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5〕86号《关于印发〈东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效益保障及退出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和〈东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投资协议(指引)〉的通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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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5〕86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效益保障及退出机制

实施办法(试行)》和《东莞市招商引资

重大项目投资协议(指引)》的通知(已失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效益保障及退出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和《东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投资协议(指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0日

东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效益保障

及退出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效益,促进项目履约落地,保证项目尽快产生效益,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经东莞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东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

第三条 项目须在投资合同条款中包含如下约定:

(一)投资计划(包括投资额和投资期限);

(二)投资构成(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所占比例);

(三)总用地面积;

(四)效益指标(包括投资强度、产出比、税收贡献);

(五)科技指标;

(六)动工、竣工时间;

(七)投产、达产时间;

(八)违约责任;

(九)遵守《东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效益保障及退出机制实施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项目自建成投产后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起,单位面积年纳税总额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落户松山湖、生态园项目不少于70万元/亩。

(二)落户沙田镇虎门港项目不少于60万元/亩;对码头、仓储、物流类非生产型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项目投资强度、产出比及税收贡献等效益指标。

(三)落户其他镇街(园区)项目不少于40万元/亩。

第五条 项目自建成投产之年起,单位生产总值综合能耗值须符合落户镇街(园区)现行的单位生产总值综合能耗最低标准。

第六条 项目自建成投产之年起,年度研发投入(R&D)占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3%,发明专利申请量不得低于1件。

第七条 凡被取消东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资格的,已享受镇街(园区)招商部门奖励的镇街(园区),限期退回已享受的奖励资金。

第八条 项目退出标准:

(一)签约逾期不动工项目

1.项目用地达到供地条件后一年内,投资方须配合项目所在镇街(园区)有关部门完成土地招拍挂手续等,并参与土地竞买,否则所在镇街(园区)可报请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取消其东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资格,限期追回已兑现的各项奖励,并按项目投资合同条款追究违约责任。

2.项目在符合动工条件后,因投资方自身原因,而超过约定期限1个月未动工建设的,由项目落户镇街(园区)责成投资方尽快动工建设;超3个月仍未动工建设的,可报请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取消其东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资格,限期追回已兑现的各项奖励和优惠,并按项目投资合同条款立即调整其已配置的用地指标,收回项目用地,并追究违约责任。

3.已纳入市重大建设项目的,超过承诺期3个月仍不能动工建设、建设进度过慢、没有特殊原因完成年度投资计划不到60%的,由市重大办报请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取消其市重大建设项目资格,对其所配置的用地指标立即调整使用,限期追回其它已享受的优惠政策和奖励,并按项目投资合同条款追究违约责任。已供地的市重大项目,如申办延期动工、竣工手续,须由市重大办加具意见。

4.“动工建设”的标准以市住建部门核定为准。

(二)在建逾期不投产项目

在建项目因投资方自身原因,而超过合同约定期限3个月未竣工投产的,由项目落户镇街(园区)责成投资方加快建设,尽快投产;超过合同约定期限6个月仍未竣工投产的,可报请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取消其东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资格,限期追回已兑现的各项奖励,并按项目投资合同条款收回项目用地,追究违约责任。

(三)投资逾期不到位项目

项目自建成投产之日起2年内,内资项目实际投资资金不足协议投资总额三分之一或外资项目注册资本到位不足投资总额三分之一,且在合同约定期内未按约定完成出资额的,由项目落户镇街(园区)责成投资方履约投资;如超过6个月仍未完成约定出资额的,可报请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取消其东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资格,限期追回已兑现的各项奖励,并按项目投资合同条款追究违约责任。

(四)投产后效益不达标项目

1.项目自建成投产之年起,投资强度、产出比、税收贡献、能耗标准等效益指标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由项目落户镇街(园区)责成投资方在6个月内达效;如超过12个月仍不达效的,可报请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取消其东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资格,同时限期追回已兑现的各项奖励,并按项目投资合同条款追究违约责任。

