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5〕66号《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科技金融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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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5〕66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科技金融

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促进科技金融发展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4日

东莞市促进科技金融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粤府〔2015〕1号)、《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的意见》(东委发〔2015〕5号)和《东莞市创新财政投入方式 促进科技金融产业融合工作方案》(东府办〔2014〕54号),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激励作用,不断创新科技投入机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促进科技和金融有效结合,为我市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设立促进科技金融结合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激励撬动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支持我市企业科技创新和转型升级。支持对象包括在我市设立的科技型企业和传统优势企业,金融机构和从事科技金融相关业务的各类组织。支持方式包括融资风险补偿、贷款贴息、创业投资引导、保险费用补贴等多种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府金融工作局、市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章 信贷风险补偿与奖励

第四条 对我市相关银行发放的经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立项或推荐的企业信用贷款(非实物抵押类授信、非担保公司担保类授信)以及相关银行开展新型信贷业务所产生的风险损失进行补偿,并根据相关银行业务开展情况予以奖励。

第五条 信贷风险补偿与奖励的对象为经政府批准开展有关信用贷款计划的银行,具体为《东莞市创新财政投入方式 促进科技金融产业融合工作方案》中涉及的“拨贷联动支持计划”、“重点企业信贷支持计划”、“银行创新信贷支持计划”等三类贷款计划的银行,以及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或认可的其它具备条件的银行。

第六条 信贷风险补偿方式:

(一)市财政局在获准银行设立专户,首期按一定金额存放风险准备金,以后定期按银行放贷金额的10%进行调整,以定期存款的方式按约定存期收取利息,利息滚存纳入专户用于充实壮大风险补偿金。获准银行按国家有关金融管理制度管理存入的资金。

(二)获准银行按照不少于风险补偿资金数额的10倍提供贷款授信额度,对经政府部门推荐的企业项目或银行创新信贷项目进行放贷,贷款期限原则上最少1年,最多3年,单个项目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三)获准银行开展上述第五条的信贷业务发生风险损失时,可向市财政局申请风险补偿,风险补偿以银行实际发放的信贷资金本金总额余额的10%为限,风险损失总额低于限额的,由风险补偿资金给予全额补偿;风险损失总额超出限额的,超出部分由获准银行自行承担。

第七条 获准银行开展上述第五条的信贷业务,当年没有发生不良贷款的,市财政可在当年结余的风险补偿金中,按银行新增贷款发放量的0.5%给予业务奖励,每家银行每年最高300万元。

第八条 信贷风险损失的认定要素、风险补偿资金的申报审核流程,由市财政局与获准银行签定的合作协议具体约定。

第九条 获准银行按照《东莞市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和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东府办〔2015〕25号)的相关规定向市财政局申请信贷风险补偿和业务奖励。原则上市财政局每年集中受理一次信贷风险补偿与奖励的申请。

第十条 对金融机构为经政府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提供首贷出现的坏账项目,市财政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按坏账项目贷款本金的40%分担损失,单个项目的风险补偿或本金损失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具体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试行细则》(粤科规财字〔2015〕2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支持其它金融机构面向科技企业提供专门服务。对在我市依法注册设立,正常运营1年以上,主要面向我市科技型企业和传统优势企业开展科技贷款、科技担保、科技融资租赁等业务,符合市科技局、市府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监管标准和其它要求,无违规经营行为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科技担保机构、科技融资租赁公司等科技信贷专营机构,经市政府批准,参与《东莞市创新财政投入方式 促进科技金融产业融合工作方案》中的“拨贷联动支持计划”、“重点企业信贷支持计划”、“银行创新信贷支持计划”等三类贷款计划的,可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的相关规定给予信贷风险补偿和业务奖励。

第三章 贷款贴息补助

第十二条 对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等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立项或推荐的企业从上述第五条所述获准银行获得信用贷款而支付的利息,以及企业从获准银行开展的新型信贷业务中获得融资而支付的利息进行补贴。

第十三条 对获得贷款的企业,市财政按其贷款项目建设期内实际支付利息最高不超过70%的比例给予贴息,同一项目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100万元。

第十四条 贴息申请在一年内集中受理一次。企业按照《东莞市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和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东府办〔2015〕25号)相关规定向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市财政局提出贴息申请,递交相应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获准银行应积极配合市财政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做好信贷对账工作,以书面形式将符合财政贴息条件的企业贷款信息报送市财政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协助做好企业贷款贴息的审查工作。

第十六条 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申请表、营业执照、贷款合同以及贷款银行出具的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和利息信息等进行审核,并会同财政部门核定贴息企业名单和贴息额度。企业名单和贴息额度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下达贴息资金。

