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2015〕30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开展智能制造和服务型制造示范工程加快推动工业转型升级的意见》【全文失效】
东府〔2015〕30号
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开展智能
制造和服务型制造示范工程 加快
推动工业转型升级的意见(已失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科技创新大会和全省工业转型升级攻坚战动员大会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我市工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工业是实体经济的主体。我市作为制造业大市,必须深刻认识到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工业转型升级的挑战与使命,把创新驱动发展作为工业转型升级的核心战略加以实施,以实施“东莞制造2025”战略为统领,进一步加强和创新财政扶持政策,发挥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的杠杆作用,加强政府规划引导、统筹协调和优化服务的功能,全面推进工业转型升级攻坚取得成效。
我市推进工业转型升级攻坚要结合“东莞制造2025”战略目标要求,突出抓好强化企业自主创新主体地位、实施新一轮技术改造、推动制造业智能化、推进工业绿色发展、围绕开展专项招商和重大项目建设推进产业聚集发展等重点工作,以实施3C产业智能制造示范工程和服务型制造示范工程为抓手,加快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和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打造东莞制造升级版。
同时,为进一步发挥好财政资金对工业升级转型的杠杆作用,提升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我市发布了“机器换人”、信息化、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企业成长培育和示范性项目共5个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东莞市3C产业智能制造示范工程实施方案》、《东莞市推进服务型制造示范工程实施方案》,《东莞市“机器换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莞市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莞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莞市企业成长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莞市示范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东莞市3C产业智能制造示范工程实施方案
2.东莞市推进服务型制造示范工程实施方案
3.东莞市“机器换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4.东莞市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5.东莞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6.东莞市企业成长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7.东莞市示范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8日
附件1:
东莞市3C产业智能制造示范工程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东莞制造2025”战略,推动我市3C(电脑Computer、通讯Communication、消费性电子Consumer Electronic缩写)产业智能数控装备示范应用推广,实施智能制造示范工程,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顺应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趋势,主动对接国家制造业发展战略,大力实施“东莞制造2025”战略,把智能制造作为制造业升级和两化深度融合的主攻方向,通过实施3C产业智能制造示范工程,打造示范样板,推广应用国产智能数控系统和装备,建设数字化智能制造车间,带动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提升,推动智能装备制造产业上规模上水平,加快实现东莞制造业由大变强。
二、总体思路
(一)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尊重市场规律,强调市场化运作,突出示范工程应用企业的主体地位。
(二)重点突破。在东莞制造业选择最有基础、最有条件、最具代表性的产业领域,抓住重点关键环节,集中政策资源和产业要素资源配置,实现率先重点突破。
(三)示范推广。注重“以点带面,点面结合”,在实施过程中边探索,边总结,边完善,形成有效、可复制的经验与模式,在制造业其它领域进行深入推广与应用。
(四)融合推进。积极推进金融与制造产业融合,大力推动银行信贷、融资租赁、信用担保、保险等金融机构创新融资方式,为示范工程应用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支持示范工程有效深入推进。
(五)强化服务。强化政府服务产业、服务企业角色,优化政策资源配置,完善服务保障机制,切实做好示范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跟踪服务,抓好工作督查落实。
三、实施目标和路径
(一)总体目标:通过3年(2015年至2017年)时间,在东莞市3C制造行业建设6~10个应用国产智能数控装备的智能制造示范车间;以点带面,打造一批智能制造生产线,累计在东莞市推广应用5000台套国产智能数控装备。其中,智能制造示范车间具备“两化融合”以及工业4.0相关特征,配置100台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产数控系统的国产智能数控装备(高速钻攻中心机床),配套专用工业机器人,实现机床操作及加工过程的自动化、柔性化;通过“云数控”平台系统建设,实现生产线的智能化、信息化。同时,智能制造示范车间建设投入积极引入融资租赁和融资担保等金融支持,推广以融资租赁为代表的商业模式。通过3C产业智能制造示范工程,推广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产特别是莞产智能装备,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东莞制造企业,把东莞打造成全国独具特色的智能制造示范城市和智能装备产业集聚区,建设成为全国电子信息领域的智能制造应用示范标杆。
(二)实施路径:
——2015年:
1.建设2~3个3C产业中手机领域的智能制造示范车间;
2.在东莞地区推广应用2000台国产智能数控装备,1000台工业机器人。
——2016年:
1.继续建设2~3个3C产业中手机、智能通信设备等领域产品的智能制造示范车间;
2.累计在东莞地区推广应用3000台国产智能数控装备,2000台工业机器人。
——2017年:
1.继续建设2~4个3C产业中智能通信设备、可穿戴设备及其他智能消费类电子等领域产品的智能制造示范车间;
2.累计在东莞地区推广应用5000台国产智能数控装备,3000台工业机器人。
四、支持政策
(一)东莞市“机器换人”专项资金支持(由市经信局、财政局负责落实)
1.对东莞企业配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国产数控系统的国产智能数控装备的应用示范项目,按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15%予以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500万元。
2.对东莞企业建设应用国产智能数控装备的智能制造示范车间项目,项目要求具备“两化融合”以及工业4.0相关特征,应用100台套以上国产智能数控装备及配套工业机器人,并争取采用融资租赁等融资方式,按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20%,每个项目最高资助1000万元。
3.对3C产业智能制造其他有关重大关键项目,可提请市政府按照“一事一议”方式予以资助。
(二)广东省技术改造政策支持(由市经信局、财政局负责落实)
1.按照广东省《关于推动新一轮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文件精神,对我市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示范项目(包括3C产业智能制造示范车间项目和应用国产智能数控装备项目,下同),推荐申报省技术改造重点项目,获得省财政股权投资、贴息等方式支持。
2.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取得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的示范项目企业按照省政策精神进行事后奖补。
(三)用地政策支持(由市国土局、规划局负责落实)
1.对3C产业智能制造示范车间项目和有关重大关键项目,从市技术改造项目用地指标中予以优先解决用地指标问题。
2.对投资强度达到500万元/亩以上的应用示范项目,从市技术改造项目用地指标中预留一部分予以优先支持解决项目用地,并根据省的有关条件积极争取省技术改造项目用地指标。
3.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增建生产性设施、拆除重建、加层等方式进行改扩建的示范项目,享受“工改工”优惠政策,且新增建筑面积部分不再征收土地出让金;企业通过“三旧”改造进行示范项目建设,优先保障享受“三旧”改造优惠政策。
(四)金融政策支持(由市经信局、财政局、商务局、金融工作局负责落实)
1.融资租赁支持。对企业实施示范项目发生融资租赁业务、商业银行为企业出具履约保函的,市财政按实际担保金额的3%给予商业银行补贴,每家商业银行每年最多补贴200万元。对为示范项目提高融资租赁等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按照市有关规定给予融资租赁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融资租赁公司针对示范项目发生坏账损失的,在不超过实际融资本金总额的10%额度内,由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补偿。如未发生不良资产,在当年结余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中,按其新增融资余额的0.5%给予业务奖励,每年每家租赁公司最高奖励200万元。
2.银行信贷风险补偿支持。市有关试点银行对示范项目进行放贷,按照市信贷风险补偿有关政策给予支持,针对示范项目发生坏账损失的,在不超过实际贷款本金总额的10%额度内,由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补偿。当年没有发生不良贷款的,在当年结余的风险补偿金中,按银行新增贷款发放量的0.5%给予业务奖励,每家银行每年最高300万元。
3.保险补偿支持。对制造配套国产数控系统的智能数控装备,且投保保险公司综合险的企业,中央财政对实际投保费率按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
4.融资担保支持。对制造、采购配套国产数控系统的智能制造装备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按担保额的2‰给予担保机构业务补助,每家机构每年资助金额合计不超过100万元;融资担保机构发生风险损失时,单笔业务补偿额不高于代偿损失的50%,累计风险补偿额不高于担保责任余额的1%;引导商业银行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专项授信准入工作。
(五)其他要素资源支持(由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局、发改局、经信局、理工学院等部门负责落实)
