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4〕94号《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东莞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两高一低”企业全面整治与引导退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东府办〔2014〕94号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东莞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
“两高一低”企业全面整治与引导退出的
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东莞推进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两高一低”企业全面整治与引导退出的若干措施》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8日
关于推进东莞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两高一低”企业
全面整治与引导退出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东莞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两高一低”企业全面整治与引导退出工作方案》,加快推进国家和省水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结合东莞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以下简称:水乡经济区)实际,特制订以下措施。
一、加强源头控制
(一)优化环境区划。严格执行水乡经济区功能区划,按照高功能区高标准、低功能区低标准原则,研究制定与水乡新城区、特色村落居住区、一般村落居住区、工业发展区、轻柔产业区、生态控制区等六大类功能区功能目标相衔接的环境功能区划,实施差别化环保准入制度,分类推进区域和产业协调发展,合理控制开发强度,推动形成有利于主要污染物控制和环境保护的合理城市空间布局。(牵头单位:市规划局、环保局、发改局)
(二)逐步扩大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根据水乡经济区产业发展定位,逐步扩大水乡经济区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范围,禁燃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燃用原(散)煤、粉煤、洗选煤、水煤浆、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质(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等国家认定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三)编制产业发展指引。制定出台《水乡经济区产业发展指引》,明确重点培育、鼓励发展和禁止进入的产业,并对新引进产业设定能耗、污染物排放、技术标准、投资强度及单位土地产出率等指标门槛。将造纸、电镀、漂染、洗水、印花、制革等重点污染行业列入禁入产业名单。凡列入禁入清单的产业,对其在环保专业基地外的新建、扩建项目原则上一律不予审批。国家、省、市重大项目需配套污染车间的,要求设置在环保专业基地内,确需在基地外配套建设的,报市政府“一事一议”决定。对现有的六大类重点污染产业项目,实行分类管理,通过建立引导退出机制,逐步引导其有序退出。对其他产业项目,根据税收、销售收入、工业增加值、能耗、污染物排放量建立单位效益评价体系,将单位产出低、能耗高和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列为重点整治提升对象,综合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其转型升级或有序退出。(牵头单位:市发改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环保局、财政局)
(四)提高重污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适应水乡经济区建设国家水乡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珠江口东岸产业优化发展先导区的需要,按照国家行业排放标准的实施时间要求,对于水乡经济区,自2015年1月1日起,现有漂染、印花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从现行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表1)标准全面提高到执行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表2)标准,并适时报请省人民政府全面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表3)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现有制革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从现行执行《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6-2013)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表1)标准全面提高到执行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表2)标准,并适时报请省人民政府全面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表3)标准。