第十七条 在“银行创新信贷支持计划”试点期间,企业通过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所发生的贷款利息,按照《东莞市专利促进项目资助办法》、《东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和《东莞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资助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贴息补助。试点结束后,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立项或推荐的企业从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述的科技信贷专营机构获得贷款、担保、融资租赁等服务而支付的利息,经市政府批准后,可参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给予贴息补助。

第四章 创业投资风险补助

第十九条 对在东莞注册并因投资于我市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而发生亏损的创业投资机构予以补助,减轻创业投资机构开展天使投资的风险,加快培育我市创业投资市场。

第二十条 申请创业投资风险补助的单位应是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已通过年检,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二)对我市符合条件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进行了实际投资并发生亏损;

(三)相关项目退出或清算经专业审计机构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

(四)单个项目投资行为须发生在2014年1月1日之后,单个投资项目的投资期已满1年;

(五)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创业投资机构实际出资人与所投企业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

2. 各级政府及其下属机构出资设立,且不参与利润分配(或将部分收益让渡给其他出资人)的创业投资企业;

3. 两年内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者被处罚的;

4. 有欠税、恶意欠薪、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非上市公司,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对在我市依法注册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

(三)成立期限一般在5年以内,年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一般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一般在10%以上,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一般占营业收入的5%以上。

第二十二条 创业投资风险补助方式及额度:单个创业投资项目风险补助的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单个创业投资项目风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一年内对单个创业投资机构的风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创业投资风险补助申请程序:

(一)创业投资机构须根据市科技局于每年年初发布的创业投资风险补助申报指南,向市科技局提交上一年度的创业投资机构风险补助资金申请,递交相应申请材料。

(二)市科技局负责受理创业投资机构风险补助资金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未按规定重新提交申请材料,视为撤回申请。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科技局负责审核并确定拟补助的创业投资机构名单及补助额度,经市财政局复核同意后,由市科技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科技局提出;对公示有异议的,市科技局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科技局上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助资金计划。

第二十四条 对创业投资机构为经政府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提供创业投资的失败项目,市财政按项目投资损失额的20%给予创业投资机构补偿,单个项目的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具体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试行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科技保险补贴

第二十五条 对经认定的在我市辖区范围内注册的投保科技保险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保费补贴支持,降低企业开展科技创新的风险。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拥有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注册或成立时间超过12个月,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年主营业收入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非上市公司;科技保险承保机构为市科技局通过公开招标选定的保险机构。

第二十七条 纳入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的高新技术企业投保险种包括一般引导类险种、重点引导类险种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科技保险险种。

(一)一般引导类险种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财产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高新技术企业营业中断保险(A款-研发中断保险)、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雇主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高新技术企业特殊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投资损失保险。

(二)重点引导类险种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第二十八条 科技保险承保机构可参照高新技术企业投保险种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科技保险服务,也可根据市场需求研发新的科技保险险种,经市科技局认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科技保险保费补贴险种范围。

第二十九条 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方式及额度:

(一)企业自主选择险种投保,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签订合同后,委托保险公司向各镇街(园区)科技部门申请保费补贴。

(二)对首年投保重点引导类险种(即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企业,按实际支出保费的60%给予补贴;以后年度按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贴。对首年投保一般引导类险种(即其他科技保险险种)的企业,按实际支出保费的40%给予补贴;以后年度按实际支出保费的20%给予补贴。每年对每家企业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总额度不超过20万元。

第三十条 科技保险费补贴的申请具体由各镇街(园区)科技部门按照市统一要求负责受理,由镇街(园区)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于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汇总上报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共同核定补贴额度,并由市财政部门拨付给投保科技企业。

第三十一条 建立由政府、银行和科技保险承保机构共同参与、市场化运作的科技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风险共担机制。

(一)市科技局通过公开招标选定银行、保险机构。

(二)贷款对象为我市辖区范围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单笔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以内;还款方式由企业与银行协商约定。

(四)贷款利率可在当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根据各借款企业的风险,适当浮动,原则上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五)保证保险年费率可根据各贷款企业的风险,在贷款金额的1%-3%之间适当浮动,企业按时还本付息后,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享受科技保险保费补贴。

(六)贷款企业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时,需经市科技局出具推荐意见后,由银行审批和保险机构核保,签订贷款、保险等相关合同,并在银行开立保证金专户,先行存入贷款金额的10%作为科技贷款履约保证保险风险补偿资金,银行方可放款。

(七)企业投保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或其他类似科技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并产生不良贷款损失的,首先提取预先存入银行的风险补偿资金对产生的不良贷款损失给予补偿,超出风险补偿资金限额的不良贷款损失,市财政按20%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其余80%由银行和科技保险承保机构双方协商决定分担比例。

第三十二条 贷款企业应按照约定的还款方式,按时还款,并接受银行、科技保险承保机构和市科技局共同对其进行监管和跟踪服务。银行主要负责对贷款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及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日常监管,与科技保险承保机构和市科技局保持联系,了解企业的研发、生产状况,掌握企业的贷款偿还能力,并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科技保险承保机构和市科技局。

