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5〕44号《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东府办〔2015〕44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
兼并重组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7日
东莞市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2〕99号)和《关于进一步扶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府〔2014〕1号)精神,以鼓励和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为抓手,推动我市企业实施强强联合、对外并购和重组整合,加快发展壮大一批综合竞争力高、发展后劲足、行业带动力强的优势企业,促进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兼并重组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主导,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尊重企业意愿,由企业通过平等协商、依法合规开展兼并重组。
(二)坚持政府引导,充分发挥政府导向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分类指导,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和规范行政行为,引导和激励企业自愿、自主参与兼并重组,促进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实现优势互补。
(三)坚持量质并举,促进企业做大规模和增强实力。推进优势企业强强联合,实现品牌价值、产业规模、营销渠道、工艺技术和装备水平等有机结合、优势互补,形成一批规模优势明显、带动作用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大型骨干企业。
(四)坚持稳妥推进,维护企业与社会和谐稳定。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妥善解决企业兼并重组中资产债务处置、职工安置等问题,依法维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企业职工等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三条 建立组织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企业兼并重组中的重大问题及相关政策措施的制订落实,由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局、市社保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府金融工作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外汇管理局、东莞银监分局、市质监局、东莞海关、市委督查室等单位共同参与。
第三章 扶持方向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扶持以符合我市产业鼓励发展方向的工业商贸企业为主体开展的企业兼并重组活动。
本办法所指“兼并重组”,是指以我市企业为兼并重组主体方,按照市场原则通过吸收合并、新设合并、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等多种方式,以实现合并或控制已设立的、持续经营的企业,最终实现壮大经济规模、增强经济实力的重大交易行为。
第五条 重点扶持方向:
(一)鼓励和支持在我市拥有多个独立法人企业(含全资、控股)的同一投资主体以资本为纽带进行整合重组,或以其中一家独立法人企业为核心对其他关联企业进行并购重组(含全资、控股),推进集团化发展战略,促进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迅速壮大经济规模,实现突破性发展。
(二)鼓励和支持我市优势企业强强联合,整合生产、采购、销售、物流、财务等多个环节,实现优势互补,扩大经济规模,提升经济效益。
(三)鼓励和支持我市行业龙头企业和大型企业对中小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充分发挥企业现有品牌、标准、技术的优质效应,完善产业链条,提升产业集中度,进一步做强做大。
(四)鼓励效益好、竞争力强、成长速度快的企业对经营困难、经济效益差、土地利用率低、资源闲置严重的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减少企业发展中资金、土地等要素制约,推动企业组织结构、产业结构调整升级。
第四章 扶持对象
第六条 本办法的扶持对象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兼并重组参与各方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兼并重组后存续(或新设)的企业在我市工商登记注册或兼并重组主体方设在我市。
(二)兼并重组参与各方企业的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合计2亿元及以上,或兼并重组涉及交易额300万元及以上的。
(三)在我市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
(四)诚信、合法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各项基本条件的企业,可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经信局牵头会有关单位审核后报市政府同意,列入支持名录,享受本办法的各项扶持措施。
(一)申请流程:
1.申请。以内资工业企业为主体方开展兼并重组活动的,向企业所在镇街(园区)经信部门提出申请;以外资工业企业和商贸企业为主体方开展兼并重组活动的,向企业所在镇街(园区)商务部门提出申请。
2.初审。以上各类型企业的申请材料需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分别交由市经信局、市商务局进行初审。初审意见由市经信局负责汇总。
3.复审。由市经信局将申请企业汇总名单提交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并根据各成员单位的意见提出复审意见和建议名单。
4.会审。根据协调机制,由我市各有关单位对建议企业名单进行会审,确定支持开展兼并重组的企业名单,经市政府批准后形成支持名录。
(二)申请材料:
1.由开展兼并重组主体方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原件。
2.兼并重组参与各方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3.兼并重组参与各方企业上年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或交易证明复印件(原件查验)。
4.兼并重组参与各方企业签订的协议复印件(原件查验)。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名录制定工作,接受企业申报。未纳入支持名录的企业,原则上不享受本办法的各项扶持措施。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八条 简化行政办事手续。
(一)本市内企业间的兼并重组,在其选址、生产规模、生产工艺、主要原材料和生产设备使用等情况不变的前提下,被重组企业的取水、用电和排污容量等指标予以保留。
(二)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环评、安评、纳污、消防、项目施工、生产许可等各种批准文书和资质证明,企业经营主体存在延续性且属于我市审批权限范围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前提下,按更名方式直接办理。
(三)企业采取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的方式进行兼并重组的,在市工商局“绿色窗口”同时办理注销、新设或变更登记。
(四)企业因兼并重组需要办理变更土地、房产、税务、消防、环保、海关、社保、用水、用电等手续时,自动纳入审批“绿色通道”,优先加快办理。
(五)企业兼并重组需要转让或重组的资产中,由于历史原因导致权证资料不全的房产和土地,符合有关政策条件的,到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分别补办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以及在参照已建房屋补办程序办理安全检查证书后,办理房地产权证,再列入兼并重组后存续企业的资产。违反规划、属危房、有法律纠纷的不予补办。
