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2015〕63号《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民政府2015-2016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计划〉的通知》
东府〔2015〕63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民政府2015-2016年度制定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计划》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人民政府2015-2016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7日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5-2016年度制定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计划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精神,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严格按照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要求,针对我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三大领域进行立法,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二、项目安排
列入2015-2016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共9件,包括地方性法规草案4件、政府规章5件。在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中,审议项目3件、预备项目1件;在政府规章项目中,审议项目1件、预备项目4件。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起草单位应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确保目标明确、计划科学、责任到人。审议项目原则上必须在2015-2016年度内完成。不能按时完成的,要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预备项目要积极推进,比较成熟并符合法定程序规定的,可在2015-2016年度内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健全工作机制
要坚持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立法调查研究,保证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要严格立法程序,加强立法论证,切实做到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与上位法相符合。所有立法项目均应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等网站、媒体上予以公开,听取公众特别是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三)确保贯彻落实
要增强立法计划的严肃性,严格落实立法工作责任,按时完成起草任务。起草工作完成情况将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范围。市法制局要适时介入,跟踪了解起草进度,做好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确保年度立法项目按时完成。
附件:东莞市人民政府2015-2016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计划项目表
附件: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5-2016年度制定地方性
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计划项目表
一、地方性法规草案(共4件)
(一)审议项目(3件)
序号 |
项目名称 |
责任单位 |
1 |
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
2 |
东莞市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
市环境保护局 |
3 |
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
市环境保护局 |
(二)预备项目(1件)
序号 |
项目名称 |
责任单位 |
1 |
东莞市水土保持条例 |
市水务局 |
二、政府规章(共5件)
(一)审议项目(1件)
序号 |
项目名称 |
责任单位 |
1 |
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
市交通运输局 |
(二)预备项目(4件)
序号 |
项目名称 |
责任单位 |
1 |
东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
2 |
东莞市燃气管理办法 |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
3 |
东莞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 |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4 |
东莞市消防栓管理规定 |
市公安消防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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