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6〕5号《关于印发〈东莞市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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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6〕5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8日

东莞市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环办〔2015〕88号)等的要求,为适应新形势下环境监管工作的需要,落实环境监管责任,加大环境监管力度,我市决定实施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为确保该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明任务、抓重点、落责任、强监管”的工作目标,在全面掌握我市污染源和环境风险源等环境监管对象信息的基础上,科学划分环境监管网格,建立“三清三到位”(即区域清、底数清、职责清,监管到位、互通到位、服务到位)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网格化责任管理体系,加强环境监管力度,预防和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环境安全和群众环境权益。

二、工作原则

(一)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环境监察网格按照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6个大队的管辖市级区域、镇街(园区)级区域、村(社区)级区域进行三级划分,逐级落实属地责任。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环委会)各成员单位和各镇街(园区)依职能、任务和要求,结合实际自行划分监管网格。各相关部门和各镇街(园区)分级对网格内的污染源实施监管,各村(社区)协助实施监管。

(二)部门联动,各司其职。市环委会各成员单位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自身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担负的职责,对网格内的污染源实施监管,各司其职,信息互通,联动监管。

(三)分类管理,动态调整。根据污染源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市环保局将全市污染源分为4种类别:Ⅰ类企业为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污染减排企业;Ⅱ类企业为市控重点污染源;Ⅲ类企业为镇控重点污染源;Ⅳ类企业为除Ⅰ、Ⅱ、Ⅲ类企业以外的所有污染源(包括已办理和未办理环保手续的污染源)。根据污染源排污现状、环保守法、环境风险等情况,每年12月底前对Ⅰ、Ⅱ、Ⅲ类企业名录进行调整,对投诉多、守法差、风险大的污染源,要加大监管力度,实行差别化动态管理。

(四)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环境监察网格将把全市所有须纳入监管范围的污染源纳入其中,实行全覆盖监管,每一家污染源均须明确日常监管责任人和分管责任领导,确保纳入网格化管理的污染源监管工作责任到人。

三、网格划分

市环保局环境监察网格按照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6个大队的管辖市级区域、镇街(园区)级区域、各村(社区)级区域进行三级划分,划分为以下3类网格:

(一)一级网格:按照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6个大队管辖的市级区域为基准进行划分,共划分为6个网格,分别为:

1、城区片网格,包括:莞城、南城、东城、万江、厚街、道滘。

2、沿海片网格,包括:长安、虎门、大岭山、沙田虎门港。

3、丘陵片网格,包括:松山湖(生态园)、寮步、大朗、东坑、黄江。

4、山区片网格,包括:塘厦、凤岗、清溪、谢岗、樟木头。

5、埔田片网格,包括:常平、横沥、桥头、茶山、石排、企石。

6、水乡片网格,包括:石碣、石龙、高埗、洪梅、望牛墩、麻涌、中堂。

(二)二级网格:按照全市33个镇街(园区)级管辖的行政区划,划分为33个二级网格。

(三)三级网格:在镇街(园区)网格的基础上,以村(社区)为单元,划分为三级网格。

四、职责分工

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环保局牵头会同市环委会各成员单位、各镇街(园区)组织实施,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环保局:负责制定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对镇街(园区)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培训、考核;落实环境监察大队管辖区域网格的人员和统筹全市环境监察工作;制定Ⅰ、Ⅱ、Ⅲ类企业名单,以及Ⅰ、Ⅱ类企业随机抽查名单的确定和Ⅰ、Ⅱ类企业日常监管工作。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各大队负责一级网格内Ⅰ、Ⅱ类企业的监督管理。

(二)市环委会各成员单位:负责按照各自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职责任务,依法依规履行对污染源(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交通运输污染源和生活污染源)的日常监管,指导各镇街(园区)开展工作,协助市环保局做好对各镇街(园区)网格化监管工作的考核。各主要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发改局:负责电力行业落后产能的监管和淘汰工作。

市经信局:负责水泥、造纸、印染、制革等行业落后产能的监管和淘汰工作,加强移动通信基站类建设项目的监管。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市环保局依法移送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对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的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拘留。

市国土局: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

市住建局:负责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的监管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垃圾处理等集中治污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加强道路扬尘、公共场所焚烧杂物等污染的监管。