现有造纸、电镀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严格执行《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8)、《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表3)标准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三角地区执行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意见》(粤环〔2014〕25号),并适时报请省人民政府对造纸、电镀企业项目的全部水污染物指标执行《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8)、《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表3)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现有65蒸吨/小时以上火力发电燃煤机组的烟尘控制因子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表2特别排放限值标准,适时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对于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控制因子同样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表2特别排放限值标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现有10蒸吨/小时以上蒸汽锅炉和7MW以上热水锅炉的烟尘控制因子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表3特别排放限值标准,适时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对于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控制因子同样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表3特别排放限值标准。(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质监局)
(五)强化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结合我市创建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区域主要污染物减排总量的削减力度,确保顺利完成国家和省市下达的减排任务。同时,严格规范企业排污行为,进一步提升管控技术手段,严格控制企业主要污染物单位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水务局)
(六)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全面实施新建项目与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挂钩制度,逐步淘汰或改造燃煤锅炉,发展大型燃气供热锅炉,有效控制电煤消耗增长,力争2014年实现水乡经济区煤炭消费负增长。严格控制煤炭硫分灰分,明确没有配套高效脱硫、除尘设施的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禁止燃用含硫量超过0.6%、灰份超过15%的煤炭,燃油含硫量控制在0.8%以下,所有电厂燃料煤含硫量控制在0.7%以下。(牵头单位:市发改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环保局)
(七)严格项目审批。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新建电氧化、酸洗、脱脂、磷化、蚀刻、钝化、电泳等表面处理工艺排放工业废水项目,原则上要求到镇(街)及以上已通过规划环评的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的聚集区内建设。对禁止建设的工业项目,各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不得提供土地,对于未通过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项目,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对违规建设、投产的污染项目要依法进行查处。(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发改局、国土局、城管局、质监局、安监局、供电局、水务局、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银监会东莞分局等相关部门)
(八)实行区域限批。建立健全建设项目与污染物减排、“两高一低”企业引导退出、落后产能淘汰相衔接的审批机制,对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未完成重点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未完成“两高一低”企业引导退出目标任务、未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未通过“河长制”责任考核的镇街(园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建立健全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审批联动机制,对开发建设规划、产业规划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镇街(园区),逐步实施暂停审批该镇街(园区)内污染防治、循环经济及生态恢复以外建设项目的制度。(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九)严格控制“两高一低”企业用地供应。切实落实土地供应政策,对国家明文禁止以及水乡经济区产业禁入类及限制类的投资项目,分别禁止或限制供地;对水乡经济区现有“两高一低”企业的新增用地,不再审批,停止供地。加强对水乡经济区“两高一低”企业用地的动态巡查和执法检查,对镇街(园区)违法批地、供地、占地等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强化镇村属地监管责任,水乡经济区范围内的“两高一低”企业,用地权属镇村的,要求镇村在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后,不得予以续租。(牵头单位:市国土局、水乡经济区“10镇1港”;配合单位:市农业局)
二、加强执法监管
(十)全面取缔新增无证无照污染企业和小作坊。从2014年9月起,由水乡经济区“10镇1港”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镇(街)环保、工商、城管、国土、食药、公安等相关部门,在市环保局、工商局、城管局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通过建立月度整治台账,及时将动态整治情况报水乡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水乡委)以及市环保局、工商局等市有关职能部门,并将整治结果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力争在2014年底全面取缔辖区内所有有证无照、有照无证、无证无照污染企业和小作坊,并有效建立无证无照污染企业和小作坊的长效监管机制。(牵头单位:市环保局、水乡经济区“10镇1港”;配合单位:市工商局、水务局、安监局、城管局、国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部门)
