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4〕116号《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23 00:00:50

东府办〔2014〕116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日

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结合当前东莞社会工作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是指市、镇(街道)两级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群众需求和社会工作服务发展需要,以合同管理的方式,将社会工作服务交由具备相应条件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来完成,并根据其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考核评估并支付服务费用的过程和做法。

第三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明晰权责,加强协调。合理界定服务内容和要求,明晰政府、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服务对象三方的责、权、利。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商,积极履责,确保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有效进行。

(二)规范有序,积极稳妥。从优化工作流程、控制成本费用、改善服务质量、提高人员素质、满足服务需求等方面严格规范操作,积极稳妥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三)公开透明,强化监督。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执行标准、考评办法、服务效果等。强化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过程控制,引入独立的第三方进行考核评估。

第四条 市、镇(街道)两级政府是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主体,市、镇(街道)社会工作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根据授权具体负责购买服务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包括经费由财政承担的机关单位、群团组织,以及行政类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六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形式包括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岗位服务和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

(一)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岗位。购买主体根据其自身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性质,需要全职社工提供专业化社会工作服务的,按照政府统一规定的购买经费标准,向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岗位提供专业服务。

(二)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购买主体根据特定群体或事项的需求设定服务项目,包括服务目标、内容及相关要求等,购买经费按照服务数量及要求实行综合预算,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由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按照项目要求开展服务。

第七条 按照“受益广泛、群众急需、服务专业”原则,重点围绕城市流动人口、困难群体、特殊人群和受灾群众的个性化、多样化社会服务需求,组织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第八条 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其中成立3年以上的需经市级及以上专业社会组织评估机构评定为3A或以上等级。

(二)具备公益性、非营利性质;运作状况良好,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具备较强的组织创新和持续发展能力。

(三)具有按要求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能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从业人员以专业社会工作人才为主体,并以专业社会工作为主要方法提供社会服务。

(四)无受登记管理机关处罚、年检不合格或不接受年检等不良记录,已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在最近一次市级或以上社会组织行业评估考核评估为合格以上等次。

(五)其它需要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设计购买服务项目或设置购买岗位服务。市、镇(街道)民政部门和相关单位均可根据自身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的需求,设计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或设置社会工作服务岗位。设计过程中应广泛听取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意见,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也可自主设计创新性社会服务项目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和建议。

属于购买服务项目的,需要测算购买服务费用。市、镇(街道)民政部门和相关单位、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要做好购买服务项目成本核算工作,合理测算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费用,并据此编制项目计划书(至少包含项目名称、项目内容、绩效目标、经费预算,经费预算包括督导费用、评估费用等内容)。

(二)审核购买服务项目和岗位服务。市、镇(街道)有关部门和单位将项目计划书和岗位需求先报送同级民政部门,同级民政部门对项目或岗位是否属于社会工作服务及项目必要性、可行性组织相关论证,论证结果向报送单位反馈,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

(三)编制购买服务项目和岗位服务预算。经民政部门组织论证审核通过的购买服务项目和服务岗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时,由各单位作为预算项目申报。

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财力状况,按照预算审核的原则和程序对各单位申报的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和社会工作主管部门申报的购买岗位社工服务项目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经费合理性进行论证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四)购买服务的程序。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由民政部门及各相关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实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择优选择服务提供机构。确定服务提供机构既要考虑项目费用,更要注重服务提供能力、服务人员素质及服务质量。

(五)订立购买服务合同。按照上述程序确定承接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后,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承接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目标、任务、要求和服务期限、资金支付、违约责任等内容,并负责对合同的履行进行跟踪监督,及时验收结算。承接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确保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六)购买服务的评估验收。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中期及末期以及购买岗位社工服务满一年,市、镇(街道)民政部门要及时牵头组织对服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并出具评估验收结论和报告。在服务实施过程中,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须定期组织自查,市、镇(街道)要定期组织对服务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第十条 市、镇(街道)民政部门负责统筹预测本级社会工作服务需求和发展,为财政部门审核社会工作的资金预算提供参考依据;指导各有关单位设计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和设置购买岗位社工服务;对各有关单位提出的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和购买岗位社工服务进行审核;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经费标准和服务水平标准;组织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评估、考核,监督服务实施情况;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市、镇(街道)财政部门负责将本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协助民政部门制定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经费标准;办理资金拨付;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审核本级财政年度财政支持社会工作资金决算;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负责根据服务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服务计划;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就服务开展情况定期向服务购买主体及社会工作主管部门报告;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及考核评估;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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