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5〕111号《关于印发〈东莞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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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5〕111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3日

东莞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东莞市旅游业,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府办〔2015〕20号)、《东莞旅游城市建设发展规划(2015—2020年)》等有关文件精神,设立东莞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在市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旅游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已办理税务登记,符合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求的旅游企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开、扶持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旅游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

市旅游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编制年度导向计划,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对项目组织实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和评估。

市财政局负责进行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会同市旅游局参与项目审核及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专项补助和奖励两种扶持方式。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市旅游发展规划的旅游项目建设、旅游规划编制、旅游品牌创建、旅游纪念品开发、旅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发展绩效奖励、旅游行业人才培养。

第八条 旅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助。鼓励旅游企业搭建散客集散平台、旅游咨询服务平台、旅游景区(点)游客服务中心等旅游公共服务平台,对当年按标准新建或改造的旅游公共服务平台,经市旅游局验收合格后,建筑面积在100-300(含)平方米的,建设经营一年以上的,连续补助三年,每年补助10万元;建筑面积在300-500(含)平方米的,建设经营一年以上的,连续补助三年,每年补助15万元,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经营一年以上,连续补助三年,每年补助20万元。

第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编制。对市本级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编制与修编项目、专项课题调研项目,给予支持。符合东莞市旅游发展规划总体要求,经市旅游局备案的各镇街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修订以及重大项目策划方面的政府性资金投入,按10%给予补助,单个规划补助最高10万元。

第十条 旅游厕所建设补助。从2016年起,连续三年对旅游景区内、旅游交通线路、旅游步行街区、乡村旅游点、旅游餐饮娱乐购物点、旅游集散中心等新建旅游厕所,达到旅游厕所相应等级标准的,每个给予10万元补助;改扩建旅游厕所,达到旅游厕所相应等级标准的,每个给予5万元补助。

第十一条 旅游产业品牌奖励。

(一)旅行社品牌。自2016年起,首次被国家旅游局评为全国“百强”旅行社的,奖励20万元;再次被国家旅游局评为全国“百强”旅行社的,奖励10万元。

(二)旅游景区品牌。新评定的国家5A级旅游景区,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国家4A级旅游景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国家3A旅游景区,一次性奖励30万元。已获得奖励的国家A级旅游景区,如升级,奖励两个A级的差额部分。

(三)旅游品牌。首次被评为全国、省、市“旅游名镇名村、旅游景观名村、工业(农业)旅游示范点、文化旅游示范区(镇、村)”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多级获奖,不重复奖励,按最高奖励标准执行。奖励资金必须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和省、市开展新的旅游评定品牌,奖励按此标准施行。

(四)旅游商品品牌。鼓励和支持旅游企业开发、生产旅游纪念品、旅游商品。对在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旅游纪念品、旅游商品评比中,获得国家级金奖的,给予30万元奖励;银奖的,给予25万元奖励;铜奖的,给予2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金奖的,给予20万元奖励;银奖的,给予15万元奖励;铜奖的,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市级金奖的,给予10万元奖励;银奖的,给予8万元奖励;铜奖的,给予5万元奖励。一种商品多级获奖,不重复奖励,按最高奖励标准施行。

第十二条 旅游发展绩效奖励。旅游客源招徕奖励,鼓励旅行社开展地接业务,全年招徕在莞住宿国内外游客3000人次(含3000人次)以上的旅行社,按前5名给予奖励,第一名奖励20万元、第二名奖励17万元、第三名奖励14万元、第四名奖励11万元、第五名奖励8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旅游企业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升行业技能服务水平。对年度获得国家级旅游职业技能比赛前五名选手所在的企业(机构),分别奖励15万元、14万元、13万元、12万元、11万元;对年度获得省级旅游职业技能比赛前五名选手所在的企业(机构),分别奖励10万元、9万元人、8万元、7万元、6万元;对年度获得市级旅游职业技能比赛前五名选手所在的企业(机构),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奖单位将50%以上奖励金额对相关的参赛选手进行奖励。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十四条 凡申报“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申请单位必须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控制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且依法纳税。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扶持:

(一)已列入市其他同类性质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

(二)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未满三周年的;

(三)申请单位有拖欠银行债务、偷税漏税、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在考核年度内,若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有重大投诉并经查实负有责任的旅游企业或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不得申报本办法奖励项目及参与任何奖项的评比。

(五)申请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六条 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市旅游局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提出“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的方向和要求,并发文组织企业按类型进行申报工作。

(二)企业申报“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资料,由市旅游局受理和初审。

(三)市旅游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有关人员(专家)或聘请社会评估机构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

(四)市旅游局根据项目评审意见,将拟资助的项目在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市旅游局将经审核的评审结果报市政府审批。

(六)根据市政府批复意见,市旅游局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四章 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应提出申请,附政策依据和说明,报市旅游局按程序审核。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说明撤销的依据和原因,撤销项目必须对已使用财政资金的去向和合规性做出说明,报职能部门审核,根据使用结果和原因考虑是否需要追回;已下拨未使用的资金必须如数退回市财政。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在项目完成后,需将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市旅游局,包括项目进展、项目实际投资、使用财政资金情况,项目能否达到原计划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管理中主要存在的问题等。

第十九条 市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被检查的使用资金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市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财政资助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安排和下拨财政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条 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及聘请专家、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等管理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凡是弄虚作假套取、欺骗和挪用“专项资金”及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正常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单位或个人,市旅游局与市财政局将追回或核减已安排的“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在今后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执行时间。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8年12月31日止,一定3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再修改完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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