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5〕95号《关于印发〈东莞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责任分工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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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5〕95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

执法责任分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责任分工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0日

东莞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责任分工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粤府办〔2015〕38号)的贯彻落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探索推进安全生产立法

(一)探索安全生产立法。根据《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探索建立有效破解当前监管执法难题、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落实的地方性法规,重点突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自查评估、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职业卫生监管、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特殊作业安全防护等有关法规的研究论证和制定工作。各镇街、园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配合支持市级安全生产立法工作。(市安监局与市法制局牵头负责,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及各镇街、园区配合)

(二)及时提请做好相关规章制度的修订完善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准确把握和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特点和规律,认真调查分析每一起生产安全事故,深入剖析事故发生的技术原因和管理原因,有针对性地健全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对事故调查反映出相关法规规章有漏洞和缺陷的,及时提请国家、省尽快修订;经事故调查发现全市存在相关安全生产隐患的,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督查行动。(市安监局、市公安消防局、市质监局、东莞海事局、市交警支队等部门牵头负责,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配合)

(三)及时做好市一级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对2015年6月前市一级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既要简政放权,又要确保安全准入门槛不降低、安全监管不放松。(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负责)

二、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一)建立完善安全监管责任制。进一步健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全面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市、镇街(园区)、村三级属地监管责任及三级五覆盖工作要求。(市安委办牵头,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及各镇街、园区落实)

(二)加强综合监管与行业领域安全监管

1.加强综合监管,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有关部门和镇街、园区安全生产工作。(市安监局负责落实)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行业领域的监督管理,形成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切实做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落实)

(三)加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

1.合理分解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市安委办牵头组织,市委组织部、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配合)

2.进一步增加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在镇街领导班子落实科学发展观工作考评中的考评内容和权重比例,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市统计局牵头组织,市安监局、市公安消防局、市质监局、东莞海事局、市交警支队等部门配合)

3.市、镇街(园区)两级安委办每季度要向市委组织部、镇街(园区)组织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情况。(市、镇街(园区)安委办负责落实)

4.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考量指标之一,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职责、安全生产工作积极负责、工作成绩显著的党政领导干部优先考虑,对安全生产工作履职不力以及分管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频发的严格审核,严格执行《关于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通知》(粤委办发〔2015〕6号)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市委组织部牵头落实)

(四)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切实做到安全生产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和应急救援到位。(市相关部门及各镇街、园区负责落实)

(五)督促中央、省驻莞国有企业,市属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督促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均负有领导责任,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管理人员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市属企业由市国资委负责督促落实,中央、省驻莞国有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由所在镇街、园区负责督促落实)

(六)建立企业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和预防应急公告制度。督促企业完善风险排查、评估、预警和防控机制,加强风险预控管理,按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市相关部门及各镇街、园区负责落实)

(七)理顺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和程序。探索研究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一般由市安监局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并调查处理,按规定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或市第一、第二、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介入调查。(市安监局牵头负责)

(八)建立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和挂牌督办制度。对事故比较典型、性质比较恶劣、影响比较大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可请示市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或授权市安监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由市安委会负责挂牌督办、审核把关。(市安委办牵头负责,市住建局、市安监局、市海洋渔业局、东莞海事局、市质监局、市公安消防局、市交警支队等部门配合)

(九)建立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制度。所有事故都要在规定时限内结案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全文公布事故调查报告。(较大事故由市安监局、市公安消防局、市交警支队、东莞海事局、市质监局负责落实,一般事故由牵头组织的市有关部门或镇街、园区负责)

(十)组织开展事故整改措施和责任追究评估。事故结案1年后及时组织开展评估,对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责任追究不到位的部门和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批准结案的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较大事故评估情况报省安委办备案、一般事故报市安委办备案。(较大事故由市安委办负责,一般事故由市安监局、东莞海事局、市质监局、市公安消防局、市交警支队等部门负责)

三、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制

(一)加强重点监管执法。根据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分别筛选确定重点监管的镇街、园区和生产经营单位,实行跟踪监管、直接指导。(市相关部门负责)

(二)推进动态管理和联合监管执法。组织各镇街、园区排查梳理高危企业分布情况和近5年来事故发生情况,确定重点监管对象,纳入全市重点监管调度范围并实行动态管理。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合监管执法,做到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依法严肃查处突出问题,并通过暗访暗查、约谈曝光、专家会诊、警示教育等方式督促整改。(市安监局牵头负责,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配合)

(三)加强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规划。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现同步协调发展。(市发改局负责,市安监局配合)

(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推动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及行业安全管理标准,加快标准化建设工作,2015年底前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交通、建筑施工、非煤矿山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标准化建设完成率达100%,2016年底前规模以上企业标准化建设完成率达100%,同时工贸行业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标准化建设完成率显著上升。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关闭退出。(市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牵头组织,各镇街、园区负责落实)

(五)加强源头监管。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加大审核力度,防止从源头上产生隐患。(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部门、行业或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安监局负责落实)

(六)加强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2015年底完成全市已摸底的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督促企业加强生产经营场所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防止职业病发生。(市安监局负责落实)

