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5〕114号《关于印发〈东莞市清理规范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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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5〕114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清理规范政府部门行政审批

中介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清理规范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编办反映。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5日

东莞市清理规范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5〕50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效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要求,全面清理规范我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着力解决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垄断性强等问题,积极营造市场导向、行业自律、服务高效、监督有力的中介服务市场,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有效减轻企业和群众的负担,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

市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三、工作任务

(一)全面清理,脱钩改制

1、全面清理中介服务事项。明确界定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涉及中介服务事项的设置依据。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省政府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一律不得自行设定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和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精简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通过竞争机制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一律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2、推进中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由市编办组织专家论证后按程序报批。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政府机关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

(二)编制清单,规范管理

1、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明确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或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项目,同时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今后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在网上办事大厅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破除中介服务垄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各部门现有的中介服务机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

3、规范中介服务收费。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于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4、加强中介服务管理。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同时,要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

(三)完善机制,加强监管

各审批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介服务的监管机制。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群众举报和评价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拓宽监督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建立中介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予以限制执业甚至淘汰。

四、组织实施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中介机构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按照《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表》(附件1),认真抓好落实。各审批部门要对照本单位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认真开展本行业相关中介服务事项自查清理工作,形成清理规范工作情况报告,并填报《中介服务事项及收费项目清理表》(附件2),于2015年12月31日前报送市编办、市发改局(市编办体改科:曾智明,联系电话:22836642;市发改局收费管理科:刘仲贤,联系电话:22830670);各审批部门要认真制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等利益关联中介服务机构与审批部门的脱钩方案,并于2016年4月30日前按任务分工要求分别报送市编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市编办事编科:梁广智,联系电话:22836636;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欧广豪,联系电话:22019123)。各有关责任单位要及时跟踪各审批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表

   2.中介服务事项及收费项目清理表

附件1:

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表

序号

工作任务

责任单位

时间要求

1

梳理核对本部门审批事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及收费,逐项提出清理规范的意见报市编办、市发改局。

各审批部门

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2

汇总审核各部门中介服务事项,听取各方面意见,组织专家评估,编制形成拟调整和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市编办、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法制局

2016年4月底前完成。

3

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公布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清单。

市发改局牵头

2016年4月底前完成。

4

制定清理规范中介服务脱钩方案,组织审核论证,推动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等利益关联中介服务机构与审批部门脱钩。

市编办、市民政局牵头

脱钩方案由各审批部门制定,于2016年4月底前上报,其中事业单位、企业的脱钩方案报市编办;社会组织脱钩方案报市民政局。在省如期完成该项工作的情况下,我市审核论证工作于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5

清理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完善相关政策文件。

市人力资源局牵头

2016年6月底前完成。

6

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推动中介服务机构编制公布中介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和服务制度,强化中介服务行业自律。

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各审批部门

2016年6月底前完成。

7

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平台。

市发改局牵头

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8

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制度、考核评价机制和惩戒淘汰机制。

各审批部门

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9

在网上办事大厅公布中介服务清单、机构名录、信用信息等,推动中介服务机构公开、内容公开、结果公开。

市网建办、市电子政务办、市行政服务办、各审批部门

2016年12月底前。

10

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中介服务事项及收费清理工作。

市编办、市发改局、市府督查室

2016年12月底前。


附件2:

中介服务事项及收费项目清理表

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主管

部门

事项

名称

服务内容及结果

设立依据(法律法规规章)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

服务机构性质

资质条件要求

执业

限制

数量

限额

相对人选择服务的方式

办理

时限

收费

项目

收费

类型

收费

文件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

标准

执收

单位

单位改革意见

备注

 

                                        
                                       
                                       
                                        
                                       
                                        

填表说明

“主管部门”是指中介服务事项所属行业或对应行政审批事项所属的部门名称。

“服务内容及结果”是指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及反馈申请人的成果。例如:编制消防验收及检测报告;编制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等。

“设立依据”是指设立中介服务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以及具体条款序号及条款内容。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是指中介服务对应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服务机构性质”是指承担中介服务的机构性质,如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等,涉及多种机构的可多填。

“资质条件要求”是指承担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的资质资格要求。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应当填报,没有资质条件要求的填“无”。

“执业限制”是指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如注册地限制、设立分支机构要求、事前备案要求、诚信金、保证金、招投标限制,超出资质条件规定的人员、设备、场所要求等,填写具体的限制措施内容,没有执业限制填“无”。

“数量限额”是指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的情况。有数量限额的填“有”并填写具体限额,没有数量限额的填“无”。

“相对人选择服务的方式”包括法定机构提供、政府部门提供、政府部门指定、政府部门委托、相对人自主选择等方式。

“办理时限”是指中介服务时限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可填“双方协商约定”。

“收费项目”是指中介服务涉及的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类型”包括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等类型。

“收费文件”是指设立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的文件名称。

“收费范围和对象”是指收费项目对应的行政相对人的描述,明确是涉企收费、涉个人收费还是针对其他主体的收费。

“收费标准”是指收费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是指负责收取中介服务费用的机构具体名称或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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