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5〕3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开工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开工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5〕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新开工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的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7日
关于加快推进新开工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大项目建设是加快转型升级的重要载体,是实现高水平崛起的具体举措。为更加合法合规,有力、有序、有效推进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广东省重点建设项目监督暂行规定》、《东莞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及其配套文件等。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重大产业项目是指纳入省、市重大项目计划名单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现代产业项目。
第二章 项目确定阶段
第四条 根据《东莞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市重大办每年10月初开始征集全市下年度重大项目计划。各部门、镇街(园区)要加大招商力度,积极谋划储备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主导支柱产业项目,及早开展项目前期论证、完备各项前置手续并形成项目动态管理机制,及时充实优质项目储备库。
第五条 纳入市重大项目计划基本条件:新引进项目投资额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或1亿美元),增资扩产项目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3000万美元);部分投资额低于上述标准,但产业成长性好、投资效益高的优质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市人民政府讨论同意后,可增补纳入市重大项目计划。
第六条 申报项目的选址应符合总规、土规、控规、生态绿线、水源保护及海洋功能规划等相关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实行一票否决。分期建设项目一期用地必须符合城市总规、控规及生态绿线,后续建设用地在规划调整获批后方能配置用地指标。
第七条 市重大办在收集、整理、初审项目后,形成重大项目计划征求意见稿,及时征求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逐个项目、逐个环节核实建设条件,确保重大项目主体合法、内容真实、审批可行、开工时间可控。
第八条 各部门应结合自身职责,对重大项目计划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核把关:
市发改局:重点审核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节能政策。
市经信局、市商务局:重点审核项目是否符合《东莞市招商引资市重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标准;核查招商引资协议的签订、备案和认定情况;核查产业项目是否符合《关于实施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期间(2014-2016年)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控制的意见》规定能耗“双红线”指标。
市国土局:重点审核项目用地情况,核查项目土规情况、项目用地需求情况,对于不符合土规的项目,明确是否符合调整土规的范围,并根据项目用地情况提出指标配置建议。
市环保局:重点审核项目是否符合环保政策;项目环评报批情况;项目用地是否涉及水源保护区,提出处理意见。
市交通局:重点审核项目是否涉及占用交通用地,提出处理意见。
市水务局:重点审核项目是否涉及水利用地,提出处理意见。
市农业局:重点审核项目用地是否涉及农村村组土地权属,提出处理意见;对涉及农用地块置换调整的项目,提出农用地块相关土壤质量主要指标的评价意见。
市林业局:重点审核项目用地是否涉及林地使用指标,提出林地指标安排意见。
市海洋渔业局:重点审核涉及用海的项目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使用海域是否涉及用海申请报批,提出处理意见。
市规划局:重点审核项目用地是否符合总规、控规及生态绿线情况;对提出调整总规、控规及生态绿线情况逐个明确能否办理调规手续。如能调整,预估办理调整的时间;项目用地规划报批情况。
水乡管委会:重点审核涉及水乡地区的项目是否符合水乡总体规划和有关产业政策并提出意见。
市轨道办:重点审核项目是否在轨道交通土地统筹区域,提出处理意见。
其他部门:结合自身职能和项目实际情况,按章审核,认真把关,提出意见。
第九条 市重大办综合各部门意见形成重大项目计划第二轮征求意见稿,及时征求市几套班子领导意见,形成送审稿报请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经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审定后,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下发年度重大项目计划。
第十条 申请增补的重大建设项目原则应在每年7月底前申报,程序按《东莞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对新开工项目开工时间原则要求:办理市农转手续的项目,安排在第一季度开工;办理省征地的项目,在上年底前已经完成供地或已经取得省批文手续的项目,安排在第一季度开工;上年底已报征地材料至省(暂未获批)的项目,安排在第二季度开工;本年初配置用地指标的项目,安排在9月底前开工;对个别重大优质预备项目,可配置一定用地指标,争取在年底前、最迟在下年度第一季度开工。
第三章 用地报批材料准备阶段
