用,以鼓励和引导企业做大做强为落脚点,积极探索新常态下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新路径。从鼓励科技创新入手,着力提升加工贸易企业核心竞争力;从创新金融服务入手,着力增强加工贸易企业资本运营能力;从加强质量建设入手,着力推动加工贸易企业提质增效;从补强生产性服务业短板入手,着力促进加工贸易延伸产业链;从加强贸易促进入手,着力优化加工贸易企业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能力。激发企业发展活力,推动加工贸易创新发展,提升加工贸易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外贸回稳向好,全面提升东莞外经贸发展水平。

(一)鼓励科技创新,提升加工贸易企业核心竞争力

以科技创新为核心,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大对企业研发设计、知识产权和生产力提升的支持力度,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增强加工贸易发展内生动力,培育东莞外贸竞争新优势。

1.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创建高新技术企业。对认定后备高企以及高企认定和复审进行支持,对进入省高企培育库的企业予以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企予以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当年通过复审或重新认定的高企予以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2.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加工贸易企业设立符合我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相关政策的研发机构(研发中心)。对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投入进行补助,每个企业获得的年度研发投入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等购买技术服务以及开展产学研合作等活动给予科技创新券后补助,每个企业累计获得的年度科技创新券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3.支持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发明专利。支持加工贸易企业通过申请境内外发明专利,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升创新发展能力。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后每件资助3000元(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的,不再给予资助),获得授权后每件再资助12000元。获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0元,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港澳台除外)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5000元;获得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2000元。(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4.支持创建加工贸易示范企业。继续开展“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培育认定,对新认定的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东莞海关、市人力资源局、市财政局)

5.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开展转型升级项目辅导。鼓励外贸企业与香港生产力辅导机构合作,购买实地评估、转型升级辅导等服务。对参与基本评估的企业,依申请按每家企业5万元辅导费的标准,给予80%的支持;对参与深入评估和专项辅导的企业,依申请按其实际支付费用50%的标准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封顶3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6.增强加工贸易企业发展人才支撑。加强国际合作,建立加工贸易企业与国内外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培训机构合作机制。加强跨境电子商务以及各类专业技术等高级人才的培养和储备。支持开展海外技术合作,支持引进国外技术团队、设计师,实现研发设计国际化、市场营销国际化。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引进海外专家,对引进海外专家的用人单位一次性给予每人3万元引才补贴,引进的海外专家每人可享受一次性2万元生活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局、市财政局)

(二)创新金融服务,增强加工贸易企业资本运营能力

以创新金融服务为主要抓手,增强企业融资能力,降低中小型加工贸易企业融资成本,稳定传统优势产业、先进制造业及新兴产业,补强我市加工贸易企业资本运营短板,推动加工贸易企业由行业冠军向“龙头企业+行业冠军”转变。

7.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转型升级。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包括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主板、创业板间接上市)。对于成功上市及再融资的企业最高资助700万元,对新三板挂牌及融资的企业最高资助150万元,对于首次成功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最高资助50万元,通过财政资金资助等方式,积极引导和推动优秀加工贸易企业加快上市步伐,鼓励企业到全国股转系统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着力发展和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努力拓宽企业投融资渠道。(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8.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对加工贸易企业通过吸收合并、新设合并、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等方式进行兼并重组壮大规模、增强实力给予支持。探索成立产业并购基金和海外并购基金,鼓励企业参与海外并购,实现外延式增长。鼓励东莞上市加工贸易企业并购非关联关系的本地加工贸易企业,推动企业实施强强联合、对外并购和重组整合,兼并重组后企业注册资金达5000万元或以上、且总部在我市的,按照不超过其贷款实付利息的50%给予贴息资助,贴息期最长为2年,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9.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建立政府引导基金财政持续投入机制,加快产业投资母基金和子基金的设立,鼓励专业创投机构积极参与东莞母基金设立东莞加工贸易产业升级投资子基金,以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本,帮助加工贸易企业增强竞争力,积极进入国内及境外资本市场。加大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扶持力度,鼓励股权投资基金业在莞集聚发展,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加大对外资企业的投资力度,推动科技金融创新,提高直接融资比重。(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商务局)

10.鼓励类金融业务发展。推动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地方保险公司,鼓励外资企业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等新型经济金融组织,争取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在莞办事机构升级,探索发展商业保理机构,对外资企业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和产品。支持保险机构开展融资租赁保险等信用保险业务,对在我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企业使用融资租赁保险,按实缴保险费的3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最高支持5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金融工作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11.加强出口信用保险支持。

