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5〕78号《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工贸易废料网上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5〕78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工贸易废料网上交易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加工贸易废料网上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30日
东莞市加工贸易废料网上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加工贸易废料管理,保障废料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及其监管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废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保税加工过程中产生、需内销处理的边角料。
第四条 在保证交易双方自由选择交易自主权的基础上,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应当通过东莞市加工贸易废料网上交易平台(下称“平台”)进行。
第五条 平台运营单位通过平台组织加工贸易废料交易,记录交易过程、提供相关服务、做好日常维护,协助相关管理部门进行交易技术监管。
第六条 相关管理部门应当与平台联网运作,并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平台数据及交易过程进行审核、查询、实时监控和在线监察。
第七条 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双方经相关管理部门依法确认交易资格后,方可在平台进行登记。
第八条 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双方应当遵守平台的管理要求和交易规则。
第九条 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双方申请交易加工贸易废料的,应当通过平台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按照平台相关规则进行交易。
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双方通过平台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由平台运营单位发布交易公告,告示相关信息,并公开交易。平台运营单位应当将交易过程予以记录,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并出具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双方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提供交易保证金。
第十二条 在拍卖公平公开公正的前提下,海关以交易平台运营单位出具的鉴证报告所载的合同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第十三条 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平台运营单位违反平台的管理要求或者交易规则的,由市商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在平台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交易平台可予以划扣保证金、增加挂牌费用、提高保证金、停止交易、暂停交易资格等处理:
(一)以权属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加工贸易废料进行交易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事项的;
(三)恶意拖延订立书面合同的;
(四)买方企业在参与竞买的过程中违反规定或约定,扰乱竞价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公正性的;
(五)其他破坏正常交易的行为
对恶意串标,商业贿赂,采取欺诈、胁迫手段妨碍公平交易等行为,交易平台一经发现,应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易平台可根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查处结果对违法行为方给予提高保证金、停止交易、暂停交易资格等处理。
第十六条 平台管理和交易细则等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由市商务部门负责解释。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