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5〕85号《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5〕85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7日
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的意见》,加快推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是指在国有或集体工业用地、科研用地、商业用地等用地上,以科技企业孵化器为主要建设内容,并进行产权分割出售转让的产业项目。各镇街(园区)应充分利用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的政策优势,调动“三旧”改造、“工改工”等项目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积极性,更好地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第三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以培养各类科技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各类机构的统称,包括前孵化阶段、孵化阶段和加速阶段等,具体认定条件参照《东莞市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实施办法》。
第四条 产权分割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的房屋产权可以独立分割办理销售手续。项目竣工验收以后,才能办理房产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建立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管理统筹协调机制,由市科技局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房产管理局。各成员单位结合各自职能,共同负责审核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申请。
第六条 享受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政策分为新建和已建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可以先申请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政策备案,在建成后且已认定为市级B级以上或省级或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才能享受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政策。已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必须认定为市级B级以上或省级或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后才能申请享受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政策。
第二章 准入受理
第七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实行资格准入、选址准入分别受理制度,其中利用“三旧资源”改造建设且土地性质不变、产权归属不变、建筑主体结构不变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无须办理选址准入。
第八条 资格准入的认定条件、认定流程和申请资料
(一)认定条件
1.新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申请产权分割项目
(1)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单位必须是在我市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单位必须是自身或合作单位已经建设运营过1家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1年以上;单位必须是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
(2)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项目规划必须具备《东莞市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实施办法》中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八有”条件,其中孵化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并与不少于10家科技企业达成进驻意向。
2.已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申请产权分割项目
科技企业孵化器已认定为市级B级以上或省级或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二)认定流程
1.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单位通过镇街(园区)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请资料;
2.市科技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提出运营单位及其项目是否符合准入条件的初步意见,并组织各成员单位召开会议,共同商讨申请单位的准入资格;
3.市科技局整理各成员单位意见,提出审核建议报市政府确认。
(三)申请资料
1.《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资格准入申请表》;
2.运营单位登记资料;
3.新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交项目建议书;已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交项目建设情况。
4.运营单位或其合作单位的业绩证明。
以上申请资料一式六份,提交复印件的,应备原件核对。
第九条 选址准入的认定条件、认定流程和申请资料
(一)认定条件
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资格准入已获得市政府批复同意。
(二)认定流程
1.以镇街(园区)为申请单位,向市城乡规划局提交申请资料;已取得土地权属的,应注明土地权属单位。
2.市城乡规划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组织各成员单位召开会议,共同商讨申请单位的选址问题;
3.市城乡规划局整理各成员单位意见,提出审核建议报市政府确认。
(三)申请资料
1.《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选址准入申请表》;
2.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选址涉及土地的相关资料(镇街国土、规划部门协助提供),包括项目用地红线图(含dwg格式电子文档);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如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不用提交);项目所在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项目所在范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规划开发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
以上申请资料一式六份,提交复印件的,应备原件核对。
第三章 转让对象
第十条 转让对象的资格
(一)主体资格。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转让对象须是在莞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企业。
(二)产业领域。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转让对象须是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企业。
(三)入驻时限。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转让对象须是入驻租用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的产业用房满1年以上的科技企业,二次转让对象受让产权后必须承诺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产业用房满1年以上。
第十一条 二次转让对象必须符合第十条规定,由所属镇街(园区)出具审核意见后方可到房管部门办理转让手续。
第十二条 审核与检查
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由所属镇街(园区)对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购买产业用房的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把关。
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所属镇街(园区)每年要对入驻企业进行定期检查,通过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其实际运营情况与入驻申请时约定的经营范围相符性进行确认。发现违规情况的取消其优惠政策,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章 产权分割与登记
第十三条 产权分割的条件
(一)项目土地要求。科技企业孵化器应符合产业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使用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国有建设用地必须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权属,集体建设用地可以通过集体土地流转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权属。新增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用地在公开出让时,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准入资格可设定为交易条件。
(二)规划许可。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经市城乡规划局初审,上报市城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实施。