第九条 对企业兼并重组给予一定的财政优惠,具体流程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局另行制定。
第十条 加大税收扶持力度。对企业在开展兼并重组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营业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按国家、省、市的相关政策规定,凡符合条件的,一律给予减免;符合企业所得税特殊性重组条件的,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第十一条 加强人才培养。支持企业采取公开招聘、市场选聘和竞争上岗等方式引进熟悉企业兼并重组业务的专门人才,按相关规定享受国家、省、市人才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加强金融支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并适当给予利率优惠。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组成银团或在我市发起设立兼并重组基金,支持、参与企业兼并重组,并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向企业提供直接融资、委托贷款、过桥贷款等融资支持。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拓宽企业兼并重组融资渠道,提高企业兼并重组能力。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推动作用。鼓励我市上市公司以股权、现金及股权置换等方式实施兼并重组。支持我市非上市企业并购重组上市公司,对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把上市企业注册地首次迁入我市(或市外上市公司首次将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享受《东莞市鼓励企业上市办法》和《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操作规程》的各项扶持措施。
第十四条 加强专业咨询辅导。鼓励和支持企业与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产权交易等中介机构合作,引入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参与企业兼并重组,发挥法律、技术、财务、商务等专业服务作用,指导和帮助企业制定兼并重组计划,以及风险防范和应对方案,保护企业利益。对企业在开展兼并重组活动时与相关中介机构合作而支付的费用,由市财政按照一定比例给予企业资金资助。
第十五条 妥善处置好劳动关系。企业兼并重组后劳动关系需存续的,对被兼并重组企业的员工由企业开展转岗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政府职业培训补贴。
第十六条 享受优惠政策延续。企业采用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等方式开展兼并重组后,被兼并重组的企业在我市原享受的优惠政策,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可由存续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继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建立总部,强化大企业培育。鼓励完成兼并重组的企业申报我市总部企业和大企业(集团)培育企业,经市政府认定后,按照《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和《东莞市大企业(集团)培育实施暂行办法》享受资金奖励和用地、用电、入学指标等一系列扶持措施。
第十八条 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对成功完成兼并重组的企业按照统一标准给予资金奖励,以内资工业企业为兼并重组主体方的在市经信局切块管理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安排;以外资工业企业和商贸企业为兼并重组主体方的在市商务局切块管理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管理办法由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理顺跨区域利益分配关系。鼓励条件成熟的镇街、园区根据本地区的区域优势和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政策措施,加大力度支持本地区企业开展兼并重组。对企业重组后工业增加值、税收等相关数据的归属问题,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镇街(园区)间可签订企业重组后的财税利益分成协议,实现企业跨地区重组成果共享。
第二十条 对经济规模较大、发展后劲较强、示范作用及经济效益明显,且对我市地方经济发展有较大贡献、符合我市鼓励和支持企业兼并重组重点扶持方向、涉及兼并重组相关费用较大的企业,或在东莞市两级法院受理的破产重整案件中,积极参与破产重整且促使破产企业成功重整的投资企业,由市经信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可根据企业开展兼并重组的实际情况,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制定个性化的扶持方案,并同时享受本办法中相关扶持政策。
第六章 管理服务
第二十一条 加强统筹协调和分工合作。各成员单位按“统筹协调、分工合作”的原则,开展相关工作,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明确细化服务措施。由市经信局负责牵头统筹协调开展鼓励和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做好政策宣传和引导服务。各有关单位全面梳理企业兼并重组办事流程,制订《东莞市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指引》,为企业开展兼并重组工作提供指导,做好服务。开展形式多样的政策宣讲工作,做到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深入镇街(园区)、企业进行宣讲,促使各项优惠政策规范化、制度化、阳光化,确保政策取得实效。
第二十三条 加强动态跟踪和风险监控。了解和掌握企业兼并重组的具体情况,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兼并重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操作程序,加强信息披露,确保兼并重组操作规范、公开、透明。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防止恶意收购,防止企业以兼并重组之名甩包袱、偷逃税款、逃废债务。深入研究企业兼并重组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及时收集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发生的新问题和新诉求,妥善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不断完善相关的扶持政策,切实维护企业、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十四条 维护公平竞争和产业安全。依法对企业开展兼并重组进行审查,引导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有序开展,营造公平竞争、依法合规的良好营商环境。落实有关国家、省有关外国投资者兼并重组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维护产业安全。
第二十五条 明确企业责任和义务。凡申请兼并重组财政资金资助的企业,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包括诚信填报申请资料、配合现场考察等等。凡已接受兼并重组专项资金奖励的企业,有责任向市经信局、市商务局提供相关经济数据情况,分享企业发展信息,接受监督和检查。同时,对经核查证实的重大问题的企业,以及不诚信或者不履行相关责任义务的企业,将取消该企业的资格,不再纳入支持名录,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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