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5〕110号《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项目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22 22:51:35

东府办〔2015〕110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项目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重大项目建设工作考评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0日

东莞市重大项目建设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考核重大项目建设中的集体和个人,表扬先进,鞭策后进,激励各方参与市重大项目建设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重大项目有力有序有效地顺利推进,根据《东莞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活动在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具体组织工作由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大办”)负责组织。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市重大项目服务保障单位(涉及市重大项目行政审批的市直职能部门)、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涉及市重大项目的镇街、园区,市代建和管理部门)、市重大建设项目、参与重大项目建设工作的个人。

第四条 考核遵循“分类清楚、导向明确、指标硬化、操作简便”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第五条 市重大项目服务保障单位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考核

条目

分值

具体内容

分项

分值

计分方法

50

主动提供业务办理咨询或培训,靠前指导业务办理。

5

根据业务咨询及培训情况酌情打分,本项最高分5分。

服务热情、态度诚恳,实行靠前服务、跟踪服务、服务承诺等。

15

根据服务态度及服务结果等情况酌情打分,本项最高分15分。

积极协助到上级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5

根据协调情况打分,本项最高分5分。

办理审批手续及时。

10

根据审批手续办理情况打分,本项最高分10分。

积极牵头或协助解决存在问题。

15

根据解决问题时效性打分,本项最高分15分。

35

办结手续个项(含绿色通道)。

6

与办结手续数量最多的部门相比乘以6,本项最高分6分。

办结手续比例。

5

按办结手续比例计算,无相关审批手续的部门得平均分(办结手续总数量除以总手续数量),本项最高分5分。

解决问题个次。

6

与解决问题数量最多的部门相比乘以6,本项最高分6分。

解决问题比例。

5

按解决问题比例计算,无该项内容的部门得平均分(解决问题总数量除以总存在问题数量),本项最高分5分。

解决问题时效。

10

每个问题三个月未能解决扣1分,直到扣完为止,本项最高分为10分。

主动建立服务渠道。

3

建立微信群或者QQ群得1分、短信平台2分、网上办事平台3分,本项最高分3分。

信息报送

5

及时、准确报送工程进度信息和存在问题及处理情况。

5

按半月报、月报、季报制度,每迟报、错报、漏报1项次扣1分,本项扣完为止。

投诉批评

10

投诉情况。

5

收到服务方面的有效投诉每次扣2分,本项扣完为止。

通报批评情况。

5

市领导及市重大办每通报批评一次扣2分,本项扣完为止。

合计

100

 

100

 

第六条 市重大项目服务保障单位考核中服务评价考核条目由各镇街(园区)和建设管理单位负责评分,保障服务效能、信息报送及投诉批评等考核条目由市重大办负责评分,市重大项目服务保障单位最终得分=各镇街(园区)和建设管理单位评分+市重大办评分。

第七条 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考核

条目

分值

具体内容

分项分值

计分方法

项目

数量

20

新开工项目数量。

6

与建设管理单位平均水平比较,低于平均水平的,本项得分为该单位新开工项目数量与平均水平的比值乘以6;超过平均水平的,每多1个项目加0.5分,不设上限。

投产项目数量。

6

与建设管理单位平均水平比较,低于平均水平的,本项得分为该单位投产项目数量与平均水平的比值乘以6;超过平均水平的,每多1个项目加0.5分,不设上限。

续建项目数量。

8

与建设管理单位平均水平比较,低于平均水平的,本项得分为该单位续建项目数量与平均水平的比值乘以8;超过平均水平的,每多1个项目加0.25分,上限7分。

项目

质量

20

平均规模。

5

与建设管理单位平均水平比较,低于平均水平的,本项得分为该单位项目平均规模与平均水平的比值乘以5;超过平均水平的,每超过2个亿加1分,上限3分。

单位面积投资强度。

15

与建设管理单位平均水平比较,低于平均水平的,本项得分为该单位项目单位面积投资强度与平均水平的比值乘以15;超过平均水平的,每超过100万元/亩加1分,上限5分。

项目

进度

50

年度完成投资额。

20

与建设管理单位平均水平比较,低于平均水平的,本项得分为该单位所有项目年度平均完成投资额与平均水平的比值乘以20;超过平均水平的,每超过2个亿加1分,不设上限。

投资进度。

30

本项得分为投资进度完成比例乘以30,每超过10%加1分,上限5分。项目每提前开工或投产1个月加1分,上限5分;每推迟1个月开工或投产扣1分,下限为10分。

其他

10

项目安全质量。

10

发生一般群体性事件或质量安全事故每起次扣5分,发生恶性群体性事件或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本项不得分;基础设施线性工程征地拆迁推进缓慢被通报或批评的扣5分;主要领导解决问题情况不理想被通报或批评的每次扣3分,扣完为止;按月报、季报制度,每迟报、错报、漏报1次扣1分,扣完为止。