(三)项目用房要求。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用房可分为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
1.产业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产业用房不能建设为类住宅形式,否则市城乡规划局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核发商品房销售备案证,市房产管理局不予核发房产证。产业用房允许分拆进行产权登记、销售、转让、出租,其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产业用房总建筑面积的80%。产业用房依法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后方可进行转让。房屋买受人可以申请办理独立房产证,并可再次转让。市房产管理局应在产权证上标明“非居住用途”。产业用房不得改为住宅用途,该内容应在房屋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2.配套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配套用房主要包括各项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计容建筑面积的30%。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配套用房严禁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商业街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配套用房不得出售、转让,只能出租给进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合法市场主体(指经国家批准进入市场,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经济实体)及其员工。配套用房发证、施工、验收等手续均不得早于产业用房。
(四)用房分割界限。产业用房可按照基本单元进行分割销售。基本单元是指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具有明确、唯一的编号(栋号、室号)的房屋,其中固定界限应是有关部门依据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标注的界限,科技企业孵化器可按固定界限分割单元。
第十四条 产权分割的办理
(一)新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的土地管理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用地出让时应注明为“属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相关规划设计条件。经市政府批准,使用已出让土地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的,须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约定相关规划设计条件后,才能办理后续报建手续。
2.建设用地和工程规划许可证
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开发建设。已出让土地如确需调整容积率等规划控制指标的,应按程序申请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上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项目用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回,按程序重新公开出让。
3.销售备案证
新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必须在建成且认定为市级B级以上或省级或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后才可申请销售备案证,具体程序如下:
(1)符合分割销售条件的项目,可凭年度实施计划,按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的相关资料要求,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其产业用房部分的销售备案证。
(2)经审核资料符合要求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现场涉及变更部分进行重新审查备案并核发销售备案证,在销售备案证备注栏注明“属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
4.房地产权证
(1)取得销售备案证的项目按商品房销售办法到市房产管理局办理房地产建楼盘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及解除合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及注销、商品房初始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手续,并参照商品房项目缴纳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各项税费。
(2)项目办理建档手续,须在房产系统的准售房源中注明“属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合同备案环节须经所属镇区核实受让人的条件资格,同时按照企事业单位所需的资料进行合同登记备案,并在合同文本及房产系统网上注明“属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
(二)已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已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不改变其建设结构的情况下,可申请产权分割,主要办理程序如下:
1.土地使用权证
按照有关规定,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销售产业用房需要补缴地价的,应提交补缴地价证明文件。市国土资源局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进行重新备案,并注明“属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城乡规划局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现场涉及改动部分重新进行变更备案,并注明“属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
3.销售备案证
(1)符合分割销售条件的项目,可凭年度实施计划,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的相关资料要求,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其产业用房部分的销售备案证。
(2)经审核资料符合要求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现场涉及变更部分进行重新审查备案并核发销售备案证,在销售备案证备注栏注明“属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
4.房地产权证
(1)取得销售备案证的项目按商品房销售办法到市房产管理局办理房地产建楼盘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及解除合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及注销、商品房初始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手续,并参照商品房项目缴纳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各项税费。
(2)项目办理建档手续,须在房产系统的准售房源中注明“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合同备案环节须经所属镇区核实受让人的条件资格,同时按照企事业单位所需的资料进行合同登记备案,并在合同文本及房产系统网上注明“属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
第十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在核发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备案证和房产证时,须注明“属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已取得上述证件的,须在证件上补充注明“属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应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各项税费。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会同各成员单位负责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的实施绩效进行年度评价,重点考核产出值、税收额以及孵化出的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孵化出的上市企业数量等指标。对考核不通过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单位,将暂停享受包括产权分割在内的各项科技企业孵化器优惠政策,直到通过年度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市科技局牵头制定。
第十八条 市有关职能部门负责项目的批后监督管理。市科技局会同所属镇街(园区),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行为按规定进行查处。开发、经营管理和使用单位不得在使用过程中擅自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以商品住宅名义违规宣传、转让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用房的,由市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届时将按照国家和省的最新规定,对本办法进行实施情况评估并作进一步修订完善。我市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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