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6〕82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资助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6〕82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
建设资助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资助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4日
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
建设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粤府〔2015〕1号)和《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的意见》(东委发〔2015〕5号),大力推动我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提升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指依托我市相关行业、领域具有综合优势的单位,组建具有较完备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具有高素质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能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工程技术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是指依托我市相关行业、领域具有科研优势的单位,组建具有较完备的应用技术与应用基础研究、高新技术、重大工程技术研究及开发条件和高素质创新人才队伍,能开展创新性研究的机构。
第三条 市财政每年设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建设。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市政府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指南编制、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进行综合协调管理。
第二章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五条 支持我市科技企业、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支持对象和标准为:
(一)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立项(认定)的,市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经费资助(全额利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除外)。资助经费由承担单位自主统筹用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
(二)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立项(认定)的企业,纳入市政府推动实施的“重点企业信贷支持计划”,市财政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比例最高不超过70%,每个项目贴息时间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具体按照《东莞市创新财政投入方式促进科技金融产业融合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资助的单位如已获得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或市财政其他资助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资助的原则进行资助。
第六条 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认定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研发场地面积达200平方米以上;
(三)投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在用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不包括生产用设备和软件)的资金总额不低于200万元;
(四)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科技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职称或获博士学位或获本科学位且从事该行业研发工作超过10年的人员不少于1人,中级职称或获硕士学位或获本科学位且从事该行业研发工作超过5年的人员不低于30%或不少于5人;
(五)获得不少于1件发明专利授权(新药证书),或不少于5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软件著作权,或获得市级(含市级)以上科技奖励。
第七条 申请认定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依托单位是企业法人的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或进入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上一年度企业销售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
(二)企业有较强的研发创新能力和较高的技术管理水平,已通过相关的管理认证。
第八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单位有《东莞市财政资助(补贴)资金不予资助的具体范围》所规定情形的,不给予资助。
第九条 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申请流程:
(一)申请单位填报相关申请材料,提交到所属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由所属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后推荐到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后,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出认定意见,并向社会公示7天;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后,由市科技局报市政府审定;
(五)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科技局下达认定及资助通知。
第十条 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立项(认定)资助申请流程:
(一)申请单位填报相关申请材料,提交到所属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由所属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后推荐到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拟出资助名单,并向社会公示7天;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后,由市科技局报市政府审定;
(四)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科技局下达资助通知。
第十一条 在2013年1月1日之前立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按期通过验收的,其支持标准按《东莞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办法》(东府办〔2012〕176号)执行;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立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且按期通过验收的,其支持标准按《东莞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办法》(东府办〔2014〕120号)执行;2016年1月1日及之后立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其支持标准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重点实验室
第十二条 支持我市科技企业、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组建重点实验室,支持对象和标准为:
(一)对获得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含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或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等)、省级重点实验室(含省重点实验室、省企业重点实验室或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等)、市级重点实验室立项(认定),以及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市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资助(全额利用财政资金建设的重点实验室除外)。资助经费由承担单位自主统筹用于重点实验室的建设。
(二)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立项(认定)为重点实验室,以及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实验室(认可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企业,纳入市政府推动实施的“重点企业信贷支持计划”,市财政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比例最高不超过70%,每个项目贴息时间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具体按照《东莞市创新财政投入方式促进科技金融产业融合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重点实验室建设资助的单位如已获得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或市财政其他资助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资助的原则进行资助。
第十三条 市级重点实验室的认定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符合我市经济与科技发展战略,建立了较完善的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管理规范;
(三)在实验室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科技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学位以上(含硕士学位)的科技人员不少于3人;
(四)实验室用房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投入实验室的在用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不包括生产用设备和软件)的资金总额不低于200万元;
(五)近三年取得不少于2项的科技成果,取得的科技成果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或省级科技奖励;
2.获二等奖或二等奖以上的市级科技奖励;
3.获我国(含港澳台)、美国、日本或欧盟的发明专利;
4.获得新药证书;
5.在相关技术领域的核心刊物上发表了论文;
6.出版了专著。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单位有《东莞市财政资助(补贴)资金不予资助的具体范围》所规定情形的,不给予资助。
第十五条 市级重点实验室的认定申请流程:
(一)申请单位填报相关申请材料,提交到所属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由所属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后推荐到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后,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出认定意见,并向社会公示7天;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后,由市科技局报市政府审定;
(五)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科技局下达认定和资助通知。
第十六条 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立项(认定)和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实验室资质的资助申请流程:
(一)申请单位填报相关申请材料,提交到所属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由所属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后推荐到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拟出资助名单,并向社会公示7天;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后,由市科技局报市政府审定;
(四)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科技局下达资助通知。
第十七条 在2013年1月1日之前立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且按期通过验收的,其支持标准按《东莞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办法》(东府办〔2012〕176号)执行;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立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且按期通过验收的,其支持标准按《东莞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办法》(东府办〔2014〕120号)执行;2016年1月1日及之后立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其支持标准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按照《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问责暂行办法》执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核、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机构及工作人员,市政府追回骗取的资金,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再享受东莞市政府各类资助,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8年将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如有需要将作调整。我市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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