2.项目投产后年度纳税总额未达到合同约定最低标准的,项目所在镇街(园区)招商部门原则上不得享受《东莞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奖励。

第九条 对违规违约项目,由市内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或市外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内资办”或“市外资办”)责成项目所在镇街(园区)进行督促纠正。如项目在限期内未能按要求整改,由市内资办或市外资办牵头会同项目所在镇街(园区)拟定初步处理意见,并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形成综合处理意见后,报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若相关职能部门对所拟初步处理意见无异议,则由市内资办或市外资办报请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有关领导审定。若相关职能部门对所拟初步处理意见有异议,则由市内资办或市外资办报请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审定。

对于项目用地被国土部门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宗地,各相关部门须配合国土部门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处置。

第十条 经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或会议审定后的最终处理意见,由市内资办或市外资办会同有关职能部门、镇街(园区)根据各自职能执行。

第十一条 对于成长性强、发展前景好的优质项目,暂时未能兑现招商引资协议有关承诺的,报请市政府按“一事一议”原则研究决定具体退出标准。

第十二条 各部门、镇街(园区)需在项目投资合同(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内资办或市外资办报备。

第十三条 各镇街(园区)应加强对招商引资重大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及时上报项目进展的动态信息,对未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监督管理不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全市通报批评,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各有关单位、镇街(园区)要进一步明确把招引重大产业项目作为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的导向,防止房地产、酒店项目过分挤占土地资源。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东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投资协议(指引)

说 明

一、为规范我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投资合同,保障各方利益,确保项目履约,特制订《东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投资协议(指引)》(以下简称“协议指引”)。

二、本协议为示范文本,各镇街(园区)可根据不同项目的实际情况对本协议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

三、招商引资重大项目的投资协议文本中必须同时包含以下条款的内容:

(一)第一章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条款内容。

(二)第二章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的条款内容。

(三)第三章项目效益的条款内容。

(四)第四章违约责任的条款内容。

(五)第五章第十八条的条款内容。

四、市内其他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合同应参照本协议指引制定。

协议编号:NO.


项目投资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谋发展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在东莞市投资 项目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项目概况

第一条 项目名称:

第二条 项目从事业务内容:

第三条 项目(内资)投资总额:万元人民币(小写:¥元人民币),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土地价款等)万元人民币(小写:¥元人民币)。

项目(外资)投资总额:万美元(小写:¥ 美元),其中,注册资本 万美元(小写:¥ 美元),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第二章 用地及建设

第四条 位置和面积:项目位于(详细地址) ,总用地面积平方米,约折合亩(以实际出让为准)。

第五条 土地用途、权属性质及使用年限(以实际出让时的约定为准):本项目为 出让用地,出让期限年,自 月起至 月止。

第六条 取得方式:

第七条 土地价格:项目用地使用权净价不低于人民币元/平方米(小写:¥ 元/平方米),即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元(小写:¥ 元人民币)。

第八条 土地交付:

第九条 付款方式:

第三章 项目效益

第十条 项目建设工期为 月。项目在 月前动工建设,预计于 月前竣工,并通过有关部门的验收。项目在月前投产,预计于 月前达产。(对分期建设的项目,须列明每期的具体动工、竣工日期和投产、达产日期。)

第十一条 投资强度:乙方承诺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每亩 万元(人民币/美元)。

第十二条 产出比:乙方承诺项目每年生产总产值不低于每亩 万元(人民币/美元)。

第十三条 税收贡献:乙方承诺项目投产后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起,每年缴纳税收总额不低于每亩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科技指标:乙方承诺项目自投产之年起,每年度研发投入(R&D)占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 %,发明专利申请量不低于件。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乙方出现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

(2)

第十六条 甲方出现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 

(2)

第十七条 因重大自然灾害、法律法规重大调整、重大社会事件,以及其它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甲乙双方不能正常或者完全履行协议中的权利与义务,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是否解除本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本协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外资项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 乙方承诺遵守《东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效益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字页)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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