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2016〕33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黄唇鱼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府〔2016〕33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黄唇鱼
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黄唇鱼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9日
东莞市黄唇鱼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莞市黄唇鱼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保护珍稀、濒危黄唇鱼资源及其赖以生存水域的生态环境、野生动植物资源及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东莞市黄唇鱼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黄唇鱼保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和管理黄唇鱼自然保护区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严格管理、保护优先、可持续利用的原则,注重保护黄唇鱼自然保护区的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完整性以及景观协调性,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四条 黄唇鱼自然保护区所需经费主要以市、镇财政和社会资金为主,并积极争取国家、省财政资金支持。
黄唇鱼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黄唇鱼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黄唇鱼以及黄唇鱼自然保护区范围内自然资源、自然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黄唇鱼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 在黄唇鱼自然保护区内设立的黄唇鱼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黄唇鱼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公安、国土、环保、交通、林业、水务、财政、航道、旅游、海事、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黄唇鱼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黄唇鱼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编制、实施黄唇鱼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管理计划,制定黄唇鱼自然保护区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黄唇鱼自然保护区;
(三)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保护黄唇鱼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四)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黄唇鱼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
(五)进行黄唇鱼自然保护区的宣传教育;
(六)在不影响黄唇鱼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组织开展经批准的参观、旅游等活动;
(七)接受、抢救和处置伤病、搁浅或者误捕的黄唇鱼等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
(八)依法承担其他管理职能。
第八条 黄唇鱼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黄唇鱼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保护区具体范围和界线,设置界碑、标志物及相关保护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损毁。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黄唇鱼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
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向黄唇鱼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禁止在黄唇鱼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
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黄唇鱼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向黄唇鱼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黄唇鱼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黄唇鱼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在黄唇鱼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黄唇鱼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经批准进入黄唇鱼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自然保护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服从黄唇鱼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
(三)不得破坏黄唇鱼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
(四)不得从事可能影响黄唇鱼索饵、生长、栖息、繁育的活动;
(五)不得妨碍黄唇鱼自然保护区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禁止在黄唇鱼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捕捞、砍伐、采药、开垦、开矿、采石、捞沙等危害黄唇鱼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和破坏黄唇鱼栖息场所的活动。
禁止在黄唇鱼自然保护区电鱼、炸鱼、毒鱼等破坏黄唇鱼等生物资源的行为。
第十四条 禁止在黄唇鱼自然保护区非法捕捉、杀害、伤害黄唇鱼,以及买卖、占有、利用黄唇鱼及其产品。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黄唇鱼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黄唇鱼自然保护区误捕到黄唇鱼,未受伤的应立即无条件放生,已受伤的应当采取紧急救助措施,并及时报告黄唇鱼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已死亡的应交黄唇鱼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处理。
第十六条 禁止在黄唇鱼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建设任何生产设施。禁止在黄唇鱼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黄唇鱼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七条 禁止在黄唇鱼自然保护区新建排污口,原有排污口排放的废水应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黄唇鱼自然保护区污染或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黄唇鱼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黄唇鱼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黄唇鱼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黄唇鱼自然保护区或者在黄唇鱼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黄唇鱼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黄唇鱼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造成黄唇鱼自然保护区内海域污染或生态环境破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给黄唇鱼自然保护区造成损失的,由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赔偿损失。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黄唇鱼自然保护区范围为东起威远岛西岸,西与广州交界,南起太平水道南河口,北至太平水道北河口,四至范围为东经113°36′26″~113°39′16″,北纬22°45′48″~22°48′41″。各功能区界标如下:
(一)核心区界标
A1:22°46''59.232",113°38''10.464";
A2:22°46''40.944",113°37''59.772";
A3:22°45''58.644",113°38''32.748";
A4:22°46''11.568",113°38''54.996";
A5:22°46''34.968",113°38''36.780"。
(二)缓冲区界标
B1:22°47''07.836",113°38''08.376";
B2:22°46''43.824",113°37''54.408";
B3:22°45''54.108",113°38''33.180";
B4:22°46''11.820",113°39''01.188";
B5:22°46''35.292",113°38''44.052"。
(三)实验区界标
C1:22°48''40.896",113°36''49.968";
C2:22°48''23.796",113°36''28.008";
C3:22°48''09.144",113°36''40.104";
C4:22°47''24.648",113°37''19.524";
C5:22°45''54.180",113°38''27.852";
C6:22°45''48.312",113°38''32.244";
C7:22°46''17.976",113°39''19.116";
C8:22°46''20.316",113°39''03.420";
C9:22°47''01.896",113°38''35.196";
C10:22°47''21.192",113°38''44.520";
C11:22°47''23.172",113°38''41.856";
C12:22°47''42.324",113°37''54.444";
C13:22°47''48.732",113°37''40.260";
C14:22°47''52.116",113°37''14.376";
C15:22°48''09.648",113°36''55.584";
C16:22°48''17.640",113°36''50.256";
C17:22°48''35.424",113°36''48.420"。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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