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5〕56号《关于印发〈东莞市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浏览量:          时间:2018-12-22 23:15:48

东府办〔2015〕56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创意产业园区

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已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8日

东莞市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创意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发展建设,根据我市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经认定后的园区,接受本办法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意产业园区是指集聚了一定数量具备自主创意研发能力的创意企业,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技术及服务平台,对区域文化创意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的创意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 对申请认定的创意产业园区实施产业准入目录管理,园区进驻企业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产业准入目录。产业准入目录包括创意产业类和配套服务类两部分。

(一)创意产业类

根据现阶段我市产业升级需要,集中发展三大领域创意产业:

1、设计研发。重点发展与工业生产和计算机软件领域相关的设计研发行业,包括工业设计、产品研发、软件开发设计、模具设计、时尚设计、建筑(家居)与环境设计等。

2、文化创作。包括出版发行、工艺美术、表演艺术、广播影视、广告、动漫游戏、网络文化、新媒体、摄影摄像等。

3、咨询策划。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各类型商业、投资、教育、生活、消费等方面咨询策划服务的创意活动,包括专业咨询、专业服务、信息服务、市场调查等。

(二)配套服务类

1、产业辅助配套。包括:经纪、代理、检测、评估、鉴定、推介、咨询、拍卖等的中介服务机构,以及衍生品开发转化、电商服务、收藏展示等为创意产业提供支撑辅助的配套产业。

2、生活服务配套。包括:零售、餐饮、金融、邮电、快递、医疗卫生等为园区及周边提供社区生活服务的配套产业。

第四条 市经信局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可将“东莞市创意产业园区”认定职能转移给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

第二章 认定标准及条件

第五条 申报认定“东莞市创意产业园区”须符合下列标准及条件:

(一)有完整的园区建设和发展规划,有明确的行业特色和定位,产业布局合理,且符合全市及所属镇街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二)房屋建筑结构应符合相关建筑标准,建筑外型应与城市建筑形态、周边环境相和谐,符合国土、规划、住建、环保、安全生产、消防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三)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须为法人单位,有合理规范的管理和运营机制,能有效开展园区的建设、管理和运营,并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做好园区统计;

(四)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为入园企业提供企业孵化、知识产权保护、技术研发、交易推广、融资等公共服务;

(五)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出租率(或出租面积)达到70%以上;

(六)园区创意企业达20家或以上,占园区企业数量50%以上或园区总建筑面积50%以上(创意企业为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所指的创意产业类企业);其余进驻企业须为配套服务类企业(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七)申请认定园区必须规范运营两年以上,且产生较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八)具有合法、完备的立项审批手续,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

第六条 根据认定标准,相关园区管理主体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东莞市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申请表;

(二)东莞市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申请报告;

(三)园区管理主体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及作为管理和运营主体的相关证明材料(入园管理、运营管理、孵化管理、财务管理等相关制度);

(四)创意产业园区房产、土地权利证书或场地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按法律规定要求,由相关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

(六)园区管理主体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七)园区进驻注册的企业名单,其营业执照、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及企业简介;

(八)园区进驻创意产业企业上两年度的经济及社会指标完成情况;

(九)园区上两年度整体纳税证明(整体纳税按园区内所有商户纳税总额核算,以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为准);

(十)园区所获得的荣誉及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申报单位对申请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加具单位法人签字和单位公章,申请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发现有造假行为,一律取消申请资格;

(十二)园区的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由相关园区的管理主体向所在镇(街)经信部门提交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二)园区所在镇(街)经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园区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审核后推荐上报“东莞市创意产业园区”认定承接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

(三)认定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园区项目进行评估,形成专家初审意见;

(四)认定机构根据专家初审意见,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验收后,确定拟认定名单;

(五)认定机构对拟认定名单在“中国东莞”门户网站、市经信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市经信局上报市政府核准;

(六)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市经信局授予申报单位“东莞市创意产业园区”称号。

第八条 经认定的市创意产业园区,符合产业集群示范项目,或关键核心和共性技术平台条件的,可按《东莞市示范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予以扶持。

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

第九条 对经认定的创意产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由园区管理主体向认定机构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材料。认定机构对上报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并形成评价报告。市经信局对认定机构所出具的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适时向社会公布。市经信局及认定机构不定期对园区建设、运营和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和考核。

第十条 被认定的园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为不合格,并提出警告:

(一)经营管理不善,不能达到创意产业园区认定条件;

(二)投入不足,不能按计划为园区提供相关配套公共服务;

(三)擅自改变园区经营范围;

(四)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法律、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十一条 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撤销其“东莞市创意产业园区”称号,并且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园区若发生以下重大变更行为之一,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书面报认定机构,同时抄送市经信局。如变更后不符合园区认定条件,将撤销其“东莞市创意产业园区”称号。

(一)功能发生变更;

(二)管理单位发生变更;

(三)公共服务平台或基础设施发生变更;

(四)影响园区经营的其他变更。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东莞市创意产业园区”有效期为5年(被撤销称号的除外),到期后按本办法重新认定。逾期不申请认定的,将撤销其“东莞市创意产业园区”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东府办〔2008〕83号文所附《东莞市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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