市交通局:负责督促交通建设项目完善环保手续。

市水务局:负责加强对污水处理等集中治污设施的监管。

市林业局:负责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开发和建设活动的监管。

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监管。

市国资委:负责加强对下属企业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监管。

市工商局:负责依法注销或吊销政府下达取缔关闭决定的违法企业的营业执照。

市质监局:负责依法查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及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建材产品、铅酸蓄电池等违法行为。

市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无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东莞供电局:负责加强对变电站等供电项目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等情况的监管。

(三)各镇街(园区):各镇街(园区)要按照党政同职、一岗双责的要求,制定本辖区综合性的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方案,组织本级各相关职能部门落实网格化监管工作,明确本级网格责任人员,并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落实辖区内Ⅲ、Ⅳ类污染源(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交通运输污染源和生活污染源等)的日常监管工作;对村(社区)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培训、考核;统筹解决辖区内环境污染问题;各镇街(园区)环保分局负责制定Ⅳ类企业名单、Ⅲ类企业随机抽查名单,以及负责各镇街(园区)内Ⅲ、Ⅳ类企业的日常监管、随机抽查和全面核查。

(四)各村(社区):负责组织实施村(社区)网格化管理工作和落实本级网格的人员;对辖区内的污染源进行检查,掌握污染源环保工作情况,督促污染源完善环保手续和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当地相关部门报告;各村(社区)环保协管员负责协助当地环保分局监管Ⅳ类企业,村(社区)环保协管员对Ⅳ类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每月根据检查情况更新《污染源环保管理信息表》报送当地环保分局。

五、运行方式

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的运行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一)巡查。网格监管责任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对网格内污染源、生态环境进行检查,发现环境安全隐患、环境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等问题要及时处理。需相关部门进一步处理的,要及时向上级和相关部门报告。

(二)抽查。包括本级抽查和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抽查,通过开展随机抽查形式,检验日常监管工作的开展情况和成效,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处理,要求监管单位和人员加强监管,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整改,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查处。各相关部门发现或接到违法行为报告后,及时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按程序进行处理。需多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各级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调查处理。

(四)反馈。对下级网格责任主体报告的问题,上级网格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后,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下级网格责任主体,并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需进行公开的信息要及时进行公开。

(五)评价。各级政府每年对下级网格化管理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各级网格对本级网格化管理运行情况进行自评,研究改进措施。

六、工作任务

(一)落实网格责任人员和职责

1. 人员分配: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各大队、各环保分局要按照网格划分和监管责任,落实市、镇街(园区)两级每一个网格的责任领导和日常监管责任人员名单,报市环保局备案。市、镇街(园区)两级网格的责任领导和日常监管责任人员原则上每3年调整轮换一次。各村(社区)网格的责任领导和日常监管责任人员、协管员名单由各环保分局制定,市环保局予以指导和督促。

2. 职责区分: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各大队、环保分局监管责任人员要按要求对自身负责的网格开展监管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包括:(1)污染源企业生产工艺、污染物治理、污染物排放、环境风险环节等情况;(2)重点污染源和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污染防治设施包括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等);(3)环境违法行为查处(调查取证、立案查处、后督察等);(4)环境信访案件和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置;(5)环保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和信息动态管理;(6)其他环境监察工作。

网格责任领导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和督促网格环境监管工作落实,对重点环境监管工作和突出环境违法问题亲自部署和直接组织查处。网格责任人负责对管辖的企业开展日常监管、随机抽查和全面核查等工作,发现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环保协管员负责协助当地环保分局对网格内的Ⅳ类企业开展日常检查,掌握网格内的Ⅳ类企业的排污情况,指导、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环境问题及时向环保分局反映,协助当地环保分局做好环境监察工作和信访投诉处理。

市环委会各成员单位可参考市环保局上述做法,自行明确监管领导、责任人和工作职责。

(二)落实日常巡查制度

网格监管责任人员按照污染源监管责任分工落实对污染源检查工作,对重点监管对象以及重大活动、敏感时期,要加大检查力度。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环境污染问题或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及时进行处理。

