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5〕62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东府办〔2015〕6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培育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促进交通领域节能减排,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把新能源汽车产业作为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充分发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对带动产业发展、促进节能减排和优化能源消费结构的重要作用,以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创造良好的推广环境,调动各方资源,鼓励模式创新,保障充电设施,重点推进新能源汽车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商业化应用,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私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
二、主要目标
(一)促进新能源汽车规模应用
到2015年底,全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2600辆以上,确保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推广应用任务。中长期,根据国家推广应用的政策导向,结合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实际,进一步促进成熟车型在各领域的规模应用。
(二)提升新能源汽车应用比例
重点推进新能源汽车在公交、出租、公务、环卫、邮政、快递、物流、私人等领域的推广应用,确保新能源汽车首先在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公共服务等领域新增或更新车辆中占有一定比例,以示范带动推广,促进交通领域的节能减排。
(三)构建充换电基础设施网络
到2015年底,全市初步建成适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的充换电设施。中长期,通过科学规划,适度超前在全市布局满足新能源汽车规模应用的充换电基础设施网络。
(四)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抓住国家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战略机遇,积极培育发展新能源汽车整车设计和制造,发展动力电池、电驱电控系统、充电设备等关键零部件配套产业,加快形成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实现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战略目标。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
根据国家、省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有关要求,在政府机关、公共机构、私人用车等领域全面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到2015年底,新增或更换的公交、公务、物流、环卫车辆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不低于30%。
1.加快提升公共交通新能源化水平。在完成现有各类车辆购置合同的基础上,到2015年底,公交企业新增或更新公交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其中纯电动公交车比例不低于20%。(市交通局负责)
2.深化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化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公共机构先行开展示范应用,优先采购新能源汽车,择优选用纯电动汽车,通过示范逐步扩大推广规模。到2015年底,在公务、环卫、城市管理等由财政支付购买的新增或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进一步鼓励在物流配送、邮政快递等公共服务领域使用新能源汽车,快递企业应用新能源汽车开展配送业务,可享有便捷通行政策支持。(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市城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交警支队负责)
3.引导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私人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企事业单位、私人购买或租赁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社会各方在莞设立新能源汽车运营企业并开展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服务,科学规划并鼓励支持充换电网络建设,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新能源汽车推广的应用环境。(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东莞供电局负责)
(二)增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基础
1.制定完善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体系。编制实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完善产业发展的政策体系,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相关企业设立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负责)
2.支持新能源汽车整车研发、设计和生产。引导和鼓励宏远汽车、永强汽车、东莞中山大学研究院等企业和研发机构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新能源整车车型,进一步提升整车的安全性、可靠性、适用性、经济性和动力性。支持研发机构或企业结合我市特点,在专业领域例如快递物流等行业开展研发攻关,针对行业特点研制开发新能源专用车。支持宏远汽车项目加快建设,尽快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汽车整车生产资质验收并实现量产。(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负责)
3.支持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研发、设计和生产。立足产业实际,支持动力电池等相关产业的集聚发展和关键技术突破,提升电池能量密度、安全性能、循环寿命等关键技术指标。积极引进和培育发展新能源汽车电机、电控等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提升整车配套能力。打造松山湖电动汽车零部件聚集区,加快相关研发机构及企业的集聚发展。(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松山湖管委会负责)
4.支持新能源汽车标准体系研究、标准推广与应用。对照《广东省电动汽车产业标准体系规划与路线图(2011-2015年)》,结合我市产业实际,建立我市新能源汽车标准体系,以标准促进产业健康快速发展。鼓励企业参与新能源汽车标准组织和各级标准制修订,促进相关产业联盟开展标准化工作,通过标准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企业推广、应用现有标准。(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局负责)
(三)加快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
各单位、镇街(园区)要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加快推进充换电设施建设,确保形成与推广应用需求相适应的充换电设施网络。
1.完善充换电设施建设规划和管理体系。因地制宜对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进行科学规划,明确充换电设施建设的规划条件和要求,将其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规划落实各类充电设施选址,保障充换电设施建设的用地需求。制定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等配套政策,明确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审批、建设、验收、运营等管理流程及支持政策,加快出台充换电服务费的最高标准,明确电网接入条件和程序等。将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绿色通道管理,缩短项目报批、接入电网等事项的流程和时间。(市发改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东莞供电局、东实集团负责)
2.营造充换电设施建设的有利环境。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新建住宅的停车位应100%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条件。政府机关、医院、学校、公园、广场等机构或设施的公共停车场和汽车4S店要配备安装一定数量的充换电设施,有条件的加油站、加气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要安装一定数量的充换电设施,繁华商务区、大型商场要逐步开设具备标准充电服务的新能源汽车停车位,居民小区停车场要根据业主需求主动或配合安装充电设施。新建快递物流园区要根据实际需求规划建设相应的充换电设施,具备条件的现有快递物流园区要根据实际需求加快建设完善充换电设施。充分利用路灯网络、咪表停车位、桥下空间等资源布局建设充电桩。电网公司要保障充换电设施的电力供应,做好电动汽车充换电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工作,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收取接网费用,相关电网建设及改造费用纳入电价体系平衡。(市发改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邮政管理局、东莞供电局负责)
