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5〕80号《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快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东府办〔2015〕80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快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加快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6日
东莞市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67号)、《广东省省级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粤财工〔2014〕141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四大体系”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14〕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服务外包是指企业或机构将内部的某些流程或职能,转移给外部专业服务提供商,借助信息技术和现代通信手段进行交付的经济活动。服务外包业务范围包括信息技术外包(ITO)、业务流程外包(BPO)和知识流程外包(KPO)。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公开公正、扶优扶强、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为省财政下达我市的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资金,省财政下达资金余额部分,滚存下一年度使用;省财政下达额度不足部分,由市商务局向市政府申请配套资金解决,所需配套资金从市商务局“科技东莞”年度切块资金中列支。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式为“定额支持”及“股权投资”两种,其中,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占比不低于省下达资金的40%。
第二章 支持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费的扶持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信息技术服务外包、业务流程服务外包、知识流程服务外包等相关服务外包业务;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中及时、准确填报服务外包业务登记信息;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才;近两年内在工商、商务、财务管理、外汇管理、出口退税、进出口检验检疫、海关监管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的独立法人企业或机构。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支持我市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
(二)支持引进国内外著名的服务外包企业落户东莞发展;
(三)树立服务外包示范企业、服务外包重点培育企业、重点服务外包企业的引领作用;
(四)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五)支持服务外包园区加快发展;
(六)支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和服务外包交流活动;
(七)鼓励建立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
(八)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国际资格认证;
(九)鼓励服务外包专才来莞留莞工作;
(十)鼓励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标准:
(一)支持我市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
1.对我市服务外包企业上一年度服务外包在岸执行金额达1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奖励。对服务外包在岸执行金额分别达100万元(或以上)、500万元(或以上)、800万元(或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奖励额分别为5万元、10万元、15万元。
2.对我市服务外包企业上一年度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金额达100万美元及以上的给予奖励。对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金额分别达100万美元(或以上)、500万美元(或以上)、1000万美元(或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奖励额分别为5万元、10万元、15万元。
符合上述在岸业务和离岸业务奖励条件的企业可分别申请。
(二)支持引进国内外著名的服务外包企业落户东莞发展。对世界500强、全球服务外包100强、国内服务外包100强的企业,在我市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并获得省专项资金扶持的,由专项资金按照2: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三)树立服务外包示范企业、服务外包重点培育企业、重点服务外包企业的引领作用。经上级商务部门认定的服务外包示范企业或重点培育企业并获专项资金扶持的,由专项资金按照2:1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未获得上级部门专项资金扶持的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对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重点培育企业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经我市商务部门认定的重点服务外包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金扶持。
(四)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1.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
(1)对我市服务外包企业参加各级商务部门组织的重要境外服务外包展览会,按展位实际发生费用50%予以资助,每次展会的展位费最高资助额见附表;对参展企业工作人员国外差旅费(经济舱机票、双标住宿),以每家企业不超过两个参会名额的标准,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80%给予资助,每个名额最高资助2万元。
企业境外展览资助标准(附表)
单位:元人民币
国家(地区) |
最高标准 |
澳门、香港、台湾 |
24000 |
东南亚、南亚地区 |
30000 |
东亚、中亚、西亚、大洋洲地区 |
45000 |
美国、加拿大、欧洲 |
60000 |
非洲、中南美洲地区 |
75000 |
(2)对我市服务外包企业参加各级商务部门组织的重要境内服务外包展览会,企业展位费、特装费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以资助,同一展会每家企业最高资助10万元。
2.支持企业参加境外市场考察或贸易洽谈项目。对我市服务外包企业参加国家、省、市商务部门组织的境外市场考察或贸易洽谈项目,每家企业参加人员国外考察差旅费(经济舱机票、双标住宿),以每家企业不超过两个参会名额的标准,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80%给予资助,每个名额最高资助2万元。
(五)支持服务外包园区加快发展。
1.经上级商务部门认定的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并获省专项资金扶持的,由专项资金按照2:1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如未能获得省竞争性专项资金资助,由专项资金给予每个园区一次性100万元的资助。经上级商务部门认定的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对其委托相关院校、机构开展园区服务外包规划、政策研究等产生的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资金扶持,最高资助20万元,每个园区只支持一个项目。
2.对新建的经市商务部门认定的服务外包专业园区,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 万平方米,园区入驻企业达到10家以上,其中从事服务外包产业的企业所占比例不低于70%,且园区服务外包企业上一年度承接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金额累计达到200万美元以上,根据园区的规模、效益等情况,对每个园区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六)支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和服务外包交流活动。