组织相关专家对实施3C产业智能制造示范工程企业的技术方案进行咨询论证;在本地高校举办相关人才专场招聘会,协助试点企业招聘技术人才;支持本地高校建设3C产业智能数控装备教学实训平台;支持本地院校、培训定点机构为试点企业培训专业技术人才,由市财政按培训项目开支实际发生额的50%补助培训举办单位。对3C产业智能制造示范车间项目和有关重大关键项目,经认定后3年内,市教育部门参照《东莞市企业人才子女入学暂行办法》协调安排其企业高管和技术骨干子女入读义务教育阶段优质学校;对企业引进人才,按我市人才引进政策优先办理工作调动和户口迁移,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可随迁;对项目建设审批实行绿色通道,颁发市政府“办事优先卡”;对项目单位予以优先保障用电。
五、保障措施
(一)成立工作服务小组
成立东莞市3C产业智能制造示范工程工作服务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府办、经信、发改、财政、科技、国土、住建、环保、人力资源、教育、规划、金融等部门,以及东莞理工学院、东莞华中工研院等为成员单位,统筹推进相关工作有效开展。其中,市经信局为工作服务小组牵头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的协调落实。
(二)加强部门协调合作
加强各部门的沟通协作,结合自身职能协调解决示范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如重大办(发改)负责将示范项目列入市重大项目计划,国土、住建、规划部门协调解决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土地规划等问题,科技部门协调解决技术研发创新政策支持等问题,财政、金融部门协调解决项目财政和金融扶持等问题,环保部门协调解决项目环评审批问题,人力资源、教育部门协调解决人才引进、培育、教育政策支持等问题。各部门进一步加强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三)建立服务保障机制
建立东莞市3C产业智能制造示范工程服务保障会议制度,工作服务小组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及时听取工作情况,督查工作进度,协调解决示范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工作服务小组可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形成工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明确各项具体工作负责部门、协助部门、完成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等,发送相关责任单位,促进工作落实。
附件1-1:东莞市3C产业智能制造示范工程工作服务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1-1:
东莞市3C产业智能制造示范工程工作服务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贺 宇(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叶冠强(市政府副秘书长)
叶葆华(市经信局局长)
成 员:钟 彬(市府办)
王钊鸿 (市发改局)
梁经昌(市经信局)
沈海邑(市科技局)
王 标(市财政局)
方见波(市商务局)
陈汉驰(市人力资源局)
何炳基(市教育局)
张溥栋(市环保局)
黄 伟(市住建局)
吕 鹏(市国土局)
陈 巡(市规划局)
钟正良(市金融工作局)
胡耀华(东莞理工学院)
张国军(东莞华中工研院)
市经信局为工作服务小组牵头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的协调落实。
附件2:
东莞市推进服务型制造示范工程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东莞制造2025”战略,推动我市工业化、信息化、服务化深度融合,实施服务型制造示范工程,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顺应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趋势,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大力实施“东莞制造2025”战略,扎实推进服务型制造示范工程,通过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引领带动,加快整合服务型制造资源,推动制造系统的销售模式、生产模式、系统服务、产品全生命周期服务、产品设计服务、供应链服务以及制造资源服务等七方面的转变和提升,进一步提高东莞制造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基础上,积极发挥政府的引导支持作用,对服务型制造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给予支持。
——坚持制造业服务化与服务业制造化相结合。增加服务要素在制造业投入产出活动中的比重,强化产业链两端资源投入,推动制造业企业向系统集成服务商转型。鼓励服务企业通过新技术、新设计、新平台建设,向掌控产品品牌和核心技术的服务型制造企业转型。
——坚持两化融合与服务创新相结合。应用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通过“互联网+东莞制造”,实现工业化、信息化和服务化深度融合,促进服务型制造新业态、新模式创新发展。
——坚持示范建设与全面推进相结合。既要开展服务型制造示范项目、示范产业、示范区域建设,也要发挥示范的带动作用,在更大的区域范围全面推进服务型制造。
三、实施目标和路径
(一)总体目标
用3年(2015年至2017年)时间,以具备产业共性的示范性项目为“点”构成全“线”发展服务型制造的产业,以在某一区域聚集的产业为“线”带动全“面”发展服务型制造的示范镇,通过推动制造业服务化和服务业制造化,推进“互联网+东莞制造”,以点构线、以线带面,实施“6个3”服务型制造示范工程,即:
一是推动“3”个产业,开展服务型制造,打响“东莞智造”品牌;
二是打造“3”个示范镇,选取具有产业集群优势的专业镇,打造服务型制造示范镇;
三是培育“3”个平台,企业通过云端大数据综合平台(工业云)或行业性定制化生产协助平台随时获取产品全生命周期服务,实现制造需求和社会化制造资源的无缝对接;
四是发展“30”家系统集成商,推动设备等制造企业从单纯提供设备等产品向提供产品设计、制造、设备提供以及运维服务等一体化服务转变,拓展产业服务面;
五是支持“300”个示范项目,鼓励制造服务企业为工业企业提供智能化信息管理与服务系统,重点融合推进车间生产信息化、企业内部协同信息化、企业整体信息化、企业内外协同信息化等服务型制造示范项目;
六是服务“3000”家制造企业,推动制造业服务机构累计为3000家以上制造业企业开展服务型制造辅导、信息系统维护等服务。
(二)实施路径
——2015年:
1.推动1个以上产业开展服务型制造;
2.打造1个以上服务型制造示范镇;
3.培育1个以上大数据(工业云)等服务平台;
4.发展5家以上制造企业向系统集成商转变;
5.支持50家以上制造企业实施智能化信息管理与服务系统示范项目;
6.推动制造业服务机构为800家以上制造业企业开展服务型制造(含两化深度融合、供应链管理等)辅导及信息系统维护服务。
——2016年:
1.继续推动1个以上产业开展服务型制造;
2.继续打造1个以上服务型制造示范镇;
3.继续培育1个以上大数据(工业云)等服务平台;
4.继续发展10家以上制造企业向系统集成商转变;
5.继续支持100家以上制造企业实施智能化信息管理与服务系统示范项目;
6.继续推动制造业服务机构为1000家以上制造业企业开展服务型制造(含两化深度融合、供应链管理等)辅导及信息系统维护服务。
——2017年:
1.继续推动1个以上产业开展服务型制造;
2.继续打造1个以上服务型制造示范镇;
3.继续培育1个以上大数据(工业云)等服务平台;
4.继续发展15家以上制造企业系统集成商转变;
5.继续支持150家以上制造企业实施智能化信息管理与服务系统示范项目;
6.继续推动制造业服务机构为1200家以上制造业企业开展服务型制造(含两化深度融合、供应链管理等)辅导及信息系统维护服务。
四、支持政策
(一)东莞市专项资金支持(由市经信局、财政局、商务局负责落实)
1.支持工业企业实现信息技术与研发生产经营管理全过程融合。其中,对采用拨贷联动方式的项目,市财政按项目投入总额20%给予立项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20万元;对采用事后奖励方式的项目,按项目信息化建设和信息系统运维投入总额2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同时,每年分行业分领域根据项目情况(包括IT设备和软件与系统投入、信息系统的先进性、以及行业带动效果等情况)认定一批重点推广应用项目,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提高至150万元。
2.支持一批软件与信息服务共享项目。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采购通用软件与信息服务,根据我市企业所提交的需求,免费提供适用的软件产品与信息服务。
3.支持一批信息化认证项目。对获得省级软件企业认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于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纳入东莞市软件产业统计并正常报送统计报表的软件企业,在取得国家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后给予2000元/件的奖励;对通过软件生产能力成熟度CMM/CMMI2或以上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4.支持一批云平台服务项目。对经认定的我市云服务平台(平台认定办法另行制定),市财政对使用云平台的我市制造业企业投入的租赁服务费用,前三年分别按实际发生额的40%、30%、20%的比例以发放服务券形式逐年给予补助,共补三年,每家企业三年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5.支持一批工业设计成果转化项目。对企业购买工业设计成果或服务、实施后续开发,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按设计成果实际转让金额的20%(如转让方为我市注册的研发设计机构,按转让金额25%计算)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6.支持一批重点工业设计机构与信息化系统集成商项目。对为制造企业提供服务的工业设计机构与信息化系统集成商,按上年度服务我市企业的规模、质量、效果和企业评价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按档次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定额奖励。
7.支持一批供应链协同管理引导项目。工业企业按上年度服务合同金额20%(如合作方为我市注册的物流或供应链服务商,按上年度服务合同金额25%计算)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8.支持一批电子商务项目。对电商销售企业、电商服务企业、电商园区、电商专才、知名电商总部落户、电商示范企业、国家和省电商项目配套等给予支持,扶持有实力的电商企业做大做强。具体扶持标准按《东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广东省相关政策支持(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1.依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物联网专项资金的通知》(粤经信信息函〔2014〕1558号),对物联网创新企业核心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含制造业信息化服务应用)进行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三分之一,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2.按照《广东省省级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围绕我市行业应用需求,扶持应用范围广、带动性强、效益明显的云计算、大数据等软件和信息服务公共服务平台,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3,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三)用地政策支持(由市国土局、市规划局负责落实)
1.每年统筹配置全市用地指标时,优先考虑服务型制造重大项目和示范项目。
2.在符合规划、土地用途是工业用地且保持不变的前提条件下,通过增建生产性设施、拆除重建、加层等方式进行改扩建的重点项目,新增建筑面积部分不再征收土地价款;企业通过“三旧”改造进行示范项目建设,优先保障享受“三旧”改造优惠政策。
