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5〕40号《关于印发〈东莞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修编)〉的通知》
东府办〔2015〕40号
关于印发《东莞电网建设绿色通道
实施细则(修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修编)》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4日
东莞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修编)
为加快我市电网基础设施建设,解决电网规划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电网规划建设工作,建立电网建设绿色通道,有力保证东莞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用电需要,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关于加快我省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电网规划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修编)。
一、总则
(一)市电网规划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作为我市加快电网规划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负责协调解决我市电网规划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相应参照成立镇街电网规划建设协调领导小组。
(二)电网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各镇街(园区)负责管辖范围内电网工程的变电站站址、配电房位置和中高压线路路径的协调落实、征地、拆迁、青苗补偿工作。
(三)各镇街(园区)根据全市电网建设规划和本地区的经济发展规划,提前确定变电站建设用地,土地现状应为当地政府已完成土地征收工作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建设用地。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或为非建设用地的,应由各镇街(园区)负责办理并完成城市规划调整、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等手续,以保证电网工程的顺利建设。东莞供电局按市政府颁布的用地补偿标准出资,由当地各镇街(园区)实行征地,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四)各镇街(园区)实行电网项目征地包干制。由东莞供电局在电网建设费用中按征地、拆迁征收实际补偿总额3%设立征地、拆迁包干工作经费,支付各镇街(园区)按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二、强化电网规划管理
(五)市电网规划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开展我市电网中、长期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的编制。
(六)市镇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供电部门纳为规划委员会成员,建立总规、控规调整与电网规划调整联动审查机制,解决规划间互相冲突的问题。
(七)供电部门负责提出规划期内电力负荷预测建议,提交市电网规划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并根据审定的负荷预测结果提出东莞电网网架结构,确定东莞电网专项规划期内变电站和高压线路的数量和规模;负责电网规划专业技术审查。
(八)各镇街(园区)负责提供规划期内变电站建设用地,落实变电站站址、中高压线路路径和配电房的具体位置与坐标,列入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严格加以控制,所提供的变电站用地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电网建设用地涉及当地城市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调整工作由所在镇街(园区)负责办理,供电部门配合。
(九)市规划局负责协调规划变电站和高压线路与城乡总体规划间的矛盾,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并上报电力专项规划,将批准后的电网规划成果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当地控制性详细规划。
(十)市国土局负责将批准后的电网规划成果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并确保电网建设用地。
(十一)电网规划应与各镇街(园区)规划充分衔接,经确认和预留的电网建设规划用地原则上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须报请电网规划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批准。
(十二)各镇街(园区)在调整控规、土规方案前,应征求供电部门意见,由供电部门检查核实供电设施对调整后用电需求满足情况,并提出解决意见,纳入各镇街(园区)的控规、土规调整方案。
三、提前开展输变电工程前期工作
(十三)东莞供电局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和电网专项规划的基础上,在项目规划投产前至少3-5年开始开展项目前期工作(500千伏项目提前5年,220千伏项目提前4年,110千伏项目提前3年),并提前1年将下年度需开展前期工作的电网建设项目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各镇街(园区)、市有关单位。
(十四)东莞供电局在选址选线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过程中提出的站址线路方案,需书面征求涉及镇街(园区)和市有关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公路、消防、林业、文物、地震等)的意见,并对站址及路径方案盖章确认。相关镇街(园区)和市有关单位应及时回复书面意见,若对方案有异议的,应在回复中提出修改意见。涉及跨镇街(园区)的电力线路路径,若镇街(园区)之间无法协调,应由市电网规划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协调。供电部门应将确定后的变电站站址及线路路径方案报市规划、国土部门及相关镇街(园区),以便及早开展征地、路径确定等工作。
(十五)电网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所必须的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估、水土保持、同意上报核准意见(备案证)等支持性文件的审查,在东莞供电局提交办理上述支持性文件所需并符合要求的文件资料后,市发改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规划局等单位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职责权限内的初审或审批,各支持性文件审查并行办理,不得额外附加以其他单位意见作为审批先决条件。