基础设施线性工程征地拆迁。

主要领导解决问题情况。

及时、准确报送工程进度信息和存在问题及处理情况。

合计

100

 

100

 

第八条 市重大建设项目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考核

条目

分值

具体内容

分项

分值

计分方法

项目质量

20

投资规模。

5

低于当年全市所有重大项目平均投资规模的项目,本项得分为项目投资规模与平均投资规模的比值乘以5;超过平均投资规模的项目,每超过10亿元加1分,上限3分。

单位面积投资强度。

15

低于当年全市所有重大项目平均投资强度的项目,本项得分为项目单位面积投资强度与平均投资强度的比值乘以15;超过平均投资强度每100万元/亩加1分,上限3分;高科技项目可以额外加2分。

推进情况

70

年度完成投资额。

20

低于当年全市所有重大项目年度平均完成投资额的项目,本项得分为项目年度完成投资额与当年全市所有重大项目年度平均完成投资额的比值乘以20;超过当年全市所有重大项目年度平均完成投资额每1亿元加1分,上限3分。

项目进度。

50

本项得分为投资进度完成比例乘以50,每超过10%加1分,上限5分。项目每提前开工或投产1个月加1分,上限5分;每推迟1个月开工或投产扣2分,不设下限。

安全质量

10

项目安全质量。

10

发生一般群体性事件或质量安全事故每起次扣5分,发生恶性群体性事件或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本项不得分。

合计

100

 

100

 

第九条 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考核和市重大建设项目考核由市重大办负责评分。市重大项目建设工作个人考核由市直各相关部门和镇街(园区)分别组织实施,推荐本单位服务保障重大项目成绩突出的先进个人为市重大项目建设先进个人人选。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条 市重大办在每年10月下旬布置考核活动。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相关镇街(园区)、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对市重大项目服务保障单位服务评价考核条目进行评分,市直相关部门负责提供建设项目安全质量情况。

(二)各相关单位总结本年度实施重大项目服务保障、管理协调和建设的经验做法和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办法和措施,并填写相关报表、评价及推荐意见。

(三)市重大办根据日常工作掌握情况及各单位提供的相关情况,对市重大项目的服务保障、建设管理及建设项目进行考核。

第四章 奖惩方式

第十一条 设置东莞市重大项目服务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管理、重大建设项目年度先进集体奖各10名,年度重大项目建设先进个人若干名,表扬奖励对象与本办法第三条一致。

第十二条 经考核,按综合名次排序,对获得重大项目服务保障、建设管理及重大建设项目等三个类别前10名的集体,以及各单位上报推荐的重大项目建设先进个人,由市重大办在征求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综合平衡、提出建议名单,经市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并报请市委、市政府同意后,以市委、市政府名义通报表扬;对年终考核前5名的镇街(园区)给予一定的用地指标奖励,对先进集体及个人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具体奖励方案视当年具体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实施。

第十三条 对于出现以下情形的集体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因申报重大建设项目不慎重、审核重大项目建设条件不细致而盲目决策,导致当年仓促上马的新建省、市重大建设项目无法开工或被取消市重大项目资格的建设管理单位和建设项目;

(二)单个重大建设项目完成年度投资计划达不到60%的建设管理单位和建设项目;

(三)年度考核综合排名后3名的建设管理单位和建设项目;

(四)因服务保障不及时、不到位,严重影响重大项目建设进度的服务保障单位;

(五)发生工程质量或安全问题,受到相关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查处的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建设项目;

(六)对征地拆迁、管线迁改等工作组织不力、推诿扯皮、久拖不决,严重影响重大项目建设进度的属地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部门;

(七)因吃拿卡要等违纪行为被投诉,经核查属实的建设管理单位和服务保障单位工作人员;

(八)通过虚报数据、伪造事迹、隐瞒问题等手段提升考核成绩骗取奖励荣誉的单位和个人。

凡有上述情形和问题的集体和个人,当年不得参与竞争先进。其中,存在第(五)、(七)款情形的集体和个人由相关监管、监察部门严肃查处;存在第(八)款情形的集体和个人,收回一切奖励,严肃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重大办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东莞市重大项目建设工作考评办法》(东府办〔2013〕157号)同时废止。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50213.html

本文关键词: 东莞市, 东府, 东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