(四)金融政策支持(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府金融工作局负责落实)
1.担保补贴。企业实施示范项目发生融资租赁业务、商业银行为企业出具履约保函的,市财政按实际担保金额的3%给予商业银行补贴,每家商业银行每年最多补贴200万元。
2.风险补偿。对为示范项目提供融资租赁等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按照市有关规定给予融资租赁风险补偿资金支持。金融机构按不低于10倍的放大系数对应用项目提供融资租赁,发生坏账损失的,在不超过实际融资本金总额的10%额度内,由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补偿。如未发生不良资产,在当年结余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中,按其新增融资余额的0.5%给予业务奖励,每年每家机构最高奖励200万元。
(五)其他要素资源支持(由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1.培训支持。结合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对企业首席信息官(CIO)或信息化项目负责人进行培训,提高企业推进服务型制造的能力;结合莞商学院举办1-2场论坛或讲座,邀请国内外供应链管理专家对中小企业进行供应链管理的知识传授和经典案例剖析,向企业高管讲解实施供应链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推广支持。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积极性,结合示范项目开展宣传推广活动,以点带面,营造良好氛围,强化推进效果。
3.教育支持。对工业云服务平台项目和重大项目,经认定后3年内,市教育部门每年为其提供2个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市一级以上(含市一级)学校优质学位;对示范性项目企业引进人才的子女入托入学享受与我市常住户口居民同等待遇。
4.入户支持。对企业引进人才,按我市人才引进政策优先办理工作调动和户口迁移,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可随迁。
5.人力资源支持。对符合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或《东莞市特聘人才工作证》条件的,可以不迁户口、不转移行政关系,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市人力资源部门优先办理,在聘期内享受与本单位同类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职称评聘、参加各种评比和享受奖励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等待遇;家属就业、出国(境)旅游以及培训和办理工商登记等享受与我市常住户口居民同等待遇。
6.绿色通道支持。对示范性项目建设审批实行绿色通道,颁发市政府“办事优先卡”,对项目单位予以优先保障用电。
五、保障措施
(一)成立专项工作小组
建议成立东莞市服务型制造示范工程工作服务小组,由市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府办、经信、发改、财政、科技、商务、国土、住建、人力资源、规划、金融、教育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统筹推进相关工作有效开展。其中,市经信局为工作小组牵头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的协调落实。
(二)加强部门协作
加强各部门的沟通协作,结合自身职能协调解决示范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如国土、规划部门协调解决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土地规划等问题,财政、金融部门协调解决项目财政和金融扶持等问题,人力资源部门协调解决人才引进、培育政策支持等问题。各部门进一步加强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附件3:
东莞市“机器换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机器换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2014-2016年连续三年,市政府在“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2亿元,专项用于推动我市企业实施“机器换人”。本办法所称“机器换人”,是指企业通过利用先进自动化生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升级,进一步减少企业生产用工总量,优化工艺技术流程,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优质率,提升企业发展质量和水平。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引导带动、绩效导向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放大作用。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经信局负责提出年度预算建议,组织项目申报、项目验收认定,拟定年度资助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指导受资助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市经信局可根据专项资金的申报管理需要,选择社会中介组织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按照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绩效评价。资金拨付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及市财政局统一部署执行。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经信部门负责协助企业单位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协助市经信局组织项目实施、验收认定和绩效自评工作。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专项资金具体资助范围包括:
(一)“机器换人”应用项目
我市电子、机械、食品、纺织、服装、家具、鞋业、化工、物流等重复劳动特征明显、劳动强度大、有一定危险性的行业领域的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实施“机器换人”应用的项目。
(二)“机器换人”公共服务项目
为推动我市企业实施“机器换人”开展宣传推广、产需对接、技术交流、业务培训等公共服务项目(活动)。
(三)“机器换人”重大项目
对“机器换人”重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方式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八条 申报专项资金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申报“机器换人”应用项目要求企业成立时间1年以上并已投产。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100万元以上,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的核算范围为设备仪器购置费及购买软件和技术的费用。
(三)申报资金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
第四章 资助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 专项资金对“机器换人”应用项目的资助方式分为拨贷联动(贷款贴息)、租赁补助、事后奖励等方式。
拨贷联动(贷款贴息)是指“机器换人”应用项目纳入《关于印发〈东莞市创新财政投入方式促进科技金融产业融合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4〕54号)的试点内容,由市经信局将项目推荐给经批准的银行机构,由银行对企业进行审核后按照立项资助金额最低1:1的比例为企业发放信用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项目投入额。其中,立项资助金额按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12%计算,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50万元。市财政按实际贷款利息给予补贴,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项目立项资助金额,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项目通过主管部门验收后,立项资助金额扣除贴息的余额部分拨付给企业作为奖励资金。除拨贷联动外,对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的项目参照拨贷联动方式进行利息补贴。
设备租赁补助是指对企业通过设备租赁(已开具设备发票)分期购买设备实施“机器换人”应用项目的,按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给予补助,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补助不高于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12%,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事后奖励是指企业以自筹资金实施“机器换人”应用项目,项目完工验收认定后,按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1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对“机器换人”应用项目有购买本地生产“机器换人”设备的,莞产设备部分资助标准提高至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15%,莞产设备投入占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50%以上的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提高至300万元。
每年分行业分领域根据项目情况(包括设备和技术投入、设备的先进性、以及减员增效和行业带动效果等情况)认定一批“机器换人”重点示范推广应用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提高至400万元;使用莞产设备项目(莞产设备投入占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50%以上),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提高至500万元。每年认定重点示范推广应用项目数量不超过年度资助项目数量的10%,最多不超过20个。
单个项目只可选择一种资助方式,最高资助标准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
对计划制项目,建立事前报备、事中监督、事后验收的管理模式,在项目通过验收后给予资助。
第十条 专项资金对“机器换人”公共服务项目给予补助,补助方式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按照活动规模、主题内容、组织效果、企业评价等进行综合评估,按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四个档次对每个项目进行定额补助。
第十一条 大型骨干企业、高成长型中小企业和成长型中小企业获得该专项资金资助时,资助比例和限额可分别按照原有资助基准上浮30%、20%和10%执行。
第十二条 对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扶持方式按照相应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根据每年预算规模和申报数量,按比例调整核定最终资助额,资金用完即止。
第十四条 企业每年只能申报一个应用项目。
第五章 申报和审核