(十一)全面整治棚屋企业及简易厂房。全面开展辖区内棚屋企业和简易厂房的摸底调查,重点摸清厂房、土地权属情况以及工商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等行政许可审批情况,并造册报水乡委。要按照分类整治的原则在2014年底前依法完成整治,对于证照齐全的,支持企业进行房屋修缮、立面改造,做到外观整洁、结构安全,与周边环境相互协调。对于无证无照非法经营生产的,要依法坚决予以取缔,对于违法乱搭乱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要依法坚决予以拆除并复耕复绿,对于存在未经行政审批违法生产、非法排污等行为的,要依法坚决从严查处。(牵头单位:水乡经济区“10镇1港”;配合单位:市城管局、国土局、工商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
(十二)严格取水管理和船舶污染治理。迅速组织开展违法取水专项稽查行动,依法取缔无证取水的自备水源,依法整治有证自备水源,严格查处企业擅自改动进户水表、擅自抽取地下水、取水量超过取水许可证核准水量等违法行为。逐步削减列入水乡经济区鼓励主动退出的“两高一低”企业名单(下称:鼓励退出企业名单)企业有证自备水源的取水量,并进一步明确,企业取水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延续取水许可。全面开展有证和无证自备水源企业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切实做到应有尽收,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逐步提高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额度。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定期通报违法企业名单,彻底杜绝企业非法取水、用水现象。对于船舶在航行、停泊港口、装卸货物等过程中带来的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由东莞海事局牵头会同市环保局、水乡经济区有关镇街(港)等有关单位进行专项治理。(牵头单位:市水务局、东莞海事局)
(十三)全面清理违法违规产能。开展深入调研,全面摸清水乡经济区违法违规产能情况,建立企业违法违规产能整治台账。在此基础上,及时、动态开展专项稽查,对未批先建、批小上大等违法违规产能、超环评外设备产能、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产能、设备未经核定或者清理生产线产能,以及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生产线或设备,一律依法实施关停淘汰,确保在2015年6月底前完成区域内违法违规产能的阶段性清理,并建立有效长效监管机制。(牵头单位:市环保局、经信局、安监局;配合单位:水乡经济区“10镇1港”等有关单位)
(十四)全面推进黑烟囱污染企业整治。制订实施工业锅炉环保准入管理办法,全面停止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的审批,对新建、改建、扩建锅炉严格实行煤炭减量替代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两倍替代制度。加强日常监督巡查,建立并定期更新重点巡查企业名单。加强监测能力配套,积极探索利用视频监控系统等科技手段,实时有效监控烟囱排烟状况。根据日常巡查和实时监控结果,建立黑烟囱污染企业整治台账,依法及时拆除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设施,依法查处烟囱排放废气黑度、烟尘超标的“黑烟囱”。(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水乡经济区“10镇1港”)
(十五)建立完善常态化环境监测监察机制。不断扩大重点监控面,逐步提高水乡经济区重点监控企业比例。严格规范和加强废水、废气排放口监管,每个排污单位只允许设置一个废水总排放口,每个排污单位的废气排放口必须设有标志牌,没有设置标志牌并有组织废气排放的排放口一经发现,一律依法查处。全面开展对非环境统计企业的环境监测,通过政府监测及购买社会监测服务等手段,不断扩大常态化监察监测的范围,不断提高常态化监察监测的频次。对市属重点监管企业的监察每季度不少于3次,监测每个月不少于1次,对镇属重点监管企业的监察每2个月不少于1次,监测每2个月不少于1次。加大管理创新力度,建立健全网格化监管体系,开发完善移动执法信息系统,加强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执法监管,综合运用专项检查、交叉检查、夜间突击检查等多种手段,加大对污染企业的环境监测监察力度,全面提高监管执法的有效性和震慑力。市财政局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保证高频次环境监测执法工作顺利开展。(牵头单位:市环保局、水乡经济区“10镇1港”;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
(十六)完善环境在线监控体系。将市控及以上企业全部纳入在线监控对象,根据需要,逐步扩大在线监控企业范围。对于列为在线监控对象的企业,要求总排污口必须设置在线监控系统,并将采集的数据直接跟市环保局的系统联网,由市环保局在线实时监控其排污情况。(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十七)强化排污许可管理。严格执行持证排污制度。对未按要求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造纸、漂染、洗水、印花、电镀、制革等重污染行业企业,由市环保局实施每月一次的监测执法;对符合《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关于吊销、注销规定的“两高一低”企业,坚决依法吊销、注销其排污许可证;对列入《水乡经济区产业发展指引》被禁止或者限制在区域内发展的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对符合《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中不予延续条件的不予延续,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逾期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十八)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及时修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按照自由裁量标准,对我市的环境违法行为从严进行处罚,从重从快查处企业偷排偷放“三废”,以及严重影响周边群众生产、生活秩序的超标排污的一切环境违法行为。