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5〕119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我市重大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12-22 22:46:52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我市重大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



东府办〔2015〕11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加快我市重大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规划管理

市水务局要坚持规划先行,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结合国家、省和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省水利发展规划等要求,编制我市“十三五”水利发展规划及各项水利重点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凡列入上级规划、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我市水利重点专项规划以及获得上级资金补助的水利项目,纳入我市重大水利项目管理。凡未列入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作为重大水利项目。

二、制定实施计划

重大水利项目实施年度计划管理。市水务局要结合现有规划,会同发改、财政、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在每年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的全市重大水利项目实施计划,明确项目建设规模、投资额度、资金来源、用地规模等内容,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对没有纳入规划的水利项目、确需尽快实施的,市水务局要会同发改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前期工作,对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初步论证后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同意后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管理。

三、实行分类审批

对已纳入我市重大水利项目名录的项目,按项目投资规模分类进行审批。总投资估算在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程序直接批复概算;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3亿元以下(不含3亿元)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按程序直接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3亿元以上(含3亿元)的项目,按程序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总投资估算在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含概算),初步设计经市水务局审查后报市发改局,市发改局送概算财审,收到概算审核结果后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复后,市发改局审批项目投资概算。

四、简化前置条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前,应具备以下报批材料:

(一)由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或者不涉及新增用地的书面意见;

(二)由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条件;

(三)由市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或审查意见。

五、加大规划保障

对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重大水利项目,市规划局应加快办理选址意见书;所在地不符合控规或没有控规,需按城乡规划管理规定办理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或选址规划评估后,由市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条件。不涉及新增用地的,由规划部门出具不需办理选址意见书的意见。

六、落实用地政策

对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重大水利项目,如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不占用基本农田,按照《促进我省经济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的国土资源保障措施》(粤国土资办公发〔2015〕94号)办理用地手续;若占用基本农田,必须先解决占用基本农田问题,才能按粤国土资办公发〔2015〕94号文件办理用地手续;项目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由市国土局出具不涉及新增用地的书面意见。

七、提高工作效率

经市政府批准的全市重大水利项目,一律纳入“绿色通道”进行审批。市发改、财政、水务、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要特事特办,提高办事效率,压缩审批时间,加强协调配合,着力加快项目前期工作,推动项目尽快建设。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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