(十六)纳入省级能源专项规划的500千伏电压等级及跨市(县、区)的电网项目需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其他电压等级的电网项目原则上不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市发改局在收到东莞供电局的关于开展500千伏电网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请示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组织报告编制及审查工作,并报市政府。
(十七)对于可能涉及到的其他审批流程(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公路、消防、林业、文物、地震等),有关单位在相关审批事项办理时限内加快办理。
(十八)各镇街(园区)对列入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电网项目用地及线行,提前完成项目用地收储工作,供电部门应及时支持征地款。对不符合土规、控规的变电站用地项目和因负荷变化需要增加或调整的电网项目,镇街(园区)须在确认站址后一年内完成用地收储、用地性质调整工作。
四、加快办理输变电工程用地审批手续
(十九)凡符合我市电网及市政规划的输变电工程用地,规划、国土部门应优先办理各项规划及用地审批手续。
(二十)对当地政府已完成征地和拆迁的输变电工程用地,在申报资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国土部门应在一年内完成《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用地手续办理。
(二十一)对于未完成征地(收地)和拆迁的输变电工程用地,由输变电工程所在镇街(园区)在供电部门提出用地要求后30个工作日内落实。对于征地无法落实或拆迁困难的输变电工程用地,由供电局或涉及的镇街(园区)书面报市电网规划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五、简化输变电工程开工手续
(二十二)在供电部门提交立项批复、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批复等资料后,城建规划部门应在一个月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十三)在供电部门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市规划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规划局在施工图审核中要求对设计图纸进行修改的,供电部门应在接到修改要求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修改后的图纸,市规划局按图纸修改时间顺延施工图设计审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时限。
(二十四)对由市电网规划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确认工期紧张的输变电工程,在办理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市规划局可先进行施工图审查,待办理完《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再补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二十五)市规划、国土、住建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市属重点工程绿色通道办法,按规定期限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办理。
六、规范输变电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二十六)输变电工程征地、拆迁及青苗赔偿标准参照我市有关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超出我市有关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范围的相关费用,原则上由项目所在镇街(园区)解决。
(二十七)输变电工程征地、拆迁及青苗赔偿工作过程中按规定缴纳省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收费。
(二十八)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不实行征地,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二十九)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原则上不征地,只对杆、塔基础用地作一次性占地补偿,补偿工作由所在镇街(园区)负责落实,市规划、国土部门协助,费用由供电部门负责。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必须按《森林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和林木采伐手续。
(三十)电力线路路径由供电部门提供设计图纸,由所在镇街(园区)及村委会共同确认,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对于在电力线路走廊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抢种的农作物以及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并由所在镇街(园区)负责限期恢复原状。
(三十一)供电部门提供齐全的路径图,塔位详细资料等相关资料后,对不需要实施占地、拆迁、青苗补偿的线路建设项目,所在镇街(园区)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交付用地给供电部门施工;如需要实施补偿的,应尽快完成相关手续,交付用地给供电部门施工。
七、其他工作要求
(三十二)供电部门每年年初将当年东莞电网建设计划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审定后下发有关镇街(园区)、市有关单位,以便各镇街(园区)、市有关单位协助落实计划。供电部门要按照年度建设计划认真组织施工,在确保安全施工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按时完成各项输变电工程的建设。
(三十三)供电部门每月定期向市电网规划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有关镇街(园区)提交输变电工程前期工作进度和存在问题的报告,便于镇街(园区)、市有关单位及时了解工程进度,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调解决问题。如存在问题仍不能解决,由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主持召开电网规划及建设工程协调会议协调解决。
(三十四)由广东省住建厅或广东电网公司批复的、经有关镇街(园区)书面同意的输变电工程设计方案并下达工程概算后,原则上不作修改。如当地政府要求修改输变电工程原设计方案,须经市电网规划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及原审查单位同意。由此引起增加的工程费用,原则上以修改方负责为主,并与供电部门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共识,则提请市电网规划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八、附则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实施,原《东莞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东府办〔2009〕85号)废止。
附件:输变电工程项目工作基本流程图
附件: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