3.鼓励各方积极参与充换电网络建设。各镇街、园区要支持电网公司参与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优先提供建设用地和建设条件,鼓励电网公司在区域内布局公共充换电设施。在安全可靠、标准统一的前提下,鼓励并支持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市发改局、东莞供电局、各镇街<园区>负责)
4.引导用户充分使用充换电网络。落实新能源汽车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促进用户低谷时段充电,降低车辆使用成本,优化电力系统运行。(市发改局、东莞供电局负责)
(四)加强财政资金引导支持
1.落实国家、省财政政策。落实国家、省财政资金扶持政策,制定资金管理细则和补贴程序,确保专款专用,并认真做好资金清算工作。(市财政局、市发改局负责)
2.明确市级财政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补助标准。对纳入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范围的车辆,按照国家财政购车补助标准和省财政购车综合补助标准,由市财政给予综合配套,根据国家财政补助:省+市财政补助1:1的比例确定市财政投入。省、市补助主要用于补贴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整车租赁、电池租赁、车辆运营维护等费用,中央加地方财政用于车辆购置补贴的额度不超过车辆价格的70%。各镇街(园区)可在国家、省、市各级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加大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财政投入。鼓励我市公交及其他企业优先采购本地车型(含原生产企业与本地整车生产企业联合开发、改装、总装的产品,下同),由我市各级财政支出及统筹的新能源汽车补助,优先用于支持本地新能源汽车产业和生产企业。对在我市境内销售并纳入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范围的车型和车辆,为简化用户的补贴申报手续,对本地车型,由本地整车生产企业通过让利的方式将补贴转移给用户,省市补贴经按程序申请直接发放至本地整车生产企业;对其他车型,由本地销售企业通过让利的方式将补贴转移给用户,省市补贴经按程序申请直接发放至本地销售企业。(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交通投资集团、各镇街<园区>负责)
3.财政资金进一步向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倾斜。根据国家对新能源汽车的定义和概念,通过对我市财政资金补助方案的调整,引导各方资源更多地投入到新能源汽车领域。逐步调减LNG公交车的财政补助标准,并在市财政综合配套的基础上,相应提升对新能源公交车的补助标准。(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经信局负责)
4.保障私人用车领域的财政补助。推广应用期间,凡私人用户在我市购买国家补贴范围内的新能源乘用车并在我市登记使用的,均按国家补助标准给予等额补贴。鼓励社会各方在莞设立新能源汽车运营企业,开展面向私人用户的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服务,在推广应用期间按国家补助标准相应给予80%的购车补贴,并对在2015年内开始并有效的租赁行为给予每车每月1000元人民币共12个月的租赁补贴。(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负责)
5.鼓励国企积极参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鼓励市属国有企业积极参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营、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投资,特别是符合企业主业发展方向、对企业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项目。(市国资委负责)
6.鼓励充换电设施建设。市财政对全市范围内,符合相应国家和行业标准,除生产厂家承诺随车配套的充电设施外,在2015年底前竣工,并稳定运行3个月以上的充电桩,除落实国家、省补贴政策外,由市财政按充电桩建设费用的30%给予投资方补贴,每桩最高补贴1万元。换电站、加氢站根据省补助标准由市财政按1:1进行配套投入。(市发改局、市财政局、东莞供电局负责)
四、强化组织领导
在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框架下,统筹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定期督导执行情况。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认识,齐心协力确保推广应用工作的顺利实施。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与上级推广应用管理部门的工作对接,定期梳理协调工作难点和问题,及时向联席会议报告重大问题及工作进展。
五、实施期限及其他
本政策财政补助期限为国家确定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期内,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产业发展、推广应用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相关政策。
附件:2015年东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行动计划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3日
2015年东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行动计划
总体要求 年度目标及工作内容 责任单位
一、完善顶层政策体系
(一)联合领域内的国内顶尖咨询机构,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编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策略研究、充换电设施建设标准及布局方案编制。
2015年上半年,联合领域内的国内顶尖咨询机构,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编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策略研究、充换电设施建设标准及布局方案编制。
市发改局
二、全面开展推广应用
(二)促进公共交通加快提升新能源化水平。
到2015年底,公交企业新增或更新公交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其中纯电动公交车比例不低于20%。
市交通局
(三)开展公务用车、城市管理用车新能源示范。
到2015年底,在公务、环卫、城市管理等由财政支付购买的新增或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
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市城管局
(四)开展物流配送、邮政快递专用车新能源示范。
鼓励在物流配送、邮政快递等公共服务领域使用新能源汽车,快递企业应用新能源汽车开展配送业务,可享有便捷通行政策支持。
市发改局、市邮政管理局、市交警支队
(五)引导鼓励私人使用新能源汽车。
推广应用期间,凡私人用户在我市购买国家补贴范围内的新能源乘用车并在我市登记使用的,均按国家补助标准给予等额补贴。鼓励社会各方在莞设立新能源汽车运营租赁企业,开展面向私人用户的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服务,在推广应用期间按国家补助标准给予80%的购车补贴,并对在2015年内开始并有效的租赁行为给予每车每月1000元人民币共12个月的租赁补贴。科学规划并鼓励支持充换电设施建设,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新能源汽车推广的应用环境。
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东莞供电局
三、鼓励充电设施建设
(六)完善充换电设施建设规划和管理体系。
提出推广应用期间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方案,明确充换电设施建设的规划条件和要求。将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障充换电设施建设的用地需求。制定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等配套政策,明确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审批、建设、验收、运营等管理流程及支持政策,加快出台充换电服务费的最高标准,明确电网接入条件和程序等。将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绿色通道管理,缩短项目报批、接入电网等事项的流程和时间。
市发改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东莞供电局、东实集团
四、加大财政投入引导
(七)根据投入标准,进一步明确资金管理细则。
明确各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以及充换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申请、拨付等工作程序、条件等。
市财政局、市发改局
(八)明确LNG公交车、新能源公交车的补贴调整方案。
逐步调减LNG公交车的财政补助标准,并在市财政综合配套的基础上,相应等额提升对新能源公交车的补助标准。
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