(1)对出口企业按实缴出口保险费(“新兴市场政治及订单风险项目”和“小微企业专项”项目除外)的20%给予支持,总额不超过企业的实缴保险费,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最高支持50万元。

(2)对出口企业投保购买“新兴市场政治及订单风险项目”和“小微企业专项”的实缴保险费的10%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2.鼓励银行机构业务创新。鼓励银行机构开发符合加工贸易企业的金融产品。引导银行机构积极参与市财政“拨投联动、拨贷联动、投补联动、贷贴联动、贷奖联动” 等试点合作计划,提高对加工贸易企业的信贷投放和产品开发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从试点银行开展的新型信贷业务中获得融资的企业,可按实际支付利息以最高不超过70%的比例、每年100万元上限的标准获得财政贴息。(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东莞中心支行、市商务局、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

(三)加强质量建设,推动加工贸易企业提质增效

以建设“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为契机,支持企业重质量、塑品牌,打造一批品牌效应明显、示范作用显著、综合竞争力突出的代表企业,推动加工贸易向质量效益型方向发展,提升“东莞制造”国际知名度和竞争力。

13.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注册和收购境外品牌给予支持。对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国内注册并使用商标进行经营的,每注册并应用1个,给予2000元的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2万元;对企业收购境外品牌开展经营获得省相关资助的,按1:0.5的标准给予配套奖励,每家企业每年获得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其对市财政贡献的30%(封顶5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4.对出口质量安全标杆企业给予支持。对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首次获得国家质检总局授予的“中国出口质量安全示范企业”或“出口免验企业”称号的出口质量安全标杆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财政局)

15.打造生产型出口企业百强品牌。每年向社会公布全市100强生产型出口企业名单,颁发证书,并在国内外媒体上大力宣传推广。(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16.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参与标准制定。对企业制定技术标准、研究技术标准、组织技术标准活动、建设技术标准平台培训人才、推进技术标准示范和采用国际标准等活动进行资助。(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7.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取得质量认证。对经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备案,企业新取得ISO9000系列、IS0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0系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SA8000社会责任标准等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及产品新取得欧盟CE等国际市场准入认证的,每项支持2000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支持3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

18.鼓励加工贸易企业提升质量效益。对在我市登记注册,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加工贸易企业进行奖励。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评鼓励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四)补强生产性服务业短板,推动加工贸易延伸产业链

抓住国内生产性服务业快速成长的战略机遇,以国际展览和电子商务为重点,以服务外包为新的突破口,给予大力扶持,延伸加工贸易产业链条,营造加工贸易与生产性服务业相互促进、融合发展的新局面,推动制造业由生产型向生产服务型转变,进一步推动全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19.创新及品牌型贸易展览会支持。对经市商务局备案,能有效推动产业发展、填补展会项目空白,且首次在我市专业展馆举办、展览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或以上的展会,按展会场馆租期每天3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最高支持额为30万元。对在我市举办并在市商务局备案、展览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专业展览会,其展览面积每增加1000平方米(与上一届相比),给予2万元支持,最高支持额为30万元。每年组织重点品牌展会评选,对获得市政府认定的重点品牌展览会,每个项目支持100万元(市财政出资支持举办的展览会除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20.引进型贸易展览会支持。

(1)对成功引进(申办)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国际级展览会,展览面积在2万平方米或以上的,给予50万元支持;展览面积在3万平方米或以上的,给予100万元支持(需在展览会举办前一个月向市商务局备案)。

(2)对引进在我市专业展馆举办,且展期在3天或以上的各类专业展会,展览面积在2万平方米或以上的,给予20万元支持;展览面积在5万平方米或以上的,给予50万元支持;展览面积在8万平方米或以上的,给予100万元支持(需在展会举办前一个月向市商务局备案)。

