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2015〕65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22 23:03:26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东府〔2015〕6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的在职人员、适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指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至法定退休年龄间的本市户籍农(居)民)。

符合生育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或所属村(社区)负责办理参保手续。参保单位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前,应将参保缴费等信息如实告知参保人并确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参保单位提交的参保登记资料,视同已经参保人确认。

二、缴费标准。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1%,按月缴纳。以职工身份参保的,由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适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由财政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市镇两级财政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分担办法分担,个人不缴纳。

为顺利贯彻执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在政策实施初期(即从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暂下调0.54个百分点,下调至0.46%。

三、待遇标准。生育保险待遇范围及标准按《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执行。参保人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且按规定程序就医的,因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日期为准,下同),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以下情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参保人先垫付,在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的规定时间内持所需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生育保险医疗费用补贴,其待遇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且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因急诊、抢救而在市内非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市外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在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结算标准以内由生育保险基金据实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二)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但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在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结算标准70%以内由生育保险基金据实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三)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且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非因急诊、抢救而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市外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在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结算标准60%以内由生育保险基金据实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四)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但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市外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在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结算标准50%以内由生育保险基金据实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五)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非因急诊、抢救而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市外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在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结算标准50%以内由生育保险基金据实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六)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待参保人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其生育医疗费用在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结算标准50%以内由生育保险基金据实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照本条规定享受一次性生育保险医疗费补贴。

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结算标准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以非参保人身份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相关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服务管理。生育保险参保人应按规定及时申报登记人口计生信息并接受计划生育技术管理服务,方可申请生育保险有关待遇。

五、本通知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具体配套操作管理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另行组织制定,财政、卫生计生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六、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实施前,参保人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效连续缴费年限纳入生育保险缴费年限计算。参保人在本通知实施前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及津贴按原医疗保险的标准执行;从实施之日起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及津贴,医疗保险基金停止支付。

特此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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