第三十三条 企业投保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或其他类似科技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产生的贷款利息,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相关规定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第六章 专利保险补贴

第三十四条 对我市企业专利参保保费和参保专利托管机构给予补贴,进一步提高企业专利风险管理能力,维护企业创新成果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纳入专利保险补贴的险种主要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已认定或合作开发的专利执行险、专利侵权责任险、境外参展专利侵权责任险、专利代理责任险、专利质押融资险等险种。

第三十六条 申请专利保险补贴的单位应为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保费补贴的企业须为投保专利的专利权人,或被专利权人(个人)授权的企业。

(二)申请参保专利托管机构补贴的单位必须是由市知识产权局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并与市知识产权局签订项目合同书,为企业核心专利提供专利风险分析、战略跟踪、应诉策略及与专利维权相关服务的专业机构。

(三)投保或托管的专利须为在我市实施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第三十七条 专利保险补贴方式及额度:

(一)专利保险补贴资金采取按比例补贴的方式,且每年对同一企业专利保险补贴总额不超过1万元。

对首年购买专利保险的企业,按其购买该专利险种实际支出保费的60%给予补贴,以后年度购买该专利险种按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贴。

对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励的核心专利,实行政府统一投保,按实际保费全额补贴。

(二)参保专利托管机构补贴,按该托管机构实际托管服务的企业参保的主营产品核心专利件数补贴,每件核心专利补贴1000元,同一年度同一机构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三十八条 企业申请保费补贴可直接或委托承保机构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托管机构申请补贴直接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经审查合格并且公示期满的,由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市财政局下达补贴通知,按财政专项资金拨付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给通过申请的单位。

第七章 科技金融人才培养资助

第三十九条 为充分发挥人才在促进我市科技金融发展中的支撑作用,参照省科技金融特派员及其培训计划,建立壮大我市科技金融专员队伍。

第四十条 科技金融专员由我市各镇街(园区)科技部门、各金融机构、各高校及科研机构、各企业推荐,在通过由广东省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中心东莞分中心或市科技局认可的其它相关培训机构(包括高校)组织的岗前业务培训后,由市科技局统一聘任,派驻至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和各镇街建设的科技金融综合服务机构安排工作,直接对接有科技金融需求的科技型企业和传统优势企业。岗前业务培训应包括科技业务、金融、担保、保险、知识产权质押、企业上市等与科技金融相关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 科技金融专员每期聘用时间为两年,经市科技局批准,可延长或缩短专员聘用时间。如受聘专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再担任专员职务,可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市科技局批准后,即时解聘。

第四十二条 科技金融专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工作经历和管理经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优先考虑);

(二)熟悉了解企业技术情况,掌握专业的知识产权知识(企业专利工作者优先考虑);

(三)掌握专业的相关金融、法律、财务知识,熟悉相关金融服务产品;

(四)从事科技与金融结合相关工作一年以上;

(五)具有较强的服务企业的热情、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道德高尚,公正廉洁;

第四十三条 科技金融专员的主要职责:

(一)积极营造良好的科技金融服务环境,配合市各级科技部门,广泛开展科技金融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并向市科技局提供政策建议及咨询服务;

(二)向企业宣传各类科技金融创新产品,为有需求的企业提供不同发展阶段的科技融资咨询和建议,协助优质科技企业申报各类科技金融专项资助资金,为企业提供专业化的科技金融服务;

(三)收集发布企业需求科技金融服务的相关信息,并深入挖掘、推荐、组织优质科技企业及科技成果项目,开展与银行、投资机构融资项目对接服务工作,促进企业与资本的有效对接。

第四十四条 由广东省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中心东莞分中心对科技金融专员进行工作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将科技金融专员划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每年评价一次。对连续两年评价为优秀的科技金融专员,由市科技局给予通报表彰,并优先推荐参加广东省科技金融特派员的选拔;对评价为优秀的科技金融专员,优先进行再次聘用;对评价为不合格的科技金融专员,即时解聘。

第四十五条 科技金融专员受聘后,由广东省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中心东莞分中心给予相应的津贴补助。对年度评价为优秀的科技金融专员,经市科技局同意,由广东省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中心东莞分中心给予一定的奖励,鼓励派驻的科技金融综合服务机构同时给予一定的奖励。津贴补助和奖励标准另行制定。鼓励受服务企业根据科技金融专员的实际贡献给予一定的津贴补助或奖励。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四十六条 科技金融专项资金经费的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按照《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问责暂行办法》执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核、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机构及工作人员,市政府追回骗取的资金,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再享受东莞市政府各类资助,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府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东莞银监分局等相关部门具体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办法将于2017年对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如有需要将再行调整。我市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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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东莞市, 东府, 东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