第十五条 市经信局制订和发布年度“机器换人”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申报指南有关要求编制申报资料提交市经信局。
第十六条 申报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金申请表及申请报告(具体格式和内容以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为准)。
(二)“机器换人”应用项目还须提供:
1.“机器换人”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相应合同、发票或凭证复印件;
2.企业“减员增效”相关评价指标的必要材料,如企业用工情况、技术水平和经营效益等相关材料;
3.申请贷款贴息和设备租赁补助的项目须提供有关银行或租赁公司的项目贷款合同、租赁合同、借据、划款凭证、利息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
4.企业近三年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中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相关资料(企业成立不足三年,以实际成立年限为准)。
(三)公共服务项目还须提供服务的规模、主题、组织效果、企业对活动或服务的评价等证明材料。
(四)申报单位对所提交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和其履行相关责任的承诺。
(五)年度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七条 项目审查通过后,“机器换人”应用项目由市经信局组织验收认定。
第十八条 市经信局根据验收认定或评审结果拟定资助名单和额度,经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通过东莞日报、市经信局官方网站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经信局提出;对公示有异议的,市经信局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对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政策要求的,不予纳入资助范围。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经信局列入资金使用计划。资金使用计划上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
第六章 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
第十九条 资金安排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办理请款和拨付手续。
第二十条 受资助单位应规范各项费用支出的财务核算管理。收到资助款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
第七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获得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 应用项目获得资助后,项目单位须参与企业经济运行监测工作,根据市经信局的要求,配合提供项目实施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等数据信息,以便做好专项资金后续跟踪监督。应用项目获得资助后,所购置设备至少自用五年;期间若遇特殊情况需转让设备的,须先报市经信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市经信局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上一年度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评价,并形成项目跟踪评价报告。市经信局负责对评价不良的项目进行重点指导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受资助单位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经费的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申报单位如有弄虚作假、挪用、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原《东莞市“机器换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14〕77号)、《东莞市产业技术进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13〕170号)同时废止。
附件4:
东莞市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节能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励支持企业和有关单位开展能源管理中心、清洁生产、节能能力建设以及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项目等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节能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效益优先、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放大作用。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经信局根据我市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的目标、工作部署和要求,确定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申报要求,负责组织项目申报,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或委托市科协开展评审;负责组织、指导受资助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市经信局可根据专项资金的申报管理需要,选择社会中介组织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按照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绩效评价。资金拨付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及市财政局统一部署执行。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经信部门负责协助企业单位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协助市经信局组织项目实施、验收认定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市经信局在资金总额不超过年度预算的情况下,对项目进行择优资助,具体资助(奖励)范围和方式包括:
(一)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对用能企业以及有关单位开展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的,予以财政奖励。
(二)清洁生产奖励项目:对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获得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企业予以奖励。
(三)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项目:对具有推广意义的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项目予以奖励。
(四)节能先进奖励项目:对获得年度节能先进地区、单位予以奖励。
(五)节能技术(产品)交流推广项目:对开展节能技术(产品)交流推广工作以及参加重点节能展会的,予以财政奖励。
(六)市政府同意资助的其他节能与循环经济项目,如注塑机伺服节能改造、节能服务与金融产业融合项目等。对节能与循环经济重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方式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八条 申报节能专项资金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报单位在当年的节能考核中不得为未完成等级;
(三)资助项目需符合国家节能减排产业发展方向;
(四)申报资金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
第四章 资助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 对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分为事后奖励和系统维护费用补助两种方式:
(一)事后奖励。用能企业及有关单位开展能源管理中心项目建设,建成并通过市节能主管部门验收,达到甲、乙、丙级标准的,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已获得资金奖励的乙级、丙级能源管理中心继续完善后,可申请再次验收,验收后提升等级的,按提升后的等级补足奖金差额。
(二)系统维护费用补助。已经通过验收的企业级能源管理中心,在通过验收后三年内按照甲乙丙三级分别每年给予5万元、4万元和3万元的维护费用补助,以鼓励企业不断完善使用企业能管中心,并按时按规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数据至市能源管理中心系统平台。
第十条 对通过市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被认定为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市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省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一条 对具有推广意义,总投资额在500万元及以上,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主要内容的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项目,资助方式分为事后奖励、拨贷联动(贷款贴息)两种方式。
(一)事后奖励。对已完工的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项目,按项目投入总额的20%对项目投资方予以事后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200万元。
(二)拨贷联动(贷款贴息)。对纳入市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推广范围、已经立项但尚未实施或者正在建设的项目,由市经信局将项目推荐给相关银行机构,由银行对企业进行审核后,按照立项资金最低1:1的比例为企业发放信用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项目的总投资额。财政资金按照项目投资总额的25%予以立项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50万元。市财政按照实际贷款利息予以补助,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项目立项资助金额,最长不超过2年。项目通过主管部门验收后,立项资助金额扣除贴息金额的余额部分,仍拨付给企业作为奖励资金。除拨贷联动外,对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的项目参照拨贷联动方式进行利息补贴。
以上两种资助方式,单个项目只可选择其中一种。
对计划制项目,建立事前报备、事中监督、事后验收的管理模式,在项目通过验收后给予资助。
第十二条 对节能先进地区、先进单位进行奖励:
(一)节能先进地区。对年度节能考核综合评分位居前 3名且考核结果为完成等级及以上的镇街(园区),由市政府授予节能先进地区奖,给予每个获奖镇街(园区)一次性奖励30 万元。节能先进地区奖金要用作本镇街(园区)节能主管部门的节能工作经费,不得挪作它用。
