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5〕132号《关于印发〈东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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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5〕132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突发重大动物

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2日

东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造成的危害,保持养殖业的稳定,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确保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广东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东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严重损害和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遵循“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快速反应、高效运转,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临时成立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分管副秘书长及市农业局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农业局、商务局、卫生计生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城管局、旅游局、工商局、松山湖管委会,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农业技术推广管理办公室、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23个单位分管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急响应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针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编制本辖区相应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在市有关部门指导下,组织做好应对工作。

2.2 专家组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负责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技术指导工作,对疫情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成员由市农业局、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专业人员组成。

2.3 应急预备队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由市经信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局、水务局、农业局、卫生计生局、环保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城管局、工商局、交警支队,东莞出入境检疫检疫局,松山湖管委会,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单位人员组成;各镇街相应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各村(社区)配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员。具体实施疫区封锁、动物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镇街畜牧兽医站为基础,建立市、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市农业局会同市林业局、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有关单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工作。各镇街要加强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和队伍建设,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工作及时、快速、高效。

3.2 预警

市农业局根据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初步判定预警级别,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申请。预警信息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其中,达到重大以上级别的预警信息,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应急办报省政府应急办,由省政府应急办按规定发布;达到较重或一般预警级别的预警信息,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预警发布中心发布。

市、镇两级人民政府应按照预警信息,迅速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3.3 报告

3.3.1 责任报告

责任报告单位主要包括: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街农业办公室(农林水务局),镇街动物卫生监督分所(畜牧兽医站),市镇两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相关科研单位和大中专院校等相关单位。责任报告人主要包括: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镇两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2 报告受理

市镇两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为受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的法定机构,应设立并公开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受理电话,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我市市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受理电话设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受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

3.3.3 报告形式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4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报告个人必须立即向当地受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法定机构报告。镇街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或畜牧兽医站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所在镇街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诊断。认定为临床怀疑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要立即向市农业局报告,并在认定后的1小时内将先期处置情况报至市农业局,由市农业局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3.3.5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动物免疫接种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3.4 临时控制

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监测或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或接到动物疫情报告后,要迅速会同属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对现场进行控制,实施临时封锁等控制措施。

3.5 诊断认定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我市重大动物疫情的现场诊断。经初步诊断认定为临床怀疑或疑似重大动物疫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验室确诊,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能确诊的,按规定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对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要及时、科学、准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采集、储藏、运送病料或病料样品。

4 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疫情发生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提请提高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和预警级别。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扑灭疫情。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镇街,在接到市人民政府的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支援事发镇街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发展趋势,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和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四级。

4.3 应急响应

4.3.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分别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启动。我市辖区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时,市镇两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4.3.2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和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较大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后,市农业局立即组织各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动物疫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报请市人民政府根据启动相应级别(Ⅲ级或Ⅳ级)的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在市人民政府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4.3.3 现场处置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市人民政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可临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承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兼任现场指挥官或由其指定现场指挥官。现场指挥官有权决定现场处理方案,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现场应急处理工作,调度现场应急处理队伍。各有关部门、单位、公众应当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官的指挥。各有关镇街、各成员单位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及时报道农业部或经农业部授权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的普及,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及记者采访。

(2)市发改局:负责监管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市场价格,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价格垄断、价格欺诈、谋取暴利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3)市公安局:负责密切监控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

(4)市财政局:负责及时拨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封锁、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免疫、监测、控制等有关工作所需经费,监督相关经费和捐赠资金的使用。

(5)市环保局:配合做好扑杀的动物及其排泄物、被污染的饲料、垫料等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推动市医疗废弃物处理中心配套完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6)市卫生计生局:负责指导疫区内人员防护,做好疫区高危人群的预防、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及医疗救治等工作。

(7)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应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情;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疫情监测,组织专家研究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信息;按照职责分工监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协调相关公园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做好饲养动物的防疫工作,密切监视其健康情况,发现异常时立即通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

(8)市农业局:主要负责疫区封锁、物资调集、综合协调、督导检查、处理记录等有关工作。

疫区封锁。根据国家对动物疫病的防治、处置技术规范,组织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报请市人民政府对疫区进行封锁,指导镇街对疫区的封锁,禁止疫区内的易感动物、动物产品及其相关物品流出疫区。组织有关单位限制或停止疫区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

物资调集。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协调组织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特别要紧急调集消毒药品、消毒器械、防护服、口罩、手套、水鞋等动物防疫应急物资运往疫区,调集紧急免疫疫苗运往受威胁区。

综合协调。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处置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督促各镇街、各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控措施。调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参与扑灭疫情。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协调有关单位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组织镇街、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督导检查。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组织对疫区所在镇街开展疫区内染疫或相关动物扑杀并无害化处理、进出疫区强制消毒、受威胁区紧急免疫与监测等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临时培训。

处理记录。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完整详细记录疫情处理过程。

(9)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和组织应对水生动物疫情。

(10)市工商局:负责疫区、受威胁区内商品交易市场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主体的登记管理,依法查处市场内无照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等违法经营行为。

(11)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及时通报市农业局。

(12)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及各镇街分所:负责市镇两级动物防疫应急物资储备和供应;对场地和物品的消毒、染疫和易感动物的扑杀与无害化处理进行监督指导;对扑杀动物种类数量及补偿款数额进行核实;

(13)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我市范围内动物疫病的信息收集、分析与报告工作,组织疫病诊断与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各镇街动物防疫机构对受威胁区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动物卫生监督总所。

(14)其他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负责各自领域的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参加应急救援、后勤保障、善后处置等相关工作。

