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2015〕103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22 22:50:03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
东府〔2015〕10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切实抓好我市森林防火工作,提高森林防火科学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市政府决定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其周围100米范围内区域为森林防火区。
二、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15日为森林防火期。
三、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根据森林火险预报,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
四、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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