(二)节能先进单位。对积极开展节能工作、节能成效突出的单位,由市政府授予节能先进单位奖。节能先进单位奖励名额每年设30名,给予每个获奖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节能先进单位奖金要用作本单位节能主管部门或能源管理部门的节能工作经费,不得挪作它用。节能先进单位为市财政全额供养单位的,只评定,不奖励。
第十三条 对开展节能技术(产品)交流推广活动以及参加重点节能展会的,予以财政奖励:
(一)市政府或市经信局同意组织实施的节能技术(产品)推广会、对接会和论坛,对项目主办方按照服务规模、质量、效果、企业评价等进行综合评估,按档次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的定额奖励。
(二)市经信局每年年初发布纳入奖励的重点节能展会范围(每年不超过5项)。对参展企业实际支出的参展费用给予部分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为10万元。参展费用核算范围包括展位费(场地租金)和特装布展费等,资助标准不高于我市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对市政府同意资助的其他项目,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大型骨干企业、高成长型中小企业和成长型中小企业获得该专项资金资助时,资助比例和限额可分别按照原有资助基准上浮30%、20%和10%执行。
第十六条 对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扶持方式按照相应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申报和审核
第十七条 申报程序
市经信局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和工作安排,制定和发布资金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根据要求编制申报资料报送至市经信局。
第十八条 申报资料
各类项目以市经信局发布的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九条 审核程序
(一)条件审核。市经信局通过资金申报平台对项目申报条件的符合性进行审查。
(二)专家评审。市经信局根据项目性质,按需要组织或委托市科协进行专家评审,必要时现场核查。市级清洁生产企业认定按有关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实施方案执行。
(三)核对信息。市经信局根据项目性质,商请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或核对申报单位的有关信息,以确定申报资料的真实性。
(四)征求意见。拟定资助名单和额度,经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通过东莞日报、市经信局官方网站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经信局提出;对公示有异议的,市经信局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对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政策要求的,不予纳入资助范围。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经信局列入资金使用计划。
(五)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市经信局上报资金使用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会同市财政局下达。
第六章 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
第二十条 资金安排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办理请款和拨付手续。
第二十一条 受资助单位应规范各项费用支出的财务核算管理。收到资助款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
第七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获得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三条 项目获得资助后,项目单位须根据市经信局的要求,配合提供项目实施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等数据信息,以便做好专项资金后续跟踪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经信局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上一年度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评价,并形成项目跟踪评价报告。市经信局负责对评价不良的项目进行重点指导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受资助单位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申报单位如有弄虚作假、挪用、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原《东莞市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13〕5号)同时废止。
附件5:
东莞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信息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推动我市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推行定制化生产新模式、鼓励制造企业向系统集成商转变、提高产品设计创新能力、促进供应链协同管理和云平台服务等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统筹兼顾、引导带动、突出重点、科学监管、绩效导向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放大作用。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经信局负责提出年度预算建议,组织项目申报、项目验收认定,拟定年度资助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指导受资助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市经信局可根据专项资金的申报管理需要,选择社会中介组织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按照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绩效评价。资金拨付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及市财政局统一部署执行。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经信部门负责协助企业单位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协助市经信局组织项目实施、验收认定和绩效自评工作。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专项资金具体资助范围包括:
(一)“两化”融合应用项目
我市工业企业围绕战略目标实现信息技术与研发生产经营管理全过程的全面融合所实施的项目,具体包括企业资源计划(ERP)、制造执行系统(MES)、产品生命周期管理(PLM)、供应链管理(SCM)等项目。
(二)软件与信息服务共享项目
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采购通用软件与信息服务,根据我市企业所提交的需求,免费提供适用的软件产品与信息服务。
(三)信息化认证项目
我市获得省级软件认定、软件产品登记、通过软件生产能力成熟度CMM/CMMI2或以上认证的企业。
(四)云平台服务项目
我市工业企业以云平台服务方式实现信息技术与研发生产经营管理全过程的全面融合所实施的项目,具体包括企业资源计划(ERP)、制造执行系统(MES)、产品生命周期管理(PLM)、供应链管理(SCM)、人力资源管理(HRM)、业务流程管理(BPM)、客户关系管理(CRM)等项目。
(五)工业设计成果转化项目
企业与设计机构开展工业设计项目合作,或直接购买工业设计成果,经后续开发实现产业化的成果转化项目。
(六)重点工业设计机构与信息化系统集成商项目
对为制造企业提供服务的工业设计机构与系统集成商,根据其服务我市企业的规模、质量、效果和企业评价等情况,给予奖励。
(七)供应链协同管理引导项目
工业企业实施主辅分离,通过物流或供应链服务外包的方式,实现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或通过设备租赁、服务外包、管理咨询等方式实施供应链标准化设备及技术应用,提升供应链协同管理水平。
(八)信息化重大项目
对信息化重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方式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八条 申报专项资金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申报“两化”融合应用项目要求企业实施该项目的信息化建设和信息系统运维投入金额按照国家《工业企业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评估规范》(GB/T23020-2013)核算达到50万元以上。信息化建设和信息系统运维投入总额的核算范围为:企业在IT设备、软件与系统等构建、使用和运行维护过程中,用于购置、租赁、项目实施、咨询、培训、服务外包等费用(硬件设备购置费占比不超过项目投入总额50%)。
(三)申报工业设计成果转化项目,要求企业应用设计成果实施新产品开发或原产品的升级改良,实现产业化(产业化是指单个产品产量达5000件以上或销售额达50万以上),且年度工业设计服务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
(四)申报重点工业设计机构资助和信息化系统集成商项目,要求主营业务为工业设计或信息化系统集成的专业服务机构(营业收入总额占比达50%或以上、成立3年以上、专业设计人员或技术开发服务人员10人以上、营业收入200万以上、纳税10万元以上)。
(五)申报供应链协同管理引导项目,要求工业企业供应链协同管理服务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六)申报资金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
(七)符合年度申报文件所要求的条件。
第四章 资助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 “两化”融合应用项目资助方式和标准
(一)拨贷联动(贷款贴息)方式。资助标准:由市经信局将项目推荐给经批准的银行机构,由银行对企业进行审核后按照立项资金最低1:1的比例为企业发放信用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项目投入额。市财政按项目投入总额20%给予立项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20万元。市财政按实际贷款利息给予补助,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项目立项资助金额,最长不超过2年。项目通过主管部门验收后,立项资助金额扣除贴息金额的余额部分拨付给企业作为奖励资金。除拨贷联动外,对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的项目参照拨贷联动方式进行利息补贴。
(二)事后奖励方式。资助标准:企业以自有资金实施“两化”融合应用项目,项目完工验收认定后,按项目信息化建设和信息系统运维投入总额2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每年分行业分领域根据项目情况(包括IT设备和软件与系统投入、信息系统的先进性、以及行业带动效果等情况)认定一批重点推广应用项目,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提高至150万元。每年认定重点推广应用项目数量不超过年度资助项目数量的10%。
以上两种资助方式,单个项目只可选择其中一种。单个项目最高奖励标准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企业每年只能申报一个应用项目。
