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5〕124号《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自评人才入户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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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5〕124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自评人才入户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企业自评人才入户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8日

东莞市企业自评人才入户实施细则

为规范企业自评人才入户工作,加快人才入户办理,根据《东莞市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条件

(一)企业条件

在我市登记注册,依法经营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分局申请企业自评人才入户自评资格:

1.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 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企业。

3. 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省市创新科研团队、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入选者创办或领办的企业。

4. 经认定的大型骨干企业。

5. 经认定的东莞市成长型中小企业。

6. 在我市注册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

7. 镇街重点发展企业。

第1至6类企业名单由相应主管部门提供给市人力资源局,第7类企业名单由各镇街确定。要求每年1月上旬前提供和确定。

(二)个人条件

具备自评资格的企业,其员工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和资格条件的,可向所在企业提出企业自评人才入户申请。

(1)基本条件。参评员工须同时符合以下四项基本条件:

①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经商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②无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超生的,必须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满5年,且夫妻双方接受处理完毕;其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妻双方必须接受处理完毕。

③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④在该企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满1年。

(2)资格条件。参评企业员工符合以上基本条件,在企业从事技术岗位或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向所在企业提出企业自评人才入户申请:

①最近24个月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累计满1000元。

②在该企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满3年。

③参加市、镇举办的技能竞赛并获得奖励。

④在该企业工作期间获得镇街以上表彰奖励。

⑤近5年由所在企业选派参加国内外培训或在职教育并取得证书。

⑥企业紧缺技术岗位的员工。

二、组织管理和分工

市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企业自评人才入户工作。各镇街成立企业自评人才入户工作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街人力资源局分局,负责统筹镇街企业自评人才入户工作。企业成立自评人才入户评审小组,负责自评具体工作。

三、入户地选择

通过企业自评人才入户方式申请入户的,须入户到工作所在地镇街。申请人有自有房产的(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自有房产),可申请迁入该自有产权居所;无自有房产,或自有房产与工作所在地镇街不一致的,可申请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所在镇街的新型社区或工作所在镇街其他直系亲属的自有产权居所。

四、企业自评人才入户办理程序

(一)企业申请自评人才入户自评资格。各镇街企业自评人才入户工作小组于每年1月中旬公布当年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名单。企业于每年1月底前向当地镇街企业自评人才入户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镇街人力资源分局)申请自评资格及入户名额。

(二)确定年度企业自评人才入户计划。各镇街企业自评人才入户工作小组根据辖区公共资源状况及企业申请情况,制定年度企业自评人才入户计划、拟定获得自评资格企业名单及名额分配计划,报镇街党委政府审批,于每年3月底前公布,并报市人力资源局备案。

(三)企业制定自评人才入户方案。企业须制定自评方案。自评方案应结合企业实际,着重从用工需求、岗位特点、工作业绩等方面对员工进行综合评价。各企业应将自评方案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并对企业员工做好申办指引和政策解释工作。

(四)企业自评。具备自评资格的企业,其员工同时符合申请的基本条件和资格条件的,可向所在企业提出企业自评人才入户申请。企业应对参评员工进行资格初审,其中基本条件相关证明材料在入户时提交镇街人力资源分局进行审核,资格条件相关证明材料由企业自评人才入户评审小组审核并存档。企业自评人才入户评审小组根据企业自评方案,对参评员工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拟推荐入户人员名单。企业必须将拟推荐入户名单在企业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由企业自评人才入户评审委员负责做出解释和裁定。

(五)发放入户推荐表。公示无异议的,由该企业发放《东莞市企业自评人才入户推荐表》,加盖企业公章有效,企业自评人才入户推荐名单报当地人力资源分局备案。企业自评人才入户名额当年有效(以企业核发《东莞市企业自评人才入户推荐表》日期为准)。

(六)申请入户资格。申请人凭《东莞市企业自评人才入户推荐表》及基本条件相关证明材料于3个月内到当地人力资源分局申请入户资格,逾期不再受理。申请人应一次性提交所需资料(属本人持有证件证明的收取复印件核验原件,属专为本次申报出具的证明材料收取原件,下同)。需随迁人员的,应在申请时一并提出。提交审核的基本条件证明材料包括:

1. 申请人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广东省居住证。

2. 计划生育证明(由申请人提交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并经入户地镇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

3. 参保情况(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号码,通过与社保部门建立的信息系统接口直接查验申请人在推荐其入户的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

4.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的声明(现场填报)。

5. 选择入户地依据材料:(1)迁入本人名下自有房产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未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则须提供有效期内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2)迁入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其他直系亲属自有房产的,除提供《房地产权证》(未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则须提供有效期内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外,还需提供申请人与房产所有人的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收养证、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等);(3)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户口簿扉页复印件,单位同意入户证明(盖企业公章);(4)迁入镇街新型社区集体户,免交本项依据材料。

6. 保证提交资料真实性的声明书(现场填报)。

人力资源分局对其提交的基本条件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经现场审核,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入户条件的,当场发放《东莞市人才入户卡》。不能当场作出审核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因,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认审核结果。

五、户口迁移

(一)申请入户。申请人可在6个月内,持《东莞市人才入户卡》和入户材料到拟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填写《东莞市入户人员信息表》和《入户申请审批表》,办理入户手续,逾期未办理入户手续的,视为放弃入户资格。

(二)入户资料。申请人办理入户手续时,除提交《东莞市人才入户卡》外,还须根据自身实际按如下情况提交相应证件、证明材料:

1. 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广东省居住证。

2. 婚育证明材料:申请人已婚、再婚的提供结婚证;申请人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材料。

3. 随迁人员相关材料:随迁人员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可不用提供)、户口簿、广东省居住证(未满16周岁可不用提供),随迁子女且户口簿不能直接反映该子女与父母双方亲子关系的提供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随迁子女属收养的,以《收养登记证》代替《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人属离婚或再婚,随迁与前配偶所生未成年子女(或属非婚生育的),须提供子女抚养归属法律文书。

4. 选择入户地的依据材料:本细则“四、企业自评人才入户办理程序”的“(六)申请入户资格”的“5. 选择入户地依据材料”。

(三)入户办理

公安部门自受理户籍迁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人口信息、户籍资料审核,并通知申请人领取户口准迁证明。属省内户口一站式迁移的,公安部门自受理户籍迁入申请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人口信息、户籍资料审核,经迁出地公安机关迁出核准操作后,通知申请人到迁入地办理落户手续。

(四)入户通报。公安部门要及时将户籍迁入人员情况通报辖区社区居委会,并每月定期将人才入户办理情况汇总报至属地人力资源部门。

六、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局、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七、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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