对未经环评审批或未落实环保“三同时”要求的新、扩、改建工业项目进行全面摸底排查,一经查实,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符合限期治理条件的超标排污企业,责令限期治理,如逾期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依法责令关闭。对于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十九)加强部门执法综合监管。建立环保、经信、水务、城管、交通、工商、税务、国土、劳动、公安、消防等行政执法部门信息通报机制,依法拆除污染企业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翻修的建(构)筑物及超出使用期限的建(构)筑物;依法查处污染企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严厉查处污染企业车辆违法超载超限装运货物行为;依法关闭整改后仍存在重大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隐患的企业;严厉打击污染企业偷税漏税等涉税违法行为。建立环境执法与司法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完善环保、公安、法院、检察院四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严格落实执行环境犯罪“两高”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完善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协作机制,企业的环境犯罪行为触犯刑法的,一律进行刑事追责,增强环境执法威慑力。(牵头单位:市环保局、经信局、水务局、城管局、工商局、国土局、人力资源局、交通局、交警支队、安监局、公安消防局、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局、监察局、法院、检察院等有关部门)
三、引导“两高一低”企业退出
(二十)财政奖励引导企业提前退出。设立鼓励水乡经济区“两高一低”造纸企业提前退出奖励专项资金,对经市政府审定的列入水乡经济区鼓励主动退出的“两高一低”企业名单并符合相关条件的造纸企业给予一定财政奖励,鼓励和引导其提前主动退出。对搬迁进入环保专业基地的漂染、洗水、印花、电镀、制革等五大行业企业的补助按《东莞市水乡地区重点污染企业整治工作方案》(东环办〔2013〕5号)和《东莞市重点污染企业搬迁入园补助办法》(东环〔2014〕44号)等有关政策执行。积极为符合条件的企业争取国家和省淘汰落后产能、关闭小企业等方面专项资金。对于列入鼓励退出企业名单的企业,不再给予其它财政资助资金的支持。(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局等有关单位)
(二十一)对列入鼓励退出企业名单内的原地转产的企业给予扶持补助。探索建立企业转型发展的促进制度,进退结合,帮助企业谋划出路,给予其转型发展的政策支持。企业就地转产发展符合水乡经济区产业发展规划、列入产业准入清单的低能耗、无污染、高附加值产业的,在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有关部门在能评、环评、用地和项目审批、核准等方面给予倾斜,符合条件的新企业自批准设立之日起3年内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发改局、国土局、环保局、国税局、地税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等有关单位)
(二十二)对镇街财政损失给予适当补助。因列入鼓励退出企业名单内的造纸企业退出而造成属地镇街财政税收分成减少部分,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
(二十三)对村集体空置厂房租金损失给予适当补助。因列入鼓励退出企业名单内的造纸企业退出而导致村集体租赁厂房空置的,由市财政给予村集体适当的租金损失补助。(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农业局)
(二十四)鼓励企业产业转移。加强与市外其它地区的沟通协调,鼓励水乡经济区“两高一低”企业转移到上述环境容量大且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的地区,并通过加强与产业承接地产业配套合作对接,推动当地制定相关扶持政策,保障转移企业后续发展。(牵头单位:市经信局)
(二十五)加快盘活土地资源。对“两高一低”企业全面整治与引导退出工作完成情况较好的镇街,经验收后给予用地支持政策。支持退出企业的旧厂房用地申请纳入“三旧”改造范围,享受“三旧”改造相关政策,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实施整合改造。改造为产业类项目且纳入“三旧”改造产业类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的,可按《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三旧”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12〕114号)和《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产业类项目操作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126号)等文件有关规定,优先享受“三旧”改造有关优惠政策。支持退出企业所在镇街、村(社区)与东莞实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实公司)开展合作,探索推行市、镇、村、企业联合开发模式,通过土地入股等灵活多元的方式共同出资成立合作公司,对企业退出后的土地、厂房实行整体规划、统一开发、共同运营。(牵头单位:水乡委、市国土局;配合单位:市“三旧”办、东实公司等有关单位)