对计划制项目,建立事前报备、事中监督、事后验收的管理模式,在项目通过验收后给予资助。
第十条 软件与信息服务共享项目资助方式和标准
软件与信息服务共享项目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进行,由市经信局和专家组根据企业需求,划定采购范围,评审确定采购名录并公示,具体操作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专项资金每年用于单个项目采购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用于购买项目的总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一条 信息化认证项目资助方式和标准
专项资金对全市信息化认证项目给予奖励,对获得省级软件认定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于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纳入东莞市软件产业统计并正常报送统计报表的软件企业,在取得国家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后给予2000元/件的奖励;对通过软件生产能力成熟度CMM/CMMI2或以上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标准如下:
(一)通过CMM/CMMI2级认证的,奖励15万元;
(二)通过CMM/CMMI3级认证的,奖励20万元;
(三)通过CMM/CMMI4级认证的,奖励25万元;
(四)通过CMM/CMMI5级认证的,奖励30万元;
(五)获得更高级认证的,按差额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云平台服务项目资助方式和标准
对经认定的我市云服务平台(平台认定办法另行制定),市财政对使用云平台的我市制造业企业自投入的租赁服务费用,前三年分别按实际发生额的40%、30%、20%的比例以发放服务券的形式逐年给予补助,共补三年,每家企业三年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 工业设计成果转化项目资助方式和标准
对企业购买工业设计成果或服务、实施后续开发,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按设计成果实际转让金额的20%(如转让方为我市注册的研发设计机构,按转让金额25%计算)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 重点工业设计机构与信息化系统集成商项目资助方式和标准
对为制造企业提供服务的工业设计机构与信息化系统集成商,按上年度服务我市企业的规模、质量、效果和企业评价等进行综合评估,按档次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定额奖励。
第十五条 供应链协同管理引导项目资助方式和标准
工业企业按上年度服务合同实际成交额20%(如合作方为我市注册的物流或供应链服务商,按上年度服务合同实际成交额25%计算)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六条 大型骨干企业、高成长型中小企业和成长型中小企业获得该专项资金资助时,资助比例和额度可分别按照原有资助基准上浮30%、20%和10%执行。
第十七条 对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扶持方式按照相应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根据每年预算规模和申报数量,按比例调整核定最终资助额和奖励额,专项资金用完即止。
第十九条 对已获该专项资金支持但项目未通过验收的单位申报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五章 申报和审核
第二十条 市经信局制定和发布年度信息化专项申报文件,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申报文件有关要求编制申报材料。
第二十一条 申报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金申请表及申请报告(具体格式和内容以年度申报文件为准)。
(二)重大项目须提供立项批复或备案表。
(三)“两化”融合应用项目还须提供:
1.项目投入相应合同、发票或凭证复印件,软件供应商提供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软件验收报告复印件;
2.申请事后奖励的项目须提供项目验收确认凭据;
3.企业“两化”融合效益相关评价指标的必要材料,如销售收入增长、成本降低、利润增长等与企业经济效益相关的情况,以及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降低率、单位产品综合排放降低率、安全生产持续时间、安全事故损失率、社会贡献率等与企业社会效益相关的情况。
4.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须提供有关银行的项目贷款合同、借据、划款凭证、利息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
(四)申报单位对所提交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和其履行相关责任的承诺。
(五)年度申报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审查通过后由市经信局组织验收认定或由市科协组织专家评审,具体流程方法另行制定。软件与信息服务共享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和购买服务。
第二十三条 市经信局根据认定或评审结果拟定资助名单和额度,经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通过东莞日报、市经信局官方网站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经信局提出;对公示有异议的,市经信局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对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政策要求的,不予纳入资助范围。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经信局列入资金使用计划。资金使用计划上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
第六章 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
第二十四条 资金安排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办理请款和拨付手续。
第二十五条 受资助单位应规范各项费用支出的财务核算管理。收到资助款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申报单位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一)申报企业应规范财政资金申报及管理。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存在利用虚假资料进行申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记入相应信用分类,并按财政违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获资助单位配合绩效评价,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获资助项目后,项目单位须参与企业经济运行监测工作,根据市经信局的要求,配合提供项目实施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等数据信息,以便做好专项资金后续跟踪监督。
第二十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一)业务主管部门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公示及管理。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失职、渎职行为的,根据“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有关规定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绩效评价。市经信局按照 “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全面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三)运行监测。市经信局组织各获资助企业参与运行监测,加强企业的运营情况跟踪及分析,做好企业运行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原《东莞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09〕151号)同时废止。
附件6:
东莞市企业成长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不同发展周期中成长性好、社会贡献大的企业的培育和扶持,设立“东莞市企业成长培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企业成长培育资金”),给予成长型企业重点扶持、建库跟踪和定期监测,逐步构建起大、中、小、微各类型企业的梯次成长队伍,提升我市实体经济主体的发展质量。
第二条 企业成长培育资金在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切块管理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列支。为完善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效应,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严格监督、突出重点、分类扶持、绩效导向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放大作用。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经信局制定年度资金预算规模建议,确定年度资金的使用方向,组织项目申报和资质审核,拟定资金使用计划;组织、指导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协助东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进行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根据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承担或协助完成上述具体事务。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按照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绩效评价。资金拨付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及市财政局统一部署执行。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经信部门负责协助企业单位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协助市经信局组织项目实施、认定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申报条件
第七条 专项资金在年度预算范围内,对企业(项目)进行资助。
第八条 资助项目
(一)大型骨干企业奖励项目。奖励市政府认定公布的大型骨干企业。
(二)成长型中小企业奖励项目。奖励市经信局认定公布的成长型中小企业。
(三)小微上规模企业奖励项目。奖励上年度由小微成长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
(四)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1.公共服务活动资助项目。资助我市行业协会(商会)、事业单位、镇街(园区)服务中心等非营利性机构开展的公共服务活动。