(三)实施重点污染源随机抽查和全面核查制度

市环保局对Ⅰ、Ⅱ、Ⅲ类企业实施每季度随机抽查制度:Ⅰ、Ⅱ类由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各大队进行抽查,每季度抽查比例不少于25%;Ⅲ类企业由各环保分局进行抽查,每季度抽查比例不少于25%;同时,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各大队按照在岗环境监察人员数量1:5的比例,对所辖网格内Ⅲ类企业进行随机抽查(随机抽查比例只适用于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不包括专项执法检查、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环境执法后督察、环境信访案件处理等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Ⅰ、Ⅱ、Ⅲ类企业的随机抽查工作要按照全面核查的要求组织开展,抽查完成后形成对企业的书面核查报告,并向被抽查对象下发核查通报。对全年未被抽查到的Ⅰ、Ⅱ、Ⅲ类企业,要在每年12月底前完成一次全面核查,形成核查报告并下发核查通报。

(四)实行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的信息化

全市环保系统在网格化监管工作中要统一使用移动执法系统,确保网格化监管与环保移动执法系统无缝对接,实现日常留痕监管、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取证、立案、法律文书送达等执法业务的信息化流转,利用移动执法系统建立企业环境监察台账,确保对污染源现场开展环保执法过程中实现“留痕备查”,督促、保障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同时,要结合信息化建设进程,进一步推动环境监察网格信息化建设,推动实现环境监察网格化电子地图,使环境监察网格化工作更直观,在电子地图上可显示Ⅰ、Ⅱ、Ⅲ类企业的位置、监管人员等信息,并与移动执法系统进行对接,在电子地图上点击企业可浏览企业的环境监察流水记录以及各项环境管理信息,使企业环境管理、执法监察等情况一目了然。为保障环境监察网格化电子地图的构建,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各大队、各环保分局要于2016年2月底前将Ⅰ类、Ⅱ类、Ⅲ类企业地理位置信息报送市环保局。

(五)实施监察监测联动

在对Ⅰ、Ⅱ、Ⅲ类企业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对抽查单位同步开展监测和监察,其中Ⅲ类企业的监测费用,由镇财政安排专款确保按要求完成抽查工作(2016年水乡经济区实施,2017年开始全市实施。)。

(六)实施差别化监管

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较大等Ⅰ、Ⅱ、Ⅲ类企业要作为抽查的重点对象,并通过随机抽查和全面核查的结果,对每个企业实行好、较好、一般和差四个等级的评定,对好、较好的企业减少检查频次,对一般和差的企业加大随机抽查和监督管理力度,实施全方位的差别化监管,确保全市环境安全。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各镇街(园区)要根据本方案要求,迅速组织落实,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确保网格化管理取得实效。未设置环保协管员的村(社区),应结合商事登记改革和社会治理网格化建设工作,尽快设置环保协管员,协助当地环保分局加强环境监管工作。已设置环保协管员的镇街(园区),结合当地环保分局的工作,加强对环保协管员的培训,明确工作要求和职责,充分发挥环保协管员的就近管理的作用。各镇街(园区)于2016年1月30日前将《东莞市环境监察网格化监管人员一览表村(社区)》填好并报送市环保局。

(二)加强部门联合监管。市环委会各成员单位、各镇街(园区)要按照本方案划分的网格和规定的职责分工、工作任务,切实履行属地管理和环境保护的责任,建立政府统筹协调,环保分局对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机制,建立环保问题会商制度,共同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管,共同解决环境问题,防止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市环委会各成员单位、各镇街(园区)要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制定网格化监管子方案,于2016年6月底前报市环保局备案。

(三)强化信息公开。市环保局要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定期将对企业的检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监督重点排污单位按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要求,自行对环境信息向社会公开,逐步提高企业自律守法意识,形成良好的守法经营的氛围。

(四)强化服务指导。各网格化监管责任单位在对污染源开展日常监管的同时要注重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宣传环保政策法规,依法依规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环境问题,指导企业加强内部环境管理。

  (五)建立考核制度。市环保局结合镇街(园区)环保责任考核工作,对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各镇街(园区)要将环保协管员的设置、制度建立及污染源检查工作落实情况等纳入对村(社区)的环保工作考核。加强对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的考核,一层抓一层,层层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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