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6〕45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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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6〕45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

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5日

东莞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15〕530号)和《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2015〕78号),积极稳步推进我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目标

进一步完善补偿机制,破除公立医院逐利机制,坚持政府主导,注重发挥市场作用,建立新型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有序解决突出的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矛盾,有效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促进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提升。

二、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结构调整

城市公立医院药品(中药饮片除外)继续实施零差率销售。降低部分检查检验医疗服务价格,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提高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财政投入进行补偿,保持公立医院人均费用水平相对稳定,患者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增加。

(二)有升有降、逐步到位

分批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首批降低群众反映强烈的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检验等医疗服务价格,提高中医、诊疗、护理、手术等不能合理反映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内部比价关系。

(三)动态调整,强化监管

逐步建立有利于费用控制,以合理定价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创新举措,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立医院自我约束的价格综合监管体系。

(四)统筹协调,配套实施

医药价格改革与医保支付方式、政府财政保障机制、医院运行机制、医疗服务体系、监管机制等改革政策配套实施。

三、实施范围

东莞市城市公立医院。

四、改革内容

(一)继续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试点推进耗材零差率销售

1、继续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城市公立医院药品(中药饮片除外)继续实施零差率销售,医院实际购进价格低于省药品集中采购价格的,以实际购进价作为销售价格;销售中药饮片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不超过25%的加价率顺加作价。中药饮片实际购进价是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

2、取消300元以上耗材加成。《东莞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除外内容”和“说明”中已明确规定可另外收费的一次性消耗材料单件实际购进价在300元(含)以上的,按实际购进价销售。实际购进价是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

3、取消患者自主选择医用耗材加成。对患者自主选择医用耗材,按实际购进价销售。

(二)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内部比价关系,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

1、优化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将取暖费、空调降温费、挂号费分别并入床位费和诊查费中,不再单设取暖费、空调降温费和挂号费。

2、放开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放开已经形成竞争、社会化服务的部分精神心理卫生和辅助生殖技术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立医院自主制定价格。

3、改革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由市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立项,其价格由医院自主制定,不再执行备案制管理。控制特需病房床位的比例,特需病房床位比例不得超过总开放床位数(不包括加床)的10%。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和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制定或调整需提前15天公示,并告知价格、卫生计生、社保部门后执行,同时保持价格水平相对稳定,调价周期不少于6个月。

4、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1)调整诊查费项目价格。将挂号费项目纳入诊查费,不再单设挂号费。诊查费标准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元/次。

(2)提高部分体现医疗技术、医疗风险的治疗、手术项目价格。

(3)提高床位费、肌肉注射等价格明显偏低的综合服务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4)提高部分传统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鼓励医院发展传统中医技术。

(5)降低部分主要利用仪器操作、价格偏高的检验项目价格。

(6)降低磁共振扫描(MRI)、X线计算机体层扫描(CT)、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等利用大型设备检查项目价格。

以上取消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调整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由市发改局、市医改办、市卫生计生局、市社保局另行公布执行。

五、配套改革措施

(一)政策性亏损补助

为调动医院的改革积极性,出台基本医疗服务财政补偿方案,各公立医院因实施本次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而减少的合理收入(不含取消患者自主选择医用耗材部分),纳入基本医疗服务补助经费范围。

(二)纳入社保支付范围

为进一步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因本次改革调整价格的项目,可按《东莞市社会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2011年版)》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其中住院床位费支付限额调整为每日65元。

(三)着力控制医药费用

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的管理,抑制不合理使用药械以及过度检查和诊疗行为。将门(急)诊次均费用、住院床日费用、出院患者平均医疗费用、药占比、耗材占比、住院与门诊人次比例、总费用增长率等纳入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目标。建立统一的统计口径,以每人每日在同一医院的诊疗费用总和作为门(急)诊次均费用,将医院处方要求患者外出购买药品费用纳入出院患者医疗费用,严禁医生通过分解处方、增加自费药品使用等方式加重患者实际费用负担。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奖惩制度,强化医药费用控制。

(四)实行动态管理

做好医改实施后续评估工作,建立检验检查价格专项动态管理制度,建立人均检验检查费用增长与检验检查项目价格调整联动机制。医改实施一年后进行整体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适当调整医疗收费。

(五)加强医药价格监督

价格、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院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医药价格举报和投诉,化解价格矛盾。定期开展医药价格专项检查,对不执行医药价格政策、擅自分解医疗服务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实行价格公示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六、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医改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实施工作,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做好各项衔接工作。

(二)强化财力保障

市镇两级财政要保障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补偿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并加强对资金的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营造良好氛围

加强对公立医院价格改革政策实施工作的宣传,调动广大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七、执行时间

本方案从2016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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