1.支持服务外包培训基地。对经上级商务部门认定的服务外包培训基地并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由专项资金按照2:1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未获得上级部门专项资金扶持的,对培训基地的教学开发、教材编写、师资培训、设备购置等费用按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扶持,最高补助额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申请该项扶持资金不能同时申请服务外包培训机构扶持项目。
2.支持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并已经我市商务部门备案的服务外包培训机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专以上学历)培训,通过服务外包业务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且培训人员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4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每个机构每年累计支持不超过30万元。申请该项扶持资金不能同时申请服务外包培训基地扶持项目。
3.支持服务外包相关服务交流活动。对我市服务外包行业协会针对服务外包行业、创新企业发展提供咨询、专业培训、信息发布、组织同业交流、市场开拓等服务外包相关的服务交流活动,并提前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备案的,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场地租赁费、专家交通住宿费、专家劳务费、宣传费、培训费等,其中,聘请专家费用按《东莞市行政事业单位聘请专家有关费用支出标准暂行办法》标准执行),根据实际发生费用给予全额支持,每场活动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每年支持不超过两场活动。
(七)鼓励建立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给予设备购置费50%支持,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待平台建设完成并上线运行后给予一次性资助。
(八)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国际资质认证。对我市服务外包企业获得国家、省服务外包专项资金关于取得国际资质认证支持的,由专项资金按照2:1的比例给予配套扶持。
(九)鼓励服务外包专才来莞留莞工作。对正式聘用时间超过1年(含1年),在莞缴纳个人所得税,且已参保缴费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专业人才,给予每人一次性不超过2000元的奖励。已获资金扶持的省级服务外包示范企业或重点培育企业,不能申报该项规定。具体服务外包企业专业人才的认定条件和申报程序由市商务局另行制订发布。
(十)鼓励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具体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订发布。
第九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应该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由教育或人力资源部门批准的办学或培训资质;
(三)利用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社会资源,开展物流、外语、动漫、软件等多方面、多层次的人才培训,为我市服务外包企业的发展迅速培养和造就各类高素质的人才,每年培训服务外包人才不低于500人;
(四)具有相关的场地、设施、专业教材和师资力量;
(五)具有为政府部门、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定制培训的能力;
(六)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会计信用、银行信用良好;
(七)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应该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公共服务平台应为我市不少于20家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如下支持:研究、开发市场前景好的新技术、新产品、公共技术和关键技术,为服务外包企业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服务外包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为推动我市服务外包行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基于技术研发、质量保证、系统测试、演示、验证、培训、项目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公共服务;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高效快捷的网上交易平台、供求平台和交流平台等;
(二)具有与服务外包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员,同时具备一定的开展研究、测试、信息服务、培训条件的场地,先进的仪器、设备;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会计信用、银行信用良好;
(四)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统筹专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下设统筹专项,主要用于宣传推广服务外包产业,提升城市服务业形象,组织实施服务外包产业建设的基础性项目,开展项目管理以及市政府特批需重点支持项目。
第十二条 安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费,每年按照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2%,从统筹专项中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是指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划、指导意见等,组织项目论证、评审和验收所发生的场地租赁费、专家交通住宿费、专家劳务费、中介机构服务费等;为宣传我市服务外包产业扶持政策的宣传费,指导下一级商务部门发展服务外包业务或发布项目计划而举办培训班、研讨会、宣讲会、调研等费用以及组织企业参加相关展会所发生的费用等。项目管理费列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按已批准的项目管理费预算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 属市政府需要鼓励和特批扶持的项目,但未能列入本办法所规定专项资金补助或奖励范畴的,由市商务局每年根据资金使用计划进行补充和调整,上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四章 资金申报和拨付
第十四条 由东莞市商务局会同东莞市财政局制定具体的办事指南或操作细则,企业根据办事指南或操作细则的规定向商务部门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由下一级商务部门加具意见后上报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出具意见。
第十六条 本资金由东莞市商务局会同东莞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由市商务局按程序向市财政局申请并拨付到申报单位。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收到款项后按各自使用的会计制度做好相关账务处理。
第五章 资金监督
第十八条 东莞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东莞市商务局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定期检查和结题验收。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严禁弄虚作假、挪用资金。对违反者,追缴已拨付的款项,取消其三年的申请资格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根据服务外包发展情况和实际需要,对年度资金扶持重点和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东莞市商务局会同东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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