(二十六)推进环保专业基地的建设和监管。加快推进麻涌镇、中堂镇、沙田镇环保专业基地建设,加快限期完成建设集中监管、集中供热、集中治污。对环保专业基地未能按期完成季度目标任务的镇实行环保“区域限批”,停止审批除市政基础设施和循环经济之外的其他所有工业项目;对目前没有实质性进展的基地,将报请市政府取消基地建设资格,并将有关排污指标收回或转移至其他进展较快的基地。积极推进水乡经济区不符合原地保留条件的漂染、洗水、印花、电镀、制革企业搬迁进入环保专业基地。积极推动环保专业基地实施循环化改造,构建循环经济产业链,实现企业、产业间的循环链接,提高产业关联度和循环化程度,促进基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督促基地内企业进一步改进工艺,提高清洁生产水平,降低能耗,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我市有关重点污染企业整治工作完成前,各环保专业基地不得接纳新建的“两高一低”企业项目,搬迁进入环保专业基地的企业须符合基地准入条件。环保专业基地接纳企业不得突破基地环评核定的污染物排放量。依法加强对环保专业基地的监管,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麻涌镇、沙田镇、中堂镇等有关单位)
四、强化经济杠杆引导
(二十七)实行绿色信贷。建立银行绿色评级制度,把符合环境检测标准、污染治理效果、生态保护和节能降耗作为信贷审批的重要依据,将企业用能和环境违法信息纳入市企业信用发布查询系统和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提高企业贷款的节能环保准入门槛。积极推行“节能环保一票否决制”,对于环保警示企业、节能考核未通过企业以及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企业,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并停止已发放的贷款;对于环保严管企业,采取有力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牵头单位: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银监会东莞分局、市政府金融工作局)
(二十八)实施差别化水价政策。结合水价调整政策,对高污染行业实行高收费。探索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耗水量超过定额的企业,实行惩罚性水价政策。(牵头单位:市发改局;配合单位:市水务局)
(二十九)实施差别化电价政策。将水乡经济区重点监管的污染企业纳入重点用电控制企业名单,并加大错峰力度。同时,积极向省有关部门争取将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扩大至重污染行业全行业并扩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对单位产品能耗超过现有国家和省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政策。对于“两高一低”企业的自备电厂,依法征收系统备用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牵头单位:市发改局;配合单位:东莞供电局、市经信局)
(三十)实施差别化污水处理费和排污费征收政策。依法严格征收污水处理费、排污费和水资源费,加强对自备水源企业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按照“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付费”原则改革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对高污染行业实行差别收费,探索实施阶梯式收费制度。严格执行省有关差别排污费政策,积极向省申请上调污水排污费收费标准。对于超标排放的企业,在依法处罚的基础上,实行惩罚性污水排污费政策,按收费标准的200%计收污水排污费。(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局)
(三十一)探索建立环境创新管理制度。抓紧探索运用市场机制建立相关环境创新管理制度。一是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制度,建立排污权交易平台,逐步实现排污权从行政无偿分配转变为通过市场方式有偿取得,充分发挥市场对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功能,促进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二是排污标准和监测数据监管制度,确保企业达标排放,确保在线监控数据能真实反映排污情况。(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水乡经济区“10镇1港”等有关单位)
五、加强外部监督
(三十二)实行“两高一低”企业信息公开。利用政府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介,及时发布水乡经济区“10镇1港”的环境质量状况及排名,并向社会依法公开水乡经济区范围内“两高一低”企业名单,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严厉处罚,并代为公布。(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三十三)强化人大政协监督。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制度,加强沟通联系,定期反映水乡经济区“两高一低”企业全面整治与引导退出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取得成效,并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展集体视察和专项督查活动,实地察看水乡经济区各镇街(园区)的生态文明建设和“两高一低”企业全面整治与引导退出等工作情况,督查工作进展,协调工作开展,扩大影响力,形成有利的工作氛围,加快推动工作开展。(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三十四)畅通社会公众监督渠道。完善12369环保举报热线电话管理,聘请环境保护特约监督员,在水乡经济区探索建立统一受理、统一分派、统一督查、统一建档的环境违法案件举报投诉受理机制。搭建包含网站、微博、微信等在内的多媒体投诉平台,鼓励市民监督和举报污染环境行为,提出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和建议,广泛吸纳公众智慧和力量。组织市属媒体深入开展新闻报道,通过开设专栏、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加强监督,跟踪报道水乡经济区“两高一低”企业全面整治与引导退出工作进展情况,加大对污染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和批评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作用。探索建立实施第三方监督制度,重点监督市有关职能部门和水乡经济区“10镇1港”依法履行职责情况,打造“东莞环保新模式”。(牵头单位:市环保局、东莞广播电视台、东莞日报社)