第十二条 各镇街(园区)是用地报批材料组织的责任主体。市政府下达年度重大项目计划(含用地指标计划)后,各镇街(园区)应立即成立主要领导挂帅的工作专班,迅速启动批次报批材料的组件工作。
对需办理市农转用地的项目,各镇街(园区)应按市国土局有关要求,在计划下达后一个月内将材料报至市国土局。
对需办理省征地手续的项目,各镇街(园区)应迅速落实土地征收、青苗、拆迁等补偿,组织社区(村组)代表签名,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款等报批前期工作,在3月底前,将所在地块的省征地批次报批材料报至市国土局。
对开工意愿强、急需动工建设的项目,各镇街(园区)应同步组织报市农转材料和报省征地材料;报市农转已缴纳的相关费用,在报省征地时,镇街(园区)不再重复缴纳,由市财政足额按程序向省缴纳。
第十三条 市政府下达年度重大项目计划(含用地指标计划)后,项目单位按照市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要求立即启动项目立项、规划与设计和环评等前期工作,不得以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为由拖延时间。
第十四条 市国土局要采取局领导包片、副科长以上干部包镇的措施,提前介入,靠前工作,面对面、手把手指导各镇街(园区)高质高效地组织和完成用地批次报批材料。
市林业局要及时落实重大项目的解除林地指标;市社保局要指导各镇街(园区)及时准备好社保前期材料;涉及用地报批的相关部门要全力配合做好用地报批组件工作。
第十五条 市规划局对新开工项目的规划调整、规划设计、规划审批工作要提前介入,主动与项目单位联系沟通,尽快落实规划设计条件,指导镇街(园区)及项目单位加快规划调整和规划设计进度。
第十六条 市重大办负责每月统计、通报新开工项目用地报批材料各环节前期工作落实进度,督促各相关部门、镇街(园区)加快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第十七条 市政府领导挂钩督导组原则上对分工督导的项目每月召开一次协调推进会,重点督导新开工项目的前期工作进度,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第四章 用地报批材料报省待批阶段
第十八条 在省正式下达用地指标后,市国土局及时按照年度市重大项目用地指标计划配置到位。用地指标配置采取竞争性配置方式,按批次报批材料报达顺序先到先得。各镇街(园区)应在项目用地指标到位之日起两周内将批次报批完整材料报送市国土局。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的,收回用地指标,及时调整给其他急需开工的项目使用。
第十九条 各项目单位原则上须在批次报批材料上报省国土厅前完成规划设计方案,并报送市规划局审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的,收回用地指标,及时调整给其他急需开工的项目使用。
第二十条 市国土局在收到部门、镇街(园区)批次报批完整材料后,对农转用批次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报市政府;对报省征地批次应尽快组件打包上报。
第二十一条 市国土局应加强与省国土厅沟通协调,以两个月获批为目标,争取省国土厅、省政府加快审批我市批次报批材料,必要时应及时提请市领导出面协调。
第二十二条 市规划局收到项目单位报送的相关规划、设计方案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查并开具“路条”。
第二十三条 各镇街(园区)要在省征地批次或市农转用地批次下达前,确保项目取得市相关部门的审批或“路条”;每月及时向市领导挂钩督导组及市重大办专题报送上述事项完成进度情况。
第五章 用地招拍挂阶段
第二十四条 省征地报批材料获得批复后,各镇街(园区)要加大力度,尽快组织供地材料,及时提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二十五条 地块推出招拍挂时,各镇街(园区)应按市招商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有关政策规定,在招拍挂文件中按地区和产业分类注明对产业类型、投资强度、年产出率、税收贡献和开工时间等要求,避免恶性竞争,造成土地浪费。
第二十六条 特殊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领导小组审议解决有关地上建构筑物招拍挂问题。
第二十七条 市住建局按照市有关规定,加快办理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提前介入及桩基检测等业务。
第二十八条 项目进入供地阶段后,各项目单位要做好土地平整等开工准备工作,在市住建局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提前介入后进行试桩。
第六章 建设阶段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全力加快项目建设,不得以规划设计调整、内部决策流程等理由拖延进度,确保年度投资计划100%完成。
第三十条 各镇街(园区)及市相关部门应大力支持项目建设,及时协调解决新出现的问题,确保重大项目顺利推进。
第七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一条 分期建设项目在项目一期建成投产后,由市招商主管部门组织镇街(园区)、发改、税务、统计等单位进行评估,达到投资协议中的承诺标准后,按建设进度配置后续用地指标,否则停止配置用地指标。
第三十二条 对开工前期准备工作进度缓慢,延误规定时间节点的相关责任单位,由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重大办进行约谈。对上述时间节点,无正当理由推迟一个月以上的,一律调整为市重大预备项目;推迟两个月以上的,均取消市重大项目资格。
第三十三条 加大新开工项目推进情况在年底考核中的比重。对推进力度大、建设成效好的镇街(园区)在申报下一年度重大项目时,予以适当倾斜;对年终考核排名前5位的镇街(园区)给予用地指标奖励;对工作组织不力或久推不动、误时误事的镇街(园区)及责任领导进行通报批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重大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附件:
1.2015年新开工市重大产业项目前期工作推进时间节点表(报省征地)
2.2015年新开工市重大产业项目前期工作推进时间节点表(报市农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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