(3)对引进(申办)的国际级、国家级和行业内知名展览会,符合我市支柱产业、特色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需要,能有效推动我市产业发展的,可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后,在市会议展览业发展保障资金中安排专项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21.企业参加境内外贸易展览会支持。企业参加《东莞市境内外贸易型展会推荐目录》指定的境内外贸易型展会,展位费、特装费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同一展会每家企业最高1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22.组团参加境内外贸易展览会支持。对在我市依法登记的商(协)会及企业,经市商务局备案,组织企业参加指定的境内外贸易型展览会,每个展会达20个国际标准展位的,境内展按每个展位1000元、境外展按每个展位2000元予以组展奖励,属于国家、省、市商务部门委托组织的,按委托合同给予费用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23.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对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在当年申报企业范围内年纳税排名前10位的企业,按照申报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比上年新增部分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中,对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且年增长率达到100%及以上的电子商务销售企业,按当年电子商务销售额比上年新增部分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往年获得过该项政策扶持的企业,达到相关条件可重复申请。(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24.鼓励电子商务创新型企业发展。对已申报年纳税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且在当年申报企业范围内年纳税排名前10位的电子商务创新型企业,按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服务产生的已申报纳税营业收入比上年新增部分的0.5%进行核定并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对年纳税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且年增长率达到100%及以上电子商务创新型企业,按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服务产生的已申报纳税营业收入比上年新增部分的3%进行核定并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25.鼓励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发展。对已申报年纳税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且在当年申报企业范围内年纳税排名前10位,按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服务产生的已申报纳税营业收入比上年新增部分的0.5%进行核定并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对往年获得过该项政策扶持,再次申报的企业,要求本次已申报纳税营业收入与前次相比增幅达到15%。对年纳税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且年增长率达到100%及以上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按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服务产生的已申报纳税营业收入比上年新增部分的3%进行核定并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26.鼓励电商平台发展。对运营时间达两年以上,且连续两年年度纳税营业额达到1亿元的电子商务平台,按其实际投资(基建及土地款除外)的10%予以一次性的支持,每个电子商务平台最高支持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27.支持创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28.支持高标准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园。

(1)对运营时间一年以上、办公使用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拥有完善组织管理架构,会议室、培训室、文体设施场所等公共区域面积达到办公使用面积3%以上,入驻有纳税的电子商务企业数量达20家以上,且同期入驻企业中电子商务企业占比75%以上的电子商务园区(基地、楼宇)的主办方予以奖励,奖励标准按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实际租售面积以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核定,每个园区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对运营时间一年以上、办公使用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拥有完善组织管理架构,会议室、培训室、文体设施场所等公共区域面积达到办公使用面积3%以上,提供本市户籍就业岗位50个以上,入驻有纳税的电子商务企业数量达30家以上,且同期入驻企业中电子商务企业占比75%以上的电商村、电商街、电商谷等电子商务集聚区的主办方予以奖励,奖励标准按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实际租售面积以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核定,每个项目最高奖励200万元。

(2)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一次性予以100万元、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29.鼓励跨境电商发展。对开展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监管场所经营企业,年进口值1000万美元以上的,按其每年新增纳入海关进口统计金额的0.1%予以奖励,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我市企业自建“海外仓”、境外体验店、O2O境外展示厅和境外配送网店且运营时间满一年以上的,按其实际投入建设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折合人民币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东莞海关、市财政局)

30.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

(1)对服务外包企业上年度在岸执行金额分别达100万元(或以上)、500万元(或以上)、800万元(或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支持额分别为5万元、10万元、15万元。

(2)对服务外包企业上年度离岸执行金额分别达100万美元(或以上)、500万美元(或以上)、1000万美元(或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支持额分别为5万元、10万元、15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31.支持引进国外著名的服务外包企业落户东莞发展。对引进全球服务外包100强在我市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并获得省专项资金扶持的,按照1:0.5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32.发挥服务外包重点企业的引领作用。经上级商务部门认定的服务外包示范企业或重点培育企业并获专项资金扶持的,按照1:0.5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未获得上级部门专项资金扶持的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对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重点培育企业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经我市商务部门认定的重点服务外包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金扶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33.支持服务外包园区加快发展。

(1)经上级商务部门认定的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并获省专项资金扶持的,按照1:0.5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如未能获得省竞争性专项资金支持,给予每个园区一次性100万元的支持。经上级商务部门认定的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对其委托相关院校、机构开展园区服务外包规划、政策研究等产生的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资金扶持,最高支持20万元,每个园区只支持一个项目。

(2)对新建的经市商务部门认定的服务外包专业园区,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园区入驻企业达到10家以上,其中从事服务外包产业的企业所占比例不低于70%,且园区服务外包企业上一年度承接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金额累计达到200万美元以上,根据园区的规模、效益等情况,对每个园区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34.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国际资质认证。对我市服务外包企业获得国家、省服务外包专项资金关于取得国际资质认证支持的,按照1:0.5的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扶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五)加强贸易促进,鼓励加工贸易企业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鼓励加工贸易企业统筹兼顾,主动用好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积极推进国际产能合作,开拓国际市场。大力推动加工贸易内销便利化,以庞大的国内市场支持加工贸易企业扩能增效。强化招商引资,扩大贸易增量。通过打造外贸新业态和大宗商品交易等新型贸易平台,构建贸易促进新体系。

