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2015〕109号《关于印发〈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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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2015〕109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1日

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我市科技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396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粤府令第61号)和《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粤府令第2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东莞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奖励在科技领域进行原始创新、研发投入、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及在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公民或组织,并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和专利奖的项目进行再奖励。市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议市科学技术奖工作的重大问题,审定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并指导市科协开展项目具体评审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申请条件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设以下奖项:

(一)市长奖,设技术成果类市长奖和荣誉类市长奖。

(二)研发投入突出贡献奖。

(三)科技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四)专利奖,设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和外观设计优秀奖。

第七条 技术成果类市长奖授予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有重要贡献,在科技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对本市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公民或组织。在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中产生。

第八条 荣誉类市长奖授予下列公民:

(一)在科技创新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对产业发展、企业成长和科技管理有突出贡献,并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中担任董事长、总经理、总裁或主要负责人的企业家。

(二)在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并在我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里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起到领军作用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九条 研发投入突出贡献奖授予上年度研发投入经费超过1亿元,并在全市排名前十位的企业或科研机构。

第十条 科技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或组织:

(一)技术开发类:在应用技术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或者生产出具有较大市场价值、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并应用推广的。

(二)社会公益类: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现代农业、交通运输、公共安全、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科技决策咨询、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或者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取得重大成果及其在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社会、生态效益的。

(三)重大工程类:在实施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基础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工程项目中,完成技术创新,保障重大工程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该类奖仅授予组织。

第十一条 专利奖授予专利已获得授权且仍在有效期内的专利权人,且该专利已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第三章 申报、评审与授予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由公民或组织自行申报。申请人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奖项。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请材料。

(二)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市科技局指导、委托市科协组织评审。市科协按照《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市科技局的指导意见组织评审。

(四)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审核评审结果,提出拟奖名单及等级。

(五)市科技局将拟奖名单在东莞日报和东莞市科技局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六)市科技局审定后将拟奖名单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按照《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相关回避和对评审专家的构成、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等予以保密的规定。

第十六条 市长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研发投入突出贡献奖、科技进步奖和专利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授奖证书不作为科技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金应当按照完成人的贡献大小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奖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获奖人(单位)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由市科技局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以其他手段骗取或者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技局向社会公布,并停止申请人申请资格3年。已评奖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授奖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申报、评审、审定的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况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评审专家存在违规行为的,按照《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办法将于2017年对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如有需要将再行调整。我市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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