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5〕25号《关于印发〈东莞市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和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5〕25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和财政
贴息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和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8日
东莞市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和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加大对企业信贷的支持力度,加快发展实体经济,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创新财政投入方式促进科技金融产业融合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4〕54号),市财政设立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和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为规范风险补偿资金和贴息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设立风险补偿资金,专门用于试点银行对经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立项或推荐的企业发放信用贷款,以及试点银行开展新型信贷业务所产生的风险损失进行补偿。
信用贷款是指非实物抵押类授信、非担保公司担保类授信。
第三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贴息资金,专门用于对经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立项或推荐的企业从试点银行获得信用贷款而支付的利息,以及企业从试点银行开展的新型信贷业务中获得融资而支付的利息进行补贴。
第四条 市财政局在东莞银行松山湖科技支行、浦发银行松山湖科技支行等经市政府批准的合作试点银行设立专户,首期按一定金额存放风险准备金,以后定期按银行放贷金额的10%进行调整,以定期存款的方式按约定存期收取利息,利息滚存纳入专户用于充实壮大风险补偿金。试点银行按国家有关金融管理制度管理存入的资金。
第五条 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财政资金使用必须公开透明,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引导带动。财政资金的使用必须充分发挥引导和激励作用,带动产业高级化,打造创新型经济强市。
(三)加强监督。财政资金的使用必须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广泛接受监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信息沟通和管理协调机制,共同做好风险补偿资金和贴息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统计信贷项目的相关数据,拨付信贷风险补偿金,受理新型信贷业务发生的贷款贴息,会同相关部门拨付贷款贴息资金,参与银行的资格审批,加强对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的监管、考核和评价。
第八条 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负责向试点银行推荐企业信贷项目,受理推荐项目的贷款贴息申请,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按项目所适用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进行项目验收或完工评价。
第九条 市府金融工作局、东莞银监分局负责联合市财政局对申请合作的银行进行资格审查,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协助提供拟受理推荐项目融资企业的征信状况,并协助市财政局对信贷风险补偿、银行奖励申请以及合作银行的创新型融资业务进行审查,加强对合作试点银行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方式
第十条 本办法支持的贷款计划是指《东莞市创新财政投入方式促进科技金融产业融合工作方案》中的拨贷联动支持计划、重点企业信贷支持计划、银行创新信贷支持计划,以及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拨贷联动支持计划对获得“科技东莞”工程资金立项资助的工业攻关、国际科技合作、产业技术进步项目,试点采用“先政府立项、后银行贷款、再财政拨款”的形式进行支持。
国家、省科技创新或产业发展项目市财政配套资金的操作参照拨贷联动支持计划执行,国家、省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若立项项目未获得银行贷款,可在项目结束通过验收和完工评价后,以事后补助形式资助。
第十二条 重点企业信贷支持计划支持获得国家、省科技创新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设立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研发投入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3%的企业,主营收入超过50亿元的大企业,经市政府认定的大企业(集团)培育企业向试点银行申请贷款。
同一企业若同时符合拨贷联动支持计划、重点企业信贷支持计划,可同时申请不同类型贷款。立项制项目所获贷款应按合同书或补助协议所列用途使用,其他贷款应用于项目研发、产业化及扩大再生产等正常生产经营领域。
第十三条 银行创新信贷支持计划支持试点银行开展新型信贷产品的开发,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等;支持试点银行与券商、信托、担保等机构合作联合推出各类直接债务融资工具;支持试点银行与融资租赁机构结成战略联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支持试点银行与保险机构合作开展的科技担保贷款;支持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或财政、金融、人行、银监等部门认可开展的其它科技金融合作创新业务(经银行总行批准并报市相关部门备案)。
专利质押贷款风险补偿和贷款贴息等已出台政策的,在原政策到期前,可按原政策执行。
第四章 风险补偿的实施
第十四条 试点银行按照风险补偿资金数额的10倍提供贷款授信额度,对经政府部门推荐的企业项目或银行创新信贷项目进行放贷,贷款期限原则上最少1年,最多3年,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第十五条 试点银行每月向相关部门报送授信台账,全面反映企业申请、贷款审批和发放等情况。
第十六条 试点银行开展上述第三章涵盖的信贷业务发生风险损失时,可向市财政局申请风险补偿,风险补偿以试点银行实际发放的信贷资金本金总额余额的10%为限,风险损失总额低于限额的,由风险补偿资金给予全额补偿;风险损失总额超出限额的,超出部分由试点银行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信贷风险损失的认定要素、风险补偿资金的申报审核流程,由市财政局与合作试点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具体约定。
第五章 对企业的贷款贴息
第十八条 市财政对本办法所支持的信用贷款提供贴息补助。对获得贷款的企业,市财政按其贷款项目建设期内实际支付利息最高不超过70%的比例给予贴息,同一项目贴息补助最长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100万元。
第十九条 拨贷联动支持计划项目及国家、省立项项目获得市财政配套资助的,资助额度最高为立项金额,在项目完工财政拨款时应相应核减贴息资金。
第二十条 贴息申请在一年内集中受理一次。企业在获得试点银行的信用贷款,并按期支付了利息之后,于次年的3月31日前向有关部门提出贴息申请。拨贷联动支持计划和重点企业信贷支持计划贴息向项目推荐单位申请,银行创新信贷支持计划贴息向市财政局申请。
第二十一条 合作试点银行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贷对账工作,以书面形式将符合财政贴息条件的企业贷款信息报送相关部门,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企业贷款贴息的审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及银行提供的企业贷款信息,核定获得贴息的企业名单和贴息额度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二十三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公示发布单位提出,相关部门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财政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下达贴息资助资金。
第六章 对银行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 实施贷奖联动支持计划。试点银行执行本办法所支持的信贷计划,当年没有发生不良贷款的,市财政可在当年结余的风险补偿金中,按银行新增贷款发放量的0.5%给予业务奖励,每家银行每年最高300万元。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获得信贷支持的单位应遵照合同规定,保证贷款使用符合要求,按期还贷付息。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和试点银行,有权提前追讨贷款本息,并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贷款的;
(二)违反财经纪律,挪用或挤占贷款资金的;
(三)在日常管理中不配合项目实施情况核查,不按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等材料的;
(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六条 对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贷款的单位、贷款到期恶意不还款的单位,取消申报各级各类财政扶持项目的申报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定期对风险补偿资金相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及时掌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分析和评价政策执行效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所定原则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并贯彻落实。“机器换人”项目按照《关于印发<东莞市“机器换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4〕77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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