(15)镇街:疫区所在镇街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在接到市人民政府的封锁令后,迅速安排人员对疫区进行封锁,禁止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疫区;在疫区各出入口建立临时消毒站,派出人员对疫点以及进出疫区的人员、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限制或者停止疫区内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组织人力对疫区内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同群动物进行扑杀,并对扑杀的畜禽数量进行清点并造册登记。对扑杀的动物及其排泄物、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等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负责组织镇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辖区范围内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实行100%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非疫区所在镇街应根据发生疫情读取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3.4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4.4 信息公开

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由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信息。

4.5 社会动员

市镇两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组织各方面力量救治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我防护。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6 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并彻底消毒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后无新的病例出现,经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原,且受威胁区按规定完成紧急免疫,病原检测为阴性。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和宣布。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农业厅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和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较大和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农业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和宣布,并向省农业厅报告。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市农业局应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5.2 灾害补偿

灾害补偿实行先扑杀后补偿的原则,由中央、省、市、镇各级财政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比例承担。事发地镇街实施扑杀前,对扑杀畜禽数量和大小进行清点并造册登记,经场(户)主确认签名,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核实,再经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由镇级财政统一先行垫付发放补偿款。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要根据国家、省的补偿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扑灭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基金管理办法,明确补偿标准,并适时进行调整修订;我市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国家、省有关标准,超出国家、省标准部分由市、镇两级财政按照各50%比例分担。国家、省尚未有补偿标准的,市农业、财政部门可依照相关法律,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临时标准。国家、省相应补偿标准颁布后,市农业、财政部门视情况调整标准。

5.3 抚恤和补助

市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4 恢复生产流通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有关部门应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进行养殖。

5.5 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市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 应急处置的保障

市人民政府将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或区域规划,协调各有关单位,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1.1 通信保障

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信工具属于动物防疫应急物资储备范畴,应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6.1.2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部门、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动物防疫应急物资的调运。

6.1.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包括人畜共患病)有关疫区的人员预防和医疗救治工作。市镇两级农业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开展工作。

6.1.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对虚报、谎报重大动物疫情、散步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法给予处理。

6.1.5 物资保障

市镇两级动物防疫部门应建立动物防疫应急物资储备库,按要求储备足够的诊断试剂、兽用生物制品、消毒药品与设备、防护用品、封锁设施、运输工具及通信工具等。动物防疫应急物资管理及储备要求详见附件1至3。

6.1.6 经费保障

市镇两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分别设立扑灭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基金,并保持足额的资金储备,用于动物疫情扑灭、应急演练、紧急免疫、扑杀补偿、动物源性食品中毒事故处理等。各镇街常年应急基金储备不少于20万元。

市镇两级财政要将强制免疫疫苗补贴、新疫病免疫补贴、狂犬病免疫疫苗补贴、散养畜禽免疫注射费、动物疫病监测与采样、重点场所消毒、动物防疫物资购置和储备、动物防疫专用车辆购置使用等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及时核拨。

6.1.7 人员保障

(1)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和预备队的管理,专家组成员或预备队队员出现变动的,由市农业局及时予以调整。

(2)健全基层防疫队伍。各镇街要按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要求,整合现有资源,强化基层防疫队伍建设,负责畜禽养殖与免疫状况调查、散养畜禽免疫及免疫档案建立、疫情报告等工作。

(3)建立动物防疫工作人员风险防御保障机制,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工作有较大的危险性,应对相关工作人员落实预防免疫等防护措施。

6.1.8 无害化处理能力保障

各镇街要落实疫情处置所需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或设施,市农业局、市环保局积极协调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配套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以满足对超出镇街无害化处理能力或涉及跨镇街疫情时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需要。

6.2 机制保障

6.2.1 日常免疫制度

建立重大动物疫情日常免疫与集中免疫相结合的制度,由村动物防疫员负责对本村范围内畜禽养殖的登记和散养畜禽日常免疫工作。全市每年组织若干次动物疫病集中免疫行动,由市农业局统一布置,镇街农办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各村具体实施。各村动物防疫员定期对散养畜禽实施免疫。

6.2.2 市场监管制度

各镇街在市有关职能部门指导下,负责做好对畜禽交易市场、有畜禽经营的农贸市场、牲畜定点屠宰场等场地的监管,督促其落实查验证、清洁消毒和人员防护措施。

6.2.3 部门合作和信息通报机制

各镇街、各有关单位要通力合作,依据各自职能和指挥机构的分工,共同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各部门要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在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实现疫情监测数据、异常情况等有关信息及时共享。

7 监督管理

7.1 培训和演练

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应定期组织成员分析动物疫病流行动态,研究防控措施;市镇两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要对队员进行系统培训和定期演练,在没有发生疫情状态下,各镇街每年举行应急演练或应急培训,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市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3 社会公众宣传教育

各镇街、市有关单位应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8 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各镇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陆生野生动物应急预案由市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由市渔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9 附则

9.1 预案补充文件的组成

(1)市农业局调整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成员的文件,作为本预案的补充文件。

(2)国家、广东省、东莞市制定和调整的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偿标准作为本预案的补充文件。

(3)国家颁布的特定动物疫病免疫、扑杀等技术规范,作为本预案的补充文件。

(4)国家规定需要制定特定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的,由市农业局在本预案的框架下制定,并作为本预案的补充文件。

9.2 术语解释

(1)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2)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3)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4)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5)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6)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7)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8)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农业局根据形势发展变化情况适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按照省、市应急预案管理有关规定报审,经审议通过的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和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9.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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