2.专业服务补助项目。向大型骨干企业、成长型中小企业、小微上规模工业企业以及其他重点企业发放服务券,用于购买如财税、法律、培训、策划、设计、品牌、参展布展、宣传推广、电子商务、管理咨询、技术支持、市场开拓等有助于企业成长的各类服务。
3.融资担保补助项目。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为我市工业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业务给予风险补偿和业务补助。
(五)企业兼并重组项目。对成功完成兼并重组的企业给予奖励。
第九条 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需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依法经营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管理及财务制度,申报资金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并且同时符合下述条件:
(一)大型骨干企业奖励项目。根据《东莞市大型骨干企业认定及扶持暂行办法》(另行印发),由市政府认定公布的大型骨干企业。
(二)成长型中小企业奖励项目。根据《东莞市成长型中小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另行印发),由经市经信局认定公布的成长型中小企业和高成长型中小企业。
(三)小微上规模企业奖励项目。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从2000万元以下增长为2000万元或以上、并已纳入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系统,新增为我市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
(四)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1.公共服务活动资助项目。要求服务方为在我市开展公共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机构。
2.专业服务补助项目。面向的对象为使用服务的大型骨干企业、成长型中小企业、小微上规模工业企业以及其他重点企业。
3.融资担保补助项目。面向的对象要求是为我市工业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五)企业兼并重组项目。根据我市推动兼并重组的有关政策(另行印发),按照有关程序列入支持名录的企业。
第四章 资助方式和标准
第十条 企业成长培育资金资助方式包括奖励及事后补助。
第十一条 大型骨干企业奖励项目。对经市政府认定的大型骨干企业实行奖励。
(一)新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主营业务收入10-50亿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主营业务收入50-100亿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主营业务收入超100亿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二)已经市政府认定的总部企业和大企业(集团)培育企业,经认定为大型骨干企业,已经获得奖励且奖励额度超300万元的大型骨干企业,不再予以一次性奖励;已经获得奖励且奖励额度未超过相应等级金额的大型骨干企业,按照差额给予一次性奖励。未获得奖励的大型骨干企业,参照新认定企业,按照相应的等级标准予以奖励。
(三)经认定的大型骨干企业,在承担“机器换人”、“信息化专项”等市经信局执行的市级财政专项项目时,资助比例和限额可分别按照原有资助基准上浮30%。
(四)业经市政府认定的总部企业和大企业(集团)培育企业,不重新认定大型骨干企业的,参照以上第(二)条标准予以资金补助,不享受《东莞市大型骨干企业认定及扶持暂行办法》规定的其他政策扶持。
(五)鼓励大型骨干企业“上台阶”。对认定的大型骨干企业,自认定3年内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500亿元和1000亿元的,当年度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和100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成长型中小企业奖励项目
(一)奖励。对认定的成长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高成长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递增式扶持。成长型中小企业、高成长型中小企业承担“机器换人”、“信息化专项”等市经信局执行的市级财政专项项目时,资助比例和限额可分别按照原有资助基准上浮10%和20%。
第十三条 小微上规模企业奖励项目。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四条 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一)公共服务活动资助项目。对我市行业协会(商会)、事业单位、镇街(园区)服务中心等非营利性机构开展的公共服务活动,根据活动规模、主题内容、组织效果、企业评价等进行综合评估,按档次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的定额资助。
(二)专业服务补助项目。每年向大型骨干企业、成长型中小企业、小微上规模工业企业和其他重点企业分别给予发放50万元、30万元、10万元额度的服务券,企业购买相关服务可凭服务券获得补助,每年度对应类型单个企业享受服务券补助的费用种类分别不得少于5种、3种、2种,单项支出可使用的服务券金额不超过服务合同金额的50%。服务券只限当年使用不跨年累计。
(三)融资担保补助项目。1.风险补偿。市财政按融资性担保机构实际为我市工业企业提供贷款担保金额的1%提取风险准备金。贷款担保发生损失时,在风险准备金限额内,单笔业务补偿额不高于代偿损失的50%。
2.业务补助。如果融资性担保机构为我市工业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业务当年没有发生损失的,在当年结余的风险准备金中,按新增贷款担保额的0.2%给予业务奖励。
每家机构每年资助金额合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五条 企业兼并重组项目。对成功完成兼并重组的企业按照统一标准给予资金奖励,以内资工业企业为兼并重组主体方的在市经信局切块管理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对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扶持方式按照相应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申报和审核
第十七条 申报程序
市经信局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和工作安排,制定和发布资金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根据要求编制申报资料报送至市经信局。
第十八条 审核程序
(一)形式审查。对项目申报条件的符合性及资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
(二)评审审核。根据项目性质,按需要委托东莞市科学技术协会进行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审核,必要时现场核查;商请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或核对申报单位的有关信息,确定项目申报资质的相符性。
(三)征求意见。拟定资助名单和额度,经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通过东莞日报、市经信局官方网站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经信局提出;对公示有异议的,市经信局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对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政策要求的,不予纳入资助范围。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经信局列入资金使用计划。
(四)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市经信局拟定资金使用计划,经批准后会同市财政局下达。
第六章 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
第十九条 资金拨付。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局下达资金拨付通知,办理拨付手续。
第二十条 会计处理。获资助单位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对获得的财政资助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同时建立台账记录财政资助资金的使用及成效。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一)申报单位应规范财政资金申报及管理。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存在利用虚假资料进行申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根据《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商事主体信用约束管理制度》,记入相应信用分类;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获资助单位配合绩效评价,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获资助单位须根据市经信局的要求,配合提供项目实施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等数据信息,以便做好专项资金后续跟踪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一)业务主管部门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公示及管理。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失职、渎职行为的,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2〕153号)有关规定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绩效评价。市经信局按照《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45号),全面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三)运行监测。市经信局组织获资助单位提供经济运行数据,做好跟踪分析,对信息保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原《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府〔2013〕79号)、《关于印发〈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102号)、《关于印发〈东莞市大企业(集团)培育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38 号)、《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161号)、《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工业企业新增增值税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165号)、《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小微工业企业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办〔2014〕76号)同时废止。
附件7:
东莞市示范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好财政资金对东莞产业升级转型的杠杆作用,现对我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具示范引导性质的市财政资金奖励措施进行整合、调整、优化,纳入东莞市示范性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为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资金申报流程及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示范性项目包括:引进项目类、项目载体类、平台建设类。
第三条 本办法专项资金遵循公开透明、引导带动、绩效导向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发挥示范带动效应。专项资金预算在市经信局切块管理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经信局负责提出年度预算建议,组织项目申报、认定、完工验收(评价)、专家论证等工作,拟定年度资助计划并报市政府审批;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指导受资助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市经信局可根据专项资金的申报管理需要,选择社会中介组织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按照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绩效评价。资金拨付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及市财政局统一部署执行。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经信部门负责协助市经信局组织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完工验收(评价)、调查核实和绩效自评工作。
第三章 奖励资助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引进项目类资助对象
国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投资主体在我市境内投资或增资的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产业项目,重点资助战略性新兴产业智能终端、云计算、集成电路、3D打印、物联网、大数据、北斗导航、移动互联网等领域具有产业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具体以年度申报文件为准。
第八条 项目载体类资助对象
(一)产业集群建设项目:产业集群是指相互关联的产业或企业根据自身发展要求,结合区位选择集聚在城市空间特定区位的产业组织实体,本专项资金重点对具有集群效应和示范作用的产业集群的品牌建设与推广项目进行资助,提升产业集群区域品牌的竞争力。
(二)楼宇经济发展项目:经东莞市发展楼宇经济工作联席会议认定,在我市纳税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商务商业楼宇、城市综合体和科研楼宇等楼宇建筑运营机构。
第九条 平台建设类资助对象
主要对象为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支撑作用的关键核心和共性技术平台建设项目,以及对产业转型升级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具有积极推动作用,且在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平台建设项目。重点支持技术研究开发、试验检测、工业设计、信息化服务等平台建设和升级改造,新型研发机构、孵化器等平台建设项目除外。
第十条 引进项目类申报条件
具较高综合效益,对本市产业升级转型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产业项目,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投资强度(投资总额/占地面积):不低于400万元/亩;
2.产出比(年度工业总产值/占地面积):不低于1000万元/亩;
同时,必须符合以下两项要求:
1.项目对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有较好带动作用;
2.工业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须符合市、落户镇街(园区)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期间规定的能耗“双红线”指标。
第十一条 项目载体类申报条件
(一)产业集群建设项目
1.资助项目所在地属于国家、省、市重点扶持发展产业集群的镇街(园区)。
2.项目实际总投入不少于500万元。
3.项目实施有利于提升产业集群区域品牌知名度、完善产业链条、推动集群内企业创建品牌。
(二)楼宇经济发展项目
申报奖励楼宇需具有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市住建局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满足以下条件:
1.产出规模。建筑面积不小于5万平方米,每1万平方米年经营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
2.产业集聚。所运营楼宇已投入经营使用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70%或以上,并且入驻企业用于创意产业(包括研发设计创意、咨询策划创意、文化传媒创意和时尚消费创意等产业)、都市型工业、生产性服务业(包括研发设计、第三方物流、融资租赁、信息技术服务、节能环保服务、检验检测认证、电子商务、商务咨询、服务外包、售后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和品牌建设等产业)等方面经营使用的面积不少于已使用建筑面积的2/3。
第十二条 平台建设类申报条件
(一)平台建设用于购买仪器设备和软件的投入合计不少于500万元。
(二)平台功能特点明显,有与服务内容相适应的独立的办公场所、专业技术人员和所必需的仪器、设备等条件。
第四章 资助方式和标准
第十三条 引进项目类资助方式和标准
专项资金对引进项目类的资助方式分为贷款贴息、事后奖励两种方式。
(一)贷款贴息。对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的项目(不含资本金)给予利息补贴,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贴息金额不超过项目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70%,额度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二)事后奖励。单个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每完成500万元奖励5万元,由市财政给予项目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600万元。
(三)以上两种资助方式,单个项目只可选择其中一种。
(四)超出项目合同规定的最后投资期限后进入我市的内资项目,不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项目载体类资助方式和标准
(一)产业集群建设项目
1.根据年度预算,对产业集群建设项目,按照项目投入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于首期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项目,给予二次资助,市财政根据项目继续投入资金额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建设项目实际投入资金包括:产业集群区域品牌策划和建设费用、区域品牌宣传和推广费用、引导企业创建品牌活动推广费用等。
2.对列入“国家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或“省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且获国家、省专项资金奖励的项目,分别按照1:1、1:0.5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最高额度分别不超过100万元和50万元。
(二)楼宇经济发展项目
对符合条件并通过市经信局组织审定的楼宇按照统一标准分档次给予资金资助,具体资助标准按照年度申报指南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平台建设类资助方式和标准
对已完工并通过市经信局组织验收的平台建设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资助。单个项目奖励额度为核算范围内项目投入金额的25%,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六条 对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扶持方式按照相应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计划制项目,建立事前报备、事中监督、事后验收的管理模式,在项目通过验收后给予资助。
第五章 申报和审核
第十八条 申报程序
市经信局制订和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文件,符合条件的单位可根据申报文件的有关要求,登陆东莞市经信和信息化局网站直接提交网上申报资料,通过市经信局初审后,再按通知提交纸质材料进行复审。
第十九条 申报资料
各类项目以市经信局发布的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审核程序
(一)项目审查:由市经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复审合格的,纳入专家评审范畴。
(二)专家评审:按照《“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及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文件,分类别评审,对各个子项目中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单位进行评分。通过评审的项目,结合年度预算控制指标和申报需求数量,择优奖励或资助。
(三)项目公示:根据评审结果,市经信局制定东莞市示范性项目专项资金年度资助计划,经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通过东莞日报、市经信局官方网站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经信局提出;对公示有异议的,市经信局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对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政策要求的,不予纳入资助范围。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
第六章 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
第二十一条 资金安排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办理请款和拨付手续。
第二十二条 受资助单位应规范各项费用支出的财务核算管理。收到资助款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
第七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获得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四条 项目获得资助后,项目单位须参与企业经济运行监测工作,根据市经信局的要求,配合提供项目实施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等数据信息,以便做好专项资金后续跟踪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经费的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申报单位如有弄虚作假、挪用、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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