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5〕69号《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企业研发投入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5〕69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企业研发
投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促进企业研发投入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4日
东莞市促进企业研发投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粤府〔2015〕1号)和《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的意见》(东委发〔2015〕5号),引导广大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创新能力,做大做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企业研发投入专项资金,加大财政的支持力度,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大对研究开发的投入。企业研发投入专项资金的资助内容包括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和科技创新券后补助。
第三条 市科技局是企业研发投入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企业研发投入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 企业研发投入专项资金的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简便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 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
第五条 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是指在市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对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投入给予补助的资金。
第六条 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采取事前备案、事后补助的支持方式,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审核企业研发实际投入后,按一定比例补助。
第七条 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的申请条件:
(一)在东莞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业;
(二)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企业已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活动;
(三)企业开展研究开发应以《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指导目录》(含《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及我市传统优势产业为指引,实施地在东莞市内,并事先在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中报备。
第八条 企业进行研究开发前先根据研究计划计提研发准备金。企业获得的研究开发补助资金按公式计算:经核定的企业上年度研发实际投入×系数(当年市财政年度预算企业研究开发补助资金总额/经核定的全市所有企业上年度研发实际投入总额)。每个企业获得的年度研发投入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市科技局于每年初发布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报指南,受理企业申报,并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科技局核定(可委托中介机构评审或审计)企业研发投入总额和财政补助金额,经市财政局复核同意后,由市科技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科技局提出。对公示有异议的,市科技局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科技局上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达企业研发投入财政补助通知。
第十条 企业研究开发补助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企业应向市科技局报告,并按保密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科技创新券后补助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券后补助是指政府将财政科技资金采用发放和兑现科技创新券的后补助方式,支持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等购买技术服务以及开展产学研合作等活动。
科技创新券是为引导和鼓励中小微企业创新而设计发行的一种补助凭证,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科技创新券的发放和兑现进行管理和监督。其中,市科技局主要负责科技创新券制度的设计及运行,研究确定科技创新券年度工作计划与发放;市财政局负责年度市科技创新券资金经费预算编制、印制和兑现,对科技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券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每年度兑现一次,由企业向市科技局提出兑现申请。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券后补助的对象为:
(一)在我市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二)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2.近5年内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金)扶持的企业;
3.近5年内获得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或专利奖的企业;
4.近5年内获得科技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省或市级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企业;
5.获得“GB/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
6.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东莞市专利优势企业”认定资格的企业;
7.拥有1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发明专利或6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或6项(含)以上软件著作权的企业。
(三)单一企业科技创新券申请数不得超过150万元,上年度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申请科技创新券资金的2倍,上年度销售收入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企业,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申请科技创新券资金。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券适用于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科技成果以及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相关科技创新支出,具体包括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
科技创新券不支持非科技创新活动,如法定认定、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医疗服务、强制检测、大批量验货等。企业申报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过程所需的服务、工业设计类服务不列入支持范围之内。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券面额为1万元,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不得重复使用,有效期为一年,逾期不可兑现。
第十六条 企业获得的科技创新券额度按公式计算:市科技局核定的企业科技创新券申请额×系数(当年市财政年度预算科技创新券补助总额/市科技局核定的企业科技创新券申请总额)。每个企业累计获得的年度科技创新券不超过50万元。
对科技创新券实际使用率不超过60%的企业,下年度科技创新券的核定申请额度不能超过150万×上年度科技创新券实际使用率。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于每年定期发布科技创新券发放和兑现的受理通知或申报指南,统一受理企业科技创新券发放和兑现申请。由市科技局(可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定科技创新券发放金额,并在市科技局网站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由市科技局下达通知,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 市科技创新券申请发放或兑现条件和申请程序,如果与该年度省科技创新券的有关规定存在差异,可在该年度市科技创新券发放和兑现的受理通知或申报指南中加以调整或进一步明确,最终以该年度的受理通知或申报指南要求为准。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企业研发投入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按照《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财务管理办法》、《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问责暂行办法》执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核、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机构及工作人员,市政府追回骗取的资金,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再享受东莞市政府各类资助,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办法将于2017年对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如有需要将再行调整。我市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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