(三十五)完善村(社区)环保协管员制度。进一步壮大村(社区)环保协管员队伍建设,水乡经济区每个村(社区)都必须设立一个环保协管员,负责协助环保部门收集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信息、协调处理环境污染投诉、进行环保宣传教育等工作。村(社区)环保协管员要每月上门了解本村(社区)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和在线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帮助企业提高管理水平、环保意识和员工环保技能。市环保局要完善村(社区)环保协管员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开展业务素质培训,协助环保协管员考取采样证等环保执法证照,切实加强环保协管员队伍的管理力度,提高环保协管员队伍的业务水平。(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水乡经济区“10镇1港”)
(三十六)实行污染环境有奖举报制度。研究修订《东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扩大环境污染有奖举报范围,采用电话、网络、信件、来访等多种形式,受理群众举报全市范围内的所有环境污染行为,经核实查处后,根据所反映情况的影响,给予举报人一定金额的奖励,并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三十七)实行污染行为通报曝光制度。建立水乡经济区环境污染行为通报制度,以三个月为一个周期,对水乡经济区范围内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企业进行通报,并同时抄送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银监会东莞分局等金融机构,作为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六、完善体制机制
(三十八)创新环保执法体制。适时设立水乡经济区环境管理机构,充实配足环保执法队伍,统一负责水乡经济区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理、监测、投诉、信访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管理事项,形成跨区域监管和执法的有效机制,强化基层执法、监管能力建设。(牵头单位:市编办;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三十九)完善环保信用管理体系。加快贯彻实施《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将水乡经济区所有重污染行业企业和三年内违法排污的企业纳入环境保护信用管理体系。对纳入环境保护信用系统的企业每年评价一次,评价结果通报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银监会东莞分局等驻莞金融机构,以及供电、供水、质监、安监等有关部门,并将评价结果与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及取水许可证颁发、环评审批、企业融资信贷、用电、用水、用能等相挂钩,并及时向社会公示。(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银监会东莞分局、市水务局、质监局、安监局、东莞供电局)
(四十)探索建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制。按照“污染者付费、专业化治理”的原则,探索建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制,研究出台具体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排污不达标经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的,要求实行污染物第三方治理。如不按要求实施第三方治理措施的,要加大环保监察监测频次。与此同时,同步加强对第三方环保治理公司(以下简称:第三方公司)的监管,实行负面清单制度,由环保部门根据监管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三方公司的运营成效,对未能达标排放的第三方公司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对于未按期整改或恶意偷排的第三方公司,将其列入负面清单。(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局等有关单位)
(四十一)建立完善责任落实机制。市政府将“两高一低”企业引导退出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镇街,明确各镇街“两高一低”企业引导退出任务,责令各镇街制定方案,细化目标、任务和措施,切实落实镇街“两高一低”企业引导退出工作的主体责任。市各牵头单位作为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的第一责任主体,根据各自职能范围和工作措施要求,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或行动计划,认真谋划部署,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牵头单位:市各有关单位、水乡经济区“10镇1港”)
(四十二)建立完善考核奖惩机制。探索创新水乡经济区“10镇1港”政绩考核机制,研究出台具体的有水乡特色的政绩考核办法,减少对经济发展的考核权重,加大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考核权重,对于因“两高一低”企业退出而造成属地镇街GDP总值及增速、工业增加值、财政税收分成减少的部分,在相关镇街尚未引进新项目之前或2年之内,仍计入其年度考评。(牵头单位:市考评办、水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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