35.对设立境外展销中心给予支持。对经市有关部门核准(委托),我市企业在境外设立用于推广“东莞制造”产品的商品展销中心(1000平米以上),按场地租金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36.推动内销便利化支持企业拓展内销市场。进一步探索简化内销征税和核销手续,优化企业内销审批流程,扩展内销“集中申报”覆盖面,拓展产品内销代理销售渠道,帮助加工贸易企业特别是中小加工贸易企业创品牌、拓内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37.鼓励外商投资。对新引进首期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美元、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允许类或鼓励类的项目,按项目到位注册资本每100万美元支持5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项目支持,每个项目最高支持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38.鼓励企业增资扩产。对注册资本增资不低于1000万美元、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允许类或鼓励类的现有项目,按项目增资到位注册资本每100万美元支持5万人民币的比例给予项目支持,每个项目最高支持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39.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支持。对经市商务局按省、市相关规定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对比上年全年企业主营业务增量部分,按1‰比例给予奖励,每年最高支持不超过300万元。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比上年度主营业务增长超10%,且在银行机构办理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的,按上年度新增贷款产生利息50%的标准予以贴息,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40.支持“超级中国干线”业务发展。对经市商务部门认可的“超级中国干线”(即将香港机场空运货站的货物收发点延伸至东莞的空陆联运服务模式)经营者和收发货企业(仅限本市企业),根据实际货运量,按照收发货企业和“超级中国干线”经营者7:3的比例,给予共计400元/吨的资助。其中,业务经营者每个每年最高资助额为80万元,收发货企业每个每年最高资助额为3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东莞海关、市财政局)

41.鼓励企业设立自用“两仓”和实施电子围网区域管理对设立自用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简称“两仓”)以及实施电子围网区域管理的企业,在海关验收合格后,按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视频监控设备、围网工程等三项费用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支持3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东莞海关、市财政局)

42.鼓励企业使用我市保税物流仓储设施。鼓励香港百货、零售行业企业(机构)及本市企业使用我市保税仓、出口监管仓(“两仓”)和保税物流中心。其中,直接进出境类:以加工贸易企业为经营单位的,给予经营单位120元/票,仓库30元/票的资助;以保税物流企业为经营单位的,给予经营单位30元/票,仓库30元/票的资助。非直接进出境类:货物进仓存储的,给予经营单位30元/票,仓库30元/票的资助;“一日游”业务的,给予加工贸易企业30元/票的资助,仓库不予资助。保税仓(含保税物流中心内仓库)、出口监管仓(含结转型仓及配送型仓),保税物流进出口经营企业,年度最高资助额均为50万元;保税加工企业和外贸企业使用保税仓(含保税物流中心内仓库)、出口监管仓每年累计最高资助金额均为2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东莞海关、市财政局)

43.对贸易摩擦应对研究和公共服务项目进行支持。对企业和相关机构开展贸易摩擦应对研究和公共服务项目,按项目实际发生额进行支持,省市支持总额不超过项目实际发生额,每个项目最高支持35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44.支持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发展。对取得国家级交易所资质和省级交易中心资质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对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年度交易额同比增长30%以上(含30%)的,按其当年对市级财政贡献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45.支持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发展。对经市商务局备案的大宗商品互联网交易平台,年度交易额达到500亿元以上,按其当年对市级财政贡献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由市商务局牵头,联合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全市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市各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各项政策措施的统筹衔接,形成工作合力。

(二)落实财力保障。方案中涉及的财政政策,企业申报以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另行制定)为准。对我市外经贸发展有重大影响、重要贡献的项目,将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专项研究采取灵活政策措施。

(三)加大监督力度。涉及鼓励政策措施的使用,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如有虚假甚至欺诈行为,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牵头,组织全市各有关部门和镇街,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政府、企业和行业之间的桥梁作用,加强加工贸易创新发展政策的宣传解读,发挥政策的支持引导作用,调动加工贸易企业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有利于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舆论环境。及时宣传加工贸易创新发展新进展、新成效,形成良好的示范效应,引导加工贸易企业加快转型创新发展。

(五)加强督查考核。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制定完善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工作的监测性指标,强化对各部门、各镇街(园区)的工作指引,加强对各部门、镇街(园区)推动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情况及效果的监测评估。把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纳入镇街(园区)领导班子考核范围。

(方案中政策措施由市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与我市现行政策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方案规定为准。除另有说明的外,本方案政策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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