(七)加强员工培训教育力度。建立岗位安全知识、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制度,全面推行教考分离,对发生事故的要依法倒查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制度落实情况。(市安监局负责落实,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八)加快建设“智慧安监”信息系统。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以安全生产日常监管体系、信息公开和教育服务三个体系为辅的安全生产档案管理系统,实行企业自查自报自改与政府监督检查并网衔接,并建立健全线下配套监管制度,实现分级分类、互联互通、闭环管理。(市安监局负责落实)

(九)建立完善“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暗查暗访安全检查制度。(市安监局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落实)

(十)制定事故隐患分类和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事故隐患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强化预防控制措施。(制度制定由市安委办负责落实,执法检查工作由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负责落实)

(十一)推行安全生产网格化动态监管机制。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覆盖到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村、社区。各镇街、园区要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环境,不得以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等为由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设置障碍,2015年底前要全面清理、废除影响和阻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相关规定,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各镇街、园区负责落实)

(十二)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并纳入市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于2016年底前建成市级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并面向社会公开查询。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动,依法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约束。(市安监局牵头负责,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配合,镇街、园区一级参照市推进本辖区相关工作开展)

(十三)在“智慧安监”信息系统中重点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信息化工作。实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诚信、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专业人才、行政许可、监测检验、应急救援、事故责任追究等信息共建共享,消除信息孤岛。(市安监局负责落实)

(十四)依法推进各类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不断提高覆盖率。对工伤保险参保率低,工伤事故多发、频发的用人单位加大参保检查。(市社保局负责落实)

加大工伤事故多发、频发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力度,开展工伤预防和职业健康培训工作,进一步减少工伤事故和预防职业病。(市安监局牵头组织,市社保局等部门配合)

(十五)鼓励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理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风险抵押金的关系,推动建立社会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安全监管的机制。(市安监局牵头,各保险机构配合)

(十六)在长途客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领域继续实施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推动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金属冶炼与加工、水上运输等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东莞海事局等部门负责落实,各保险机构配合)

(十七)推动公共聚集场所、三小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投保火灾公共责任保险。(市公安消防局负责落实,各保险机构配合)

(十八)建立健全市、镇街(园区)两级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和服务机制,在市一级聘请安全生产总顾问,推进依靠专家查隐患促整改工作。(市安监局负责牵头,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及各镇街、园区配合)

(十九)培育扶持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组织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提供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市安监局负责牵头,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及各镇街、园区配合)

(二十)制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规定,明确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安全生产案情通报机制,加强部门之间执法协作,严厉查处、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市安监局、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负责落实)

(二十一)对逾期不履行安全生产行政决定的,要依法强制执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切实保障公民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落实,市人民法院配合)

四、严格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

(一)按照强化安全生产监管与透明、高效、便民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取消或下放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制定完善事中和事后监管办法,提高政府安全生产监管服务水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落实)

(二)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清单方式明确每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权和责任,制定工作流程图,并通过政府网站和政府公告等载体,及时向社会公开,切实做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不缺位、不越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落实)

(三)制定年度执法计划,明确重点监管对象、检查内容和执法措施,并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执法效果。依法对企业作出安全生产执法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要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负有安全生产执法职责的部门负责落实)

(四)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对同类事项进行综合执法,降低执法成本,提高监管实效。(市安监局负责落实)

(五)依法明确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查封、扣押、取缔和上限处罚等执法决定的具体情形、时限、执行责任和落实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落实)

(六)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执法行为审议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依法规范执法程序和自由裁量权,评估执法效果,防止滥用职权;探索建立同类安全生产执法案件公开裁定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落实)

五、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

(一)强化安全生产基层执法力量,对安全监管分局人员结构进行调整,3年内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各镇街、园区负责落实)

(二)探索实行派驻执法、跨区域执法、委托执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和规范镇街、园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市安监局负责落实)

(三)加强市镇两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发展规划的编制实施工作。(市安监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局、市编办等部门配合)

(四)加强与国家、省相关部门的请示沟通,通过召开国家级、省级现场会等形式总结推广东莞作为全国工伤预防试点城市的经验做法,并推进试点经验规范化、制度化。(市社保局牵头,市安监局配合)

(五)加快制定工伤预防费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工伤预防的投入。(市社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安监局配合)

(六)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改善调查取证等执法装备,保障基层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满足工作需要。(市镇两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落实,市镇两级财政部门配合)

(七)将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纳入“六五”普法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市司法局负责)

加强安全生产法、交通法、消防法、建筑法、特种设备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知晓率。(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负责落实)

(八)把安全法治纳入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开设安全生产专题培训班。(市委组织部、市委党校、市人力资源局负责落实,市安监局等市安委会成员单位配合)

(九)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培训,对新录用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坚持凡进必考必训,对在岗人员原则上每3年轮训一次。(市安监局牵头,市人力资源局配合)

所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都要经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执证上岗。(市法制局牵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配合)

(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建立现场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2017年底前,所有执法人员配备使用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切实做到严格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纪律约束,坚决查处腐败问题和失职渎职行为,宣传推广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先进典型,树立廉洁执法的良好社会形象。(市安监局牵头,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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